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险一金的基数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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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五险一金的基数和缴费比例:
说明:2299为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也是单位所有人员统一的缴费标准
二、因为执行的是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并不算重,但如做到按实际工资缴费,用人单位负担过重,难于承受;劳动者也未必愿意。
三、社会保险的窘境:
就目前而言,五险一金存在的问题点有:
1.执行的缴费基数是当地最低基数而非实际工资
由此产生的争议有:
※有劳动者主张按实际工资补差额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由此产生的生育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
2.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作时间未缴纳保险
这是一个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的历史问题,涉及保险的补缴,但各地的补缴政策和涉及的时效规定可能有所不一
四、社会保险问题的责任方:
当我们讨论社会保险问题时,受到的声讨集中于用人单位,认真梳理一下1992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险政策,我们不得不承认,造成今日社会保险的问题的责任方有: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仅仅归咎于用人单位一方是有失公允的。
政府:
※养老保险双轨制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几倍的差异,使得参与企业养老保险体系的民众对于养老保险的前景并不看好
※退休年龄的延迟使得部分年轻人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政策的连贯性:由于政策的多变,使得民众产生一定的抵触和怨恨情绪
用人单位:
※不为员工缴纳或未全员缴纳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
劳动者:
※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放弃长远利益,面临利益时与企业对簿公堂
五、社会保险补缴:一个沉重的话题
社会保险补缴有二个方面:一是有未为员工缴纳的时段,二是未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目前最突出的还是第一个问题,应该说社会保险补缴成为很多企业的挥之不去的心病,劳动者彷徨、用人单位纠结、政府无奈。
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可见其中的复杂程度:
【案例】A单位女工B,2003年企业通知其参加社会保险,当时37周岁,按当时的政策,B到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当时的政策到了退休年龄是不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只能享受一次性约10,000元的退休待遇。B感觉不划算,于是不愿参保,而A单位也乐得省这笔钱,于是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达成了默契。10年后,当地的社会保险政策有了调整,可以向前补,也可以往后延续缴纳。于是B要求A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前10年的社会保险。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A单位为B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补缴了B 前10年的社会保险及滞纳金共80,000元左右。
从案例可以看出,当时的政策——领取退休待遇须有15年的缴费期,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员工对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助不感兴趣,因而普遍选择了放弃。10年后,社会保险可以往前补,也可以往后延,如果A单位为B向前补10年,到50周岁时,其缴费年限为13年,只要个人往后自费延缴二年即可享受退休待遇。
我曾经与这样的员工交流过,他们向我展示了真实的内心:当企业要求办理社会保险时,对退休待遇已经无望;但了解有可以补可以延的政策时,如同找到了救命稻草,红了眼地与用人单位拼刺刀了。目前社会保险补缴中这样的情形占多数且调解的难度很高。
因为这个案例,我与社会保险处的主管领导有过沟通,当年的政策不鼓励员工交社会保险,后面的政策则让员工有了补缴、延缴的冲动。在政府业务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个三角圈中,三方皆有过错,用人单位诚然是最大的责任者,无疑要承担该负的职责,哪么谁来为政策的多变承担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整个社会的责任,公平吗?
第二点:看一下2004-2013年10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最低基数)
以2004年度的缴费额2253为标准,复利计算满10年的连本带利总金额:以5%计为3495;以10%计为5312;以15%计为7926;
而现在社会保险补缴达8000-9000元/年,如此的金额超过了15%的复利,实在太高。
与很多同行曾就社会保险补缴问题进行过深度的探讨,咨询解决之道,我坦言:这是一个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皆有过错却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责任的结果。社会保险补缴是一个不揭——用人单位虚心,揭了——用人单位痛心、政府又不得不半遮半掩的伤疤;政府、用人单位都在小心翼翼地谨慎应对,但劳动者会时不时揭开即将愈合的伤疤,也许只有岁月和时间才是最好的镇痛剂。
社会保险,一个全社会的无奈的痛点,历时的遗留、现实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