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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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题
1.法律权利(南京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权利(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具体地讲:
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
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法律义务(北化工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
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地讲:
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
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3.应有权利(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习惯权利(浙大2004年研)
答: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5.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中南财大2005、2003年研)
相关试题:对世权利和义务(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含义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两者的主要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
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
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
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6.原有权利(厦门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第一性权利(南航2015年研)
答: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
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7.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武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第二性义务(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南京理工2011年研;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中财2007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浙大2000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论述题,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④法律权利的实现是以法律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同时法律义务履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权利。
2.简述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华侨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权利本位(概念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
(2)简述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
(3)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有哪些基本特征?(南京师大2006年研)
(4)简述“法本位”争论中的“权利本位说”的基本语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年研)答: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
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包括: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
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