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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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为加强征地拆工作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登记制度
(一)调查人员组成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五到场五签字”调查确认制度: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5.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二)调查登记要求
1.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2.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4.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三)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一式三份,在现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被调查人,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资料存档备查,一份交内业工作人员录入汇总)。
二、公示制度
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信访制度
(一)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接待,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结果。
(三)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四、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和国土房管局党组领导对征地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办负责人对所有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责任承诺制度
(一)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二)保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
(三)保证不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四)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五)保证按时、按要求、按质量完成交办工作任务。
六、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工作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提请主管部门更换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二)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三)借征地拆迁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擅自篡改原始调查记录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致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
(五)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
(六)扰乱征地拆迁秩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
(七)在处理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过程中,一起参与上访行为,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八)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
七、征地拆迁工作廉政规定
(一)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
(二)严禁索要或接受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一切礼品礼金,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擅自修改或篡改原始调查数据等弄虚作假;
(四)严禁随意表态乱开政策口子;
(五)严禁参与抢搭抢建等各类活动;
(六)严禁做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反面工作;
(七)严禁因为个人原因贪污交办工作。
八、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一)征地拆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进出,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三)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表清单及征地拆迁进度,审核支付补偿费用;
(四)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实施监管,拨付给银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检查,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提交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
九、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