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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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一、基本权利的内涵
基本权利在法定权利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所谓基本,意味着不可或缺、不可代替、不可变更、独立非衍生,不可轻易放弃、不可剥夺等特性,而这与人权之特质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天然地存在着一种与其他法定权利更为密切的关系。人权是基于先于国家的事实直接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它独立于每个实证化的人类所创制的法律秩序,就此而言人权是超实证化的权利。而基本权则是这样一些基本的权利,宪法认可为自由、平等、政治、司法保障的权利,是实证化的合宪性权利。基本权的特征是基础性、实证性和宪政主义。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权利和人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权利,其立足于人权,甚至可以说起是人权进行法律转化的最好途径,这是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被称之为根本法,其对具体法律部门具有辐射效力,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自然是人所享有的权利体系中最根本的权利,所以人权作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要想为法律固定从而成有法定权利的话,很明显地位超然的宪法是第一选择,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实证化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直接转化,或者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将人权用宪法语言进行的翻译。这是对基本权利最为常见的表述,人权和宪法成为其最核心的内容。但是基本权利与人权在内容上并不是一定重合,因为基本权利是实证权利,将人权纳入宪法之中还要考虑其权利的特性以及实际的需
要,毕竟人权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甚至不同教育背景的人都会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涌现新的人权类型,所以宪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人权类型而且宪法中也不是仅仅规定人权的内容,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当然基本权利还有其他表述,例如基本权利开始被看作是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的存在,传统的法律与权利的关系就发生了逆转。个人的权利不再是立法者的创造物,相反,法律和国家权力要从保障基本权利中去获得正当性。从这个角度上讲,基本权利是作为自然权利出现的,而自然权利与人权之间经常被混用,甚至人权被看成是自然权利的现代表述,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别,但是不管基本权利被定位为自然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其都被赋予了强烈的自然法色彩。本文在这里对基本权利采用的是第一种表述,即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不是只意味着自然人享有了某种权利,我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主要在于它的双重属性,即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可以对抗国家,要求国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因为虽然国家一直是以神圣的、中立的、维护社会公益的面目出现,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和社会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更何况还可能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出于种种目的首先执行者为公务人的同时也是经济人,趋利避害是其本性,尽管存在各种规则来制约这种本性,但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执行者经常还是会优先考虑本部门利益、本人利益,其次还存在违法现象,例如寻租和腐败而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或不用从而侵害了公民权益,所以应
通过赋予个人基本权利,发挥其主观防御功能对抗来自于国家侵害。而基本权利作为客观规范则是指国家应该随时检讨自己,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修正,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方面,还体现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在立法上,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来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上,处处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优先考虑对象;在司法上,适用法律时,如何协调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应以基本权利为指引。即以基本权利来达到对国家的限制,所以基本权利在这个层面被看成一种价值更为合适。
二、环境权是一项人权
环境权自产生伊始,人们对于其性质无法达成一致,主要包括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当然也存在着诸多的否定环境权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各国普遍认为一个可接受的环境是构成人权享有的先决条件,即在一个允许人类尊严、幸福地生活着的高质量环境里,人类对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享有基本权利。那么环境权到底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呢?如果是,它又是一项什么权利呢?。
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也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任何权力机构对自然人都不能因其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而剥夺其所应享受的人权。也就是说人权并非是通过个人的努力而获得,也并非是来自法律的授权而获得,而是在自然状态下,因为他是人而自然而然享有的权利,它不因血缘、信仰、性别、财富、年龄、种族、能力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是源自于人自身的权利,丧失了人权其
实也意味着丧失了人之资格,但什么是自然状态呢?目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战争状态。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和平状态。但是在战争状态下,人权往往得不到实现,因为:大家没有共同的畏惧力量来达成一定的妥协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黝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做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而得到同样的结果。而在和平状态下,人权实现也是阻碍重重,这是因为在该状态下,人类的行为是由理性来指导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所谓理性只是一理想状态,而在现实生活中,不理性随时可见,但自然法是没有强制力的。所以不管是哪一种自然状态,要想人权实现就必须走进政治社会,成立国家,制定法律,固定人权。环境权是人在良好的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包括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良好的环境的享有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一样,人生而享有良好的环境,并不会因为其个体的不同而不同,所以环境权是因为其是人之为人而应有的权利,每一个人不管外在因素差异多大,都平等地享有该权利,无论其是否在法律规范出现,其内容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环境权是人权。
三、环境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的人权属性已在前文进行了论述,但是环境权并不是一项具有确定内涵的权利,从表述内容来看,其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毫不夸张地说,环境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了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