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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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

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

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

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

刑诉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刑诉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其 次 . 刑诉 法 第 5 新 7条 规定 了检 察 机 关 承 担证 据 收 集 合 法 性 的证 明责 任 , 且 “ 人 民法 院 通 知 . 关 并 经 有 人 员应 当 出庭 ” 侦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在 英 美法 系 国家属 。
于 常态 的做法 和现 象 . 从 我 国 的 司法 实 践 来 看 . 但 侦查


职 务 犯罪 侦 查 工作 面 临 的新 挑 战
f 一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带 来 的挑 战
新刑诉法从 5 4条 至 5 8条 分 别 规 定 了 非法 证 据 的 范 围 . 明确 了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诉 讼 阶段 和 具 体程 序 . 并
第 一 次在 法 律 层 面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这 对 职务
犯 罪 的侦 查 取 证工 作 提 出 了新 的 要求 首先 。 由于 在 职 务犯 罪 的侦查 工 作 中 . 涉 案 嫌疑 对 人 进行 政 策 攻 心 和法 制 教 育 是 侦查 人 员 常 常 使 用 的手 段. 目的是 使 侦查 对 象 坦 白交 代 犯 罪事 实 尽 管 侦 查人 员 在讯 问过 程 中一 般 能 够 保 持 合 法恰 当 的方 式 .但 政 策 攻心 和法 制 教育 的言 辞 方 式 和语 言环 境 .仍 然较 易 被 理解 为威 胁 引诱 侦 查 对 象 交 代 犯罪 事 实 对 侦查 对 象 进行 政 策 教 育所 使 用 的语 言 .一 般 并 未 达 到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 “ 法 ” 程 度 .1 在 庭 审 阶 段 的辩 非 的 [但 ] 护 人仍 然 可 能 把 办案 人 员 在 侦 查 取证 时使 用 的 语 言进
的供 述
关 承担 证 据 收集 合 法 性 的 证 明必 将 使 侦 查 人 员 出庭 说

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应对

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应对
对 象是 没有 拘 留、 逮 捕 的犯罪嫌 疑 人 ; 二是 拘传 是强制 犯罪嫌 疑
的批 准手 续, 审批 负责 人应仔 细审 查相 关报 告及所 附证据 材料 :
即要严 格告知 程序 , 将传唤 、 拘传 的法定 时限纳入 监督 人 到案接 受讯 问的强制方法 ; 三是拘 传的到达地 点是“ 指定地 点” 。 事中监督 , 拘 传 的强制 性 决定 了它 与传唤 的区 别 。 在理论 和实 践当 中, 传唤 范 围; 事 后监督 , 即要 建立事 后违 法责任 追究 制度 , 对 违法传 唤 、 拘传 , 变相 延长法 定 时限 的, 要纳 入 国家赔 偿范 围 。 和拘 传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有:
( 二) 个 别办案 人 员变相延 长传 唤 、 拘 传 时限
拘传 持续 的时间不 得超过 二十 四小时 ” : 二是规 定“ 传 唤、 拘 现行《 刑事 诉讼法 》 第9 2条规 定 : “ 传唤、 拘传 持续 时间最 长 传 唤、 传 犯罪嫌 疑人 , 应 当保证 犯罪 嫌疑人 的饮食 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不超过 1 2 小时 , 不得 以连续传 唤 、 拘传 的形 式变相拘 禁犯 罪嫌疑 人。 ” 在 该法 实施 之初 , 侦 查人 员纷纷 抱怨 1 2小时 的规定过 于严 三是规 定“ 对在现 场 发现 的犯 罪嫌疑 人 , 经 出示工 作证件 , 可 以口 苛, 影响案 件 的突破 , 并把 1 2小时视 为突破 的瓶 颈 。 某些 地方 就 头传唤 , 但应 当在讯 问笔录 中注 明” , 上述 修改在 实际操 作中可 能 想 出种种 方法 规避 1 2 小 时 的规定 , 如 以协 助谈话 l 2小时 、 证 人 存在 以下 问题 : ( 一) 如何 把握 “ 特 别重 大、 复杂 、 需要 采取拘 留逮捕 强制措施 谈话 1 2小时 、 传唤 1 2小 时“ 三合一 ” 的方式 变相 延长羁 押时 限;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涉及刑事侦查方面的修改也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相对高发期”,同时相较传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基于此,文章拟从制约检察系统侦查水平提升的原因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谈一些肤浅之见,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新刑事诉讼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对预 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 法;职务犯 罪;预 防;作用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越 来越 多 的职 务犯 罪问题 引起 了社会各 界的 高度关注。预 防职务犯罪 , 是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 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 律监督 职责 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 法修正 案 》的出台 , 对我国推进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 和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意义。新刑诉法对 检察 机关 职务犯罪 案件侦查 工作 产生 重大 影 响 ,既有 助于加 大职务 犯罪 查办工 作力 度, 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 腐败 的职能。不但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 面具有重大突破 , 而且对于预 防职务犯罪也 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证据排除规则 ,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
保障犯罪嫌 疑人 的人权。同时还规定 : “ 人 民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 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应 当进行调查 核实 。对 于确有 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 形 的, 应 当提 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这种审前非法证据的审查与 排除制度的设计 , 其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滥 用权力的一种监督 , 有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 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 的发生。 综上所述 , 新刑事诉讼法许多制度 的完
严 重侵犯 公 民人 身权利 的重大犯 罪案件 可 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并且规定通过 “ 特殊 侦查手段”获得 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 用。 这对于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 打击力度无疑非常有益 , 可极大提高检察机 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和水平 , 有效震 慑犯罪 ,预防新的职务犯罪 。
1 .新刑诉法完善了刑事诉讼领域职 务 犯 罪预 防制度 惩治职务犯罪 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 及 时查处 职务犯 罪本身 就是一 种特 殊预 防 教育 , 也是 目 前最有效 的预防。要有效预 防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拟对此进行一个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笔者个人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调整应对新刑诉法实施的见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新刑诉法;人权一、新刑诉法修改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容(一)关于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内容,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有:1.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总原则:在该法第2条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完善了律师辩护权:在该法第36条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健康权益保障:在该法第117条明确“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通过录音录像规定,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该法第121条明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程序,尽可能降低监禁率和监禁期限:在该法第93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证据及证明问题1.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在该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在该法第50条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了许多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着重分析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完善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作者简介:谢志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李春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6-02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庞杂,涉及条文众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将新刑事诉讼法落实到实处。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这是《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人权,简言之是指作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现实的刑事司法理念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

反渎工作中常见刑讯逼供案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

(二)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注重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尤其是要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其次,在自侦工作中,侦查人员要通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侦查过程中,从证据收集工作的规范性到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应如此。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摘要]新修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因此,检察机关要转变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确保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影响;对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就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两方面。

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有关犯罪客观事实,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中心便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关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都是围绕最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审讯开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也主要是对获取口供——审讯的影响。

一、新修改刑诉法有关律师提前介入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自证其罪”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在新刑诉法框架下,传统的办案模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理论上将成为不可能。

(一)传统模式下之审讯相比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收集和固定证据都极为困难,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

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损害的又为国家利益,没有受害人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而且从实施行为到开展侦查之间的间隔往往很长,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传统的职务犯罪破案方式是审讯突破,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撬开他的嘴巴”,侦查手段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今天是一个手提电脑、一个微型打印机、A4纸打印纸),目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即”由供到证”。

(二)传统模式下之犯罪嫌疑人供述我们知道,犯罪成立如构成贿赂犯罪,三个必要条件是:1.行贿人口供、2.受贿人口供、3.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的主要要素如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基本吻合并相互印证,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挑战——谈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挑战——谈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 键词 : 新刑 诉 法 ; 检 察机 关 ; 职务 犯 罪 下几 个 问题 :
侦 查 பைடு நூலகம்
关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主要 面临 以 畅。 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离 不开有关机关的协助 , 没有有关部 第一 , 初查制度落后 。初查是 门的支持 、 配合, 职务犯罪侦查 将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1 4 1 6 ( 2 0 1 4 ) 0 1 — 5 0 — 0 2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2 — 2 0 【 作 者 简介 : 佟立群( 1 9 8 3 一) , 女(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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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 立群
l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
— 耻 。 z 。 啊 E 。 z z 。 。 暮 z 。 n 。 。 唧 。 。 巴 。 叫 z c 皇
( 沈 阳市和 平 区人 民检察 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5 )
族) , 辽 宁 北票人 , 沈 阳 市 和 平 区人 民检
职务犯罪 侦查的开端 ,是 必经程 寸步难行 。但是 , 我国法律虽然赋 序, 但却没被纳入刑诉法调整 的轨 予检察机关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 , 却 道, 只靠最高检颁 布的《 人 民检察 没有赋 予其强制性权 力 以保证 侦 院直接受 理侦查案件初查 工作规 查权的正常行使 , 这就导致检察机 定( 试行) 》 ( 以下简称《 初查规定》 ) 关行使 职务犯罪侦查 权时处 于弱
查工作的影 响, 阐述 了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初查制度 落后、 侦 查方式单 一、 侦 查协调
国有 的办案机制所 带来 的弊端与 证据形式 , 由“ 口供模式 ” 转为 “ 证 查 办职 务犯 罪 难 度 据模 式 ” 只能是 一纸 空话 。 不畅 、 人权保 障条款容 易被滥用等现 实问 缺 陷 日益 明显 , 不断加大 。在新法框架下 , 检察机 第 三 ,职务犯罪侦 查协调 不 题, 并提 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作者:郝肖天郭鹏苏保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关键词】修改后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对策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案卷材料装订等情况的综合检验。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通过对近几年该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负面影响。

一、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几个问题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立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大要案件有所上升。

2、不起诉率呈降低趋势。

3、有罪判决率连续保持较高水平。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办案的实体方面有1对罪与非罪认识不清,导致立案后全部或部分事实不能认定而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

2对犯罪构成要件把握不准,导致立案后作不起诉处理。

3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存疑不起诉。

4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案件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瑕疵。

(二)案件的程序方面有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不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2办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

3送达和告知手续不完备。

4取证程序不规范等。

(三)法律文书质量方面有1说理不充分,过于简单或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

2相关报告不归纳争议的焦点或归纳不准确,对证据未进行分析。

3有的文书数字书写较为混乱,法律条款是阿拉伯数字。

4文书中的错、漏、别字时有发生。

5文书拟稿、核对签发不规范。

(四)卷宗装订方面有1个别案件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

2案卷编写目录过于简单,页码错编、漏编现象突出。

3卷宗装订不齐,卷内材料未被装订上。

4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不当。

5无立卷人、检查人署名和日期。

(五)执法理念落后,表现为1对人权的保护不够。

在查办案件时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人、关系证人的保护。

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隐匿身份的侦查。

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使用的狱侦特情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授权。

检察人员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严格管理和审批原则、秘密性原则,建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选建模式,并通过协作配合、联系沟通、反馈奖励等配套机制的完善,不断规范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关键词】狱侦特情职务犯罪侦查配套机制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在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隐匿身份侦查进行概括授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更为有效地使用该项侦查措施,是摆在检察人员面前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检察机关是否具有隐匿身份侦查权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并非是对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概括授权,而是排除检察机关的使用权。

“侦查章对各种侦查行为的界定中立法技术上均明确了主体,如果是准许自侦案件侦查使用的侦查行为,均表述为‘侦查人员’或者明确表述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根据现有的这种定型的立法技术,凡是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使用,或者没有明确表述为‘侦查人员’、‘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均不得使用。

”⑴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有失偏颇。

首先,立法的简明价值决定了法条中应当省略赘余词语。

即便不加以明确表述,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依然是本条规定的主体,其他人员只有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才可以辅助实施隐匿身份的侦查。

其次,根据对法条的体系解释原则,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和措施适用侦查章的规定。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的规定”,可以引申出检察机关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可以采取侦查章所规定的所有侦查行为。

最后,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和实施权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浅谈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浅谈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度和广 度上完善和 创新 了我 国刑事诉讼制度 ,对于 建设公正 高 效权 威的刑事 司法制度具有 重要 而深远 的意义 。对职 务犯 罪侦 查而言 ,新刑 事诉讼法延 长了传唤、拘传 的时限,赋予 了检察 机关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 的权 力,确立 了侦 查讯问全程 同步录音录 像制 度,增设了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程 序。
是国家追究和 惩罚犯罪这一活动 的形 式和 内容 、方法与 任务
的统一。
地 完善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 。19 9 6年 3月 l 7日对我 国的刑 事诉 讼法 进行 了修正, 自 19 9 7年 1 1日起 施行 。时 月
隔将近 l 6年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继 19 9 6年之后进行 了又一 次 重大 修订 :2 1 0 2年 3月 l 4日,十一届全 国人大五次会议审
关 键词 :新刑诉法 ;检察工作 ;职务犯罪 ;侦查
17 9 9年 7月 1日,第五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 会议 在 北京召开 。 此次会议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于 18 9 o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都说 ,社会在 不断地 发展,不断
正确实施。本法和刑法 ,同是国家与犯罪 作斗争 的有力武器 ,
限 意 识 ,坚 持 理 性 、 平 和 、 文 明 、规 范执 法 , 特 别 是 要 牢 固
的正确 实施 ,惩 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 ,保护 人民,保障 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 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 义社 会秩 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据
此 ,我 国刑事诉讼 法 的立法宗 旨包含 以下相互联系 的三个方
是指 国家制定刑事 诉讼法律 ,建立 刑事诉讼制度 ,规范刑事
诉 讼程 序 ,进 行刑事 诉讼活 动所要达 到 的预 期 目标 或结 果。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联系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一) 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

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及其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

文章将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对策一、引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实践、总结的智慧结晶。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措施,而在这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侵害与剥夺。

因此,在侦查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要求侦查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

针对我国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秉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原先的条文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具体到侦查工作,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四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还有利于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在强化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的步伐。

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必然对广大检察干警在司法理念、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尤其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和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这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提前谋划,积极行动,增强本领,才能出色地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使命,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

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

2019年第1期法治研究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朱孝清* 摘 要:文章梳理了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内容,并对为什么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保留一小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什么没有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程序纳入刑诉法、为什么检察机关逮捕监察机关的留置对象没有采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时所采取的方式、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是什么关系等四个问题作了自己的解读。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 监察法 职务犯罪侦查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诉法中的若干问题作了重大修改,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衔接是修改的内容之一。

2017年以来,我国对国家监察体制作了重大改革。

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规范监察权的运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该法的某些规定与我国原刑诉法的某些规定不相一致,本次刑诉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与监察法相衔接。

一、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内容(一)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相关的修改监察体制改革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即对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立案侦查的职能转隶给监察机关,监察法也已明确赋予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处置的权力,故原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加以修改。

1.删除了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的规定,同时给人民检察院保留了一小部分侦查权。

原刑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的侦查权已整体划转给监察机关。

浅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浅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果再经不 良律师 的精心点拨 ,翻供现象必定频发 。三 是串供、
毁证现象增加 ,窝 、串案挖掘难度增加 。由于贿赂案件中行、 受贿双方一致 的言 词证据对 犯罪事实的认定有着举足 轻重 的
尤其对那些 高级别 的贪 官,如胡长清 、成 克杰 等,几乎都 是
通过 “ 双规 ”办成的成功案 例。正是因为有如 此定海神针之
犯罪侦 查部 门如果过 分依赖纪检监察 机关的 “ 双规 ”来 大量
侦破案件必定难 以实现 。
二、2 1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02
工作带来 的影 响
《 国人 民 | 讼法 > 的决定》已于 2 1 0 2年 3月 l 4日公布 ,自 2 1 0 3年 1月 1
象“ 在规 定时问、规 定地 点接 受调查 ” ,是法律和党 内规章授
权纪检监 察机 关在查处党 纪、政纪案件时 使用 的一项组织措
施 。 正 是 因 为 无 时 问 、无 地 点 限制 ,“ 双规 ”犹 如 一 把 万 能钥
匙,几乎无 坚不 摧,被 查对象在 “ 双规 ”面前简直不堪一击 。
刑讯逼供行 为就会 自然发生 ,对 国家和社会就会造 成严重 的
后果和恶劣 的影响 。同时,过分依赖犯罪嫌疑 人的 口供 ,过 早的接触并讯 问犯 罪嫌疑人 ,很有可能打草惊 蛇,甚至导致
半供 、订立攻 守同盟、毁灭 证据 、携款潜逃等情 况,给侦 查 : 作带来极大阻力和障碍 。 L =
机 关职 务犯罪侦 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最后从重视初查工作 ,努力实现侦查模式 “ 由供到证 ”向 “ 由证 到供 ” 证供结合 ”的转 、“ 变 ;努力钻研讯 问方法 、提高讯问水平 ,实现 “ 封闭式 ”审讯 向 “ 镜头 下的审讯转变;科技 强检 ,加大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 ;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等规定,增设了特别程序,修改和增设的条文多达100余条。

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章,并从原来的10个条文增至16个条文。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与调整,辩护权得以扩张,这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规定的变化(一)辩护权前移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刑诉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变更为辩护人,其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辩护权前置到侦查阶段;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二)会见权放宽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以外,律师会见不再受到侦查机关制约。

如,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向看守所要求会见而不再向侦查机关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同样适用。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阅卷权扩大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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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辩护制度前置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许可,不被监听。上述规定无疑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侦查权与辩护权的直接对抗性。
一是执行机关无暇顾及检察机关的请求。目前,拥有技术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案件大量发生,任务繁重,导致这些机关技侦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在自身都难保的情况下还去过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请求,确实有点勉为其难。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职务犯罪侦查不仅调查难,取证难,固定证据更难。职务犯罪如果得不到及时查处,势必对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对党和政府形象、政权的稳定、社会风气的优化也都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损害。新刑诉法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有如隔靴搔痒,给人有力用不上的感觉。
修改后刑诉法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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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顺应形式发展,如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现就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三方面突出问题浅谈个人拙见,以期各位专家学者赐教。
三是执法观念急需转变,侦查取证能力亟待提高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待强化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意识,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提高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二、关于技术侦查措施运用方面的问题
在信息技术日趋普及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侦查技术手段落后,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权,致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大打折扣。客观上造成不得不依赖纪委以“家法”来突破大要案。但“家法”无论如何都无法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侦查权成为客观选择的必然。由于技术侦查的“双刃性”,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但执行权需交有关机关执行,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较为尴尬的局面: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技术侦查队伍建设上一直缺乏长期规划和投入,虽然设置了检察技术部门,但在业务开展、机制协作等方面,远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急需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探寻技术侦查工作、人才培养和机制协作的新模式,以最大程度地适应侦查办案的迫切需要。
三、转变执法理念 适用庭审变化要求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得以强化,侦查审讯难度加大。
在侦查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一般较为脆弱,在获取一定外围证据的情况下,突破口供,时机较佳。而此阶段,一旦有律师介入,往往犯罪嫌疑人极易想方设法规避侦查,产生对抗和侥幸心理,现实中若再遇上素质不高的辩护人稍加“点化”,这种心理更会立即得以强化,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就难上加难。
二是侦查人员利用技术侦查的意识和能力跟不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科学技术已成为现代人类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现代科学技术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往往普遍偏低,利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明显不足,急需加大培训力度,以提高利用科技手段开展技术侦查活动的能力。
三是技术侦查队伍建设、机制协作落后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新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确定,以及庭审中,侦查人员需就所收集证据的合法与否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意识,切实遵循程序法关于侦查环节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的相关规定并适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案件证据加以科学、全面的固定。使侦查活动合法性能够在庭审中得以充分完整、准确展现。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又增加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无疑对侦查取证中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庭审中,证人与被告人面对面作证,由于相互之间常常存在某些利益纠葛,加之某些证人又怕当面得罪被告人,因而当庭翻证、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将会大量出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未雨绸缪,侦查人员在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完善证据体系的同时,必须充分做好个案防止翻供、翻证的因应对策。
二是侦查人员难从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转变。
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真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加之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侦查取证措施不够,一线侦查人员难免产生畏难情绪,甚至产生无所适从的彷徨感、困惑感。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职务犯罪侦查“由供到证”传统模式和对口供过度依赖的状况,难以很快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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