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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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

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2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5.1.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5.1.4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5.1.5 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1.6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1.7 动火作业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5.1.8 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1.9 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5.1.10 凡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的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正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房、油(气)库和加油(气)站厨房等。

5.3 分级

5.3.1 一级动火作业

a) 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b) 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c)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污水处理设施

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2 二级动火作业

a) 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b)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3 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5.4 动火作业计划

5.4.1 对于一、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气)库、加油(气)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油(气)库、加油(气)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批准人接到动火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火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动火单位接到动火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

5.4.2 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权人,并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5.4.3 动火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动火作业计划表见附表A。

5.4.4 三级动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计划,直接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5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5.5.1 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并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5.5.2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以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即: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安全施工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

----其它相关资料。

5.5.3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作业设备、机具;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6 现场隔离与检测

5.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5.6.2 在动火中涉及到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进行封严盖实。

5.6.3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被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动火: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6.4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6.3要求,氧含量在19.5%-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6.5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时必须在现场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

5.6.6 动火现场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6.7 检测油气浓度必须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仪器。用于检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6.8 气体检测分析结果应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7 安全设施

动火作业前,双方应确认安全设施提供方,并确认完好性。

5.8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一级动火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安全主管部门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三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安全主管

部门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5.9 动火作业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三级动火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10 动火作业许可审查

5.10.1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申请人按照5.5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5.10.2 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设备、设施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情况;

----复测可燃气体浓度、氧气浓度;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培训、沟通情况;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核查确认合格,通过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11.1 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申请人、油(气)库、加油(气)站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11.2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1.3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递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11.4 当人员或作业条件、环境、工艺等发生变更时,应执行变更管理,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由批准人重新审批。

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结束

5.12.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许可证总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所属作业级别的规定期限。

5.12.2 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2.3 动火作业结束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留守30分钟,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

请人与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字。

5.13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批准人和申请人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动火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取消动火作业应有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5.14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4.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并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录A。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第二联: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联:批准人留存。

5.14.2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4.3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交接班组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生效。交接班必须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5.14.4 严格执行“四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不动火”。

5.15 安全职责

5.15.1 动火批准人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动火单位沟通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危害和基

本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5.2 动火区域所在油(气)库、加油(气)站单位职责

向动火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害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动火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负责对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5.3 动火单位职责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5.4 动火监护人职责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全面了解动火作业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下达动火令,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终止或处罚权。

5.15.5 动火作业人职责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动火监护人在现场并下达动火令的情况下方可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制止动火。

5.15.6 原批准或监督监护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作业的最终安全责任。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及各分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6.5 偏离管理

6.5.1 分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 培训和沟通

6.6.1 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 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 相关文件:

7.1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7.3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7.4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8 控制证据或记录

8.1 《动火作业计划表》

8.2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计划表

动火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

终止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

留守

30分钟,现场确认无

任何火源和隐患,申请人

与批准人签字,终止动火

作业许可证。

动火结束时间:

动火申请人:

终止时间:

日期:

动火批准人:

终止时间:

日期:

许可证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提出人:

批准人:

年月日时其它记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新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 3.3一级动火证需由副总审批;特级动火证需总经理审批; 3.4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全管理科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须参与一些安全措施的落实。 4.3 “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管理科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4.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

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4.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4.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4.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4.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4.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 4.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4.12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动火管理制度》。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工作票

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动火工作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办法适用于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2、术语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管理职能 1、安生部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督。 2、安生部是公司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签发、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3、运行、检修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2)、工作的必要性; (3)、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4)、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6、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7、消防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 2 页共 8 页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第 3 页共 8 页

单位公司企业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文档序号:XXGS-YXFA-001 版本编号:YXFA -20XX-001 XXX(单位)公司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编制部门:知丁 日期:年月日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搞好公司承建火电建设、核电建设、检修、民用建筑等工程的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的火电建设、核电建设、检修、民用建筑等工程的防火工作。 3.职责: 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4.实施: 4.1 《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联单,第一联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专业事业部持有、第三联留项目工程保卫部门备案。 4.2《动火作业票》按动火级别分别由项目工程安全监察部门、专业事业部、专业事业部安全员、监护人、动火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4.3一级动火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二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4.4一级动火票当天有效,二级动火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票7天有效。

4.5动火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监护。 4.6动火作业票审批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动火前动火区域及周围易燃物品是否清理干净,对没有清理干净的应拒绝签字;动火结束后,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方可离开。一、二级动火由项目工程保卫、安环、工程管理部门确认,三级动火由专业事业部确认。 4.7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的审批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知丁 动火许可证 动火须知: 1、一级动火是指在油罐、油箱和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 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是指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小型油箱等容器内及登高进行焊、割等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是指在施工现场内的所有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要由专业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填写,经事业部、安全监察部、保卫科、项目部审批后方可施工。二级动火作业要由专业事业部技术人员填写,经事业部、安全监察部、保卫科、项目部审批后方可施工。三级动火作业要由专业事业部技术人员填写,经事业部安全员、技术员和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3、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动火人持有,一份事业部持有,一份交保卫部门备案。4、动火时间:一级动火1天;二级动火3天; 三级动火7天。5、动火作业票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为无证动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a)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

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2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5.1.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5.1.4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5.1.5 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29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防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 (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动火作业。 3.规定 3.1凡是从事明火、焊接、切割、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 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办理《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最长期限一天,第二天如需动火要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存档,一份作业监护人随身携带,作业完成后交车间办公室留存。 3.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 级危险动火作业、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3.2.1特级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机 组各轴承上,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易燃易爆物附近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由部门经理批准,车间主要负责人在场监护(最少一人)。 特级动火审批程序:首先由动火地点的负责人确认签字,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然后动火单位作业人及监护人确认签字,最后部门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动火。 3.2.2危险动火作业:车间内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车间主要负责人批 准,班组长人员(最少一人)在场监护。 3.2.3一般动火作业:车间外的动火作业,附近无易燃易爆物。其动火作业由 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字,动火部门人员(最少一人)需在场监护。 4.其他 4.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 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动火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00 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带压不置换动火 压力超过常压的蒸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管道、设备、容器,在不进行置换或不停止生产的情况下,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的动火。 3.3 易燃易爆场所 公司水富本部:合成氨,尿素,硝酸,硝铵(硝基复合肥),甲醇,甲醛,季戊四醇,聚甲醛等生产、储存场所红线划定区域;经营部危化品装卸站、酸碱储槽;供热煤场;空气分离装置、永久气体(瓶)充装站、氧气柜;各单位气瓶、油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品储存场所。 分、子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4固定动火区: 经过动火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动火的区域。 3.5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4 职责 4.1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各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所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3安全主管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监督执行与考核。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 3.3一级动火证需由副总审批;特级动火证需总经理审批; 3.4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全管理科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须参与一些安全措施的落实。 4.3“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管理科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4.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4.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4.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4.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4.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4.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 4.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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