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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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三限政策

三定三限政策

京国土市〔2007〕774号签发人:安家盛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市政府:目前,农村地区征地拆迁难度大、成本高、进度迟缓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影响全市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奥运工程和其他社会公益项目顺利实施的突出矛盾.在产业类、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方面,此问题更是成为影响房地产用地供应、住宅实物供应及产业类项目落地的核心问题.为保障全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奥运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为加快符合首都定位的各类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必须加大政策创新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化解上述各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突出矛盾,降低征地拆迁难度,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就上述各类工程、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特别是涉及征地范围内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供地政策及方式进行了认真研究。

在征求了部分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提出一些补充意见,以便更好解决当前一些急需解决,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定向安置房建设问题,具体意见为:一、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的总体原则针对上述各类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特别是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愿望、合法权益及长远生计问题,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此类定向安置房应本着”三定三限三结合”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一)三定1。

定性:此类定向安置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2。

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农(居)民安置使用;3。

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置的农(居)民的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即定向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0平方米掌握.(二)三限1.限户型:原则上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90/70"的相关标准;2.限价: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08年12月3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7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二○○九年元月十四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8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2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9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357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5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21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6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7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52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8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40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11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0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5]第47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09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1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京地发(地)[1994]第1号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不符1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281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用[2007]21号)替代15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京房地地字[1996]第256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房地产管理机构已变化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滞纳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98号与现行规定不符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9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873号)替代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法字[2000]36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6号与现行土地分类标准不符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2002]489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302号)替代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2]993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替代2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50号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京财政二[2007]823号)替代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3]22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出让合同》、《北京市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1023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热[2003]673号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4]1911号)替代3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管理的有关》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3]905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镇私房院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600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75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和《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替代3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3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宣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46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草皮生产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集 [2004]326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改进和完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3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全成本投资核算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试点项目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79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时进行权属调查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4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157号)替代4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及资料汇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储[2004]246号主要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征[2005]21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4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更正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512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4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的通知京国土用[2006]33号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46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403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47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确定砖瓦粘土矿和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地矿[1994]245号部分调整对象已消失;另有新规定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京房政字 [1993]第372号适用期已过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联乡镇企业的手续问题的答复》京房地权字[1997]第005号适用期已过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9]第746号选用期已过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适用期已过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南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中地价款收取标准的批复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37号适用期已过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质量统检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209号适用期已过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换发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2]516号适用期已过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08号适用期已过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粘土砖生产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47号适用期已过1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范围内砂石场关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成立局矿业权评估委员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812号适用期已过1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分类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547号适用期已过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京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209号适用期已过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京国土环[2004]133号适用期已过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2004]659号适用期已过1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产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50号适用期已过1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门头沟分局委托组建矿业执法队伍的请示的批复京国土人[2005]461号适用期已过2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热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热[2005]530号适用期已过2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706号适用期已过2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906号适用期已过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07]780号适用期已过2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近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 [2005]292号适用期已过2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的通知京国土环 [2007]153号适用期已过——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晰 权 能 明 确 权益 保 障 流转顺 畅 分 配 合 理 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建 设 城 乡 统

的 土 地 市 场 促 进 农村 经 济社会发 展 和 实 现城 乡 统 筹发 展


当前 本 市 正 在 加 快 发

展 都 市 型 现代 农业 需要 依 法 依 规流 转农 村集 体 土地 提 髙 土 地 利 用 的 效率 和 效益
、 、 、


现 状 解 决 土 地权属 争议 维 护 农 民 权 益 促 进 农 村社 会 和 谐稳 定


加 快推 进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记 发证 工 作 是 夯 实农 业 农 村 发 展 基 础 促 进
、 。
城 乡 统筹 发 展 的 迫 切 需 要
、 、 、
积极 推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确 权 登记 发证 有 利 于形 成 产 权 明



发 证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土 资发 〔


号 以 下 简称 通 知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农村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发 证 工 作 结 合本市 实 际 特提 出 以 下 意见




深 刻 领会 加 快推 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重要 意 义

情 况 本 着有利 于保 护 土地 权利 人 特 别 是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依 法 合 理 确 定权 属



积 极 调解 处 理 权 属 争 议 化 解社会矛盾 保 障社 会 和 谐 稳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国土函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国土函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3]国土函字第33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3)第3号专报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来文中对《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9条的理解意见。

所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就是指依法批准用地文件,“四至界线”也是指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

实地界线与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而面积不一致的,属于测量或计算误差造成的,可以按实地面积更正后确权。

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界线的土地,属于违法超占面积。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结束——。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5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1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1997-9-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3-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京地[1999]129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4京地[1999]130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5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6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2002-3-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7京国土房管征[2002]322号2002-4-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8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2002-8-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2002-8-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京国土房管出[2002]1121号2002-12-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应用方法的通知11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200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2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2003-2-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京国土房出[2003]187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14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15京国土房管监[2003]292号2003-4-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京国土房管集[2003]323号2003-4-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2003-7-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2003-7-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19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2003-7-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20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2003-8-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1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2003-8-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22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2003-1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3京国土房管监[2004]181号2004-2-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4京国土房管热[2004]300号2004-3-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25京国土房管集[2004]351号2004-4-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6京国土房管储[2004]387号2004-4-1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27京国土房管监[2004]418号2004-4-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8京国土房管权[2004]539号2004-5-17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9京国土房管环[2004]572号2004-5-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地质公园申报办法》的通知30京国土征[2004]39号2004-7-14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京国土征[2004]238号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32京国土征[2004]22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朝阳区部分)的通知33京国土征[2004]223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34京国土征[2004]22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丰台区部分)的通知35京国土征[2004]22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36京国土征[2004]226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37京国土征[2004]2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义区部分)的通知38京国土征[2004]228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39京国土征[2004]229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的通知40京国土征[2004]230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41京国土征[2004]231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门头沟区部分)的通知42京国土征[2004]23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密云县部分)的通知43京国土征[2004]23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怀柔区部分)的通知44京国土征[2004]23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45京国土征[2004]23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延庆县部分)的通知46京国土出[2004]478号2004-12-4关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47京国土矿[2005]192号2005-3-24关于调整开采矿产资源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48京国土籍[2005]207号2005-3-31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9京国土市[2005]3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50京国土法[2005]296号2005-5-16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1京国土市[2005]430号2005-6-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京国土用[2005]533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3京国土用[2005]534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54京国土市[2005]540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55京国土市[2005]541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流程示意图的通知56京国土监[2005]548号2005-8-2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57京国土矿[2005]744号2005-10-2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58京国土矿[2005]752号2005-10-31关于完善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的通知59京国土耕[2005]828号2005-1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京国土勘[2005]831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61京国土勘[2005]832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62京国土勘[2005]833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63京国土勘[2005]908号2005-12-30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64京国土监[2006]268号2006-1-6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察管理意见的通知》65京国土规[2006]115号2006-2-28北京市关于修改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法(试行)66京国土籍[2006]195号2006-4-7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67京国土热[2006]212号2006-4-17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68京国土监[2006]7号2006-5-12关于印发《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69京国土市[2006]290号2006-5-20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70京国土耕[2006]343号2006-6-20关于稳步推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意见71京国土法[2006]440号2006-7-18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72京国土耕[2006]583号2006-9-1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3京国土耕[2006]584号2006-9-18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4京国土耕[2006]585号2006-9-18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京国土征[2006]643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76京国土征[2006]656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77京国土勘[2006]702号2006-11-1关于印发《地热井勘查资料整理汇交及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78京国土耕[2006]746号2006-11-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79京国土耕[2006]768号2006-12-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整理技术导则》的通知802006-12-20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通知81京国土法[2007]96号2007-3-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82京国土耕[2007]108号2007-3-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83京国土法[2007]208号2007-4-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84京国土籍[2007]416号2007-6-22关于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85京国土矿[2007]530号2007-7-30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862007-8-8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87京国土耕[2007]568号2007-8-10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88京国土耕[2007]581号2007-8-1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89京国土市[2007]622号2007-8-30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京国土耕[2007]652号2007-9-6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国土市[2007]692号2007-9-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22007-9-12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成果国土部门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93京国土籍[2007]751号2007-9-2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4京国土籍[2007]768号2007-10-11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95京国土市[2007]774号2007-10-12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96京国土籍[2007]804号2007-10-1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97京国土市[2007]865号2007-11-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982007-12-20关于加强我市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99京国土征[2008]16号2008-1-7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0京国土籍函[2008]72号2008-1-22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01京国土法[2008]85号2008-2-26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102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2008-4-15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103京国土籍[2008]177号2008-4-21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104京国土市[2008]256号2008-6-2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5京国土矿[2008]284号2008-6-16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106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2008-6-24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意见107京国土法[2008]304号2008-6-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08京国土籍[2008]350号2008-7-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109京国土办[2008]364号2008-7-1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110京国土市[2008]102号2008-8-28关于对北京市符合458号文件的遗留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1京国土勘[2008]465号2008-9-5关于做好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112京国土热[2008]531号2008-10-15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113京国土征[2008]647号2008-12-1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京国土耕[2008]691号2008-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5京国土法[2009]49号2009-1-1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116京国土环[2009]77号2009-2-24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7京国土矿[2009]96号2009-3-3关于加强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118京国土籍[2009]245号2009-4-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119京国土籍[2009]259号2009-5-4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120京国土耕[2009]384号2009-6-22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121京国土籍[2009]604号2009-9-17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22京国土环[2009]770号2009-12-25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123京国土监[2009]795号2009-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京国土籍[2010]172号2010-4-23关于统一我市土地管理数据坐标系的通知125京国土籍[2010]174号2010-4-2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126京国土用[2010]222号2010-5-18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127京国土矿[2010]256号2010-5-3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京国土市[2010]336号2010-6-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整治后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9京国土勘[2010]289号2010-6-21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30京国土籍[2010]320号2010-7-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131京国土耕[2010]368号2010-8-1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132京国土籍[2010]394号2010-8-18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3京国土籍函[2010]1098号2010-8-20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34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0-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5京国土籍[2010]462号2010-9-19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1362010-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7京国土籍[2010]481号2010-10-12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8京国土籍[2010]489号2010-1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9京国土籍[2010]491号2010-10-19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40京国土用[2010]519号2010-11-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141京国土勘[2010]569号2010-11-2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42京国土籍[2010]591号2010-12-6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1432010-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144京国土调[2010]608号2010-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45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1号2010-12-31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146京国土勘[2011]19号2011-1-11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47京国土籍[2011]43号2011-1-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148京国土用[2011]63号2011-2-17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149京国土市[2011]82号2011-2-28关于下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150京国土监[2011]103号2011-3-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51京国土籍[2011]204号2011-5-10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52京国土调[2011]271号2011-6-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153京国土法[2011]349号2011-7-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154京国土法[2011]361号2011-7-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155京国土籍[2011]365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56京国土籍[2011]366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157京国土籍[2011]445号2011-9-19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8京国土籍函[2011]1024号2011-9-29关于自然人、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土地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59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5号2011-9-29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60京国土监[2011]564号2011-11-2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京国土登﹝2011﹞665号2011-12-27关于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土地登记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62京国土调[2011]629号2011-12-2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3京国土信[2011]632号2011-12-22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实行电子报盘的通知164京国土矿[2012]106号2012-2-29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的通知165京国土调[2012]109号2012-3-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大纲》(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6京国土监[2012]190号2012-4-1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区县、乡镇政府领导人暂行办法》的通知167京国土耕[2012]234号2012-5-3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168京国土籍[2012]266号2012-5-17关于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69京国土征[2012]282号2012-5-30关于代征绿地征转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70京国土法[2012]302号2012-6-7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171京农颁办发[2012]34号2012-6-8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的意见172京国土籍函[2012]694号2012-7-6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73京农颁办发[2012]53号2012-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174京国土利[2012]427号2012-8-24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175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2-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6京国土籍函[2012]931号2012-9-3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177京国土耕[2012]466号2012-9-17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178京国土征[2012]489号2012-9-27关于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179京国土用[2012]483号2012-9-25关于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土地划拨公示及划拨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80京国土籍函[2012]1126号2012-10-18关于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等土地权属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181市农颁办发[2012]63号2012-11-20关于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82京国土征[2012]565号2012-11-22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京国土法[2012]576号2012-11-29关于公布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三批)184京国土籍[2012]633号2012-12-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185京国土籍[2012]634号2012-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结束——。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04
•【字号】京政农函〔2016〕1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函
京政农函〔2016〕13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全市成果检查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施行日期】200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市地籍调查办公室:由我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

上述《意见》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的原则,可在我市日常土地登记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二00二年八月二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进度,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及地籍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一)北京市、区(县)及各区 (县)的权属登记和地籍调查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全局出发,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在城镇地籍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先行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并及时进行权属审核,以确保完成今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任务。

(二)区(县)局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7号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市农委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区县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不断完善《方案》和《办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精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合法有序流转,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顺利实施;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保障农村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地区基本建设顺利开展,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京国土籍【2009】219号)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近远郊区(县)分局:一段时间以来,市局陆续接到一些区(县)分局来电、来文,请求对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范围,以及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认真研究,就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一、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限是"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审批权限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凡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第七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已经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具体由区(县)国土分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国土局备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4号)执行,占用既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下列流程进行:1.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6)区(县)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海行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9月23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1日海淀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土地权利归属和进行土地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4号),此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属于对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做到应发尽发,对于确权范围内已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对原证书予以换发。

二、确权范围(一)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范围为: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

2.2010年1月1日后新增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在佛山召开

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在佛山召开
构 的代 表近 6 Z 参 加 了会 议 。 O.
这次会议 围绕贯彻 落实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加 强 国有农场土地使 用管理 的意见》 ( 国土资发 [0 8 0 号)精 2 0 ]2 2
神 ,交流工作经验 ,研 究布 置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加 强农 垦土地使 用管理重点工作。
李伟 国局长在会上作 了重要 讲话。他首先阐述 了 《 意见》 出台的背景和 重要 意义 , 求以贯彻 落实 《 要 意见》 为契机 ,着
平均水平 高 出5 %。用 现代物 质条件 装 多万吨 ,且缺 口逐年增大 ,而我 国宜胶 洁 、管理 民主”的新农场 。垦 区科 学规 0
备农业 ,开展 全 国甘蔗机械 化试验 ,实 区又十分 紧缺 。为更好地 落实 国家关于 划 了富有农场特 色的社 区蓝 图,推 进了
现全程机械化 ,被誉为 “ 国甘蔗生 产 促进天然橡胶 产业发展的意 见和农业部 职 工安居工程和 农场小城镇建设 。三年 中
二等奖 。引进 计算机程控技 术 ,使机制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 天 然 橡 胶 国 内 年 消 费 发 展 ,又 注 重 构 建 和 谐 垦 区 , 建 设 “ 生
糖 日榨能 力提 高6 ",人均产糖 比国内 量 超 过 2 0 吨 而 国 产 橡 胶 仅 能 提 供 5 产发展 、生活富 裕 、场风文 明、场 容整 0o / 0万 0
( 文 系广 东 省农 垦 总局局 长赖 诗 本
源 ,开发 国内外两个 市场 ,保障 国内产 义新农场 。新农场建设 必须以现代 农业 仁为 ( ( 广东农垦现代农 业发展研究 一 业和供给 安全 ,才能提 高农业 国际竞争 为重要 的产业支撑 。垦 区提出 “ 打造产 书所做 的序言) 力 。天然 橡胶是我 国的重要工业 原料 和 业 集 团 , 建 设 现 代 农 业 ,构 建 和 谐 垦 战略资源 ,随着我 国工业特 别是 汽车 工 区” 的发 展 目标 ,既从产 业支柱上谋 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京政发(199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及经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3号各相关单位:当前,我区一些村存在“土地承包确权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开展新一轮确权工作”“土地出租期限超出法定最高期限”“因地上附着物补偿约定不明确致使土地实际经营权不能及时收归集体”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理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土地承包确权、土地经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城市化新形势,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地区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一)总体要求。

自2004年实施土地确权以来,我区积极推行以“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农户土地承包权。

随着核心区建设的逐步深入开展,我区于2010年明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应统一实行“确权确利”,并于2012年明确全区农用地统一实行“确权确利”。

当前,海淀作为首都中心城区的定位,为我区开展农村各项工作确立了根本指针,各镇、村开展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要严格实行“确权确利”。

整村土地承包确权合同到期、应确权而未确权的,必须尽快以“确权确利”方式开展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今后在确权期限届满之前,要提早开展相关工作,防止出现确权空白的情形。

(二)“确权确利”的内涵。

确权确利,指集体经济组织将“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耕地等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全部农用地的承包权,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签订确权确利合同在农用地与农户之间依法建立土地承包对应关系,通过落实确利收益保护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其实质是“确权确股”,不划定农户承包地四至范围。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土资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33号文件”)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总体不高,有的还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与中央提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垦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是农垦建设现代农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

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

这对于国有农场制止非法侵占、蚕食其土地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土地权益,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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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籍…2010‟49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
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和标准,支持农场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国有农场用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各分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述北京市农垦系统国营农场是指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及其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从首农集团(包括原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北京市三元集团公司时期)整建制移交地方或独立出来的国有农场。

二、确权登记主体
(一)首农集团直接管理的土地以首农集团为主体进行登记,其他土地原则上登记到其二级单位名下。

但国有农场范围内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使用现状为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首农集团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三、地类(土地用途)认定原则
(一)国有农场内部的各类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的要求进行调查。

(二)宗地的设定原则
1.国有农场内部的建设用地,具体用途不同且可以明确地类界线的,按照二级地类标准单独设定宗地;界线难以划分的,设为一宗地并按照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2.国有农场内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设为一宗地,登记发证时应注明详细的各地类面积。

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
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建设用地用途认定
1.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证载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2.没有房产证,但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批准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3.没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四)畜禽养殖用地分类认定
国有农场内从事奶牛、猪、鸡、鸭等畜禽养殖生产的规模化育种场、养殖场所占土地,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地类:
1.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附属绿化隔离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进行认定;
2.畜禽养殖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等附属设施,已形成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其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四、尚未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原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
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或权属界线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3.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实行场乡(社)合并或以场带乡(社),后来场乡分开的,原则上按场乡分开时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签订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由双方协商予以退还。

(四)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越界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

五、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变更登记问题
(一)已经登记到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元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名下的国有农场应变更登记
到首农集团名下。

(二)首农集团所属的二级单位已经登记发证,但单位名称已变化的,按新的单位名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已经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原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用途等证载内容填写不规范、不明确的,应当在土地变更登记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更改、更正。

(四)房屋土地登记主体名称不一致的,土地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单位名称变化沿革情况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应当在土地变更登记后依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使用权类型认定问题
(一)未利用地、农用地的使用权类型认定
国有农场内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登记发证时,“使用权类型”一栏暂不填写。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认定
1.未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建设用地
按照我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凡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实施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农场,可按划拨方式进行初始登记。

2.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建设用地
(1)按照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臵的意
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2号)的规定,已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项目,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变更后的企业名下,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在划拨保留期限届满前,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国有农场内部的单位职工住宅,住房尚未进行销售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有农场,单独划定宗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但已经单独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国有农场内部的职工住宅,住房已经销售或部分销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籍调查时单独划出并在地籍调查表上予以注明,暂不发证,待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有关规定出台后再依法进行处理。

(3)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现状项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4)其他现状项目,在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七、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一)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由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出发,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程序和有关土地确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协调解决。

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争议问题,可将争议范围单独划出,先将无争议的宗地进行登记发证。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垦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意见
抄送:市登记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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