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再保险 (2)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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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保险责任
①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确定每个风险 单位的自留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在保险的方式分 散出去;
②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
③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3.扩大承保能力
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希望承保业务量尽可能 地多,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条件的限制, 尤其为资本金和公积金等制约。但由于业务量的 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 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 力。
“9·11”恐怖袭击事件,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美 元。
这样大的损失,如果要一个保险人来履行全部赔 偿责任,必然导致财务上的困难,甚至迫使其破 产倒闭。即使在有再保险的情况下,“9·11”恐怖 袭击事件仍然使一批保险公司(含再保险公司) 倒闭或陷入财政困难。
二、再保险的发展
(一)再保险的发展简史
D 800 8
0 160 1.6 0 640 6.4 0
E 1 10 0 200 2 000
总 3 30 30 600 6 计 000
0 800 8
0
6
2 24 24
400
(二)溢额再保险
1.溢额再保险概述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 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 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 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 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 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 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 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 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 而变动。
பைடு நூலகம்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 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 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 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 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向付费的,即投保 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是 个双向的机制:原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 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 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 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
1.分散风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机 制。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的数量越大,风险 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 当某类业务承保标的中有少量保险金额特别高时, 将使这类业务的稳定性变坏。但通过再保险,可将 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转移出去,使自留的同类业 务保额均衡化。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 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 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 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 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要办理再保险或 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 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 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因此,此类合同较受分出 人欢迎而不太受分入人欢迎。
第七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2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7.3 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式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案例01:1979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 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 33,000万美元;
两伊战争中扣留船只70余艘的赔款共40,000万 美元;
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客机失事, 机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10,000多万美元。
成数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再保险的人数一般 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 但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 50%之间,这通常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要求。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固定的比 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 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 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 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这个最高责 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4.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 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 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 基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 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 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 基金。
四、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2.原保险合同失效,再保险合同也同时 失效; 3.订立再保险合同时也须遵循最大诚信 原则。
三、按实施方式划分
1.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
行的再保险。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再 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 定》,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的法定分保业务, 由中国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强制要求国内保险公 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的20%在国内办理分保。2001年12月加入WTO, 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我国的20%的强制再保险 比例从2002年起以每年5%的速度减少,直至 2006年彻底取消强制再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 是保险人,即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 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 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 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 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表3-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总额100%
自留20%
分出80%

保险 保费 赔款 自留额 保费 自负 分保 分保 摊回
金额
赔款 额 费 赔款
A 200 2
0
40 0.4 0 160 1.6 0
B 400 4 10 80 0.8 2 320 3.2 8
C 600 6 20 120 1.2 4 480 4.8 16
4.巨额风险的不断增加,是现代再保险蓬勃发展的重 要因素之一。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再保险市场有伦 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四大市场。
世界再保险公司排名(2001)
(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1.自从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以来至新中国 成立以前,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外 商的控制与支配,中国的民族保险公司主要依赖 外商保险公司办理分保。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太 阳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政务院规定,国 内保险业务本身可以大面积平衡,不办理再保险; 国外保险业务由于涉及外汇补偿且风险比较集中, 须办理再保险且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 3.1979年以后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再保险业务也获得较 大发展。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 国惟一的专业再保险集团公司。
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示意图
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
分摊损失赔款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分保佣金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五、有关再保险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 保险公司 对 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 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例1: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 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 为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则合同双方的 责任分配如表3-1
表3-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
保险金额 800 000
自留部分 45%
360 000
分出部分 55%
440 000
其他 0
2.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又叫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 司和分入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 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 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 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 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合同再保险对当事 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2 000 000 900 000 1 100 000
0
5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0
6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1 000 000
2.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假定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 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 000万美元,分出公司的自 留额为20%,即200万美元,分出部分为80%,即800万美 元。这个总的分保额要分别分给若干家甚至数十家保险公 司或再保险公司。因此,每一家接受公司所接受的责任为1 000万美元中的一定百分比率。例如,甲公司接受5%,为 5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10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 15%,为150万美元,等等。有时合同以分出总额作为 100%来确定接受公司承担的责任。如本例分出总额为800 万美元,甲公司接受5%为4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 8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15%为120万美元,等等。一旦各 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 分比率来计算。
1.再保险大约于14世纪萌芽于海上保险。
2.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中叶,英国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发 展。1666年伦敦大火后,火灾保险开始深入人心,城 市重建时因保额增加,对再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
3.18世纪后期,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国际贸易的发 展,工商业不断更新扩充生产设备,投保标的的财 产价值大增,保险金额逐渐增大。保险公司需要再 保险。
2.自愿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 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 种再保险方式。自愿再保险的意义在于“自愿”。对于再 保险的分出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在整个购买再保险 的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主要是: (1)对已承保的风险 责任是自留还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2)对自留额大小的确 定以及对分出业务量大小的确定是自主的;(3)对于采用何 种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4)对选择哪一家保 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5)对分 保条件的商订是自主的。当然,从再保险的接受公司来说, “自愿”意味着不仅可以自主选择客户,而且在上述相关 方面也是自主的。
第二节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再保险 分类
按分保 安排方式
按分保责任
按实施方式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 商业再保险
一、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
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 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 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临时 再保险的本质在于,对于某一危险,保险人是否 要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 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 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 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根据危险的性质,本身 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 行决定。
二、按分保责任划分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 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 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 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 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 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 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 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非比例再保 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两 种。前者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自负赔款限 额,接受公司仅承担超过自负赔款限额后的全部 或部分赔款;后者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年 度自负赔付率,接受公司只承担超过该赔付率以 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
第三节 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三种:成数再保险、溢额再 保险、成数溢额再保险。 (一) 成数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 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成数)分给再保险人 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 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 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比率 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 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 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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