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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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民营科 技 溪 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制 天 地
对我 国缓刑制 度 的思 考
王 忠 志
( 黑龙 江省 海 林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海 林 17 0 ) 黑 5 10
摘 要 : 暂缓量刑的定 义、 从 特点、 适用对象及 处理方法等方面讨论如何 改进我 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词 : 暂缓量刑 ; 定义; 特点; 适用对策 ; 处理方法
有 也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 以至缓 刑期 间重新 犯罪 的 时有发生 , 的甚 至是报 复性犯 罪。 容易导致 法 盲 造成重罪轻判, 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 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 但在 官滥用职权, 目地适用缓刑 , _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 惩 罚 , 法律 的严肃 性 。 有损 就不再执行 ; 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 笔者认为,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规定为 : 暂缓量刑的 来的, 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 是指人民法 适用必须 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 , 可以判处三年 院对 于被 拘 役 、三 年以 下有期 徒刑 的犯 罪分 子 ,认为 暂不 执 行原半 刑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扭 罪后有 收 0 ) a b 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一定考验期内,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 自 、 首 立功表现的;从犯、 c . 协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 d 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 使之改过 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 维护社 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 e . £ 属初犯 、 , 偶犯 因判 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 , 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 刑失业 , 家属无人抚养, 陷于失学的。3未受过刑罚处罚, )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 具体问题 , 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 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而应结合 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我国的司法实际,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 由。 一是属恶性犯罪的 即使依法可以 1 暂 缓量刑 的定 义及 特点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 。 恶性 暂缓量刑, 也称为缓量刑 , 是指对触犯刑律, 经法定程序确认 已构成犯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 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 , 说 罪、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 暂不予以量刑 , 由特定的考察机 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 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 , 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 , 不 构在一定的 考验期限内 对罪犯进行考察 , 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 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 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 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 再危害社会” 这种不确 暂缓量刑的特点 :)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 民法院审理 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 , 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 给予 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 重新做人的机会 , 体现宽大政策 , 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 无心悔过的罪犯 度, 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 在一定期间内, 如果 得 到应有 的 法律制 裁 ,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 三是将 现行 只有 累犯不能 适用缓 刑 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 , 而不是 的限制 , 扩大为“ 未受过刑罚处罚,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 不作有罪判决, 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2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 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 ) , 只作有罪宣告 , 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 , 缓执行 , 处罚 、 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 , 理应吸取教训 , 引以为戒, 真心改过, 若再 是 人犯受 刑罚 宣告 后于一 定期 限 内附条件 地暂 缓执 行 。缓 量刑 是暂 缓适 用 犯犯罪或者再实施 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 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 这就 刑罚 , 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 ) 对暂缓量刑的 有必 要进行 强制性 的改造 , 能只强 调教育 而忽 略了惩 罚 。 不 人员 , 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 , 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4 考察监 3 暂缓 量刑罪 犯 的处理 ) 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 , 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职能部门 根据 《 法》 刑 第七 十六条 、 七十七 条 的规定 , 国现行缓 刑制度 对缓 刑 第 我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 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1 大相结合的政策, 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 , 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 内 ,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缓刑考验期满 , 日 原 的刑罚就不 作用。 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2 暂 缓量 刑的 适用对 象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 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 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 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 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 ,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 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 罚的前提下 , 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 认定其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危害社会 , 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 , 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被判刑的罪犯“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 。 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 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 民 法院作出决定, 由于“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 因而有 刑, 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 对此没有争议。 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 在认定 存在的不妥之处有 :) 1 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如果没有前述情 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 睛 如自 、 、 、 况 , 节( 首 立功 从犯 缓刑考验期满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 未成年人 )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 、 、 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i用的强制方法。 置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 一 素,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 如疾病 )家庭因素( 、 如需赡养老 经作出就必须执行, 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 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 人 、 养子女 ) 一些 与被 告人相 关联 的 不合 法的 客观 因素 作 为适用 缓刑 因 行原判刑罚, 抚 等 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的规定与刑罚的 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 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 了 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 ) 2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由 公安机关宣告。 对罪犯 解, 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 、 帮教 、 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 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 , 依据人民法院的生 此, 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 , 免受监禁 , 表示愿意多交罚 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 对罪犯执行刑罚 , 非经法定的程序, 无权改变刑罚的 金、 多赔偿损失 , 以金钱 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 以致使之成为缓 内容。对缓刑犯, 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 对缓刑犯考验期满 刑的交换条件 ; 有些单位组织 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 , 碍于情 面, 不切 后是否执行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摘 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建议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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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度 盼执行及存在的问 l l l 题进行探讨 并提 出 完善建议鬻
关键词 缓刑 考验期限 监督 执行 撤销
l 类 :6 _ l l 号 F3 Dl

j献 识 : 标 码 文 i
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缓刑制度浅析

缓刑制度浅析

缓刑制度的起源 论投缓刑制度 的起源 问题 , 学界有两种不 同的看法 。 一 种看法认为,缓刑制度 我国古 已有之 ,应属于本土 资源 。笔 者认为 , 我国西周时的缓刑政策 , 并不 同于现今世界各 国刑 法 中缓刑制度 的内涵 ,尚不足 已作为缓刑制度 的起源。另有 学者认为,缓刑制度源 于我国南北朝 时期的存 留养 亲制度 。 存留养亲 的条件 同法律后果同缓刑是 完全 不同的,因而不 能 以其作为缓刑制度 的起源。 作为近4 J 罚制度的缓刑制度 , -O  ̄J 起源于 l 9世纪 7 0年代 的英美法系 。缓t %度最早见于美 国波= 顿州 17 O, J I : 8 0年制定 的 《 缓刑法 》 该法规定对少年犯判处一定 的刑 罚,在他 具 备法定条件时 , 于一定 期间内暂缓其刑 罚的执行 。 马萨诸 后 塞州也采用这种缓刑制度 , 并将缓刑适用 的对象扩人 到一般 犯罪较轻的人, 以后缓刑制度被世界J 很多国家昕采用 。 - 我 国刑法最早开始规定缓刑制度始于清末变法 。 订法 修 律馆起草新刑律 ( 大清刑律 ) ,由 E本刑法学者 冈I朝太 郎 I 1 1 起 草,他抄袭 L本刑法上的名词 ,以 “ I 犹豫行刑 ”作为这一 章 的章名。但是,这个 名词 很妥当,后改为 “ 缓刑 ” 。
缓刑制度 浅析
肖贵光 刘凯
( 州省纳 雍县人 民检 察院 贵 州纳 雍 5 30 ) 贵 5 30
摘 要: 缓刑制度是起源于近代 资本主义 国家 的一种刑 罚裁量制度。因其轻缓 性、开放 性的特点适应 了刑 罚缓和化 、 社会化与非刑 罚化 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现 已为世界大 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 。然而 ,缓刑制度从诞生至今,虽 日趋成熟,却 仍未臻完善。本文将在考察缓刑制度 的起源 、分析缓刑制度 的优越性 的基础上 ,通过与缓刑制 度发达 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的比较,对我 国大陆刑法 中缓刑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一些 建议与设想。 ・ 关键词 : 优越性 :适用制度 ;执行制度 ;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关键词刑罚制度现状缓刑问题作者简介:冉妮,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2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缓刑就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如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种。

我国存在两种主要方式,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但是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很少。

在我国适用缓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也制约着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因而,本文将从缓刑的立法现状,以及缓刑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来研究,共同探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适用的条件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极其严格,从相关法条中,大致可以归纳出适用缓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适用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了罪行不是很严重;其二,主观方面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着悔罪的表现。

我国的缓刑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监督社区矫正作者简介:叶灵猛,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6-02缓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当前社会中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

可以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被刑罚者的人格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比实体刑更具有优势,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适用逐渐增多,适用条件过于笼统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上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该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缓刑适用比例的增多。

据统计,我院2009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6%,2010年则上升为21%,2011年上升为23%,缓刑适用比例的上升,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造成缓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有一定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与罚金刑挂钩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盲目追求罚金刑,而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达国家及其缓刑制度立法比较完善, 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 相比较 而言, 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 虽有发展但仍相对滞
后, 司法适用也 不尽如 意。本 文试着 简要谈 谈我 国缓刑 制度及立 法的完善 。 关键词 缓刑 轻罪 刑罚
中图分 类号 : 9 4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规 定 , 国 《 法》 我 刑 中的 缓刑 是 指 , 判 机 关对 于 判 处拘 役 , 以下 有 行缓刑类型 。 审 3年 而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 的规定, 正在朝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 同缓刑的方向发展, 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 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是被发现判决宣 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缓刑考验期满, 原 而不能以缓刑表达围绕缓刑展开的整套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 。
不同层次建立我 国的缓刑制度。 对于缓刑适用条件, 可以规定犯罪人
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应该说缓刑这一概念, 只能代表一种事项 对我 国国情 , 当地 引进 国外一些具有先进司法理念的缓刑类型, 适 分
如果将有关缓刑 的整套 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用一个词汇来表达 , 那 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秩序 为适用缓刑 的实质性条件, 增加“ 犯罪 么它 的完整概念应该是“ 缓刑制度” 这一制度所包含的 内容, 。 至少应 人犯罪前的情况” 有矫正条件” 和“ 这两个判断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根 包括实体法制度, 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 。 国缓刑制度的特 点在于 据。同时对缓刑裁判采用科学 的量化评价方法。 我 对犯罪判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 , 但又在一定期 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 词 缓刑 缓刑 制度 监督 社 区矫 正
作 者简 介: 叶 灵猛 , 厦 门市同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缓刑, 作 为现代 意义上 的一种 刑 罚适 用制 度 , 为人 们提供 了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6 - 0 2
化 消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 在一 定条件下 , 比实体刑 更具有优 势 , 更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的 出台 , 未
能 体现刑 罚 的人 道性 和经济 性原 则。

成 年人犯 罪在 刑罚上更 应 予以重视 、 保护 , 但据 统计 , 2 0 0 9 年 我 院未成年 人判 处缓刑 占全 部缓刑 人员 的比例 为 1 9 . 8 %,而 2 0 1 0 年 未成年人所 占比例 为 1 8 . 4 %, 2 0 1 1 年 未成年人 所 占比例 则下降
断“ 适用缓 刑确 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 , 现 有法律及 其 司法 解释并 未 关考 察, 人 民群众 、 社会 团体进 行社 会监督 的执行 形式 。但实 践 作 进一步 规定 , 实 践中如何 适用缓刑 没有统 一、 具体 的标 准 , 这 就 中 , 公安机 关 由于 自身任务繁 重 , 人 力、 物力 、 财力等有 限, 以至 于
刑制 度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用 , 也取得 了一定 的社会 效果 , 它为推动 我 国法制 的发展 作 出 了积极 贡 献, 但
是, 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 实践中主观随惠I 陛j 皎大, 经验 不足 , 措施不当等, 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 与问题 , 本文 通过 对我 院近三 年有 关缓 刑数 据 的分析 , 拟 就缓刑 适用及 执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及 完善提 出 自己的看 法与建 议 。

浅析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法 学会 议上 , 正式通 过决 议 , 缓刑 作 为适用 于 一切 犯罪 的刑 罚 道 法官对 “ 将 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的标准 是如何 掌握 的 , 导致 有 的案件
制度 予 以推广0 此后 , 界各 国相 继采 用 。在我 国 , 。 世 缓刑 制度 虽 适 用缓刑 的社会 效果 不好 , 有可 能导 致其 他被 告人 上诉 。 还
告是 否具 有法 定从轻 情节 ( 自首 、 功 、 犯 、 如 立 从 未成 年人 ) 是 否 ,
1监 督考 察 的组 织 、 员 落实情 况较 差 。 安机 关 的性质 和 . 人 公 任 务, 定 了其 没有足 够 精力和 力量 来对缓 刑犯进 行有 效管 理和 决
退赃 或赔 偿受 害人损 失 、 否缴 纳 罚金 等作 为考 量 因素 。同 时, 是
然 在司 法实 践 中得 到较广 泛运 用 , 并取 得一 定 的社 会效 果 , 与 但
2 缺少 有效 监 督。 . 缓刑 适用 的决定权 在 于法 院 , 是法 院审 它
发 达 国家相 比 , 国刑法 缓刑 制度 还存 在不 少 缺 陷。 我 本文 试对 我 判 权的 一个 方面 。我 们知 道 , 何 权力 都应 当受到 有 效监 督 , 任 没 国缓刑适 用 的程序 要件 、 刑执 行 的缺 陷进 行分 析 , 缓 刑制度 有 监督 的权 力必然 导 致腐 败 。 实践 情况 看 , 缓 对 从 目前对 犯罪 分 子适 的 完善提 出建 议
改造等 客观 条件 的考虑 , 导致法 官在 考虑 对被 告人适 用缓 刑时 出 务重 , 力不 足 , 本 抽不 出专 门人 员 负责这 项工 作 。 警 根
现偏 差 。
2 缓 刑 的执行 流 于形 式 , 能发 挥缓 刑考验 作 用 。据调 查 , . 未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缓刑调研报告引言:缓刑是指对于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构成犯罪,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对其立即执行刑罚,而是暂时保持其判决的未执行状态,使被判刑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以期达到社会重建和再教育的目的。

缓刑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又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调研缓刑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1. 减轻司法负担:缓刑制度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降低监狱羁押压力,使有限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通过缓刑制度,犯罪分子有机会接受改造和再教育,以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3. 降低再次犯罪风险:缓刑制度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同时提供改造机会,以降低被判刑人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1. 缓刑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小、确有悔改表现或者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

2. 缓刑期限及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缓刑期限通常为1-3年,被判刑人在缓刑期内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接受教育、改造或劳动,不得再次犯罪等。

3. 缓刑效果评估:目前对缓刑制度的效果评估较少,有待进一步研究。

但从实践来看,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现存问题及建议1. 履行条件不明确:缓刑制度中的履行条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不同地区或法官对于缓刑的判断标准不一致。

建议明确缓刑的履行条件,提高司法公正性。

2. 缺乏年度评估机制:缓刑期满后对被缓刑人员进行评估的机制缺乏,无法判断其是否真正实现了改造。

建议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提高缓刑制度的效果。

3. 缓刑制度宣传不足:缓刑制度的宣传工作相对薄弱,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并不了解缓刑制度,无法充分利用改造机会。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目录目录 (1)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3)(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3)(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4)(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4)二、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4)(二)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4)(三)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4)(四)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对策 (5)(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5)(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5)(三)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 (5)(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6)(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6)四、结束语 (6)参考文献.....................................................6—7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引言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确认了缓刑制度。

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据新华社2002年5月17日报道,北京市房山区由法院牵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对缓刑、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

由公安派出所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缓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制。

可以从缓刑的含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适用和立法晚上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关键词:缓刑制度;刑法;立法一、缓刑制度的含义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1)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一、缓刑制度的概念及存在的意义缓刑制度是指在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罪行情节等因素,决定暂缓其刑罚执行,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给予被告人改造、教育和帮助的机会,并从刑罚中短暂透支了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罪刑制度。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对于保护罪犯的人权,同时又能保障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目前,国内缓刑制度在推行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比例偏小:“百罪之首”的贪污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某些罪名被排除在缓刑制度之外,且法院对缓刑的判定过于严格,导致缓刑的比例偏低;2、考验期过短: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但考验期过短,难以真正检验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造成缓刑失灵的可能;3、缺少社会支持机制:被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往往面临就业、教育、居住等诸多困境,但政府和社会并未提供足够的支持机制来帮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加剧被缓刑人员的二次犯罪率;4、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标准和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缓刑制度的公正性、统一性受到影响。

三、个人看法1、提高缓刑比例:在罪行性质和情节较轻,能够保证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缓刑比例,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加人性化地解决罪犯刑罚执行问题;2、延长考验期:将缓刑考验期充分延长,例如将考验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对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3、完善社会支持机制:在考验期内,可以为被缓刑人员提供一定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4、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缓刑判定标准和监管机制,提高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制定改革方案,以使缓刑制度更加适应社会和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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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内容提要: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缓刑制度特点适用完善缓刑最先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提出。

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于1870年在美国波士顿被采用。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

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缓刑制度的本质特点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法,是一种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

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①。

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

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

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是直接进行刑法执行,而是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的执行,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虽然轻于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

从而达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无需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

缓刑的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

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

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 1、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判处死刑为前提的;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劳动改造,进行考察,不予关押,而死缓则是将罪分子监禁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受原判刑罚限制有不同的期限,而死缓的期限法律则明确规定为二年;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或者不再执行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死缓期满以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缓刑与监外执行都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只适用于判处较轻刑罚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

适用范围比缓刑要广;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存在为条件,侧重考虑现实性。

缓刑则是以不致于危害社会为前提,更注重未来条件;3、执行的时间不同,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的变更执行方法,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4、法律后果不同,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后即恢复原执行方式,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才能撤销缓刑变更执行方法,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制度的意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我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集体体现,同时也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

缓刑制度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用不把他们关押监禁,不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置于社会进行监督改造,说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宽大政策。

这样,不但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还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的刑法人道主义精神,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得到了保障。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可能被实际执行刑罚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

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第三,缓刑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的与社会相融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脱离家庭和社会,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时期能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感受到家人及政府、周围群众更多的关心、热情的鼓励。

在这种健康而温暖的环境之下,更能使犯罪分子摆脱他们的负罪感,鼓起生活的勇气,坚定了其改过自新的信念,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本人和家庭、单位带来的不利影响,既可以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同时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更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使其与社会更好的相处,一定程度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第四,缓刑的适用能减少国家经济支出。

从经济角度看,刑罚执行也是一种经济投入,即国家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放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

而对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和监管人员的费用。

因此,缓刑具有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三.缓刑制度的适用缓刑的适用主体。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服从刑罚处罚的特点,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我国刑罚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

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

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范围。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

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的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

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犯罪情节是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

犯罪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

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

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

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

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

社会危害性是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

主要考虑犯罪分子将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消除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的适用,预测结果是否准确必须用实践来检验。

检验的过程就是缓刑执行的过程。

目前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测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一造成适用不均衡的现象。

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缓刑预测评价制度。

制定具体的预测量化标准。

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

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条件是相互联系、相辅相称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基础,社会危害性是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

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四.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缓刑制度,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缓执行制度,对于教育改造犯罪、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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