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小学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我校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种类及时间安排1. 考试种类:包括单元测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
2. 单元测试:每学期每学科进行三次,分别在第三、第六、第九周进行。
3. 期中考试: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第四周进行。
4. 期末考试: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第二十周进行。
5. 毕业考试:六年级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教育局规定执行。
三、考试组织与管理1. 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方案,包括考试科目、时间、试卷命题、阅卷等。
2. 教师应提前备课,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科学、合理地命题。
3. 考试期间,各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按时参加考试,并做好考场纪律维护工作。
4.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四、考试纪律1. 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迟到、早退者按旷考处理。
2. 考生应诚信考试,严禁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3.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离开座位,不得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
4. 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五、试卷评阅与成绩公布1. 教师应认真、公正地评阅试卷,确保成绩真实、准确。
2. 试卷评阅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成绩审核,确保成绩无误。
3. 成绩公布后,各班主任应及时将成绩通知学生及家长。
六、考试监督与反馈1. 学校设立考试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考试工作规范、公正。
2. 学生、家长、教师对考试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学校反馈渠道提出。
3. 学校对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小学规范考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学考试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所有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考试。
2. 教育原则:考试应当有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能力,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3. 科学原则:考试内容、形式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4. 严谨原则:考试组织、实施和评价应当严谨、规范,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
三、考试组织1. 考试委员会:学校成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监督考试实施等工作。
2. 考试科目:考试科目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确定,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等。
3.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安排,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4.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口试、操作考试等,根据不同科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考试形式。
四、考试实施1. 考试准备:考试前,教师应认真备课,熟悉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内容符合教学目标。
2. 考试试卷:考试试卷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编制,试卷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课程标准,难易适中,具有一定的区分度。
3. 考试监考: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 考试保密: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应严格保密,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
5. 考试纪律: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五、考试评价1. 评价方式:考试评价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根据学生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2. 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知识掌握程度、能力发展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
3.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六、考试纪律1. 教师纪律: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泄露考试内容,不得参与或指使他人作弊。
2. 学生纪律: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中小学成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成绩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
第三条成绩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中小学成绩管理应当以学生为中心,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成绩评定第六条成绩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成绩评定应当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二)科学合理:成绩评定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全面评价:成绩评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一)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课外活动表现等,占成绩的30%。
(二)期中考试成绩: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内容、作业、实验、调查报告等,占成绩的30%。
(三)期末考试成绩:主要包括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内容,占成绩的40%。
第八条成绩评定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一)百分制:以100分为满分,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分数。
(二)等级制:将成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
(三)评语: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述,指出学生的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成绩公布与反馈第九条学校应当及时公布学生的成绩,确保学生、家长和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业情况。
第十条成绩公布方式:(一)课堂公布:教师在课堂上公布学生的成绩。
(二)班级公布:班主任在班级内公布学生的成绩。
(三)网络公布:学校建立成绩查询系统,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成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反馈,包括:(一)向学生本人反馈:教师应当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点评,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XXXX小学考试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保证课程考核质量,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加考试信度,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考试管理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一)考试工作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教导处负责制。
(二)为加强考试的领导,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各考试监考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和协调全校考试工作,对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
二、考前的准备工作(一)考前由教导处组织教学管理人员会议,布置期末考试的安排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学习学校有关规定。
(二)各班级班主任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及时传达学校的考试安排及有关规定。
(三)清理教室。
考前由学生处负责安排专人清理考场,要求地板、墙壁和课桌内外无杂物、纸屑和文字等。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人检查考场内门窗、桌椅及灯光情况,并及时维修,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三、命题与试题的印制、保密工作命题是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要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培养,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
命题与试题的印制和保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四、监考工作(一)监考人员组成学校所有在职教工都有监考的义务。
凡是我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区里统一组织的集中考试(如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人员。
(二)监考人员资格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工。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或交换监考任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考人员的,个人须提前提交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后报考试中心备案。
(S)监考人员事先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四)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在考试期间应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迟到或不到、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试总结评卷结束后教导处应立即组织教师对试题和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改进教学工作。
小学双减后考试管理制度
小学双减后考试管理制度一、考试的基本原则1.1 考试公平原则,保证所有学生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考试。
1.2 考试严肃原则,保证学生对考试持严肃认真的态度,杜绝作弊现象。
1.3 考试合理原则,保证考试内容和形式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和能力,不过分死记硬背和填鸭式教育。
二、考试的安排2.1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科特点,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和科目。
2.2 考试安排应尽量避免考试时间的堆积,以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身体健康。
2.3 对于不同年级和不同学科的考试,学校可以采取分批进行的形式,以减轻学生的考试压力。
2.4 学校可以设置模拟考试来帮助学生熟悉考试形式和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三、考试的监督3.1 考试监督人员应由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组成,确保考试的公平和严肃。
3.2 考试监督人员应对考场的环境和安全进行检查,保证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考试。
3.3 考试监督人员应对学生的考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
3.4 学校可以利用监控设备来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的公平和严肃。
四、考试的评价4.1 考试成绩应综合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
4.2 考试成绩应及时公布,学校可以组织家长会或成绩通知单的发放来与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
4.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评价,确保评价的公平和客观。
五、考试的宣传5.1 学校应加强考试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态度和认识。
5.2 学校可以开展考试活动周,组织讲座和宣讲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考试的意义和要求。
5.3 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校报和班会等形式来宣传考试政策和要求。
六、考试的督促6.1 学校应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督促和引导。
6.2 学校可以组织家长和学生的座谈会,讨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6.3 学校应鼓励老师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和考试成绩。
七、考试的反馈7.1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考试成绩和评价意见。
中小学考试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考试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考试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工作应保证所有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参加考试,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科学合理原则:考试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学生认知水平和学科特点,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三)严肃认真原则:考试工作应严肃认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公开透明原则:考试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考试管理的公信力。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明确考试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考试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教导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等组成。
第八条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考试工作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组织制定考试方案,包括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三)组织考试命题,确保命题质量;(四)组织考试实施,监督考试过程;(五)组织考试评卷,确保评卷质量;(六)处理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七)组织考试结果分析,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第九条考试命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课程标准,体现学科特点;(二)难易适中,覆盖知识面;(三)注重能力考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四)试题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十条考试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应提前通知学生;(二)考试期间,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作弊;(三)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秩序;(四)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收齐试卷,封存试卷。
三、考试评卷与成绩管理第十一条考试评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评分标准统一;(二)认真负责,确保评卷质量;(三)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考生信息。
小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小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考试的重要性考试是评估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考试,可以客观地衡量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能力的提高。
因此,考试结果对学生的升学、就业以及综合素质评价至关重要。
二、考试纪律的重要性考试纪律是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的基础。
只有确保所有学生在相同的考试环境下接受公平公正的评判,才能真正体现学生的实际水平。
维护考试纪律,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每个学生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三、严禁作弊作弊是最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
学校要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作弊行为。
对于发现作弊的学生,将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以警示其他学生不敢轻易违反考试纪律。
四、禁止抄袭抄袭是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学生应当注重诚信,严禁抄袭他人的作品、答案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对于发现抄袭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在学术上及道德上给予警示。
五、违反考场纪律考场纪律的遵守是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出声、乱动或者与他人交流。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六、违规使用手机或电子设备在考试过程中,严禁学生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设备。
这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如有发现学生携带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将没收设备,并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成绩。
七、防范替考行为替考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
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身份验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替考行为。
一旦发现替考行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将都被认定违规,并受到相应的处理。
八、借助作弊工具学校将严禁学生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作弊工具。
任何形式的作弊工具,包括纸条、小抄等,都将不被容忍。
学校将加大对考试现场的检查力度,确保考试的公平性。
九、与他人串通作业学生之间互相帮助是正常的,但与他人串通作业是违纪行为。
学校将对发现串通作业的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形式和力度将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相关科目成绩取消等。
小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学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提高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考试类型小学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四种类型。
第三条考试组织1. 平时考试由各班教师组织实施,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教务处负责监督。
2. 考试前,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试卷分配等。
3.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提前到岗,做好考场准备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第四条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涵盖本学期教学内容,注重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运用能力。
2. 考试形式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多种方式,根据不同科目特点灵活运用。
第五条试卷命题1. 试卷命题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科特点,注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避免偏题、怪题。
2. 试卷难度应适中,确保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试卷命题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命题能力,教务处负责对命题质量进行审核。
第六条考试纪律1.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严禁抄袭、作弊、替考等行为。
2.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
3. 考试期间,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七条考试成绩1. 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准,应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2. 考试成绩公布前,教务处应进行成绩的审核,确保成绩无误。
3. 教师应针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考试评价1. 考试评价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要关注学生的学科成绩,也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
2. 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评价表格,对学生的考试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3. 考试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学期成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九条考试工作总结1. 每次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组织教师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分析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中小学“六项管理”重点工作
中小学“六项管理”重点工作1. 学生考试管理- 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应规定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 加强考试防作弊工作,采取科学措施确保考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完善考试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评价。
- 定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全面了解学生的学术、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
- 根据评价结果,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学生行为管理- 设立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惯和道德素养。
- 强化班级管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
- 针对不良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
4. 班级管理- 加强班级组织建设,提高班级凝聚力和主体性。
- 建立良好的班风班纪,培养学生团结互助、乐于奉献的精神。
- 支持班级文化建设,鼓励学生在班级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创造力。
5. 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 推行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和激励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观。
- 加强教师培训和交流,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6. 家校沟通与合作- 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和成长。
- 定期组织家长会,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研究和行为情况。
-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
以上是中小学“六项管理”重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通过这些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构建一个良好的学校管理体系,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普通中小学考试分为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3.2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当与学科教育内容和目标相适应,反映学生的研究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同时,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研究成果。
3.3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等,同时也可以实施开放性考试等形式。
考试时限应当适度,不得过长或过短,以保证考生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考试。
4考试命题与阅卷4.1考试命题:考试命题应当符合学科教育内容和目标,反映学生的研究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同时,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研究成果。
4.2阅卷:阅卷应当公正、客观、准确,遵循考试评分标准,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阅卷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学科素养和阅卷技能,遵守阅卷规范和程序,不得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
5考试管理5.1考试组织:考试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考试组织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不得违反考试安全和保密规定。
5.2考试监督:考试监督应当加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考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和作弊行为。
5.3考试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公布,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帮助学生及时发现和改进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6考试安全与保密6.1考试安全:考试安全是考试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加强考试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制定科学的考试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考试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6.2考试保密:考试保密是考试管理的重要原则,应当加强考试保密的宣传和教育,制定科学的考试保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内容和结果的保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和结果,不得干扰考试的正常进行。
小学考试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定期评估与调整:对小学考试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与方案的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
添加标题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考试试卷、答案等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泄题和作弊行为的发生。
添加标题
加强考试结果分析和反馈:对考试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添加标题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对考试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或委员会,对小学考试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根据小学考试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以便对管理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推动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小学考试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推动其持续改进和提高。
制度对实施方案的监督与评估:对实施方案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制度要求并不断完善
实施方案对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实施方案是制度落实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实施方案能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效率
实施方案能够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施方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
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小学考试管理水平
反馈意见收集: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收集学生、教师和家长对考试的反馈意见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教育处下属各学校。
1.3概念及释义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1.4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1.5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2目标与原则2.1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2.2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6篇)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一、考试规则1、学生应按时进入相应考室在指定座位就坐,凡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缺考”论处。
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特别是手机等信息工具,否则按违纪处理。
2、答卷上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涂机读卡,凡违反者作为违纪处理。
机读卡填涂错误的,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全校通报批评并且扣班级量化分。
3、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顶撞监考教师,违反规定者视其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过程中,不准擅自挪动座位,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特殊原因必须外出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趴在课桌上睡觉,若经监考教师提醒不改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必须严守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考试中不准互相交谈,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等行为,不准在考场中窥视、夹带、换卷以及传递纸条、使用通讯设备和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作弊行为。
6、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学生不得提前答卷,考试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经催促不交者作“缺考”论处;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一律视为“缺考”。
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室附近议论答卷情况和高声喧哗。
7、若发现违反考场规则或考试作弊者(包括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其试卷,令其退场,在试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政教处。
无论其达到目的与否,该科成绩均按零分处理。
二、违规处理1、考试中出现违纪的学生,由监考教师及时上报年级组、政教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记入学籍档案。
2、学校举行的入学考试、月考、半期考试舞弊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由家长带回家停课反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所有成绩记零分处理。
一学期内有两次此类作弊行为发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学处理。
3、市级统考、诊断考试,省级学业水平测试舞弊者,作弊科目记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理,再次违反者予以勒令退学处理。
教育部《中小学生考试规定(2023年修订)》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考试规定(2023年修订)》
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根据国家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小学教
育实际,制定适用于全国中小学生的考试规定。
第二章:考试内容和形式
1. 考试内容应当贴近中小学教育教学要求和学科学习目标。
2. 考试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口试、实践考核等多种形式,根据
具体学科和年级的特点确定。
第三章:考试安排
1. 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提前向学生、家长和学校公布。
2. 考试安排应当合理,避免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参加过多的考试。
3. 考试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第四章:考试评价
1. 考试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能力发展和综合素质。
2. 考试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和学校反馈,并提供个性化的发展建议。
第五章:考试管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的规范进行。
2. 考试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3. 考试材料的保密工作应当得到重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六章: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教育部和学校应当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第七章:附则
1. 本规定自2023年起生效。
2. 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为《中小学生考试规定(2023年修订)》的全文。
根据本规定,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生考试的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同时,还要注重考试评价的综合性,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学校考试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特制定本考试管理规定。
一、准确把握考试功能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学校、教师要准确把握小学阶段考试功能特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引导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三四五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
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也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上级如有要求,在小学高年级段可组织一次学业质量监测工作,作为评价小学阶段教育质量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开展初中阶段教育质量增值性、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基础。
学业质量监测采取分学科抽样方式进行,防止用统一试卷统考统测,避免给学生造成过多压力和负担;学业质量监测要加强统筹,防止重复进行。
三、规范考试命题管理学校期末考试命题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
要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学校要加强命题研究评估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命题水平。
学校可选择使用上级教育部门委托的教研机构组织命题的试卷,学校自己阅卷。
四、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学校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个等级(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
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严禁将考试结果在班级、各类家长群传播。
中小学规范考试管理制度
中小学规范考试管理制度一、考试的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和考试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迟交早交试卷;2. 考场内禁止交头接耳、抄袭,禁止使用通讯设备、书籍、笔记等违规工具;3. 考试结束后,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待监考老师指示离开考场;4. 考试期间,不得交谈,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查阅和背诵试题。
二、考试的组织实施1. 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制定;2. 按时到考场,按要求带齐考试工具(如铅笔、橡皮、圆规、三角板等),不得带手机、计算器等禁止使用的工具;3. 考试时,严格遵守监考老师的指令,不得擅自移动座位或改变座位位置;4. 严格保密考试内容,不得传播或泄露考试试题;5. 考试结束后,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离开考场,不得擅自交卷离开;6. 卷面整洁,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考试卷面信息。
三、考试的监督管理1. 学校设立专门的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试安排和管理;2. 考试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3. 对于违规行为,学校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4.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与相应的处分措施;5.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四、督促和教育1.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纪律教育,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2. 学校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养;3. 学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考试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4. 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考试管理制度,提高考试的质量和水平。
五、经验与启示考试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学校考试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把考试管理的关口,切实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使考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希望各位教师和学生认真执行考试管理制度,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对数学考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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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 省 普 通 中小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行 )的 解 读 山 试 》
对数 学考试 的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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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 颜
(‘ 广 两师 范 大 学 数学 科 学 学 院 , 西 桂林 广 摘 要 : 试 具 有甄 别 与 选拔 、 断 与 反 馈 、 励 与导 向 考 诊 激 等 功 能 。 试 的作 用 决 定 了其 具 有 正 向与 负向 的双 重 功能 。 考 最 大 限度 地 发挥 考试 的 正 向功 能 , 少其 负向影 响 . 减 关键 在 于 考 试 的 目标 、 实施 , 以及 考 试结 果 的 正 确使 用 , 等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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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 级 分 析 ” “ 观 和 微 观 相 结 合 ” “ 、阶 、宏 、 “ 产 力 是评 价 历史 现 象 最 根 本 的标 准 ” “ 论 结 合 ” 。 把 生 、史 等 这 些 观 点 灵 活 地 运 用 到 高 考 的 热 点 、 点 中 . 考 和解 决 问 重 思 题 , 是 高 考 能 力考 查 的核 心 。 这 五、 注重 历 史 知识 的 联 系 性 。 完善 历 史 知识 体 系 要 加 强 历史 知 识 的 纵 向 和横 向 的联 系 ,特别 是 加 强 中 外 的联 系 , 文综 形式 下 的考 试 以 专题 的形 式 为主 . 中外 历 史 知 但 识 混 合 , 以 必须 加 强 纵 向和 横 向 的联 系 。 构建 纵 向 的 专题 所 而 知识 体 系是 关 系 到 高 三教 学 成 败 的 关键 一 环 专 题 知识 体 系 的构 建 要 防止 : 是 脱 离 单元 体 系 : 是 没有 重 点 . 一 二 面面 俱 到 : 三 是 架 空 史 实 , 谈 理 论 : 是 脱 离 学 生 和 高 考 实 际 , 目构 空 四 盲 建 。例 如 : 中 国近 现代 经 济 ” 题 的 知识 体 系 历来 是 高考 的重 “ 专 点 和 热点 专 题 。对 此 专 题 的 构 建必 须 明确 史 实 , 明确 重 点 , 明 确 结 构 。我 在 高 三复 习 中是这 样构 建 的 : 1 引 导学 生 确 定 本 () 专 题应 包 含 几个 子 系 统 :2 根 据 考 试 说 明 和 高考 命 题 趋 势 确 () 定 需 构 建 的 重点 子 系 统 及 框 架 ; 3) 生 根 据 手 中 的 教 材 、 ( 学 杂 志、 资料 用 相 应 的 具 体 方 法 归 纳 形 成 体 系 ;4 老师 验 收 ;5 () () 反 馈 矫 正 ; 6 体 系配 套 训 练 () 历 史具 有 多 样 性 、综 合性 的特 点 ,在 空 间上 涉 及 世 界各 地 , 内容上涵盖政治 、 济 、 在 经 民族 、 事 、 化 、 交 等 , 军 文 外 而这 些 方 面 又是 互相 联 系 、 相制 约 的 , 就 使历 史 知 识 本身 具 有 互 这 种横 向的 网 络结 构 。不 同 历 史 时期 的 阶段 特 征 是 历史 网络 体 系 中 的“ 纬线 ” 阶 段特 征揭 示 历 史 不 同 时期 的共 性 和 个性 , , 在 对 历 史 的认 识 巾 , 着 统 括 全 局 、 强 横 向 内在 联 系 、 知 起 加 使 识结 构 化 的作 用 。 对 于 中 国古 代史 的六 大 时期 , 如 可根 据 单 元 目录抓 历 史 阶段 的基 本 特 征 ,根 据 每一 节 的 目录 分 政 治 、 经 济、 文化 、 民族 、 交 等 角 度归 纳 单 元 的具 体 特 征 。 如 明 清 时 外 例 期 基 本 特 征 是 统 一 多 民族 罔家 的巩 固和 封 建 社 会 由 盛 转 衰 。 具体特征, 如政 治 : 主专 制 空 f 强化 ; 济 : 建 生 产 关 系 的 君 j 1 『 = 经 封 调 整 和 封建 经 济继 续 发 展 、 资本 主义 萌 芽 产 生 和缓 慢 发 展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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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基字〔2009〕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
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
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
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
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
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
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
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
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
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
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
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地区与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验收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以及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纳入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