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婚内财产确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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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确认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邮箱:

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邮箱:

第一部分鉴于条款

甲、乙双拟/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为了能够更好的经营家庭,现就双方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等事项进行约定,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一条个人财产的约定

1.1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个人财产情况及归属依照附件一《个人财产清单》进行约定。

1.2 附件一中所列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均是个人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归属双方个人。双方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分割时都归个人所有。

1.3 附件一中所列双方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归双方个人/共同所有。

第二条个人债权债务的处理

2.1 债权

双方确认,双方个人的对外债权及承担以2.1.1/2.1.2条所述方式处理。

2.1.1 双方均无对外共同债权,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权的,由该方自行负责处理。

2.1.2 一方/双方有对外债权,具体内容及承担方式见附件二《债权债务清单》。

2.2 债务

双方确认,双方对外债务及承担以2.2.1/2.2.2条所述方式处理。

2.2.1 双方均无对外债务,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务的,由该方自行承担。

2.2.2 一方/双方有对外债务,具体内容及承担方式见附件二《债权债务清单》。

2.3 若有任何一方享有了应由对方享有的债权,对方可要求该方返还;若有任何一方承担了应由对方承担的债务,该方可向对方追偿。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

3.1 除本协议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外,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有财产(包括基于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2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共同使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甲乙双方必须友好协商,任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方如因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利,该获利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3 甲乙双方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所有投资,都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若出现亏损、负债,由过错方一人承担;如有盈利,则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约定

4.1 甲乙双方如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向他人举债的,该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4.2 如双方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4.3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应事先协商一致,任何未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偿债责任。

4.4 一方单独举债,事后由另一方追认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5 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

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5.2 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5.3 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5.4 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5.5 一方对己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对方应当与给支持。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7.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7.2 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第八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8.1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9.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9.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9.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条通知和通讯

10.1 甲方的联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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