航空法第六章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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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法中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①。 另外,还包括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随身携带物品是指 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行李票经历了一个由有到无的过程,在1999年《蒙特利 尔公约》中,行李票已和客票合二为一,简化了运输凭 证。我国航空法对行李票的规定也有逐渐取消之势,并 规定可以用其他方法取代行李票,如行李牌,行李牌指 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而1929年 《华沙公约》规定,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 一份归承运人。
三、行李票 (一)概述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 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将行 李分为托运行李和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二 者适用不同的责任制度。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 第四号议定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 物品,二者适用同样的法律制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非 托运行李,二者又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三、有关运输凭证的有关规定
运输凭证的概念和分类 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 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电子客票、航空货运单、逾 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 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凭证。
在航空法中,一般将运输凭证分为航空客票、航 空行李票以及航空货运单。
一、客票 (一)客票的概念和分类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 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 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客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居于 重要地位,无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抑或履 行,客票都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证据角色。 客票可以分为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定期客票和 不定期客票。航空客票是记名式的,由会计联、出票人 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
(二)承运人的免责
1.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 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毁灭、 遗失或者随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 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 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
3.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随 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 承担责任。175中下 4.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证明本人 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 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 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四承运人的责任、免责与赔偿限额
(一)承运人的责任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 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 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 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 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 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 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 害。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 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 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 价值要求的。
承运人的免责
5.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 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 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的免除 或减除承运人的责任。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 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 承担责任。
1.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旅客交运的行李被装到飞机专用的 行李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根据机型不同,大约是1。5米X1。5 米左右,里面要装25-30件行李,行李与行李之间叠放在一起。 受飞机起飞降落或空中颠簸等因素所产生的重力影响,容易造 成行李相互挤压而变形。除此之外,机场装卸人员在搬运行李 的过程中,如果行李捆扎不牢固,也会出现散落和开包现象。 所以按照承运人的规定,旅客交运的行李应该包装完善、锁扣 完好、捆扎牢固。并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竹蓝、网兜、草绳、 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 2.易腐。常见的有海鲜、水果、化学药剂等易腐蚀、腐烂的物 品。由于航空运输受外界影响较大,有时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 导致航班长时间延误,这类物品容易腐烂,甚至影响或侵染到 其它旅客的行李。
承运人的责任
3.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 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 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我 国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 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 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4.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 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
1. 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 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 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 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2.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 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 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 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 当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 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 承担责任。

3.旅客晚(迟)交运的行李。少部分旅客因为种种原因,到机 场登机柜台办理手续的时间很紧张,虽然最终人登上了飞机, 可行李却来不及装机,为了保证航班正点起飞,工作人员只能 将行李装到后续航班上。 4.超过客舱允许尺寸和重量。有些旅客为了省事,没有在办理 登机手续时交运携带的行李,由于行李超过了飞机客舱允许的 尺寸和重量,所以承运人为了维护客舱秩序和其他旅客的权益, 临时在登机口给旅客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5.交运时行李有破损。这其中包括行李在交承运人管理和运输 前就出现了诸如:锁或拉锁损坏、把手或箱包带破损、箱体变 形、箱体有凹陷、箱包被挤压、边角破损、有划痕和已经被雨 淋或水溅等。
(四)为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 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 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 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 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 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 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分类171.2 航空运输合同依附于航空运输的分类而形成不 同的合同形式,航空运输可以航空运输合同依 附于航空运输的分类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 航空运输,相应地航空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内 航空运输合同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航空旅客 运输合同,航空行李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 合同等。
一般把航空运输合同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合 同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又将二者又分为旅客 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10条规定,客票 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 一个经停地点; (3)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 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 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七章 公共航空运输管理 与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 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商品交换是这种运输的经济内 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这类商品交换所必须采取的 法律形式。在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航空承运人向消 费者提供并完成运送服务,而购买这种商品的消费者 则向航空承运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航空运输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反映了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对航空运输产品交易的法律形式,它是指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 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8条 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承运人名称; (2)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3)旅客姓名; (4)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5)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6)票价和付款方式; (7)票号; (8)运输说明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条 规定,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旅客姓名; (2)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3)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4)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 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5)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 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 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 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三)为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第一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 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 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 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 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5条规定航空货运单应 当记载的事项为三项:即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 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 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 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 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行李票记载的事项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2条规定:“除本法第一百 一十条的规定外(客票记载事项),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二)需要声明 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四、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 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 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二、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为双务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 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 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二)为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 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 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 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其特 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 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五)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 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 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 有名合同
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 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 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 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 也属有名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 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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