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证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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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税务稽查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法公正和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

而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是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将就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谈论。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到税收法律、税务管理、会计审计等多个领域。

在这个过程中,稽查人员需要依法获取相关的证据,以支持他们的稽查结论和决策。

首先,依法收集证据要求稽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执法活动需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稽查人员应当尊重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整个稽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循合理、合法的手段。

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活动时,可以通过纳税人的报告、会计账簿、银行凭证等渠道收集证据。

同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调查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相关方,以获取更全面的证据。

然而,稽查人员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传唤、非法监查等,以免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税务稽查是为了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和遏制税收违法行为,因此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真实可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据的获取和提取,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另外,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第四,依法运用证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

收集到的证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和判断,并在税务稽查结论中进行合理运用。

税务稽查是为了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使用证据是确保税务稽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稽查人员应当准确掌握各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循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确保运用证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税务稽查要点

税务稽查要点

税务稽查要点第一篇:税务稽查要点税务稽查要点---点点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大全五篇)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大全五篇)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大全五篇)第一篇: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税务稽查公布随机抽查清单,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2017-11-25 建筑业营改增中心一、抽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

二、抽查对象除上级督办交办、内外部单位移交、涉及协查举报或其他有明确税收违法犯罪线索需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抽查方式(一)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的方式随机选取检查对象;(二)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采取随机选派或通过竞标形式确定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内容税务稽查对象近三年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检查所属期。

五、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市级和区级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 01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0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03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04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05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06 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07 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08 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09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因为它直接决定了税务稽查的结果和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步骤。

1. 查阅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来获取首要的证据。

税务档案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报税材料、纳税通知书等文件,而账簿记录则包括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

通过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和记录,稽查人员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税务情况,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

2. 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税务稽查人员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以获取关键证据。

这包括对纳税人的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观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设备设施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经营等情况。

此外,还可以对纳税人的库房、车间、仓库等进行检查,确认所申报的存货、资产和报税情况的真实性。

3. 联系相关机构和个人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联系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例如,他们可以联系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了解纳税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虚报或避税行为。

此外,还可以联系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获取与纳税人有关的财务信息或法律文件,以进一步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规。

4. 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采用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的方法,以支持证据的收集。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记录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稽查人员获取目击者证词或其他相关证据。

数据分析则通过对大量的纳税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找出异常情况和突出问题,从而引导进一步的核查和稽查工作。

5. 采集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采集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例如电子账簿、电子邮件、办公软件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更直接、更可靠的证据,同时也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税务稽查八种证据的收集方法

税务稽查八种证据的收集方法

税务稽查八种证据的收集方法税务稽查作为税务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税务稽查人员需要采集充分、准确的证据。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常见的证据包括:票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外部观察、询问笔录、报关单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本文将围绕这八种证据,介绍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方法与技巧。

首先,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重视票证的收集。

票证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凭证,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

在收集票证时,应按照税法的要求,要求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发票,并核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其次,账簿是税务稽查人员另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账簿,了解其经营活动的过程与情况。

在收集账簿时,应注意核对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与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

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查明纳税人财务情况的重要依据。

在收集报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核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与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从中找出差异和问题。

电子数据在现代社会几乎无处不在,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之一。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访问纳税人的电脑系统,获取与纳税人经济活动相关的数据。

在收集电子数据时,稽查人员应选择可信、可行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证据,税务稽查人员还可以借助外部观察来获取证据。

外部观察是指通过实地踏勘、调查勘验等方式,观察纳税人的经营环境、设备设施情况以及经营行为等。

在进行外部观察时,稽查人员应注意到要收集具体而准确的相关细节,使之成为证据链中的一环。

另外,询问笔录也是税务稽查中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向纳税人或者其他相关方面询问相关问题,并将其记录在笔录中。

在进行询问时,应注意掌握询问者的技巧,以便获取准确的信息。

此外,报关单证也为税务稽查提供重要的证据。

报关单证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核算和征收关税的重要文件。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证据收集和处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正确的处理技巧能够帮助稽查人员更快、更准确地了解被查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稽查的效果和准确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分类在税务稽查案件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虚假发票、账目不符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但与违法行为间存在某种关联的证据,如财务异常、资金流向不明等。

在收集证据时,稽查人员应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为案件查证提供有力依据。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的技巧1.依法采取措施:稽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调取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信息等。

同时,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寻找线索:稽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寻找相关线索。

可以通过对账簿、发票、凭证等财务信息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痕迹,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取证。

3.有效调查讯问: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以通过讯问涉案人员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在讯问时,应注重技巧和方法,采取得当的态度和方式,从而更好地获取有效证据。

4.技术手段辅助: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数据分析软件等技术手段辅助证据收集。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证据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处理的技巧1.确保证据完整:稽查人员在处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的遗漏和篡改。

可以通过制作证据清单、打印电子数据等方式,规范证据的保存和处理流程。

2.鉴别证据可信度:在证据处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判断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分析证据关联性:稽查人员在处理证据时,应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构建证据链。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处理是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查证力度和结论的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以期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是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查证的重要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包括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

1. 书面证据的收集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积极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凭证、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等。

在收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重要证据或收集虚假证据。

2. 实物证据的收集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理现象。

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注重现场勘查和物品保全。

现场勘查可以帮助稽查人员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和情况,进一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物品保全则是确保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收集的技巧证据收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稽查人员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以提高证据的采集效率和质量。

1. 了解案件背景在开始证据收集之前,稽查人员应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信息。

这包括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涉及的税种和税务政策等。

通过了解案件背景,稽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避免盲目和不必要的工作。

2. 确定证据的关键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确定证据的关键点,即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或证明其无罪。

确定关键点后,稽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查证力度。

3. 保护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可信度是评判证据价值的重要标准。

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可信度。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如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与纳税人的口供相符等。

稽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稽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稽查工作的几个要点一、不要“瞎”查,稽查要有针对性。

首先,我们的稽查中队应该对辖区内各种车辆的分布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解、熟悉,上路稽查时不能毫无目的和无针对性,如果仅凭“瞎猫碰上死耗子”的运气,大多数情况下稽查效果往往不佳。

因此,我们各稽查中队可以在平时空闲、雨天时,在辖区内进行巡查,时刻掌握违章车辆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稽查活动,这样就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无用功”。

二、不要粗心,认真稽查会出效果。

首先,不要将上路稽查车当成坐车旅游,一路走马观花,与违章车辆擦身而过,多检查车辆总会有新的发现,这一点,许多稽查老同志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年青的稽查同志学习,他们的工作总是孜孜孜不倦,所以稽查效果很明显;这里,我需要提醒我们的稽查中队的驾驶员,你们的灵活应变,往往都能查获住不少涉嫌违章车辆。

其次,在检查车辆时,粗枝大叶,工作不细心,只注重有无道路运输管理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能将该车的各类证件、手续和车辆型号进行一一核对,有无转让替代等其他违规行为,如假道路运输证、车辆改装以及行驶证过户没有过户道路运输证等。

三、不要野蛮执法,要注重规范用语。

在上路稽查查时,语言不文明、行动不规范是稽查工作的大忌;该亮证时不亮证、该敬礼时不敬礼,出口成“脏”、在车主面前不是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而是盛气凌人;对“不配合”的车主拉拉扯扯、动手动脚等。

这不仅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而且往往容易激化征缴双方的矛盾,造成执法受阻或执法被围攻等恶性事件,丢尽颜面。

所以,在我们一些稽查队员进行稽查时,一定要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如“口头禅”一定要改掉,平时,队里的同事要提醒一下,不能让一些违章驾驶员抓住“把柄”,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不要强硬对待车主,处罚需要灵活性。

一是在对违法车主作出行政处罚时,过于死板,不能充分听取车主的陈述和申辩,不能结合车主家庭、经济和违法程度等实际,不讲求稽查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过硬”处罚,不能因时、因势而异。

税务稽查的会计凭证的检查及账簿的检查

税务稽查的会计凭证的检查及账簿的检查

税务稽查的会计凭证的检查及账簿的检查标题:税务稽查的会计凭证的检查及账簿的检查引言概述: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情况进行审查的一种手段,其中会计凭证的检查和账簿的检查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会计凭证的检查和账簿的检查两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介绍税务稽查中对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检查要点。

一、会计凭证的检查1.1 凭证的真实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核查企业的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

1.2 凭证的合规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检查凭证的开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凭证的格式、内容、税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1.3 凭证的及时性:税务稽查人员会关注企业凭证的开具时间是否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相符,以确保凭证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二、账簿的检查2.1 账簿的完整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检查企业的账簿是否完整,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是否齐全。

2.2 账簿的真实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核对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包括收支明细、账目分类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3 账簿的合规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检查企业账簿的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准则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制度的检查3.1 会计政策的合规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检查企业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会计政策的制定、执行是否合规。

3.2 会计制度的规范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检查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规范,包括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3.3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核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是否反映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四、税务处理的检查4.1 税务申报的准确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核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表是否准确,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2 税务优惠的合规性:税务稽查人员会检查企业是否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款、税收抵免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3 税务处理的及时性:税务稽查人员会关注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及时,包括税款缴纳、税务申报等是否按时完成。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和形形色色的行政相对人,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更需要练就一定的稽查技巧。

但是,在稽查实践中,仅凭技巧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学会提取和固定证据。

本文仅就以上两点进行一些探讨。

一、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稽查技巧稽查技巧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具体的稽查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或具备的本领。

以及运用这些手段或本领,快速、灵活和准确地查清事实的窍门。

在稽查工作实践中,我们的稽查工作应根据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不同的稽查技、战法,采用不同的稽查技巧。

根据我的实践,大体归结为四句话:“胆大心细多思考、多点出击勤观察、以小见大扩战果、分析思路要清晰”。

胆大心细多思考。

就是在稽查检查过程中,要腰杆硬、底气足。

首先,要运用法律武器排除干扰,在亮明执法证件的同时,要告知相对人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的义务。

这是我们“大胆”的基础和后盾。

但在查办案件时,也要“心细”,心细是我们发现问题,查出事实真相的必备素质,在检查中,要像“过筛子”一样仔细过滤,找出疑点。

例如:在查办某企业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制造医疗仪器案件中,相对人一直不承认其违法事实,在企业的销售明细账中,也查不出其销售记录,我们在仔细思考后,从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入手,查其原材料采购记录,在其原始凭证中找到了其仪器面板加工、印制电路板加工发票和零部件采购记录,后又查其发运单据和记录,证明其生产和发货的事实,而且生产的仪器也已发至用户单位,虽然其尚未开具销售发票,但在这一系列证据锁链的支持下,相对人最后不得不承认了其无证生产制造的违法事实。

多点出击勤观察。

就是在稽查检查过程中,不要把眼光仅仅集中在“一点”上,要把视野扩大,要多点出击,令相对人猝不及防,这样,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如:在查办某企业伪造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案件中,我们不是就事论事,仅仅控制其拆改包装的现场,而是通过观察企业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及现场各有关人员的语言和表情,从现场发现的退场单入手,很快将视野扩大到企业的生产部办公室,品管部办公室,销售部办公室,计算机中心机房等处,迅速从各点找出相关凭证和台帐,一一排查,从企业“退场单”、“检验记录表”、“进、销、存报表”等凭证和台帐中找出证据,并将其互相锁定,从而证明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在税收领域,税务稽查是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并准确申报纳税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对于发现税务违法行为以及税务争议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税务稽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稽查过程公正、严谨的关键一环。

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够在税务争议解决中被承认,否则会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侵害。

二、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稽查人员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适用性原则: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与税务稽查的对象和目的相适应,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3. 客观性原则:证据必须准确、真实、客观,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4. 守信原则:稽查机关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不当泄露和滥用。

三、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方法1. 合法获取:稽查人员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搜索证、扣押证等相应的执法手续,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审查真实性:对于税务稽查获取的证据,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调阅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3. 比对一致性:将所掌握的证据与相关资料相比对,确保证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如有疑问,可以通过向纳税人索取相关文件进行核实。

4. 规范记录:在稽查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保存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处理非法证据的方法如果发现所获取的证据存在非法性,稽查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能将其作为稽查结论的依据。

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同时,稽查机关应当对于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进行追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目录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二、稽查证据的属性及证明对象三、稽查证据的证明要求四、稽查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技巧五、稽查证据的实务分析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概述证据的分类是与证据的种类相对的概念。

在论及两个概念的区别时,大致可以归纳为: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例如物证、人证、书证等等;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学理上对诉讼中的各种证据所作的类别划分。

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有资格作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对证据类别所作的理论解释(而非法律规定)。

这样的表述易于造成证据的分类远不如证据的种类那样重要的误解。

证据的分类虽然只是对证据类别的学理上的逻辑上的划分,公安司法人员在定案时不得以证据分类概念在法律文书中作为“依据”来使用(如,不得在判决书中行文“本院依据某某‘原始证据’对争讼事实作出如下认定……”),统观诉讼证明的全过程亦不难发现:证据分类理论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某案已经搜集到若干物证和书证,但书证大多为传来证据,其证明力由于受到其来源历经复制的限制,故司法人员即可能将其予以排除;该案判决时则可能在法律文书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完全没有书证这一类别。

可见:虽然证据分类最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不能在法律文书中作为裁决依据而显形),但是证据分类理论对证据的取舍、判断、确定却起着证据的种类根本不具备的作用。

(二)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对专家意见的认识,属证人证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属于证人证言性质)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税务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会计账簿、税务处罚决定书等。

稽查检查要点

稽查检查要点

检查要点一、查无证经营行为。

这里讲的无证经营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无证,具体讲是指那些无资质经营药品的个人,为了把手中的药品销售给药店或医疗机构,假借合法药品批发企业的名义向终端销售药品(甚至有的假冒批发企业私自制做随货通行单)。

表现形式为:批发企业提供证照、票据、发票,个人给批发企业一定比例的金钱回报。

现在这种现象在齐市地区不为少见,是当前检查的重点也是难点。

在行内称为“走票”。

一般情况下,在县城内检查时也可能发现线索,但如果没有市局的大力支持配合无法查实。

“走票”经营药品涉及的违法问题:一是药品生产厂家为无证药贩提供药品,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对违反者应依照该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

二是药贩(推销药品的个人)无证经营药品,其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三是药品批发公司为无证药贩提供证照、票据,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对违反者应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罚。

这应该是市局处罚的重点,齐市有的批发企业好像专门做这种生意。

四是药店或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应对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进行处罚,这是县局(市内的药店也应该有此种现象)处罚的重点。

二、查非法渠道进货。

除一般意义上的非法渠道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的药品是从专门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公司购进的,属于非法渠道。

2、有的厂家代理商不但销售本企业的药品,同时还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对代理商讲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购进单位而言,则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查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假药论处)。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这就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有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检查人员对案件负责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收集好证据达到精细化,是支撑案件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稽查证据也就成为维系稽查执法威严的所在。

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而税务稽查中的税收违法证据,就是用以证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的各种真实的、具体的、形式符合规定的事实材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规定,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居此,税务机关用计算机软件查账采集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在整理这些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

因此,税收违法证据问题,是税务检查实施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通常所说的税收违法证据问题,实际就是税收违法证据的收集问题。

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税收违法证据,据以查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课题。

以下是本人对如何收集好税务稽查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稽查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税务稽查活动的许多内容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在稽查过程中收集稽查证据必须做到:1、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为了保证一切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员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和环境,防止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的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法律上对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取得反映涉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2、广泛、切实的依据群众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这是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2.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取得(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稽查证据要点

稽查证据要点

第一章税务稽查证据一、知识点归集1* .证据的特征: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3**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

5•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6•视听材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7.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8.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9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

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

10*.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1*.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2*.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3.原始证据,即第一手的真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

14*** .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15*** .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16***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

17***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有关税务稽查证据及其分类的论述

有关税务稽查证据及其分类的论述

有关税务稽查证据及其分类的论述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手段,旨在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对于保护税收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征税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税务稽查证据及其分类进行论述。

首先,税务稽查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材料或信息。

税务稽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意味着证据必须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数据,而非主观臆断。

真实性要求证据不能被伪造、篡改或歪曲。

合法性则意味着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个人隐私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稽查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如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记录等。

直接证据具有明确性和确凿性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或推定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能够通过推理推定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

例如,通过对纳税人生活消费水平和资产增长情况的分析,可以推定其存在隐匿收入或虚报资产等违法行为。

此外,税务稽查证据还可以按照其来源和形式进行分类。

按照来源可以分为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是指税务机关自行获取的证据,如纳税人的申报材料、会计账册等。

外部证据是指税务机关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证据,如银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

按照形式可以分为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

书面证据包括纸质文件和书面报告等,而电子证据则是通过电子设备获取的证据,如电子数据、短信记录等。

对于税务稽查证据的认定和采信,需要遵守法定证据规则。

法定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法规对证据的适用和采信原则。

我国税务稽查证据的认定和采信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税务机关在稽查活动中的证据收集、审核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税务稽查证据的分类和运用对于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至关重要。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与证据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与证据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与证据税务稽查是维护国家财政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申报资料的审查与核实,税务稽查机关能够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为了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基本方法与证据,以提高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效率和查办质量。

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数据分析、现场核查、会计核算、调查取证以及风险管理。

首先,数据分析是税务稽查的基础。

稽查人员需要通过对纳税人历史纳税数据的比对与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线索,确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数据分析可以通过建立税务稽查专用的数据库,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寻找与纳税人申报数据不符或者异常的数据痕迹,提高稽查的精准度和目标性。

其次,现场核查是稽查的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走访、查验账簿和凭证等方式,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场核查时,稽查人员需要注重与纳税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经营状况、税收管理体系、内部控制等。

同时,稽查人员还需要对纳税人的办公场所、生产流程、库存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确保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会计核算与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

稽查人员需要通过查核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发票、银行流水等财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和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比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实际经营情况,查找异常账目、套账行为以及收入隐匿等违法违规行为。

稽查人员还可以通过询问、调阅相关资料、查验银行卡等手段,获取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和交易记录,并与其申报的税务情况进行比对。

最后,风险管理是稽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稽查机关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风险清单、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识别和防范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同时,稽查人员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和情报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合力,确保稽查工作的无缝对接和高效运行。

在税务稽查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稽查人员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运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工作。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关于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假设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能够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储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假设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按照«假设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运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刻、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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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务稽查证据一、知识点归集1*.证据的特征: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3**.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

5.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6.视听材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7.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8.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9.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

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

10*.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1*.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2*.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3.原始证据,即第一手的真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

14***.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15***.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16***.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

1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8***.证据效力的规定:(其他、国家、出庭、鉴定、数个、两法原)(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9***.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严当被两不、在三以)(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20***.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应与其经无难)(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21***.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除当事人自然生效)(1)自然规律及定理。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2*.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对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即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允许个别的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

2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

24.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1)依法取证原则;(2)全面、客观、公正原则;(3)行政效率原则。

25***.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见证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6***.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27***.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2)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

28.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一般取证。

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况下进行的取证:①打印。

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②拷贝。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

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③拍照、摄像。

可按有关要求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④公正。

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

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

①解密。

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

解密后,再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②恢复。

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29***.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

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0***.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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