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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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鄂建[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本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评价试行措施》及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如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本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旳最高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如下简称省质安协会)组织每年两次评比。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比活动,遵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承认旳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到达如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毕主体构造工程量70%旳在建工程,均可申报。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含)旳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旳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构造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旳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容许有不多于两个具有如下条件旳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立。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2、完毕旳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旳30%以上;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六条如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旳;2、施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未获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旳;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合计停工一年以上旳;4、属保密范围旳。

第七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工程项目应具有如下条件: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2、有创立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目旳、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旳创立措施;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旳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4、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原则化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强化薄弱环节管理,提升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确保施工现场不同阶段疫情防控责任无缝衔接。

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全过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总牵头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疫情防控具体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各分包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项目各分包单位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共同管理下,负责各自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和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现场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落地。

各单位在完成施工任务撤离施工现场前,应向建设或总承包单位报备,并按要求与后续接管单位交接。

施工总承包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各项具体工作,直至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

二、严格做好施工现场人员管控。

房屋市政工程防疫工作应纳入属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社区(村)、街道(乡镇)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在本区域内进出公共场所的管控。

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进出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的人员管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根据省委巡视办收集反馈的部分市县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取先变更后设计的方式增加建设内容、改变项目功能、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

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修改时,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现场踏勘管理制度

现场踏勘管理制度

现场踏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现场踏勘工作,提高踏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踏勘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现场踏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勘测、地质勘探、环境调查等各类踏勘工作。

三、踏勘管理机构公司设立现场踏勘管理部门,负责对踏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四、踏勘工作人员资质要求1.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证书,并经过公司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从事踏勘工作。

2.踏勘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3.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适应户外踏勘工作的环境和要求。

五、踏勘流程1.踏勘前准备:踏勘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踏勘工作的计划和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资料、准备踏勘工具、安排交通和食宿等。

2.踏勘过程:踏勘工作人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踏勘路线和计划,进行相关现场踏勘工作,认真记录现场数据和所见所闻。

3.踏勘报告:踏勘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踏勘报告,对踏勘工作过程中的数据和发现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踏勘总结和归档:踏勘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归档,将踏勘报告和相关资料整理存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六、踏勘工作的技术要求1.踏勘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踏勘技术和方法,能够正确使用踏勘仪器和设备,确保踏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判断踏勘现场的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分析和结论。

3.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地沟通和协调,保证踏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踏勘安全管理1.踏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踏勘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的佩戴和使用。

2.踏勘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踏勘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踏勘工作的安全进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鄂建办[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1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全省所有依法取得住建部或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驻鄂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四)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鄂承揽业务的单项工程备案、市场行为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五)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情况。

(六)2011年1月1日以来通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列入本次勘察设计检查清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从项目清单中进行抽查;(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两年完成的审查项目清单及审查合格书。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情况;2、是否在资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3、有无为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和个人提供挂靠行为;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备案和收费;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档是否齐全;6、是否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7、外来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管理;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其资质标准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现场踏勘(施工调查)管理办法课件

工程项目现场踏勘(施工调查)管理办法课件

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保持中立态度 ,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结 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踏勘过程中,应遵循职业道德,不 得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
实事求是
在踏勘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记录和 反映现场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
06
现场踏勘(施工调查) 的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资质管理
记录问题和建议
在踏勘过程中,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建 议,为后续的总结提供依据。
总结阶段
分析整理数据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析整理,包括地形、地 质、环境等方面的数据

编写踏勘报告
根据分析结果,编写详 细的踏勘报告,包括现 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
建议等。
上报相关部门
将踏勘报告上报给相关 部门,以便相关部门更 好地了解现场情况并做
访谈法
通过与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人员进行交流,了解施工计划、进度、质量等情况。
访谈法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方法,通过与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施工计划、进度、质量等情 况,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访谈法需要调查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能够获得被访谈者的信任和合作 。
准备安全措施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安 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配备安全设备等。
实施阶段
进行实地踏勘
按照踏勘计划,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 踏勘,观察现场的地形、地质、环境 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收集照片和视频证据
在踏勘过程中,对重要区域进行拍照 或录制视频,以便后续分析。
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与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进行交 流,了定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 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实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治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in Construction Site目次前言1总那么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2)4施工项目安全治理 (3)4.1 危险源识别 (3)4.2 安全生产目标 (4)4.3 组织机构 (4)4.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4.5 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 (8)4.6 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9)5施工项目安全治理的实施与操纵 (9)5.1 一样规定 (9)5.2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 (11)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5.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5.5 安全技术交底 (14)5.6 分包单位治理 (14)5.7 安全物资供应单位治理 (15)5.8 设备安全治理 (15)5.9 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治理 (16)5.10 环境与卫生治理 (19)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4)5.12 应急预案 (24)6检查与改进 (28)前言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归口。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治理规程1 总那么1.1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治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进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旧房拆除工程。

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公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修理的施工。

1.3 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现场作业区、现场办公区和现场生活区。

1.4 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治理,明确参建各方的治理职责和要求,考核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治理的差不多依据。

1.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治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鄂建[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和灵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管程序不到位、质量意识不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严格等问题。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责任(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环节及建筑节能、深基坑、抗震设防、消防、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压价或低于成本价发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_1507

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_1507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项目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制定施工 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 施工员、施工现场班组长等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 责。
2、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a、项目部应当组建以项目负责人为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为 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 总体控制,全面组织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安全生产。 b、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企业的领导下全面控制工程施工 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状况,自主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及 时解决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 c、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 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加入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能互相替代,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安全管理机构 职务。
安全条款的审核。
g、材料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质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 h、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 i、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j、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k、工会协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合法权利。 l、规模较小的项目部可将多个岗位合并设置,合并该岗位的同时必须合并
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人数。 b)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50人-
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至少3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人 数,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④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 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一般由施工作业班组长担 任。 ⑤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施工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其他要求,及其他类型 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有关文件执行。

湖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湖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近年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湖北省住建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施工管理新规,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施工许可管理1.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确保建筑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2. 严禁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钢结构、装修、幕墙、暖通、给排水、消防、智能化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单独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

3. 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在备注栏中加注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

4. 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存款资金证明代替,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5. 施工许可证办理:通过一体化平台统一编号、自动生成,打印时自动生成二维码,提高办理效率。

二、施工过程管理1. 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坚持绿色生态环保理念,打造安全文明环保工地。

2.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让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

3. 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4. 节能环保: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水平。

5. 施工进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施工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严格质量检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质量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质量验收: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总之,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施工勘察管理制度

施工勘察管理制度

施工勘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勘察管理工作,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勘察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施工勘察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四条施工勘察管理应充分尊重专业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合理安排勘察任务和工作时间,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勘察工作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防止对周围居民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二章施工勘察管理机构第六条勘察管理机构是负责施工勘察管理工作的专业组织,具有勘察设计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

第七条勘察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相关专业技术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保障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勘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勘察管理工作的规范运作。

第九条勘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勘察设计质量评审和内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勘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施工勘察管理人员第十条施工勘察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一条施工勘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施工勘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不断提升勘察管理水平。

第四章施工勘察管理程序第十三条施工勘察管理程序应当包括项目委托、设计依据编制、施工勘察方案编制、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四条施工勘察管理工作应当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勘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文件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章施工勘察管理质量控制第十六条施工勘察管理质量控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勘察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勘察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现场踏勘制度

现场踏勘制度

现场踏勘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现场踏勘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结合我科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场踏勘工作应该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工作、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至少组织2名踏勘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工作。

踏勘人员应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决定。

踏勘人员应当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

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应明确本单位联合踏勘组,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

(二)确定踏勘时间。

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

(三)依法现场踏勘。

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现场踏勘的有关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

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五条现场踏勘完成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文件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以备查阅。

1、拍照取证做到全方位,重要细节,企业外观2、做好现场检查相关记载3、注意机关执法人员言行端庄严肃热情4、检查前准备相关表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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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鄂建文[2010]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4、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五)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和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的地貌现状。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与所提供的申领施工许可材料一致,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工程现场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现场踏勘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月日联系电话:两名现场踏勘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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