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台套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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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和应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励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三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

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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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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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一、二)。

二、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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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省级以上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九条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上报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专家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接收地方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专家组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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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专家组现场核查程序为:申请单位介绍和答辩、专家评议和表决、最终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签字生效,专家组须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结果审核公布

(一)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二)颁发证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申请单位颁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和奖牌,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五章应用示范

第十三条为推动首台(套)重大装备开拓市场,实现我省自主创新重大装备的规模化、产业化应用,围绕省内重点建设工程或技改项目对高端装备的需求,实施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行业带动力,示范装备应经过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并具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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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需填报《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三),并按第四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奖励资金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对取得《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的研制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对填补国内空白和为新兴产业发展研制的首台(套)高新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示范应用的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对取得《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的奖励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和奖励资金行为的,撤消认定结论,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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