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1.1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民主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集团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和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1.3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
大会召开时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自的内容分别举行。
1.4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5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6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7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行政统一指挥的职权,动员和带领职工积极进取,开展生产工作,参加企业管理,搞好生产经营,完成各项任务。
2.职权2.1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1.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2.1.3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2.1.4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2.1.5评议、监督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2.1.6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2.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
(五)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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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职代会具体操作问题
(一)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是前提
“担心论” “无用论” “无关论” “形式论”
职工代表人数中 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
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负责办理 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落实职权、开展日常民主管理)
依照职权(具体内容)设置 常设: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社会福利、评议监督等
临时:职工提案审查委员会 企业 工会提出具体方案,代表团(组)推荐人选,
3、主要内容:
▪ 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 ▪ 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 ▪ 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收费、招生、基建、招待费、领导 班子廉洁自律、重大决策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越是容易发生问题、腐败的环节 越是公开的重点内容
4、规范化要求:形式、程序、机制
第五权 推荐权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三)严格程序与健全组织是保证
职代会工作程序
会前
1、报告 向上级工会与同级党委
会前
2、确定中心议题 中心议题最终要在预备会上通过
会前
3、起草文件, 征求对文件草案的意见
会前
4、提案的征集与处理
提案人 XXX 单 位 XXXXX
附议人 XXX XXX
真诚欢迎您的批评指正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供大家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工会工作政策法规
工会工作政策法规
工会工作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业针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该法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方式、经费来源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企业职工福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都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为职工权益和企业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各地区和企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工会组织设置方案等。
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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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 总则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职权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最新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编辑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
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品资料欢迎阅读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精品资料欢迎阅读第二章职权、形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发起。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
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在职XXX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1修正)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实施日期】2021.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 总则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职权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与权利第四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的2~10%;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选举职工代表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指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出,所指定代表资格立即无效。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任期、替补、撤换:(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死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和触犯刑律的,撤消其代表资格;(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不称职和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的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中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监督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三)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书面公布。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_条例_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xx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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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集体控股)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
他重要规章制度。
2.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
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 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 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 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会后工作:宣传贯彻大会精神;日常民主管理。
(三)职代会组织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 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 工作。 3.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4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4.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情况。
5.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
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 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 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学习
新疆工会干部学校 李书平
2009年1月8日
一、《职代会条例》 的主要内容
解决职代会是什么、干什么、 怎么干、谁来干等问题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 适用范围
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 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 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 主要载体。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的职权
1.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
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
重要规章制度。
3、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工资集体 协议,企业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劳动安全 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 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2.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 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 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 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 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 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 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 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 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 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 工作、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 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 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草案。
5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 事项,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 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 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6.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组),并推选团(组)长。
职代会是什么?
《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他经济内容的规定
职代会干什么?
国有企业职代会的权利
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 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 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 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 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福利费管理 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 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4.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 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者。
5.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 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 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 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 们的工作汇报。
6.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 范和先进工作者。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 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 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 权。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 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 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 项。
4.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 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 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 要依据。
4、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 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 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 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 重大事项。
5、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 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会前筹备工作:宣传动员;选举代表;培 训代表;征集大会提案;确定大会议题; 向上级工会请示;准备上会文件材料;确 定大会日程。
预备会议的工作:选举大会主席团;工会 主席汇报大会筹备情况;审查代表资格; 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职代会怎么开?
正式召开大会: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到会人数; 做相关报告;分组讨论有关报告;大会主席团 汇总讨论意见和建议;大会发言;进行有关选 举;作出大会决议,对有关方案、决议进行表 决;大会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