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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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权益保障和人力资源转移等方面,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解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必然的。

因为企业的改制意味着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法再继续执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能力、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国有改制企业应该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国家对于因企业改制而解雇职工的经济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二、员工权益保障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国有企业应具备以下措施:1. 信息公开透明:国有企业应向员工公开改制的目的、方案和进展情况,确保员工了解改制的全过程和结果。

2. 再就业引导:国有企业应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例如提供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

3. 社会保障过渡:国有企业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帮助员工尽快申请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员工的日常生活。

4. 优先购买股权:在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应优先向员工提供购买股权的机会,让员工成为企业发展的受益者。

三、人力资源转移国有企业改制后,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某些劳动力可能需要转移至其他企业。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和转移员工。

1. 交流协商:国有企业应与接收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转移方案。

2. 人事档案转移:国有企业应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收企业,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管。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改制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会经历的一个时期,改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但是在改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员工下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改制下岗的职工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改制带来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补偿只是一个方面,但是具体该怎么补偿,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自2002年11月18日以后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降至30%以下后,企业将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该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

▲二、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摘要:一、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二、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2.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3.原属固定工的职工补偿标准4.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职工补偿标准三、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四、建议和展望正文:一、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而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职工补偿标准,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补偿工作。

二、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 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经济补偿金一般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

(三)原属固定工的职工补偿标准原属固定工的职工,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

(四)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职工补偿标准对于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三、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职工补偿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补偿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实际执行的标准有所差异。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一。

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三。

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

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

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2。

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国企改制解聘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国企改制解聘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国企改制解聘职⼯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为了在企业改制进程中规范改制企业职⼯经济补偿⾦标准,保护职⼯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出台关于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经济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国企改制解聘职⼯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单位)的,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的职⼯,要⽀付经济补偿⾦。

国企改制不得向留⽤员⼯⽀付补偿⾦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改制前企业与留⽤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留⽤职⼯在改制前企业的⼯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的职⼯⽀付经济补偿⾦。

改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的职⼯,要⽀付经济补偿⾦。

解除关系员⼯补偿⾦按⼯龄计算按规定⽀付给职⼯的经济补偿⾦,由企业按职⼯⼯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的经济补偿⾦,⼯作年限不⾜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企业⽉平均⼯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于2倍的标准确定。

企业因⽣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半停产,职⼯⽉平均⼯资⽆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的⼯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经济补偿⾦不得占⽤企业福利费⽤据介绍,计算经济补偿⾦的⼯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般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等。

计发经济补偿⾦的企业⽉平均⼯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资统计⼝径计算。

经济补偿⾦在企业成本中列⽀,不得占⽤企业按规定⽐例提取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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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全部伤残职工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由新企业负责管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及7至10级的全部伤残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用人单位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用。

按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在我国最常见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之中,要想保证平稳的过渡,不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企业必须要考虑到员工利益,要执行透明和高效的程序,作为企业员工,要考虑到自己何去何从,也要特别注意在改制期间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

企业改制正在我国市场经济当中火热的进行着,其实企业改制也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的问题,其实按理说企业改制的话是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的,但是企业改制的话也会涉及到一些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下面给大家简单的说一说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

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云政办发[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各驻滇单位:《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下发以后,各级、各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

最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和企业对云发〔2002〕3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政策,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够全面和准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禁止“买断工龄”的错误做法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这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要立即停止执行。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严禁使用、实行“买断工龄”的提法和做法。

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在具体执行中,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一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二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四是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进入新的阶段。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将进行改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制定全面、合理的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障职工的就业、收入和生活质量,实现职工的温和过渡和社会稳定。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制定安置方案,确保安置的公平公正。

(2) 资源优化原则: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升职工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实现职工自身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先行先试原则:安置方案先行先试,根据试点的效果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安置方案1. 就业安置:(1) 市场化就业:鼓励职工主动寻找市场化职业机会,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介绍,为职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2) 创业支持:对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贷款和创业指导,支持他们开展自主创业。

(3) 外部协作:与其他企业合作,提供职工岗位转移,确保职工的就业和收入稳定。

2. 人力资源开发:(1) 职业培训:组织职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和专业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2) 转岗培训:对需要转岗的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帮助他们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3) 职业规划:根据职工的特长和兴趣,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引导其选择合适的职业发展方向。

3. 福利保障:(1) 经济补偿: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 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及其家属在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

(3) 住房安置:为需要搬迁的职工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

(4) 子女教育:为职工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支持,促进他们的良好成长。

四、实施机制1. 领导责任:成立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安置方案领导小组,负责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国企改制员工赔偿计算标准

国企改制员工赔偿计算标准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四)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市政府《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南京
市经委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意见》
(宁劳社医[2002]3号)的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
2、在改制前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 工;
3、出再就业中心(工作站)时已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
的职工; 4、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职工,
经本人申请,新企业可与其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费 由新企业代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5、因工致残(含革命伤残军人)、患职业病和参加工作后因病 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 职工;
6、除以上五种在册人员托管外,下列人员亦应纳入托管:企业 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等;企业退休人员。
(二)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符合托管条件的人员,其本人连续工 龄满10年以上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的,新企业应与其协 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被托管人员中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一般 应按原企业职工内退办法或同类人员生活费标准执行。但在扣除个人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两种经济补偿形式,同一职工不可兼
得。
3、对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
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

【热荐】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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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企业改制,其实更多的情况下就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

因为目前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属于私有企业,大集体企业的性质是非常少的。

大集体企业在改制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员工的留置和下岗问题,因此必须有一个详细的方案来解决员工的改制补偿。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1、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

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

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3、计算补偿金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

今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二、其他规定。

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2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2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推进速度很快,并且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带动国有及各类国有控参股企业的主业改制形成了一个高峰。

在企业改制工作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工作难度最大、广大职工最敏感、政策性最强的工作,亟须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进行政策法规指导,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工作也应及时跟进。

为此,我们劳动保障部劳科院组成专门课题组,重点跟踪调研相关问题。

在企业调研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反映的有些问题找不到明确的政策依据,处理起来确实比较难,需要在有关政策法规层面及时调整和完善,现将反映比较集中的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属性定位我们在广东省调研时,有些企业反映,他们当初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按照民法及合同法的“损失赔偿原则”订立的赔偿条款,即双方要按照劳动合同未约年限,给与对方赔偿。

因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履约部分双方都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只有未履约年限才给对方造成损失,这与企业在履行供货合同中,一方在中途解除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应该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等额赔偿。

但是根据我部1994年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额度以劳动者过去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计量单位,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等于是按照已经履约年限进行补偿。

论国企改制中的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和人员安置

论国企改制中的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和人员安置
《 职工 安 置协议 书 》 。 职工 在改 制后 的企业 就业 上 岗 , 同样 要 重新 签 订
括: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安置费 ; ②离岗休养生活费; ③
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员工的伤残抚恤费等。
() 4 对关 闭 破产 企 业 因工 或非 因工 致 残 , 劳动 经 鉴定 为大部 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力 的职 工 的 医疗 补 助 费。
者 的经 济补 偿标 准 0 ( )02年 7月 2 3 20 7日财 政 部 《 于 印 发 <企 业 关
或股票方式作为职工身份置换 的补偿。这样做 , 一方 面可以大大减轻改制后企业流动资金 的压力 , 有利于 企业的整合发展 , 另一方面又能使职工持有的数量不
多的经济 补 偿 发 挥 较 大 的作 用 , 于 职 工 参 股 就业 。 利 为了鼓励职工将应 得 的补 偿金转 为对 改制后 企 业 的出
论 国 企 改制 中 的职 工 身 份 置 换 、 济 补偿 和 人 员 安 置 经
梁开 业
职工身份 置换和经济补偿 以及对 非 在岗 人员 的安 定 的经 济补 偿 , 身 份 置 换 后 而 解 除 了 对 国 有 企 业 在 ( 实质 为 国家 ) 原存 在 的依 赖性 的劳动 关 系 , 弃 了原 放
资( 持股)企业还可以再给予一定的优惠( , 如采取配股
和适 当送股 的方 式 ) 。当然 , 论采取 何种方 式 处置经 无
济补偿金 , 都一定要同职工协商一致 , 绝对禁止在企业
改制 中强行 推行 股 权 或股 票代 替 职工 的经 济补 偿 , 甚 至强迫职工 接 受打 折后 的现 金补 偿 , 则 就构 成 了对 否 职工财产权 的侵 害 , 旦 职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侵 权诉 一 讼, 企业 ( 或政府 ) 然面 临败诉 的风险 。 必 当然 , 全 可 以兼 顾 企 业 和职 工 双 方 的 利益 , 完 鼓 励职 工持股 , 企业 改 制为包 括 职工 在 内的 多元 化投 把

规范处理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劳动关系

规范处理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劳动关系
维普资讯
规范处理企业改制中的
职工 劳动关系
文 /马 欣
( 企业 职 工患 病或 非 因工 负伤 医疗 期 规 定>的通 知 等 文件, 对职 工医疗 期的期 限、计算方 法及 医疗 期登记卡 的记载办 实施主辅 分离 、辅业改 是深化 国 有企业 改革,解 决国有企 业改革 与发展 过程 中深层 次矛盾 的重大举 措 如何规
劳 关 系如 何 规 范
为 理 顺 企 业 与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 维 护 企 业 和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针 对 不 同 的 职 工 群 体 , 采 取 不 同 的 办 法 加 以处 理 : 应
退职 工的劳动 关系, 确保 内退职工 队伍 的稳定 ,我们认 为 内退职 工是 否参加改 制,要充分 尊重职 工的意愿 ,即 : 改制前
改 制企 业 职 二 劳 动芙 系
() 3 依法解 除劳动 关系 : 对既不 愿进
入 改 制 后 公 司 , 也 不 愿 与 原 单 位 解 除 劳
管理方面的问题
1 因 工 致 残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有 待 、
近年来, 国有企业 加大 了规范职工
管理 的力度, 职工 管理工作 不断加强 , 职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由
法均 作出 了详细 的规定, 但在 实际操作 中, 少数国有企 业, 碍于情面 , 因 有 或 或 患病 ( 尤其是患 有特殊疾 病 ) 职工确 实存 在 自身难 以解 决的 困难 ,未严 格执行 国 家有 关职 工医疗期 的规定 ,职 工医疗期 满后又 因种 种原 因未按规定进 行劳动能
THE F E Rl ND OF THE HE AD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一、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根据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 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4. 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二、职工工作年限的认定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的工作年限以改制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2.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在本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代扣代缴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 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改制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

以上是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参照当地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前言国企改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人员安置是最难的一环。

人员安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转让过程中,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3、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

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四、职工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依据《劳动法》及省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企业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省级文件的规定,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Knowing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sophisticated is the most kind-hearted maturit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第一,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办法采取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新劳动合同的方式。

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也就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虽然在中国我们通常所说的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是事实上它也包括各种类型企业的改制。

企业的改制是企业转型谋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到方方面面,那么问题是,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又该怎么处理呢?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

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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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一。

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

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

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

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

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

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

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篇摘抄: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

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

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

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

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

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

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

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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