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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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方法是实行预算管理,组织日常管理和进行财务分析,资金、费用和利润是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总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充实财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国家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广辟财源,节约资金。
第四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采用科学的经济方法管理企业。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会人员,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必须切实履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财产物质的收发和保管、资金的管理使用、款项的收支和结算,收益的取得和分配、费用开支和报销等各种经济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手续办事,不允许手续不清、经济责任不明的管理混乱现象。
第六条对每项经济业务,以项目为单位必须填制会计凭证,按项目及时入帐,每月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帐薄必须及时登记,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不得漏帐、重帐、错帐,不得积压帐目,切实做到帐据、帐帐相符。
第八条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完整,说明必须清楚,编报必须及时。
第九条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不得任意损毁。
第十条制订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的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要办理移交,并由财务与经营部经理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与经营部经理具体主持总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工作要作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组织制订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计划督促执行,并参予经营决策,审查和拟定经济合同,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学习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材料、商品、工资成本、利润、往来款项及专用基金等的核算,编制固定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组织流动资金供应、制订材料定额、参与财产清点。办理销售结算、督促报销、清理债权债务、会计档案、审查各项财务开支,编制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月度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出纳员经办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不得以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控制签发空白支票,不得开出空头支票,保管空白收据和支票及印章,每日编制货币收支日报,月终编制余额调节表,及时登记出纳日记帐,做到日帐日清,日清月结,保证帐款随时相符,每月终了要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另外,财会人员根据总公司需要,应在业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做好业务项目概预算任务,核算项目成本,以便给项目开支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对库存现金和银行支票要加强管理,严密手续,保证安全,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
第十六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凡应由银行转帐的收支不得收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七条现金收付和保管,一律由出纳办理,会计不得兼管现金。
第十八条存款及现金的日常收付每天由出纳编写日报,核对现金,月终必须办理银行调节表,及时调整未期帐目等。
第十九条不准私自挪用现金及白条抵库,不准帐外保留现金,不准透支与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控制不必要的领用空白支票,领用空白支票须经总经理签批,出纳必须登记。
第二十一条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支票存根及收据存根,不得遗失,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出纳的现金应不定时的接受会计检查。
第四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做好工资核算工作,正确计算职员工资,如实反映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与职工的结算情况,正确分配工资计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五条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经常性奖金,工资性各项津贴和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每月提取福利金和工会经费,须按扣除经常性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转入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职员月工资均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凡请病假事假及旷工者,按《劳动人事制度》规定扣除工资。
第二十八条生产工人的工资(计件工资),为了便于结算,采取按上月实发工资额发给,下月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业务部门要随时根据人事的增减异动,按每个职员的工资标准,准确、及时行文送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提前要求预发工资及津贴。
第三十一条不属于工资性的支出,不得列入工资总额,如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一次性奖金,应从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材料、产成品、商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原材料及商品的进出,一律按计划价格核算,其价格差异,按存销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原材料、产成品及商品入库、出库、领用、销售、管库人员都须严格以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遗漏。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财务与经营部对材料物资及商品必须制订计划价格目录。
第三十五条仓库保管员对仓库存放的财产物资必须认真负责保护,防止遗失、被盗、腐烂、变质,加强防火措施,如属失职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员每月应与会计核对帐目,保证帐实,帐帐相符,不得脱离会计的约制,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管物人员每季度要清点所管的物品,如有不符,应会同会计查明原因,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实地盘点,调整帐项。
第三十八条财会部门对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必须设置总帐和分类帐进行核算,仓库设置金额数量明细帐。明细帐的金额之和,必须与总帐金额相等。
第三十九条对材料、商品明细帐,平时不作成本结转,只反映数量记录,月终一次结转成本。
第四十条生产用的领料,凭限额单领用,超额者不予发料。
第四十一条未经办理验收入库的材料、产成品和商品,不得不通过手续直接领用和销售。
第四十二条凡属报损、报废的材料、产品、商品必须查明原因,应及时办理报损与报废手续。
第四十三条商品、产成品及原材料根据凭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四条购回原料和包装材料等都须实际点数或计量,不合格的不能入库,及时与对方联系退货。
第四十五条仓库物资须存放整齐,保持清洁,设置货柜,货架分别分类存放。
第四十六条实物与帐不符,保管人员不得不经会计部门私自调帐,须先查明原因,由会计负责调整。
第四十七条在盘点财产物资时,发现数量短缺或溢余,按会计制度作盘亏盘盈处理。
第四十八条材料、产品须分类设置数目帐和明细帐,对领用和销售的材料、商品,每月可按分类的价格差异率调整为实际耗用数和销售数。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同时具备
(一)使用年限达到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两条件不同时具备者,应列作低值易耗品。
第五十条凡属固定资产都应按月计提折旧,总公司各部门每月计提的折旧费,均应按月、季提上交总公司,分户核算。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各部门均应设置明细帐核算,年终必须清点核实。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及仪器,交通运输工具,管理用具等六类,分类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租赁,不列为折旧年限。机械及动力等设备、工具及仪器为15年,交通运输工具10年,一般物品5年。
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房屋、办公用品及交通运输设备由办公室管理,机械及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由财务与经营部管理。
第五十四条正确对固定资产计价,严格按规定的计价标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现规定原始价值,重置价值和折余价值(净值)三种计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