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货物的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无论是通过水路还是陆路进行运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为货主提供了一份可靠的保障。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货物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5、全程是公路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以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销售价格或约定价值等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则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率通常会受到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季节等因素的影响。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以货物运输的航程或运程为准,通常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结束。
对于水路运输,如果货物中途换装运输工具,保险期限则会按照规定相应延展。
对于陆路运输,如果运输途中需要中转,保险期限也会按照约定进行合理的延续。
五、索赔和理赔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发票、提单、损失清单等。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确保货物从发出地点
到目的地点期间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率与费用计算
1. 保险费率将根据具体运输方式、货物种类和货值确定,并由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一致。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将根据一定的风
险评估和统计数据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用通常以货物的申报价值为基础计算,投保人应提供
准确并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承担范围
1. 保险责任适用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破损、丢失、盗窃等情况。
2.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约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包括直接的损失和合理的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a)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合理包装或保护所导致的损失;
(b) 货物的自然腐蚀、变质、污损或自然衰减所导致的损失;
(c) 货物的品质、性质或特殊属性所导致的损失;
(d)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e) 因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运输品所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赔偿和索赔程序
1. 在发生意外情况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描述,包括时间、地点、货物情况等。
2. 投保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如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装箱单、提货单等。
3.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进行理赔审核,确保索赔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索赔金额一般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投保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赔偿。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货主(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一种保险合同,目的是为货物在国内水路和陆路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提供保险保障。
该保险合同通常涵盖以下保险责任和条款:
1. 损失或损坏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倾覆、碰撞等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2. 全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货物发生全损的赔偿责任,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毁坏、灭失或不能修复。
3. 部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部分金额。
4. 扩展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例如货物在仓储、装卸、装运等环节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5. 免赔额:在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只在超过免赔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 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风险程度、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在签订该保险合同之前,货主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值、包装等,并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同时,货主也应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免责事由,以便在需要时及时申报保险赔偿。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用于保障水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风险。
下面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保险范围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海洋运输:指在海上运输货物,包括内陆水道直接通往海洋的航道。
2.河流、运河、湖泊运输:指在水面上运输货物,包括由内陆水道直接运往海洋的航道。
3.多式联运:指在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的货物运输方式。
二、保险责任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如风暴、海啸、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2.交通事故:如船只碰撞、搁浅、沉没、货柜损坏等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3.盗窃、劫掠、抢夺等:如货物被盗窃或风险区域内遭到抢劫等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三、免赔额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自付金额。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免赔额通常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情况和货物价值来确定的。
四、保险金额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应当等于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货物价值以及相关运输费用之和。
被保险人应当准确报告货物价值,以便保险公司根据货物价值制定保险方案。
五、保险费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费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费通常是根据货物价值、运输路线、保险期限等因素来决定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六、赔偿方式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部分损失:当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对被保险人进行部分赔偿。
2.全损赔偿:当货物遭受全损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七、应注意的事项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货物得到妥善保管。
2.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确保签订的保险条款符合自身需求。
太平财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 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 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 或减少货物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合同,它主要适用于海运、河运等水路货物运输。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和风险。
一、保险责任1.1 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1.2 意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海盗、船只碰撞、沉没、爆炸、火灾、海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二、保险费用2.1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货物所有者双方协商确定,由货物所有者支付。
2.2 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保险货物的价值和货物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等)。
三、保险期间3.1 保险期间是指从货物装船起航日(或装车日)后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或交付收货人)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3.2 保险期间的最长限制固定为120天,超过120天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特别协商后确定。
四、责任免除4.1 以下风险将不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2)因货物品质本身导致的损失或损坏;(3)因承运人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或损坏;(4)因保险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五、索赔程序5.1 货物所有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事故,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5.2 货物所有人需要提交一份完整和详细的索赔申请,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货物名称、保险金额、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承运人名称、货物单证等相关信息。
5.3 索赔申请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交,逾期将不能受理。
六、保险金的给付6.1 索赔申请获得保险公司认可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相应给付,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因素决定。
6.2 如果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某些证据不足或者申请不符合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申请。
七、合同更新7.1 货物所有者可以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向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合同更新。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一、保险定义本保险合同以保障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目的。
二、保险条款1.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国内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所承运的各种货物。
2.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运输中因下列风险所导致的被保险物的实际损失:(1)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倾覆、翻沉、海盗、袭击、敌对行为等);(2)运输工具的机械故障、覆压、碰撞、跌落等;(3)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滑坡等);(4)其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风险。
3.保险责任本保险赔偿被保险货物实际损失的金额,包括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运费、关税、税金以及保险费等。
4.保险费率本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货物的货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
5.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责任限额根据被保险货物的价值确定,当被保险货物价值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被保险人必须另行购买保险或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6.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2)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应及时进行查勘和核损,确定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3)被保险人应提交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账目凭证、货物单据等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进行核损;(4)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应在核定损失后,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7.免赔额本保险的免赔额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确定,被保险人在赔偿时应承担相应的免赔额。
8.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决定。
9.保险单证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书据,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并记录被保险人、承保业务、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内容。
10.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1.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定规定。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船舶、火车、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基本险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本险别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除外责任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全程为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六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2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3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十九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提货单、发货票;货物损失清单;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4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第二十七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 第二十八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5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投保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1、基本险:‰-‰2、综合险:‰-‰ 二、费率调整系数风险因子一、二类货物货物类别三、四类货物五、六类货物七类货物运输区域省内运输省际运输 (0,20]水路运输工具船龄(20,25] (20,+∞) 铁路运输方式公路水路联运集装箱整箱包装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的包装裸装 (0,)免赔额[,) [,) [,+∞)(0,1)免赔率%(应用于损失金额)[1,20) [20,+∞) (0,] (,]年保额(,] (, ] (,+∞)调整系数~~~~~~~~~~~~~~~~~~~~~注:1、如果同时存在免赔额和免赔率,调整系数优先使用低者2、费率浮动区间控制在±50%之内,超过该浮动范围,需报总公司审核三、保费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货物类别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7。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本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以保险单为凭据。
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关内容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后,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标的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
2. 被保险物品的具体位置和运输路线需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明。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2. 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意外原因而导致的货物灭失、毁损或者损坏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海上搁浅、海难、油罐泄露等。
3.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或者货物固有性的损坏;(3)因战争、恐怖主义、罢工、封锁等与保险人无关的事件导致的损失;(4)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期费用、利润损失等。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投保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明。
2.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货物所处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的费率,并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明。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明。
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责任暂停。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费逾期后的一定期限内补交保险费,恢复保险责任。
3.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报告和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2. 保险人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申请的审核。
3.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4. 如果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保险人在接到理赔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当进行赔偿处理,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
保险标的应为合法拥有并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承当以下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货物因违背运输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货主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间隔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场,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货物的;在货物起运前,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现场勘查,并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在____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应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展现场勘查,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货物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整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货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标的第三条 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
第五条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货运承运人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在国内水路和陆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对象:即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货运承运人的名称。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破损、灭失等风险。
3.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5.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时的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6. 续保和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的续保和解除合同的规定。
7. 索赔和理赔程序: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程序和货运承运人提出理赔的程序。
8.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的其他保险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货物运输方式有所不同。
货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对货物的完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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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单;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交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