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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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职务发明的数量也日益剧增,据统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规制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一、职务发明报酬的概念和意义职务发明报酬是指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获取丰厚的利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利润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创新热潮,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报酬奖励似乎是促进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其次,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基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目的在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其中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涉及了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基础。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明人往往会为了获得专利的发明投入大量的劳动,他们理所当然的获得奖励和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74、75、76、77条等,这些发条制定时时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纠纷,在判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专利法规定只有当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者单位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取得合理报酬,那么在专利申请以前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实施专利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吗?还有,如果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该专利权,但仍然以现有技术实施该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又该如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呢?其实,这几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技术都是发明人付出辛勤汗水所取得的。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是指由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职务发明属于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本文旨在探讨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1.奖励的适用(1)奖励对象:职务发明的奖励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奖励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奖励程序: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奖励基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2.报酬的适用(1)报酬对象:职务发明的报酬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报酬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标准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报酬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

3.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1)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事项。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3)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结论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时,应当依法行事,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管理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管理

(1)《专利法》上的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由此可知,《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完成人的物质激励分两种:奖励和报酬。

奖励是针对对于发明创造或者专利未实施的情形,而报酬是针对专利实施转化后的情形。

《专利法》第十六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对此进行了细化。

其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上述规定是发明创造无论实施转化与否的情形下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的法定奖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该条规定是针对专利由单位自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给予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是对于专利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给予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第1篇示例: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为促进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发明能力,鼓励员工在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创新创造性的项目和方案,公司特制定本《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创新发明范围1.公司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提供奖励激励。

2.员工的创新发明需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3.员工的创新发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发明、产品创新、工艺改进等。

二、奖励标准1.对于员工的创新发明,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研究决定并在《员工发明创造奖励实施细则》中体现。

2.奖励可以以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形式发放,具体奖励形式由公司决定。

三、知识产权处理1.员工的创新发明一经确认归公司所有,员工将无条件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有权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员工不得私自将创新发明用于他用,否则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四、利益分享1.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创新发明的经济效应,与员工协商确定利益分享方案。

2.公司与员工签署《利益分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利益。

五、保密义务1.员工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条款,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2.员工在离职后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否则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2.员工如因违约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协议变更1.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将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2.变更后的协议内容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八、协议解释1.本协议如有异议,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依法处理。

九、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以上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内容,希望员工们在工作中不断提出创新性的项目和想法,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创新。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于201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实体规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笔者重点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基本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出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约定优先,法定为辅”,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

其中,无论是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报酬一般都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职务发明已经被实施。

职务发明报酬不同于职务发明奖励,二者的区别在于给付的前提和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只要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就应该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而职务发明报酬,则是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2009-03-05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

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如下:(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

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元;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给予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授权后给予奖励。

(4)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 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李某与甲公司、乙公司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作者:王志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案例要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1:甲公司被告2:乙公司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先后研发完成了“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其中含有“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2项职务发明,2001年4月17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

2003年11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将涉讼专利无偿转让给甲公司。

2003年11月4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A、B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的A燃油泵总成技术应用了涉诉的1项专利,B型燃油泵总成技术中应用了涉讼的2项专利。

案外人根据上述协议应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

至2005年12月31日,案外人已支付了“A燃油泵总成”技术提成费人民币598万余元,以及“B型燃油泵总成”入门费人民币250万元和提成费人民币1090万余元。

此外,甲公司还自行生产、销售过使用了涉讼专利的相关产品。

原告认为,其系““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也是“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的唯一发明人,所享有的职务报酬权益包括:(1)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的职务报酬,(2)甲公司自行实施专利的职务报酬,(3)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4)甲公司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

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2019年第19期·93·文章编号:2095-6835(2019)19-0093-02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黄莉(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摘要:完善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高校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激励高校的科技创新和提高成果转化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从主体法律地位、奖酬标准、奖酬支付途径等方面,归纳分析了目前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享有获得奖酬权利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导向的奖酬制度、建立配套保障制度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关键词:高校;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DOI :10.15913/ki.kjycx.2019.19.0381引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

职务发明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对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具有重要影响。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协调和平衡个人与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起到提高创新动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目的。

目前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及《合同法》等。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职务发明奖酬主要包括一奖二酬,一奖指职务发明获得授权后,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金;二酬指单位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应当从获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高校历来是国家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的重要使命。

高校作为创新人才的聚集地,是中国职务发明的重要创造主体。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合理性分析
约定奖酬制度与法定奖酬制度的比较
约定奖酬制度:根据合 同约定,发明人与单位 共同分享发明创造的收 益,有利于激发发明人 的创新积极性。
法定奖酬制度:根据 法律规定,发明人享 有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但可能无法充分体现 发明人的实际贡献。
比较:约定奖酬制度更 能体现发明人的实际贡 献,有利于激发创新积 极性,而法定奖酬制度 则更加稳定和规范。
约定奖酬制度对单位技术创新的影响
激励员工创新:约定奖酬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提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 提高单位竞争力:约定奖酬制度可以提高单位的技术创新水平,从而提高单位的竞争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奖酬制度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吸引优秀人才:约定奖酬制度可以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加入单位,提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
Part Four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
实践案例分析
国内外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实践案例
美国:贝勒医学院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德国:西门子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中国:华为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日本:索尼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式等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鼓励创新:通过奖励发明人,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明确发明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奖励发明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奖励发明人,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Part Three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
制度的建议
优化约定奖酬制度的设计
明确约定奖酬的 范围和标准
设定合理的奖酬 比例和分配方式
建立奖酬调整机 制,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解释: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激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建议: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确保其更加合理、公平和有效
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规定,为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鼓励职务发明的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提高职务发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合理的约定奖酬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明确职务发明的定义、范围和归属,规范职务发明的申报、评估和奖励流程。
添加标题
建立合理的约定奖酬制度:根据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技术难度和市场价值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约定奖酬标准,确保约定奖酬与职务发明人的贡献相匹配。
添加标题
加强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添加标题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约定奖酬制度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合理的约定和奖酬分配。
知识产权运用:企业应积极运用职务发明创造,将其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05
提高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合理性的措施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监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建立公正、透明的职务发明评估机制,确保约定奖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职务发明奖是指在雇佣关系中,由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创造的符合发明创造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由职工本人享有的一种特殊奖励权益。

职务发明奖制度的实施,对于鼓励职工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职务发明奖与个人发明奖相比,其奖励方式和金额有一定的限制,这涉及到法定比例的问题。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是指职务发明奖的金额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比例来确定。

在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能够取得经济利益的职务发明,在本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享有职务发明人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能够取得经济利益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内受雇劳动或法定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与该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的个人分得报酬比例为20%。

”也就是说,在职务发明中,职工可以获取创造性条件获得对发明创造成果的20%的报酬。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的设立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职务发明是在职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资源和情报,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

单位在提供相应条件和环境下,对发明创造的创新性和经济实用性提供了一定的支持,职工与单位之间应该共享发明创造成果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职务发明的发现与推广对单位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单位是职务发明的直接受益者。

以法定比例确定职务发明奖的分配比例,有助于保证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能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有人认为20%的税前报酬比例过低,无法真正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考虑到职务发明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适当提高职务发明奖的比例可能更有利于鼓励创新活动。

法定比例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不同领域和行业的实际需求。

由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技术特点和经济实际存在差异,对职务发明奖比例的具体设定可能需要针对性的调整。

如何确保职务发明奖的分配公平公正,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单位的奖酬比例一般不高于70%,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奖酬计算方式
奖酬计算方式:协商确定或者 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奖酬的计算方式可以由双方协 商确定,也可以按照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的贡献大小确定。
对于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职务 发明创造,可以采取按照利润 提成等方式给予奖酬。
03
职务发明奖酬的实 际应用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 解决途径,如调解、仲裁 、诉讼等,保障发明人的 合法权益。
提高奖酬激励效果
强化奖酬与绩效挂钩
将职务发明奖酬与发明人的绩效考核、晋升等挂钩,提高奖酬的 激励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务发明奖酬政策,提高发明人对政策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
培育创新文化
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尊重发明的文化氛围,增强发明人对职务发 明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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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的意义
激励创新
通过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合理的 奖励和报酬,可以激发其创新积
极性,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
保障权益
职务发明奖酬是发明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给予其应有的奖励和报 酬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转化
通过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一定的经 济回报,可以促进职务发明创造的 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部门进行审批。
奖酬审批程序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受理职务发明奖酬申请,对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实质审查
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核实职务发明的创新性 、实用性及经济效益等,并听取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意见。
作出审批决定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奖酬的决定,并通知单位和发 明人或设计人。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激励创新,促进发展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创新和发明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展现创造力和创新能力,许多公司都制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本文将探讨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意义、内容和实施方式,以及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一、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意义1.1 激励员工创新能力的发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在工作中创新和发明的奖励,鼓励他们发挥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这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够促进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1.2 保护公司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可以明确公司对员工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确保公司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 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通过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公司能够向员工传递出对其创新和发明的重视和认可,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长期发展意愿。

二、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内容2.1 奖励标准和方式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应明确奖励的标准和方式。

奖励标准可以包括技术创新的贡献度、商业价值、专利申请等因素。

奖励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2.2 知识产权归属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应明确对员工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要求员工将其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2.3 保密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应明确员工在创新和发明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以防止技术和商业机密的泄露。

三、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实施方式3.1 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流程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流程,规范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的实施。

这包括明确奖励标准和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3.2 建立评审机制公司可以建立评审机制,对员工的创新和发明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

评审机制应公正、透明,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专利法 职务发明 奖励

专利法 职务发明 奖励

专利法职务发明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版)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两条规定,就是“一奖二酬”。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单位放宽适用到所有企业和单位。

作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国有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体制和概念。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不能再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而且也无法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了。

如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现很多均上市发行股票了,而买到股票的股民,在法律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

原来的“国有”已经不完全“国有”了,可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已经不多了。

那么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仍是国有企业呢?在控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份往往不到全部股份的50%,甚至占有企业2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

显然,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也已经不是原有意义的国有企业了。

尽管目前人们仍习惯上沿用“国有企业”的称谓,但严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企业是已经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了。

现在人们常说的“央企”,或“大型国企”,往往是沿用了国有企业这一名称,而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了。

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果断的取消了“国有单位”的称谓是非常正确的。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

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

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

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

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

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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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

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

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

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

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

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主要是对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的规定,第七十八条主要是在专利实施、许可等情况下对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也被概括为“一奖两酬”。

二、“一奖两酬”的给予时间“一奖两酬”的给予时间,指的是企业应何时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与报酬,以及报酬的数额应该从何时起计算等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奖金数额的下限已经固定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而其上限没有规定,企业如果愿意,可以在多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报酬的数额与营业利润挂钩,根据一定的比例提取。

同时规定,报酬应该每年给付,即最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

但是报酬究竟是从专利公报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并没有在该条文中进行规定。

本文认为报酬计算的时间应与专利权期限相一致。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该以申请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计算日。

但是在专利公告之前专利是否可以被授权尚不清楚,可以等到专利公告之后,同时计算公告之前专利实施的时间,一并给付报酬。

三、报酬的计算基数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奖励进行了具体数额的规定,即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对报酬进行了具体比例的规定,即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但何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比如在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笔记本电脑中存在若干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那么计算这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如果每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都以整台笔记本或手机的营业利润进行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

每当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因报酬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计算基数的确定将会成为重中之重。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专利的贡献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在考虑了所有专利的基础上就特定专利所做的贡献率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有人提出:即使一台机器设备只有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也要考虑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营业利润的贡献率,因为这其中可能还有其他非专利技术、管理体系的贡献、商标贡献等等因素,司法事件当中也有类似案例。

但本文认为这种考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报酬比例当中已经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是在进行了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确定的比例。

四、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报酬在一些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人提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自己的报酬,但是企业却提出自己企业亏损没有营业利润。

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人是否就得不到报酬了?这种情况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亏损的原因是什么、是专利产品的亏损还是整体亏损。

对于一些企业而言整体的亏损不代表该项专利产品的亏损,或许该项专利产品仍然是盈利的,只是利润被其他产品的亏损所抵消。

这种情况下,该项专利产品应仍然是有营业利润的,职务发明创造人依然应该得到报酬。

在无法明确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查账。

如果无法明确分清专利产品是否有营业利润的原因在于企业不记账、乱记账、造假账等因素,法院一般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

如果经过审查确实该项产品没有营业利润,无论是何原因造成,职务发明创造人确实不能得到报酬。

因此,企业以自己亏损为由拒付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往往是站不住脚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主张“一奖两酬”的时效在一些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人在自己退休、离职之后才提出要求企业给予自己“一奖两酬”,而企业一方往往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付。

诉讼时效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原告方要求法院审理自己诉讼请求的最长时间。

为了鼓励原告方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尽快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比如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离职后一年。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人要求取得“一奖两酬”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有很多说法。

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奖两酬”诉讼时效适用民事诉讼2年的规定;二是诉讼时效应该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适用自离职后1年的规定。

本文认为关于“一奖两酬”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何种诉讼时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奖两酬”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作为劳动纠纷处理,适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一奖两酬”是单独进行约定的,或者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则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奖励的诉讼时效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往后计算两年,每年报酬的诉讼时效为该年12月31日往后计算两年。

六、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一奖两酬”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两酬”制度进行了非常明确具体的数额及比例,这种规定一方面确实会起到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作用,另外一方面过于固定的规定可能不能适用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

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特殊领域使用的产品,可能销量不大,但是利润率比较大;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大众消费产品,市场竞争残酷,每件产品的利润非常低,可能就2%左右,主要依靠销量来取得整体的利润。

对于第一种企业来说,法定2%的报酬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对于第二种企业来说,法定2%的报酬相当于全部给了职务发明创造人,显然是企业不可能接受的。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奖励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有些专利的申请并非是为了实施,有些专利的申请企业根本不可能得到利益。

但是规定所有的专利都必须给予相同的奖励,对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来说,可能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法律规定的“一奖两酬”的数额和比例不管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接受,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都会依法判决。

庆幸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法定“一奖两酬”数额、比例、方法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可以跟员工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该条规定其实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企业提供了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适合自身的“一奖两酬”的可能性,也是一些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

所以,企业一定要对专利法律中“一奖两酬”的规定有所了解,如果不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规定或者约定,则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将依据法定“一奖两酬”进行判决,这种结果可能会让企业损失严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或者与员工进行约定“一奖两酬”的数额、方式、比例,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优先适用企业合法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者与员工的约定,避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与原告的约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专门的协议,但都应该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如果企业选择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那么要保证该规章制度是依法通过的,即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听取员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与员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并依法公布、告知等法定程序。

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使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也有可能是不生效的。

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本文建议每一个涉及到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企业都需要好好研究“一奖两酬”的规定,并且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安排自己企业的“一奖两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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