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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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

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案)[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修建或者逾期不修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四)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长人防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长人防发〔2018〕33号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增强我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快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综合防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总体规划及战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和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一) 在我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园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含改、扩建和危房翻新),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所在城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三)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安置住房、棚改等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学、幼儿园、各级医院、养老和医疗机构等项目按应建人防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支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三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

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行政执法试题

人防行政执法试题

人防行政执法试题(一)(满分100分)一、填空题:(共24分,每小题4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城市新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或者行政机关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人民防空法》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其维护管理,不得。

5.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

6、听证举行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选择题(共36分,每小题3分)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A、军队有关部门B、人民防空主管部门C、同级军事机关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A、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C、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3、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 )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

A、无偿B、有偿C、按照市场租赁价格D、按照政府指导价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B、政治社会C、文化社会D、生态社会5、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

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防空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防空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防空知识竞赛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 月 1 日起施行。

2.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3.防空警报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空袭警报鸣放方法是 . 鸣 6 秒停 6 秒反复 15 遍为一周期4、解除警报应为鸣一长声时间 3 分钟。

5. 人民防空通信专用的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由国家规定。

6.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5日前发布公告。

”8. 人民群众为对付空中袭击采取的有组织的抵御措施叫人民防空。

9. 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措施是警报、散、掩蔽、个人防护和善后处理。

10. 对工业基地、交通枢纽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叫疏经济防护。

11.空防能力强、命中精度高、生存能力强是隐形轰炸机的主要特点。

12. 在海湾战争中美空袭科索沃持续了37200 架次。

78 天共出动飞机13.保障人民防空需要的通信叫人民防空通信。

14. 国家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提供安全的场所。

15.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16. 一般人员的集体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

1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伤亡的重要途经。

18.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1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20.新建 10 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 6 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1.人防工程必须使用省认可企业生产的防护专用设备设施并在土建施工时实施安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郑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4〕1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2〕164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

其中下列建筑应当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1.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3.鼓励超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纪念性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

一是在项目立项、投资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申请报告中是否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将绿色建筑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2024年人民防空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2024年人民防空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A.37200 B.41000 C.35200 17.保障人民防空( A )的通信,叫人民防空通信。 A.需要 B. 斗争 C.治安
18.国家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 C )和物资
提供安全的场所。 A.武器装备 B.专业队伍
C.掩蔽人员
1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C )依法同步建设防空
地下室。
A.可以 B.尽量 C.必须 20.一般人员的集体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不少于( A )平方米。
A.1 B.0.5 C.2
21、学习人防知识的目的在于( C )。
A、使人们掌握防空的基本技能,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B、使人们掌握一般的防空常识,达到保护自己救助别人的目的。 C、使人们了解和掌握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的常识,达到自救互救
A.德国 B.意大利 C.美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 B )日前发布公告。 ”
A.6 B.5 C.3 12.人民群众为对付空中袭击,采取的有组织的( C )措施,叫人 民防空。
A.抗击B.斗争C.抵御 13.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措施是警报、(A 蔽、个人防护和善后处理。
A.政府办公室 B.防空委员会 C.人民防空办公室 26、核爆炸产生的杀伤因素中,对人员和地面目标杀伤能量最大的是 ( A )。
A、放射性沾染
B、早期核辐射
C、冲击波
27、听到核袭击警报后,一切人员必须( B )。 A、滞留、集中于房屋内B、迅速进入人防工事
C、就地卧倒
28、我市的 RFJK-IV 型警报统控设备于 2006 年获得 军队科技进 步
7、人防工程防核冲击波可减少损伤半径为( B )。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1、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时,县级市中心城区按3 %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按不低于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县级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民防局备案。

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同时满足《管理办法》和《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以下简称省规范)规定的指标。

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实施办法第1、2条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项目不得分割地块计算)的10%时,可按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为单体的除外。

4、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部分或全部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配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城市居住区项目可以按不小于省规范指标建造人防工程,但未满足建设标准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新建民用建筑按标准设防外的地下空间应全部兼顾设防,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人防工程规划布局要求不能兼顾设防的,可参照地面非“满堂红”建筑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兼顾设防面积不予计算。

6、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按照《RFJ02-200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计。

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应全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7、城市地下综合体、大型(6000平方米及以上)地下工程的兼顾设防要求,按照地下工程内配置的经营管理人员数量,人均掩蔽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日均客流每5人1平方米标准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地下综合体、大型地下工程的配套停车库和纯车库类项目不得低于一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建设的基础,是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设好人防工程,战时可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平时可服务经济建设,改善民生,也可节省城市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既是增强国家战略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把人防工程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树立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一盘棋的思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修建防空地下室,按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标准执行:(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近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正式出台,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2023年全国人防知识试题库附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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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人防知识试题库(附含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266题二、多选题:共70题三、判断题:共20题一、单选题1.人口疏散的样式不包括(D)A、早期疏散B、临战疏散C、紧急疏散D、战后疏散2.字母CCAD是(A)的缩写。

A、中国人民防空B、山东人民防空C、北京人民防空D、重庆人民防空3.警报通信是人民防空指挥的重要手段,它担负着战时指导群众顺利实施防空行动的(C)任务。

A、报信B、传达C、报知D、预警4.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最高级别为I级,用(B)表示。

A、橙色B、红色C、黄色D、蓝色5.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措施是警报、(A)、掩蔽、个人防护和善后处理。

A、疏散B、对空射击C、伪装D、以上都对6.人民防空通信必须具有快速反应能力、抗毁能力和抗干扰能力,保证通信联络迅速、准确、(A)和稳定。

A、保密B、灵活C、高效D、以上都对7.平时(A)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灾害警报。

灾害警报的使用,按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预案执行。

A、重大灾害B、社会安全事件C、事故灾难D、自然灾害8.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A)组织。

A、人民政府B、人防部门C、军事机关D、公安部门9.国家预测并侦察到战争将要爆发到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之前的疏散为(B)oA、临战疏散B、早期疏散C、紧急疏散D、中期疏散10.城市人民防空指挥实行(D)体制。

A、民防B、地方C、军事D、军地结合11.防空袭警报信号有(C)oA、预先警报、疏散警报、集合警报B、疏散警报、集合警报、解除警报C、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D、预先警报、集合警报、解除警报12.开展防空防灾教育的目的是使(C)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民防意识,掌握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

A、市民B、政府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C、公民D、我们13.我国第一次人防工作会议是(A)时间在北京召开的?A、1953年11月B、1953年6月C、1954年11月D、1954年6月14.全国人民防空委员会是(B)时间成立的?A、1951年11月B、1951年5月C、1952年11月D、1952年5月15.对放射性沾染的防护和对生物武器的防护都要求扎紧“三口二下列(A)是正确的。

人防(民防)知识竞赛判断题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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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民防)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网络答题部分判断题)(二)判断题 1.县级以上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正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给予奖励。

(错误) 3.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正确)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正确) 5.城市的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正确) 6.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正确) 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正确) 8.私人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错误) 9.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正确) 10.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正确) 11.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正确) 12.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正确) 13.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正确) 14.县级以上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错误) 15.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用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错误) 16.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正确) 17.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正确) 18.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正确) 19.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

(正确) 20.防毒面具由面罩、滤毒罐、导气管、面具袋四部分组成。

(正确) 21.生物战剂的施放方式是火炮发射、空中投掷、飞机投炸弹、飞机释放细菌战剂气溶胶、敌特投放细菌。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1999)第20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原建筑面积二倍以内部分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平时使用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城市防灾相结合、合理布局与完善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人防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流程

人防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流程

南昌市人防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行政许可程序:一、防空地下室审核:二、工程报建:三、防空地下室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1、《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2、《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3、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设计院出具的每栋分层面积计算及汇总表:(一份原件盖设计院及建设单位公章)。

5、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二套。

(蓝图盖出图章)。

工程报建需提供的材料:1、《南昌市规划设计人防审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2、《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表》(申请易地建设的需提交):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3、发改委或主管单位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扩初设计批复复印件、详规复印件、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

4、经建委备案的施工图(建施:标准层及以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审图报告、建委备案单,刻有全套施工图光盘一张。

5、设计院出具的每栋分层面积表及汇总表:(一份原件盖设计院和建设单位公章)。

6、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提供防空地下室全套施工图(含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工程概况表)及审图报告,与有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签订的质量监督书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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