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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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法律法规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防疫

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检测;

@ 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发布封锁令;

3,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封锁措施;

对流行性强大重要传染病,如:禽流感和口蹄疫等,其疫点周围5~10km以上为受威胁区,必须进行紧急接种,其目的是建立“免疫带”。

@ 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包括: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 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 一类动物疫病

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阳痘和山羊痘、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条件如下: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检疫管理》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达到输入地后,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

@ 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调整的对象:执业兽医(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但外国人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国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除外);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不包括动物人工授精;

@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 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24字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兽药管理条例》

@ 劣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质量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2,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3,购销记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不包括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2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4类: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包括:口蹄疫病毒、猪水疱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

非洲马瘟病毒、

牛瘟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

痒病病原、小反刍兽疫病毒;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第二类: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和人、动物和人、动物和动物之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

冻干样本主容器鼻血是火焰封口的玻璃瓶或者是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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