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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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满足借款人调整融资结构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超过规定资本金额度以外的自有资金(含股东、关联公司的借款)等。
第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置换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占用原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按我行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流程执行我行现行有效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文件以及我行法人信贷业务审批网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行营销优质项目或客户的竞争力,不宜用于营销一般客户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不包含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二章业务适用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限定为我行总行级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并以总行级核心客户为营销重点。其他客户需办理此项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除满足第十条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提供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或相关证明等;
(二)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借款人及其控股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六)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具有项目的所有权、处置权;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
(三)已投入正常运营,在贷款存续期内,具有合法、稳定、持续的经营现金收入,如有收费权的,则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收费的
相关规定;
(四)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收费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账户监管。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期限、金额、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下同)、特定资产预期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贷款超过10年的,须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若用于置换本行或他行原有固定资产贷款的,该期限应包括前期已发放贷款的期限,同时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借款人特定资产经营期限终止日3年;
(三)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特定资产运营年限终止日3年。
第十四条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特定资产实际投资成本的70%以内或特定资产评估价值的60%以内,并结合贷款期限、特定资产预期经营现金流、资产价值、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对经营性现金流测算足额覆盖我行贷款本息并对未来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小的特别优质特定资产,可根据客户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金额,超过上述融资比例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办理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特定资产的经营现金流入特点制订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一般应按季还款;确因收费收入、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周期等原因不能满足按季还款的,可按半年还款。首笔还款日应不迟于首笔贷款发放后的第12个月。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办理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及特定资产条件进行调查、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特定资产经营及其收费权(收益)的合法性,对须经特许或授权方可经营的,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文。
(二)特定资产以往年度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国家或当地政府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制定的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尤其是对特定资产未来的经营收益、转让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我行贷款还款期内有他行借款的,要综合考虑他行借款的偿还要求。
(三)特定资产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势,其经营收益、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对特定资产预期经营收益、评估价值,以及处置变现能力的评价是否客观、审慎,能否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的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是否同意以特定资产及(或)其收费权(收益)为我行办理抵(质)押;是否形成书面决议;特定资产及(或)其收费权(收益)是否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特定资产及(或)其收费权(收益)是否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对特定资产相关权益设置限制,对我行将来行使抵(质)押权或追索权是否存在影响。
(五)借款人的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营运能力;特定资产收益占借款人收入结构的比重,借款人对特定资产收益的依赖程度。
(六)贷款期内借款人(尤其是基于特定资产)的经营计划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