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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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度(二篇)

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度(二篇)

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了传统节日的一种庆祝方式。

然而,这项传统活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健康,城镇燃放烟花爆竹的规章制度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下面是一份对城镇燃放烟花爆竹的规章制度建议: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1.住宅区:禁止在居民区、多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等人口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或产生其他意外。

2.公共场所:禁止在公园、广场、商业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确保公众安全。

3.草地和森林:禁止在草地和森林等易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以防火灾。

二、燃放时间的限制:1.除除夕、元旦、春节等特定的节日之外,禁止在其他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减少对居民的干扰,保持社区的安宁。

2.特定节日的燃放时间应限制在晚上9点到次日凌晨1点之间,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以确保公众安全。

三、燃放许可证制度:1.对于城镇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应建立燃放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燃放许可证的个人或团体才能合法燃放烟花爆竹。

2.申请燃放许可证的个人或团体需提供详细的燃放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领取燃放许可证。

四、燃放安全措施:1.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团体应配备防火器材,并遵守燃放安全规范,确保不会引发火灾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2.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团体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和观众的安全,防止火花飞溅伤人。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在禁止区域或禁止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团体,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扣燃放许可证等处罚。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团体,相关部门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结: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虽然是一项传统的文化活动,但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健康,有必要建立严格的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度。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30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指标指数进行统计、分析,接受公众监督。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
根据苏州市政府第139 号令,《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1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划定的禁放区域内(禁放区域示意图附背面)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密度日益增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负面效应不断显现,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宁静、绿色的生活环境,我们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请您和您的孩子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您的孩子心手相携,共建美好生活。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祝您全家生活幸福、平安快乐!
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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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回执
我已阅读并了解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内容,作为家长我们承诺大力支持响应!
班级:学生:家长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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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新修订的《苏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对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新的规范和要求?其中有哪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申请消防设施维修基金变得快捷《条例》:住宅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后,住宅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位于高新区的百合花居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内的几幢小高层居民楼消防设施完全瘫痪。

由于维修这些消防设施需要大量的费用,按照目前住建部门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必须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即可动用维修基金。

由于该小区的高层居民业主不足小区的三分之一。

为此,维修基金难以申请到位。

《条例》所以在修订过程,市政府法制办、人大工委、消防支队多次就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简化程序,所以特别就此进行立法,具体体现在《条例》第19条,也就是说,针对公共住宅建筑存在的消防隐患,由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向消防部门反映,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就可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估计不久就能出台。

《办法》中有两项申请程序是相对比较快捷方便的,一是小额简易程序: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50元的;或者说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20元的。

二是应急使用程序: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所以,等《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申请应该会方便、便捷得多。

公安消防机构可强制清理消防通道障碍《条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场地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

关于《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的说明

关于《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的说明

关于《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1•【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的说明——2012年1月1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效接警、顺利到达火灾现场、快速扑救火灾,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三同步”作了明确规定。

并且,本条第三款明确要求“旧城、街巷、老新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化学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另外,根据苏州水网密布的特点,从节约用水的角度出发,本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在河道、湖泊整治时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二、关于消防装备、器材配备要求除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出普遍要求外,结合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集中、街巷狭窄、临河建筑密集,以及化工区集中和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的特点,《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化学工业集中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特种消防车辆(艇)等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第三款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古建筑集中、街巷狭窄、临河建筑密集区域的消防组织,应当增加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艇)等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第四款规定了高层建筑集中区域的消防组织应当配备举高消防车辆等特种消防装备;第五款规定了地下公共建筑、隧道、轨道交通等区域的消防组织应当配备通风、强制排烟等消防装备。

中考政治真题主观题突破—考点4诚实守信

中考政治真题主观题突破—考点4诚实守信

中考真题主观题突破—考点4诚实守信(2017湖北黄石)18.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从2013年到2016年,我国连续4年每年减少农村贫困人口超过1000万。

2017年“两会”期间,习近平主席指出,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这一庄严承诺,再次向世界传递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定决心。

(1)材料启示我们应如何看待承诺?参考答案:(1)承诺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旦有所承诺,我们应该努力兑现.(2017江西)19.前不久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获得了口碑、收视的双丰收,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

【透析剧情现象】《人民的名义》在揭露官场腐败的同时,也折射出隐藏在中小学校园里“腐败的萌芽”。

剧情片段:外号“小皮球”的陈东,在学校增廊里踢足球踢碎了校长办公室的玻璃,原由是小皮球花十五块钱买了个替补队员,也上不了场踢足球,才不得已在走廊里踢球。

小皮球进而还说:“我们班里有人在做生意。

我们班学习委员监督我们背课文,交五块钱就让过关。

他可赚死了,当了一学期的学习委员,就赚了六百多块!”(2)如果上述剧情中“腐败的萌芽”现象发生的在你身边,你会提出哪些忠告?【建设廉洁校园】《人民的名义》还提醒人们,诱惑就在我们身边,廉洁才是立身之本。

为此,班级要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请你补充完成两个主要环节。

(2)①要明辨是非,克服盲目从众心理,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出正确选择。

②要树立公平竞争的观念,积极创建良好的班集体。

③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切实做到: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努力学习,不弄虚作假等。

④要加强思想品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防微杜渐,自觉纠正不良行为。

(3)例答:●探讨廉洁对中学生成长的意义,不廉洁对中学生的危害;●展示廉洁修身格言警句,唱廉洁文化歌曲;●制定班级廉洁公约,为廉洁校园建设出谋划策等。

(2017湖南长沙)22.【千年书院文脉不绝】[朱张会讲]南宋亁道三年(公元1167年)8月,朱熹(南宋著名哲学家、理学家,南宋“闽学”创始人)应张轼(南宋著名理学大师,岳麓书院山长)之邀,从福建崇安启程前往潭州(长沙),行程1500公里,于9月抵达长沙。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19-01-22 09:47:23 | 作者:吕晓瑜“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千门万户??尤眨?总把新桃换旧符。

”瞧,这是我们班同学在语文课上背诵《元日》呢!王老师问这首诗讲了人们怎么过春节的?同学们说,诗中讲了过春节时,人们放鞭炮、贴春联等等。

“提到鞭炮,从去年起,苏州市政府出台了指定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那么就请大家来说说,为什么政府不让随便燃放烟花爆竹呢?”话音一落,大家跃跃欲试,纷纷举起手来。

王驰抢先回答:“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空气造成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还可能会引起火灾呢!”韩成毅斩钉截铁地说,“如果燃放的方法不正确,也可能伤害到其他的人呢。

”“燃放烟花爆竹时声音太响了,还会造成噪声污染呢!”袁益珩同学也等不及了,连忙说道。

这句话似乎给大家引了路一样,大家议论纷纷,举手的人更多了。

王老师示意大家静一静,他接着问:“放鞭炮是我们中国的传统习俗,为什么放鞭炮这个习俗能一直流传下来呢?”“因为放鞭炮可以增添节日气氛。

”陈锦粼插嘴道。

此言一出,有人托腮斟酌着,有人慢慢地举起手来……“商场开业时,放烟花爆竹可以吸引顾客。

”“在过生日的时侯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显得隆重!成浦豪、袁益珩接二连三地说着。

同学们讨论地越来越热烈了。

这时,王老师又给我们??出了新的话题:“看来,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好处,又有害处。

那么,我们以后应该怎么做呢?”韩成毅同学反映最快:“我们可以在空旷的地方燃放,在市政府允许的地方燃放。

”“对,在空旷的地方燃放既不不会影响别人也不会伤到别人。

”王驰补充说道。

“燃放烟火爆竹要注意时间,有的人在夜里燃放鞭炮,影响了别人的休息。

”李尧博的这番话,让大家纷纷点头称赞。

……王老师听了大家的发言,也不停地点着头,用他那赞许的目光瞧着我们。

这真是一次有趣的讨论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1号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告如下: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整禁燃区范围。

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一)吴江区:东起苏嘉杭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北至花港路,面积73.45平方公里。

(二)吴中区:东起京杭运河、连接东吴南路(南大外环路段)、吴中大道与苏震桃公路,南至苏州绕城高速,西至龙翔路,北至团结桥,面积32.51平方公里。

(三)相城区:东起227省道,南至沪宁高速,西至永芳路,北至太阳路,面积37.2平方公里。

(四)姑苏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85平方公里。

(五)苏州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78平方公里。

(六)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23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苏州市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30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指标指数进行统计、分析,接受公众监督。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轻工部、农林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发令纸、民用信号弹、土手榴弹、土火箭等,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凭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填报申请书,说明使用原料、配方及产品品种和产量等,并附厂区布局图、四邻距离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本细则公布前已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章安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凡烟花爆竹年产值超过五百万元的市、二百万元的县,其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机构,其他市、县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安全领导小组由保卫、生产、安技、供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1.贯彻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并积极组织实施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2.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3.负责主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领导义务消防队,经常开展安全活动。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安全生产。

6.协助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我将按照公告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关于烟花炮竹燃放禁区的公告。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尊敬的市民们: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建立和谐社会,我市决定设立烟花炮竹燃放禁区。

特向全市市民发布以下公告,敬请遵守。

一、禁放区域的划定为了确保燃放禁区的高效执行以及良好的环境效果,本市将燃放禁区划定为以下区域:1. 城区:所有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均为禁放区域。

2. 重要建筑和场所周边: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

禁放区域范围以建筑物周边100米为准。

3. 森林和草原:禁止在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草原地带进行燃放烟花炮竹。

4. 河流和湖泊周边:禁止在河流和湖泊周边进行燃放,以免给水生生物和水质带来破坏。

二、禁放燃放时间为了避免噪音扰民以及防止燃放引发火灾事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将被严格限制:1. 平日:燃放时间限定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

2. 节假日:燃放时间限定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1点之间,超过此时间禁止燃放。

三、处罚措施任何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 市民:一经发现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罚款。

2. 商户和摊贩:一经发现违规燃放,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罚款。

3. 相关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若被发现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将被依法严肃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呼吁与替代活动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同时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音和环境问题,我们呼吁全市市民积极参与以下替代活动:1. 举办文艺演出:利用欢乐场所,组织音乐会、舞台剧等文艺演出,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文化娱乐服务。

2. 玩具炮竹:市民可以使用玩具炮竹或气球等替代品,增添节日欢乐气氛,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

特此公告,以便全市市民共同遵守。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以身作则,共同推动创建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市政府日期:xxxx年xx月xx日(提示: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字数)。

2022年《苏州市消防条例》

2022年《苏州市消防条例》

【发稿日期】:2022-02-03 【浏览次数】:67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2022 年 12 月 29 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2022 年 1 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 23 号《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 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审议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批准,现予发布,自 2022 年5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 月 30 日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合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指标指数进行统计、分析,接受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杜绝和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保护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凡在本省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燃放的安全。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特殊情况,需经县(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1)除除夕、春节(初一至初五)、元宵节、元旦、国庆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的时间内;(2)五级风以上的天气;(3)无厂家、无商标、无说明或质量低劣的烟花爆竹;(4)不懂燃放方法或利用烟花爆竹嬉耍、寻衅滋事、伤害他人的;(5)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6)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底下。

第五条在下列场所或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的二百米范围内;(3)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换气站、乙炔气站和严禁烟火的工厂、矿山,以及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围二百米范围内;(4)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周围二百米范围内;(5)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及其周围一百米范围内;(6)阳台和房屋内;(7)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六条家庭燃放品种限于小鞭、双响及普通烟花。

第七条严禁燃放土火箭、土手榴弹、民用信号弹、拉炮、掼炮、地老鼠、穿天猴等无定向烟花和闪光雷等危险品种。

第八条举办烟火会、烟花爆竹评比会、定货会或大型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或大型烟花时,承办单位应事先将燃放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品种等)交送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苏府规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苏府规字〔2017〕5号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经2017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现将具体禁放区域通告如下: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同里镇东至环湖西路,西至大庙路,南至迎燕路,北至环镇北路;黎里镇东至梅兰路,西至北栅东岸、南栅东岸,南至镇南路,北至镇西路、兴黎路、人民东路;震泽镇东至禹迹桥闸,西至震泽中学运动场,南至砥定街,北至頔塘河,四面沿河(附件2)。

二、吴中区: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附件1)。

三、相城区: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附件1)。

四、姑苏区:全区范围(附件1)。

五、苏州工业园区: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北至娄江快速路、与相城区交界线(附件1)。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附件1)。

上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地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市区(不含吴江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2.苏州市吴江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

苏州:市区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苏州:市区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苏州:市区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苏州》
【年(卷),期】2016(000)025
【摘要】近日,《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向社
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在8月25目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苏州市区以下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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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黑火药、烟火剂、引火线等,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经济贸易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销售许可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进出境、储运烟花爆竹。

第五条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评估)机构评价(评估)合格,领取销售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八条严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

严禁转卖、转让、转送烟火药、烟火药原料。

第九条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剂和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定点专营。

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统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发证。

第十条我省对外省进江苏销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制度,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提出定点企业名单,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其资格,并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批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进出口的批发企业由省级审核发证;不含进出口的批发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5月1日起,苏州禁放孔明灯

5月1日起,苏州禁放孔明灯

5月1日起,苏州禁放孔明灯
燃放孔明灯最高罚500元,销售最高罚2000元文保单位、高层建筑、繁华商业街区等区域限放烟花爆竹
□商报记者惠玉兰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已成重大安全隐患。

昨日上午,记者由苏州市公安消防党委扩大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苏州消防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烟花爆竹、孔明灯将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被禁放。

在今年元宵佳节来临之际,我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也再次提出预警:消防部门将全面严控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情节严重者将实施处罚。

预警
烟花爆竹、孔明灯
举报96119
采访中,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章为民告诉记者,元宵节前夕,全市各消防宣传队、派出所社区民警及广大居民社区、居委会将进入小区,提醒广大居民做好元宵节消防安全,并采用短信、微博等提醒市民慎燃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现将有关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放孔明灯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A、禁止燃放孔明灯
燃放孔明灯祈福是一种古老的习俗,但放孔明灯对消防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孔明灯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如肆意放飞,当风力、风向不稳时,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

由于风速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孔明灯如果掉到山林中,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掉到加油站、古建筑、民居等火情严管地带,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孔明灯飞行在半空中还有可能挂到高压线上,极有可能导致电线短路;孔明灯升空后,随风飘浮,极易影响在机场附近上空起飞或者进港的民航飞机。

1月27日,南京市5名青年在夫子庙广场燃放孔明灯被警方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B、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江苏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江苏省制定了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烟花爆竹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烟花爆竹整治工作。

二、严格管理销售对烟花爆竹的销售进行严格管理,限定销售地点和时间,规范销售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同时,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加强对销售者的监管和考核,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和合法。

三、严格控制燃放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设立专门的燃放场所,禁止在禁放区域和时间点进行燃放活动。

加强对燃放者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燃放行为的安全和有序。

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燃放和销售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整治的执法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推进替代品发展推动烟花爆竹替代品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使用无污染、低噪音、低危险性的替代品,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替代品的市场监管,确保替代品的安全和合法。

六、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整治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整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七、加强协作合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协作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烟花爆竹整治工作。

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总之,江苏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迈出了一大步,也为全面推进烟花爆竹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烟花爆竹整治工作一定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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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苏州市政府令第13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政府令
(第139号)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于2016年11月2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曲福田
2016年11月11日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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