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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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内容提要: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缓刑制度特点适用完善

缓刑最先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提出。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于1870年在美国波士顿被采用。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缓刑制度的本质特点

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法,是一种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①。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是直接进行刑法执行,而是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的执行,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虽然轻于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无需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

缓刑的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 1、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判处死刑为前提的;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劳动改造,进行考察,不予关押,而死缓则是将罪分子监禁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受原判刑罚限制有不同的期限,而死缓的期限法律则明确规定为二年;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或者不再执行刑罚,或者撤销缓刑。死缓期满以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缓刑与监外执行都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只适用于判处较轻刑罚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适用范围比缓刑要广;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存在为条件,侧重考虑现实性。缓刑则是以不致于危害社会为前提,更注重未来条件;3、执行的时间不同,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的变更执行方法,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4、法律后果不同,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后即

恢复原执行方式,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才能撤销缓刑变更执行方法,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制度的意义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我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集体体现,同时也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缓刑制度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用不把他们关押监禁,不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置于社会进行监督改造,说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宽大政策。这样,不但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还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的刑法人道主义精神,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得到了保障。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可能被实际执行刑罚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第三,缓刑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的与社会相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脱离家庭和社会,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时期能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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