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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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
2职责
2.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防火防爆
4.1 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2894和中国石化《HSE标识规范》。
4.3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4.4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除。
4.5 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 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4.6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5设备管理
5.1 石油库和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5.2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5.3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5.4储罐及附件
5.4.1 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5.4.2 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5.4.3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5.4.4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4.5 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5.4.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5.4.7 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5.4.8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5.5 泵
5.5.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
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5.5.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5.5.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5.4 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5.5 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5.6管道
5.6.1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5.6.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6.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5.6.4 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6.5 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6.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5.6.7 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5.6.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5.7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6 电气管理
6.1 电气设置与管理
6.1.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6.1.2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6.1.3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6.1.4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6.1.5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6.2 电气运行管理
6.2.1 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6.2.2 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6.2.3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2.4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