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地区固定资产贷款的放款审查。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 1 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和限额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第二条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银行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负有风险控制职责,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开展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审核、审批、批准、放款和监管等环节,确保固定资产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风险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减少风险,确保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正常运营。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和限额第六条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具有法律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三)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符合银行的规定;(四)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符合银行的规定;(五)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六)借款人同意银行针对其业务实行必要的监管、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限额:(一)单笔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五成;(二)借款人的总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五成。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和担保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有效证件;(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三)拟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方案、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四)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征信报告。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担保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控制,提供针对性意见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17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村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贷款经营主责任人、主调查客户经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银行授信管理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大额贷款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同、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无重大不良记录,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抑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须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xx村镇银行贷款投向,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在xx村镇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和结算监督;(九)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应采取保证、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做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等涉及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符合其要求。
2、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呈报材料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批复同意、完成相关手续。
3、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4、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5、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符合信用评级条件的其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不良记录。
4、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5、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6、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7、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客户借款申请(原件);2、借款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地区固定资产贷款的放款审查。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发放,用于购置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贷款投放政策和银行风险控制标准,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能力,有能力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按时还本还息;(三)有明确的购置、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的需求,并具有良好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能力;(四)有完备的抵质押担保措施。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和金额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服务政策的有关规定,具体项目和金额政策以本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全面、准确的借款资料及申请书。
银行应根据审批程序,依据贷款发放的主要风险因素,全面、客观地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抵质押担保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银行在审批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和担保措施,如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抵质押比例、设置风险预警和控制指标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按实体经济,即贷款项目的实际进展程度和借款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各项目的贷款范围、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和特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中需要涉及不同的担保措施,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等,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担保措施管理的贷款方案。
第九条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和监督。
银行应定期进行贷款监管,加强风险控制和经营风险预警。
对于出现逾期或其他还款风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条银行应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固定资产贷款质量,减少耗时、荒耗银行流动资金的问题。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附件: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等特定目的投资活动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
第三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二)符合国家资本金有关管理规定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三)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可行性;(四)具有可执行的严格管控措施;(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
但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统一授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六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包括新设项目法人借款人)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三)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六)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七)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九)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固定资产投资预期有合法稳定的还款来源,或借款人具有其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十)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满足借款人调整融资结构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超过规定资本金额度以外的自有资金(含股东、关联公司的借款)等。
第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置换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占用原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按我行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流程执行我行现行有效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文件以及我行法人信贷业务审批网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行营销优质项目或客户的竞争力,不宜用于营销一般客户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不包含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二章业务适用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十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限定为我行总行级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并以总行级核心客户为营销重点。
其他客户需办理此项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除满足第十条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提供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或相关证明等;(二)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四)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五)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借款人及其控股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六)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具有项目的所有权、处置权;(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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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对企业或个人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业务,包括新发放、续贷、展期等各种类别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包括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商用房等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要坚持“诚信为本、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努力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贷款合理使用和及时回收。
第二章贷款审批和发放第五条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应提交本行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接受本行的信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本行应以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置固定资产的必要性、产能利用率等为主要考虑因素,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定期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计划,并及时调整。
第七条本行应在审批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之前,对贷款合同条款、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借款人和贷款资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本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后,应确保借款人遵守还款约定,定期进行贷后监管。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九条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可控性。
在贷款审批阶段要贯彻审慎经营原则,不得超出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本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用款管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用款情况,及时跟踪贷后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贷款项目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本行应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违约风险,如加强对违约借款人的监管,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等措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理能力,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含单户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及修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而发放的贷款,包括建设工程贷款、设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履行客户准入、借款用途及贷后监管等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准入标准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贷款准入标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及其眷属进行尽职调查,查明其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政治背景、税务记录等情况,并评估其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查,履行审核程序,杜绝占用固定资产贷款用于非固定资产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八条金融机构审核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用途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情况:(一)建筑施工项目标准不合理或未经批准;(二)使用过时的、技术落后或不可靠的设备;(三)借款用途与政策法规不符;(四)借款人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会计记录不规范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可疑或高风险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判别洗钱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操作。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政策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和调查标准,充分、准确、全面地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经营历史及股东、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记录等情况,以便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客户行业、经营情况及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设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额度、管理费率、风险保证金等条件,实现贷款风险、客户效益的有效平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初定)(5篇)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初定)(5篇)第一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初定)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三章期限、利率与计息方式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五章审查与审批第六章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第七章贷款回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控制水平,规范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行为,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并结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为支持借款人以外延扩大再生产的形式进行的新、扩、改建方面的投资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为支持借款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品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第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产品适销对路、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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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满足借款人调整融资结构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超过规定资本金额度以外的自有资金(含股东、关联公司的借款)等。
第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置换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占用原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按我行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流程执行我行现行有效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文件以及我行法人信贷业务审批网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行营销优质项目或客户的竞争力,不宜用于营销一般客户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不包含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二章业务适用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限定为我行总行级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并以总行级核心客户为营销重点。
其他客户需办理此项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除满足第十条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提供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或相关证明等;
(二)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借款人及其控股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六)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具有项目的所有权、处置权;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
(三)已投入正常运营,在贷款存续期内,具有合法、稳定、持续的经营现金收入,如有收费权的,则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收费的
相关规定;
(四)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收费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账户监管。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期限、金额、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下同)、特定资产预期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贷款超过10年的,须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若用于置换本行或他行原有固定资产贷款的,该期限应包括前期已发放贷款的期限,同时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借款人特定资产经营期限终止日3年;
(三)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特定资产运营年限终止日3年。
第十四条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特定资产实际投资成本的70%以内或特定资产评估价值的60%以内,并结合贷款期限、特定资产预期经营现金流、资产价值、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对经营性现金流测算足额覆盖我行贷款本息并对未来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小的特别优质特定资产,可根据客户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金额,超过上述融资比例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办理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特定资产的经营现金流入特点制订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一般应按季还款;确因收费收入、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周期等原因不能满足按季还款的,可按半年还款。
首笔还款日应不迟于首笔贷款发放后的第12个月。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办理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及特定资产条件进行调查、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特定资产经营及其收费权(收益)的合法性,对须经特许或授权方可经营的,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文。
(二)特定资产以往年度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国家或当地政府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制定的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尤其是对特定资产未来的经营收益、转让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于我行贷款还款期内有他行借款的,要综合考虑他行借款的偿还要求。
(三)特定资产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势,其经营收益、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对特定资产预期经营收益、评估价值,以及处置变现能力的评价是否客观、审慎,能否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的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是否同意以特定资产及(或)其收费权(收益)为我行办理抵(质)押;是否形成书面决议;特定资产及(或)其收费权(收益)是否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特定资产及(或)其收费权(收益)是否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对特定资产相关权益设置限制,对我行将来行使抵(质)押权或追索权是否存在影响。
(五)借款人的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营运能力;特定资产收益占借款人收入结构的比重,借款人对特定资产收益的依赖程度。
(六)贷款期内借款人(尤其是基于特定资产)的经营计划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