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第六章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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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 The contracting States recognize that every State has an exclusive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 above its territory.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 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 俄罗斯空军一架IL-20电子侦察机2012年11月14、 15日连续2日飞近日本领空
• 大韩航空007号班机遭击落事件 • 1983年9月1日清晨,大韩航空007号班机进入苏联 领空,遭苏联空军Su-15拦截机击落于库页岛西南 方的公海 • 240名乘客以及29名机组员
美国P8军机侦察南海获我兵力部署 危害 中国安全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1、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只是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用 于军事、海关、警察) 航空法是平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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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v 1819年,法国制定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规定热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 时禁止放气球飞行 v 1898年,奥匈帝国与德意志签订关于军用热气 球飞越边界的法律地位协定 v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关于空战的临时 协议》五年内,禁止气球或累死的其他新方法 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v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v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v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v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v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v v v v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v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v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v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v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六章航空法

六章航空法
第六章 外层空间法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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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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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国际法课件34

国际法课件34
• 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 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 还是非缔约国。
•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
• 领空主权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 (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 ,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 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 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 ( 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取代了上述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 瓦那公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 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尔后,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
• 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和各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航空协定。
• 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和大型宽体机的 出现,卫星技术应用于航空导航系统,大大提高了飞 行速度,使航空运力猛增,航空运输更为安全,更加 蓬勃发展;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航空领 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 规范。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1919年签订的《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每一
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 ,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的重要 意义在于: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 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这“ 五种空中自由”是航空运输运营权利中的概念。

航空法第六章

航空法第六章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由于航空运输业与一个国家的主权密切相关, 由于航空运输业与一个国家的主权密切相关,作为 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许多国家出于安全、政治、 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许多国家出于安全、政治、经济 的考虑,各国对航空业基本都实行严格的管制, 的考虑,各国对航空业基本都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对 进入航空市场的企业进行审批。 进入航空市场的企业进行审批。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面对航空运输市场的巨大需求 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机遇,地方、 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机遇,地方、部门纷纷要求开办 航空公司。原有的有关规定由于制定于20世纪 世纪80年代中 航空公司。原有的有关规定由于制定于 世纪 年代中 期或90年代初期 年代初期, 期或 年代初期,已不能满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 可的需要。 可的需要。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概述 民用航空,由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组成,是 民用航空,由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组成, 交通运输这一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这一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组成部分,它 积极有效参与社会财富创造, 积极有效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 重越来越大。 重越来越大。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作为民用航空市场的主体之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作为民用航空市场的主体之一, 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与一国重视民用航空业密切相关, 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与一国重视民用航空业密切相关, 并且承担着旅客、货物和邮政运输的功能。 并且承担着旅客、货物和邮政运输的功能。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特征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为了规范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核 准登记, 准登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依法登记程序成立的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独立的财产, 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 者的其他财产,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者的其他财产,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如果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如果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由企业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民用航空法》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 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该办理法人登记, 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该办理法人登记,自领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航空法第六章

航空法第六章
本的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的主要形式
航空运输分为民用航空运输和非民用航 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分为公共航空运 输和通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运输按照 其性质、对象、时间意义以及延伸服务 出发,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运输类型。
(一)从运输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的不同来分,民用航 空运输可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外航空运输。
在公法上意义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称 之为“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 空气空间的航班。分为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 班。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民 用航空器将旅客实现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位移的活动,又可以分 为华沙体制下的国际航空运输和非华沙体制下的国际 航空运输。
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的概念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
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 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 理的免费运输。 例如航空运输企业签发免费机票,允许 没有购买机票的人乘坐航空器等。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及其程序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2)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 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
(3)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 有无转运。所谓运输间断是指旅客等因故中断运输,转 运是指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发生变换。如我 国《民用航空法》第108条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各方 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 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 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系

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系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10航空通信
• 规定设备、系统和无线电频率,制定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行中所使用的通信程 序。
p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 定义空中交通服务并说明适用于全世界的服务标准与建议措施。它包括建立 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p 附件12搜寻与救援
p 附件2航行规则
• 空中航行安全而高效运行,需要一套国际上统一的航行规则,包括:一 般规则、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p 附件3气象服务
• 飞行员需要了解所飞航线和其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情况。
一、芝加哥体系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
p 附件4航图
• 使用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采用的标准所绘制的航图,有利于空中交通 的安全、有效的流动。
其国籍,航空器在哪一国登记,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 第三,该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即由一国
境内一地点航空载运客货邮件运往该国境内另一地点的权利。
一、芝加哥体系
(二)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
泛美航空公约与巴黎公约不同之处:
• 第一,泛美航空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航空的自由不 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国检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
(一)民用航空法
作用:
第一,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各项航空权益。 第二,加强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强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的作,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第三,管理空中航行。严格制定和执行空中航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程,维持空中交通秩序,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有序。
第四,调整民用航空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保护好民用航空活动中
p 附件8航空器适航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4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4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6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7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7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8第三节手册的修改8第四章飞行区管理9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9第二节巡视检查12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14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7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7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9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20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0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2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7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7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8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8第一节基本要求28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29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30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32第一节基本要求32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3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4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5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6第九章除冰雪管理37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39第一节基本要求39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2第三节一般规定43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5第一节基本要求45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46第三节应急处置48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49第一节基本要求49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50第十三章法律责任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 第二版 第6章

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 第二版 第6章
(1)空中航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2)航空运输委员会——主要关心的是与机场、航路设施和航空公司税率相关的经济事务。 (3)财务委员会 (4)法律委员会——主要关心的一些问题包括:劫机和其他空中恐怖活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以 及侵犯国际运行的司法问题。 (5)技术合作委员会 (6)非法干扰委员会——处理与航空保安相关的事宜给理事会提供支持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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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 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安全,经济,平等,发展
第6章 法规框架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的主要机构
大会——大脑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权威;


第6章 法规框架
第6章 法规框架
第6章 结束
每3年召开一次 ;转得慢 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 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管大事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有一票表决权 ,民主 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过半
理事会——有事处理
理事会由选出的36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它对可能妨碍国际空中航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 任期三年。
秘书处 运输 委员会 非法 干扰 委员 会 法律 委员会 技术 合作 委员 会
缔约国大会 理事会 36个国家, 选举产生 航行委员会 财务 委员 会 联合 保障 委员 会
秘书处——小而快
处理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日常工作。 工作量最大的是外语服务
第6章 法规框架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飞行间隔规定之欧阳历创编

飞行间隔规定之欧阳历创编

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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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 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 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 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 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 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 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第七章 公共航空运输管理 与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 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商品交换是这种运输的经济内 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这类商品交换所必须采取的 法律形式。在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航空承运人向消 费者提供并完成运送服务,而购买这种商品的消费者 则向航空承运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航空运输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反映了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对航空运输产品交易的法律形式,它是指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 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三)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四承运人的责任、免责与赔偿限额
(一)承运人的责任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 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 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 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 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 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 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 害。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 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 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 价值要求的。
承运人的免责
5.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 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 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 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的免除 或减除承运人的责任。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 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 承担责任。
1.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旅客交运的行李被装到飞机专用的 行李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根据机型不同,大约是1。5米X1。5 米左右,里面要装25-30件行李,行李与行李之间叠放在一起。 受飞机起飞降落或空中颠簸等因素所产生的重力影响,容易造 成行李相互挤压而变形。除此之外,机场装卸人员在搬运行李 的过程中,如果行李捆扎不牢固,也会出现散落和开包现象。 所以按照承运人的规定,旅客交运的行李应该包装完善、锁扣 完好、捆扎牢固。并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竹蓝、网兜、草绳、 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 2.易腐。常见的有海鲜、水果、化学药剂等易腐蚀、腐烂的物 品。由于航空运输受外界影响较大,有时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 导致航班长时间延误,这类物品容易腐烂,甚至影响或侵染到 其它旅客的行李。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5条规定航空货运单应 当记载的事项为三项:即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 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 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 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 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五)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 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 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 有名合同
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 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 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 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 也属有名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 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二)承运人的免责
1.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 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毁灭、 遗失或者随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 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 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
3.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随 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 承担责任。175中下 4.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证明本人 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 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 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
1. 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 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 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 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2.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 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 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 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 当承担责任。”
三、有关运输凭证的有关规定
运输凭证的概念和分类 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 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电子客票、航空货运单、逾 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 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凭证。
在航空法中,一般将运输凭证分为航空客票、航 空行李票以及航空货运单。
一、客票 (一)客票的概念和分类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 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 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客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居于 重要地位,无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抑或履 行,客票都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证据角色。 客票可以分为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定期客票和 不定期客票。航空客票是记名式的,由会计联、出票人 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
我国航空法中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①。 另外,还包括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随身携带物品是指 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行李票经历了一个由有到无的过程,在1999年《蒙特利 尔公约》中,行李票已和客票合二为一,简化了运输凭 证。我国航空法对行李票的规定也有逐渐取消之势,并 规定可以用其他方法取代行李票,如行李牌,行李牌指 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而1929年 《华沙公约》规定,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 一份归承运人。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8条 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承运人名称; (2)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3)旅客姓名; (4)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5)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6)票价和付款方式; (7)票号; (8)运输说明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条 规定,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旅客姓名; (2)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3)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4)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 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5)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 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 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 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 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 承担责任。

3.旅客晚(迟)交运的行李。少部分旅客因为种种原因,到机 场登机柜台办理手续的时间很紧张,虽然最终人登上了飞机, 可行李却来不及装机,为了保证航班正点起飞,工作人员只能 将行李装到后续航班上。 4.超过客舱允许尺寸和重量。有些旅客为了省事,没有在办理 登机手续时交运携带的行李,由于行李超过了飞机客舱允许的 尺寸和重量,所以承运人为了维护客舱秩序和其他旅客的权益, 临时在登机口给旅客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5.交运时行李有破损。这其中包括行李在交承运人管理和运输 前就出现了诸如:锁或拉锁损坏、把手或箱包带破损、箱体变 形、箱体有凹陷、箱包被挤压、边角破损、有划痕和已经被雨 淋或水溅等。
(三)为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第一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 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 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 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 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分类171.2 航空运输合同依附于航空运输的分类而形成不 同的合同形式,航空运输可以航空运输合同依 附于航空运输的分类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 航空运输,相应地航空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内 航空运输合同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航空旅客 运输合同,航空行李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 合同等。
一般把航空运输合同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合 同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又将二者又分为旅客 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三、行李票 (一)概述 行李指旅客在旅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将行 李分为托运行李和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二 者适用不同的责任制度。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 第四号议定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 物品,二者适用同样的法律制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非 托运行李,二者又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行李票记载的事项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2条规定:“除本法第一百 一十条的规定外(客票记载事项),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二)需要声明 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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