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原理图
船舶电气基础—— 船舶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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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远洋船舶上的苏伊士运河灯,其灯 内有两个独立光源,转换使用。 4 . 前后锚灯为白色环照灯;信号桅上 的失控灯采用红色环照灯。 二、航行灯和信号灯的控制(见书)
航行灯和信号灯采用白炽灯;航行 信号灯采用双丝白炽灯。
航行灯采用两路独立供电、并与应 急电源相联,不同的航行灯使用共同 的故障蜂鸣报警器。
灯管两端电压点燃前高于电源电压,点燃后低于电源 电压。
4)特点:寿命长、光效高、光色好,频繁开关阴极物 质消失快,使寿命大为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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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压汞(水银)灯 (高压指高压汞气) (有镇流器,但不需要启动器 ) (图为外镇式、还有自镇式)
1)结构:石英内管有二个主电极、 一个辅电极(接电阻),内充氩气和 放有少量汞;外管充氩气、内臂涂有 荧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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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压钠灯 高压触发脉冲、
使钠(为主) 、 汞蒸气和氙气弧 光放电发光。 4. 金属卤化物灯 利用金属卤化物电离放电,需触发器和镇流器。 5. 氙灯、 汞氙灯(需 要启动器点燃、有镇流器)(作探照灯、有害紫外线辐射较大)
触发电路产生高电压,使高气压的(汞)氙气弧光放电发出 强光;石英玻璃管必须保持清洁,若用手摸过,须用洒精或蒸馏 水洗净,否则油迹在紫外线的作用下,玻璃失去透明或损坏。
2)每一防火区的照明至少由两路供电,一路 为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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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明线路的保护(见书) 船舶正常照明系统,各支路熔断器集中在分电
一、航行信号灯
1. 船舶航行信号灯为:前/后桅灯、左/右舷 灯、尾灯(统称为航行标志灯)。
一类船舶的左/右舷灯安装在驾驶台两侧; 左/右舷灯左红右绿,前/后桅灯均为白色; 左/右舷灯及尾灯灯光平面照射角之和为 360°。 2.闪光灯用于发出船舶过狭窄航道、正处 于转弯或后退状态的警示信号,采用白色 环照灯。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
第11页,共34页。
三、油船及特殊船舶的附加要求
〔4〕双管制和三管制的荧光灯接线
图17-6 为双管制日光灯接线图
第17页,共34页。
图17-5 双线圈镇流日光灯接线原理图
图17-6 双管制日光灯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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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灯光信号设备
一、号灯的特性 表17-1为海船号灯的种类和特性
二、号灯的型式
第1类号灯适用于50m和50m以上船舶,分为单、双层 两个系列,使用船舶号灯专用灯泡,表17-2为第1类 号灯规格表
〔4〕防爆型:用于可能积聚易燃易爆气体和各有关危险区域,其密封性能最 好。用于装有易燃性物体和存在爆炸性气体的舱室,如蓄电池室,油漆贮藏 室,分油机室,舱底花铁板之下和油舱的第二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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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照明属具
1.开关:一般舱室灯开关应安装在门开启边,有的舱室有二扇门,可采 用双联开关;储藏室、蓄电池室、油漆间、消防设备控制站等舱室开关不 应设在室内;厕所、浴室等处开关通常设在门外;冷库、粮库、行李舱、 邮件舱等处开关应设在门外且开关上应带接通指示灯。
对于客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大于36小时;
对于货船, 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一般应大于18小时。
第7页,共34页。
3. 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 统应能发挥作用。主要分布在驾驶室,船舶重要通道, 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浅谈船舶电气照明系统图设计
浅谈船舶电气照明系统图设计摘要:船舶照明涉及是船舶电气设计中工作量较大、较繁琐的部分,以照明系统设计经验为基础,详细介绍照明系统,对设计流程与涉及内容总结与明确,以对船舶照明系统的设计做进一步的规范与探索。
对照明系统图设计的步骤,设计要求,常见问题等,以提高设计效率,增加准确率。
文件适用于正常照明系统图和应急照明系统图,或者两者合并的照明系统图。
关键词:船舶电气;照明;系统图设计中图分类号:U662.2 文献标识码:A0引言:正常照明系统,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主配电板经正常照明分电箱分层分区域供电,只要船舶主发电机供电,凡船舶生活和工作所及之处均应照亮。
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
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
1.设计准备1.1一般要求:对具有MLC-ACCOM,accommodation,HAB等入级符号的项目,需要考虑足够的照明设备,以满足照度要求。
规格书是否对应急照明有不低于整体照明30%的比例要求,对于距离较远的灯具,应考虑电缆路径,合理安排,避免绕路,除了船员居住房间和桥楼,应急照明不得布置就地开关。
接地应按照规格书要求,或者与船东确认接地形式,并在备注页进行声明。
1.2命名:电缆编号应采取统一格式,一般以"分电箱编号"+“回路排序号”+“设备排序号”的格式进行编制。
分电箱编号,1为回路序号,-1为设备序号。
1.3设备编号一般采用进线端电缆编号,上图中2L1-1既是电缆编号,也是该开关设备编号1.4封面或备注页应声明电缆型号和规格,一般电缆默认采用SC规格的话,则应同时声明,特殊电缆使用未声明的型号规格的,则应在电缆编号处进行标注。
1.5灯具接插件选型准备:灯具接插件型号应与技术协议复核,并满足安装要求;16A以上插座选择带自锁型号,NK为10A以上;室外接插件应配备SUS316L材质保护箱,并在图纸上标明,同时列入设备清单;鱼库,肉库,蔬菜库,缓冲间,干货间,管弄门口配置带指示灯的开关。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船舶号灯号型
不对水移动的操限船 右视图
不对水移动的操限船 尾视图
②拖带受限 l≤200m 2代1 桅灯 舷灯 l>200m 3代1 号灯 尾灯 拖带灯 环照红白红 l≤200m 球菱球
号型 l>200m 球菱球+菱形
拖带长度>200m 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正视图
拖带长度>200m 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左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的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红 绿 白
号型:无
L < 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下列船舶在航时显示的号灯 、号型 1.机动船:
L≥50m、L< 50m、 L<12m 、 L<7m 且V≤7Kn 气垫船、地效船、水上飞机、潜水艇(水面操作)
2.限于吃水的船舶 3.帆船与划桨船
例题解析:
1.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A 上红下绿环照灯 B 舷灯 C 与机动船相同 D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尾灯 2.气垫船在排水状态下在航中应显示的号灯为() A 一盏黄的环照闪光灯 B 桅灯,舷灯及尾灯 C 舷灯及桅灯,一盏黄色环照闪光灯 D 桅灯,舷灯及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及尾灯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左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右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尾视图
④地效船 在水面操作时:同① 起飞、 ① 降落、 贴近水面飞行 高亮度环照红色闪光灯1盏
号型:无
地效应船
⑤水上飞机 同① 地效船和水上飞机在不可能按规定要求 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显示时,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规则》要求的各种 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
船舶电力系统
第六章船舶电力系统§6—1 船舶电力系统概述一、船舶电力系统的组成及特点1.船舶电力系统的组成船舶电力系统是由电源装置、配电装置、电力网和负载组成并按照一定方式连接的整体,是船上电能产生、传输、分配和消耗等全部装置和网络的总称。
其结构简图如图6—1所示。
图6—1典型船舶系统简图1)电源装置。
将机械能、化学能等能源转变为电能的装置。
船舶电源主要是指发电机和蓄电池。
2)配电装置。
对电源和用电设备进行保护、监测、分配、转换、控制的装置。
3)船舶电力网。
是全船电缆电线的总称,也是电能的生产者(各种电源)和电能的消耗者(各类用电设备)的中间传递环节。
船舶电力网根据其所连接的负载性质和类别可以分为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应急电网、低压电网和弱电电网等。
4)负载。
即用电设备。
船舶负载有:甲板机械、船舶舵机、动力装置用辅机(为主机和主锅炉等服务的辅机,如主机滑油泵、海水冷却泵、淡水冷却泵和鼓风机等)、舱室辅机(生活水泵、消防泵、舱底泵以及为辅锅炉服务的辅机等)、电力推进设备(主电力推进装置、首尾侧推装置等)、机修机械(车床、钻床、电焊机等)、冷藏通风(冷藏集装箱、空调装置、伙食冷库和通风机等)、照明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导航和船内通信设备)等。
2.船舶电力系统的特点根据船用负载的特点,船舶电力系统的电站容量、连接方式、电压等级、配电装置等与陆上电力系统有着很大的差别。
从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形式分类,船舶发电机组有柴油发电机组、蒸汽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组、轴带发电机组等。
船舶电站单机容量一般不超过l 000kW,装机总功率不超过5 000 kW(电力推进船和特种船除外),相比陆上要小得多。
船舶电力系统大多采用多台同容量同类型的发电机组联合供配电的方式,以方便管理维护。
正常航行时仅有1台或2台发电机向电网供电,但是要求船舶发电机组有较高品质的调速和调压装置来满足负载变化、在突发局部故障时也能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船舶电气设备管理
配电板
380伏动力
发
电
机舱
机
220伏照明
信号灯
应 急 发 电 应急配电板 机
甲板照明
主机舱 辅机舱
主甲板 驾驶甲板
二、电气及设备定期保养
项目
检查(保养)内 容
电瓶检测保 养
设备绝缘检 测
照明灯检查 保养
应急照明 日用海水泵电机 信号灯
……
……
检查周 期
2周 3月 1月
……
检查记录 2005/4/12 2005/4/10 2005/4/20 ……
备注 小应急加液 05.02 换 轴 承 (307)
……
二、电气及设备定期保养
在正常的航行过程中,工作巡视主要是充分 调动自己的感官,用眼去看、用手去摸、用耳去 听、用鼻子去闻。
只有勤看、勤摸、勤听和勤闻,才能及早发 现故障的前兆,避免发生事故造成大的损失。
三、电气绝缘管理
船上主要用电设备是带动主辅机械的电动机、照明及通 讯设备。 电机接地的主要原因有:绕组受潮;绕组绝缘老化;电 机轴承损坏引起转子扫膛,使铁芯局部过热烧坏绝缘; 电机接线端子碰壳或电机进线孔水密不好造成进水。
在船上蓄电池主要用途:用于应急发电机、救生艇的启动;向急电 源和备用电源供电;向无线电通讯设备、各种助航设备、船内通讯以及监视报警系统供电。
在船上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蓄电池充电,现在船上大多数采用准恒 压充电法。它由多抽头降压变压器、转换开关、整流器、带手轮的变 阻器以及电流表和电压表组成。该装置的优点在于可根据需要调整充 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电源电压在500V以下的船舶一般采用三线绝缘系统的配电 方式,其优点是:动力系统和照明系统经过变压器实现电磁连 接,照明系统的绝缘低不会影响动力系统;三相电路中其中一 相接地,不能构成单相短路,不会影响三相电压之间的对称关 系,对于系统中三相设备仍能正常工作。
前桅上巴拿马运河操舵灯的工作原理
前桅上巴拿马运河操舵灯的工作原理1.概述巴拿马运河是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重要航道,每年有数千艘船只通过这一水道。
而在运河中操纵船只的工作中,操舵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操舵灯位于船舶的前桅,是指派在水手的指挥下协助舵手操纵船只的重要设备之一。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前桅上巴拿马运河操舵灯的工作原理。
2.前桅上操舵灯的作用前桅上的操舵灯是一项辅助导航设备,主要作用是为船舶在狭窄水域航行时提供视觉引导,帮助舵手判断船舶的状态和位置。
因为巴拿马运河水域狭窄,水流湍急,所以操舵灯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
3.操舵灯的组成操舵灯通常由灯杆、灯头、灯光和控制系统组成。
灯杆固定在前桅上,使灯光能够在较高的位置发光,增加了其可见性。
灯头通常是以旋转方式发光,使得在远处的船只和水手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操舵灯。
灯光是操舵灯的核心部分,发光的方式多样,可以是闪烁的或者是持续发光的。
控制系统用于控制操舵灯的发光模式和频率。
4.工作原理操舵灯的工作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灯光发光原理和控制系统。
4.1 灯光发光原理操舵灯的灯光发光原理一般是利用LED灯、氙灯或者钨丝灯,通过电流的控制使得灯光能够闪烁或者持续发光。
LED灯由于功耗低、寿命长和抗震抗震等特点,因此在操舵灯中被广泛使用。
而氙灯和钨丝灯则因为其发光强度大、可见距离远等特点也被用于操舵灯中。
4.2 控制系统控制系统通常由控制器和电源组成,通过控制器发出指令,控制电源向操舵灯供电,从而控制操舵灯的灯光模式和频率。
有的操舵灯还配备有雷达和GPS定位系统,可以实现自动控制和精准定位。
5.工作过程当船只驶入巴拿马运河水域时,水手会根据船只的状态和导航要求打开操舵灯。
操舵灯发出的光芒可以在远处就能被轮船和水手们看到,帮助舵手判断船舶的位置和状态。
操舵灯的闪烁频率和模式也能传递出一定的信息,如船只的航向、速度等。
6.总结巴拿马运河操舵灯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控制灯光的发光模式和频率,引导航船在狭窄的水域航行,帮助舵手判断船舶位置和状态。
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
01
03
电力系统保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对于保证其正常运行至 关重要,应定期检查、清洁、紧固和维修,确保其安
全可靠。
04
在选择电力系统保护设备时,需要考虑其类型、额定 电流、动作特性等因素,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保护船 舶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03 船舶电机与拖动设备
船舶电机
船舶电机概述 船舶电机是船舶电气设备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用于提供动力和能 源,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生活 的需求。
船舶电机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船舶电机 也在不断发展和改进,未来将更 加注重节能、环保和智能化。
船舶电机的分类 船舶电机包括直流电机、交流电 机、同步电机、异步电机等类型, 不同类型的电机具有不同的特性 和应用场景。
船舶电机的维护与保养 为了确保船舶电机的正常运行, 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 清洁、检查、润滑和维修等措施。
常见的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电机组、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和蒸汽轮机发电机 组等,根据船舶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 的发电机组。
发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对于保证其正常 运行至关重要,应定期检查、清洁、 润滑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配电板
配电板是船舶电力系统的关键 设备之一,负责接收发电机组 的电能,然后根据需要将其分
电缆与电线
根据用途和规格的不同,电缆与电线可分为多 种类型,如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聚氯乙烯绝
缘电缆、裸线等。
电缆与电线的维护保养对于保证其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应定期检查、清洁、紧固和维修,防止出现老化、
破损等现象。
电缆与电线是船舶电力系统中用于传输电能的 线路,其质量直接影响船舶电力系统的稳定性 和安全性。
当灯泡损坏或老化时,应及时 更换,以保证照明效果和使用 安全。在更换灯泡时,应注意 选用与原来相同规格和类型的 灯泡,以保证良好的照明效果 和使用寿命。
船舶号灯号型
7m≤L<12m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7m且V<7kn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右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二.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 机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例题解析:
1.白天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①应打开航行灯;②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③应按规定显示号型;④可视需要显示号型 A. ① ③ B. ② ③ C. ① ④ D. ② ④ 2.应显示号灯的时间是: ①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②从日没到日出;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② B. ① ② C. ① ② ③ D. ② ③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 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船: (1)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 (3)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
L < 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③ L < 7m的在航帆船
船舶航行灯
船舶航行灯概要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在航的机动船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在航的船队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船舶电力系统
第六章船舶电力系统§6—1 船舶电力系统概述一、船舶电力系统的组成及特点1.船舶电力系统的组成船舶电力系统是由电源装置、配电装置、电力网和负载组成并按照一定方式连接的整体,是船上电能产生、传输、分配和消耗等全部装置和网络的总称。
其结构简图如图6—1所示。
图6—1典型船舶系统简图1)电源装置。
将机械能、化学能等能源转变为电能的装置。
船舶电源主要是指发电机和蓄电池。
2)配电装置。
对电源和用电设备进行保护、监测、分配、转换、控制的装置。
3)船舶电力网。
是全船电缆电线的总称,也是电能的生产者(各种电源)和电能的消耗者(各类用电设备)的中间传递环节。
船舶电力网根据其所连接的负载性质和类别可以分为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应急电网、低压电网和弱电电网等。
4)负载。
即用电设备。
船舶负载有:甲板机械、船舶舵机、动力装置用辅机(为主机和主锅炉等服务的辅机,如主机滑油泵、海水冷却泵、淡水冷却泵和鼓风机等)、舱室辅机(生活水泵、消防泵、舱底泵以及为辅锅炉服务的辅机等)、电力推进设备(主电力推进装置、首尾侧推装置等)、机修机械(车床、钻床、电焊机等)、冷藏通风(冷藏集装箱、空调装置、伙食冷库和通风机等)、照明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导航和船内通信设备)等。
2.船舶电力系统的特点根据船用负载的特点,船舶电力系统的电站容量、连接方式、电压等级、配电装置等及陆上电力系统有着很大的差别。
从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形式分类,船舶发电机组有柴油发电机组、蒸汽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组、轴带发电机组等。
船舶电站单机容量一般不超过l 000kW,装机总功率不超过 5 000 kW(电力推进船和特种船除外),相比陆上要小得多。
船舶电力系统大多采用多台同容量同类型的发电机组联合供配电的方式,以方便管理维护。
正常航行时仅有1台或2台发电机向电网供电,但是要求船舶发电机组有较高品质的调速和调压装置来满足负载变化、在突发局部故障时也能保障船舶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