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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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与忻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曹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一、题目。

中国公民甲某,1990年与妻子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1996年,甲某去美国留学,之后一直未归。

2002年乙某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甲某离婚,并主张儿子丙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某在美国法院起诉,请求美国法院判决他与乙某离婚,并主张对儿子丙的探视权。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法院需要确定若干问题的法律性质以便确定准据法。

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于甲某在美国的起诉行为,在中国法下是视为对管辖权的积极争夺还是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规避行为?(1)这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______问题。

(识别问题)(2)识别的依据通常有哪些?(解析:识别的依据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等。

法院地法说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依据,即按照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认为应根据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但该学说在逻辑上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识别应基于建立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种学说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3)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依据法院地法(中国法)进行识别,你认为可能会得出什么结论?(解析:如果依据中国法,可能会考虑到甲某出国多年未归,且乙某已在中国法院起诉,甲某再在美国起诉可能被视为有规避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嫌疑。

因为中国法院对于本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甲某这种行为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对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定,更倾向于管辖权规避行为。

但这只是一种基于一般情况的分析,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更多细节,例如甲某在美国起诉是否存在特殊合理的理由等。

)。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总汇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总汇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赌场。

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

开设赌场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赌场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

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

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合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附答案)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教学提纲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教学提纲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 自考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汇总

国际私法 自考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汇总

2008.04全国41.F国布朗特先生于1995年10月,与我国西北某企业签订合同,联合开发新疆某地天然气资源。

合同约定以F国法律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后因布朗特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新疆某法院。

布朗特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自己在签订合同才刚满19岁,按F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1)布朗特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为什么?42.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甲某回中国大陆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故于上海,未留任何遗嘱,甲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有一栋住房,两家商铺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41.(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依其属人法。

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大多数国家规定,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商业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因而,本案中布朗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一般说来,涉外合同的效力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面,我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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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

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题: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法律规避案例8: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问题:本案中法院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其合理性从被规避的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你认为如何?外国法的查明案例9: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案例10: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

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

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

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案例11: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

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斯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题:1.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案例12:中国公民某、某与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科的医学著作,由中国某科技用中文出版,合署了3人的。

后来,某与某将该书译成英文,由中国某转让给英国某在英国出版。

某、某在将书稿交给;中国国时,在书稿上未署国作者金某的。

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

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被国作者金某发现,并找到英国,英国称此稿系中国转让,署名中没有国金某的名字。

金某遂来中国状告中国某科技侵权。

问题: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2.金某是国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发表而给予其国民待遇,使其取得了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案例13: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案例14: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

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

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

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

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

问题:问题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案例15: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

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

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

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问题: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1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案例17:原告A(妻子)与被告B(丈夫)于1918年在甲国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了15年,其间养育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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