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合集下载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

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

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闹事,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学校、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2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被查证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加重处分;被查处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五)经公安部门或者保卫部门认定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参与者1.虽未实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改正缺点、错误、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中的学生违纪行为,一旦政教处形成处分决定,将扣除相应班级德育量化分:( 1)通报批评一人次5 分;(2) 警告一人次10 分;(3) 记过一人次15分;( 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一人次20 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 记过;( 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

第六条:所有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存档。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认识转变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七条:学生处分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九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检查、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星源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惩处条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1、有轻微违纪行为,不听老师、学生干部、检查人员劝阻、制止者;2、脏话、骂人、乱丢乱扔、乱涂乱画、浪费粮食者;3、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不主动赔偿损失者;4、不遵守本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按要求就寝、起床、就餐、做操、着装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2、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3、学生在寝室有打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等行为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4、在校内公共场所故意拥挤、怪叫、冲撞、起哄,制造混乱与恐慌,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5、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漫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记过”处分: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2、用文字、图画或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威胁他人,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3、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者;4、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态度恶劣者;5、在寝室点蜡烛、生火而且不听从老师或同学劝止者;6、乱串寝室,私调床铺,而不听劝止者;7、其它对本校校风、学风、声誉和财产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记大过处分:1、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2、一月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3节/次者;3、与异性学生有过分亲昵行为者;4、在校内外进行赌博;5、有较严重违纪现象,不接受老师批评,不按要求如实向家长反映情况,致使家长到校无理取闹、影响教师正常工作的;6、不服从老师或工作人员的管理,有顶撞行为者;7、有违反学校“德育禁令”行为者。

“学生在学校有自残行为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退或开除学籍”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1、受记大过处分以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2、违反“德育禁令”或中学生行为规范,影响比较恶劣的;3、有损坏公物、打架、偷盗、流氓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4、有严重违纪行为,拒不接受老师批评,顶撞或辱骂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5、其它对本校校风、学风、声誉和财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帮助工作。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处理如下:(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宣扬邪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一、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上海松江区尚文武术专业学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促进学生会干部管理体制的完善,充分调动其上进心和积极性,使大家在一个和谐美好的大团体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程:2.影响轻,但认错态度不好者;或者造成一定影响或阻碍工作照常开展,但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例会作口头检讨,办公室备案处分。

3.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以上处分者,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

4.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阻碍工作照常开展,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5、损害系部和同学正当权益者,开除出学生会。

第五条值勤制度1.值班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者视为缺勤。

4.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或缺席1次者,给予部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处分;5.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或缺席2次者,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6.如会议未能通知到人,经核实后,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部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以下处分。

7.迟到累记6次或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

第七条办公室不定期负责对每个干部进行着装等检查1.值勤时间衣冠不整,发现一次穿拖鞋、背心、短裤等与工作场合实,给予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以上处分;2.普遍认为该干部在平常的言行等方面不注意,造成负面影响,给予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内部通报以上处分,如果情节更加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生会的处分;第十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院系处分,在严重警告处分以下者,给予留职查看,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内部通报处分,若在严重警告以上的,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证实,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1.认错态度极坏者;6.正、副部长未能及时上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扣3分)7.上报工作未能很好完成。

(扣2分)8.上报不属实且影响工作。

(扣3分)9.值勤迟到者。

(扣1分)10.若整个部工作效果差,每成员(扣3分)11.损坏学生会物品财物者。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习的国内大陆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七条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

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促进学生会干部管理体制的完善,充分调动其上进心和积极性,使大家在一个和谐美好的大团体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会在职学生干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生会干部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主席团提出口头批评,不备案;2.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3.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4.留职查看,办公室备案5.开除出学生会;第二章细则第四条开展学生会工作因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良影响或有碍工作进程:1.影响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例会口头检讨,不备案处分;2.影响轻,但认错态度不好者;或者造成一定影响或阻碍工作照常开展,但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例会作口头检讨,办公室备案处分;3.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以上处分者,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4.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阻碍工作照常开展,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5、损害系部和同学正当权益者,开除出学生会;第五条值勤制度1.值班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者视为缺勤;2.若有特殊情况不到者必须向办公室请假,事后视为缺勤;3.每次值班由办公室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4.值勤无故迟到或无故早退3次以内,每次给予例会作口头检讨,不备案处分;3次以上,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以上处分;5.无故累计3次不参加值勤者,视其为自动辞职,给予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处分;6、未经批准值勤找人代替者,给予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处分;第六条开会制度1.实行定期定点开会制度;定于每周一下午4:50召开例会;2.与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迟到5分钟例会结束后通报批评,若有特殊情况不到会者,必须向主席请假,事后请假视为缺席;3.每次例会必须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4.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或缺席1次者,给予部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处分;5.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或缺席2次者,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6.如会议未能通知到人,经核实后,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部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以下处分;7.迟到累记6次或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第七条办公室不定期负责对每个干部进行着装等检查1.值勤时间衣冠不整,发现一次穿拖鞋、背心、短裤等与工作场合不协调的服饰的,给予口头批评处分;2.工作时间发现3次以内上述情况的,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3.工作时间发现3次以上情况的,屡教不改者,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第八条工作细节方面1.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不准拉帮结派,不得包庇他人;如发现此类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处分;2.工作积极,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如果对别人提出的意见恶言相对,给予部门例会做书面检讨,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第九条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就学生干部的言行工作业绩向老师、同学、室友等了解意见或进行考核:1.有认为该干部在平常的言行等方面不注意,造成负面影响,经证实,给予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以上处分;2.普遍认为该干部在平常的言行等方面不注意,造成负面影响,给予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内部通报以上处分,如果情节更加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生会的处分;第十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院系处分,在严重警告处分以下者,给予留职查看,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内部通报处分,若在严重警告以上的,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证实,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1.认错态度极坏者;2.严重影响学生会的名誉者;3.对检举者、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1.认错态度诚恳者;2.主动协助配合调查者;第十二条考核分四个等级:一学期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75分以上为合格、60—75的将作为降级使用、60分以下将免去职务;1.计划或总结不够认真;扣2分2.缺勤、迟到、早退;扣2分3.会议精神未传到位或未组织未落实的;扣3分4.对其本职工作不参加者;扣3分5.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扣2分6.正、副部长未能及时上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扣3分7.上报工作未能很好完成;扣2分8.上报不属实且影响工作;扣3分9.值勤迟到者;扣1分10.若整个部工作效果差,每成员扣3分11.损坏学生会物品财物者;扣2分第十三条嘉奖方面1.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加2分2.学期能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加1分3.为学生会制订计划、献计划策者;加2分4.在校其间受表彰者;加1分5.为维护学生利益作贡献者;加3分本制度在学生会组织的监督下,由秘书部严格执行并负责解释,可做为学生入党及评优依据;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思想上进、工作积极、生活习惯良好、遵守校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其他干事相处融洽、群众反映良好及协助部门成功举办活动,经办公室证实、主席团讨论通过以通报表扬形式记入档案;第十五条各条款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

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会察看;(五)勒令退会;(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四)在学生会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规范学生行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根据广西教育厅2002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应当贯彻“教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学生素质教育,人人争做合格的中职生。

对违纪学生在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教务、就业、保卫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第四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全校学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凡受到第五条规定的各类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文明学生”和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七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若是学生干部的,原则上予以免职。

在毕业前还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不予推荐用人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处理违纪行为和违纪事件过程中,拒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二)包庇他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三)强迫、挑拨、唆使他人违纪者;(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威吓他人者;(五)共同违纪中的为首者;(六)原已受到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而重复违纪者。

第十条:对于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十一条:犯有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比照最相似的条款处理。

第三章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二)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四)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五)一学期旷课超过9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缺操累计2次计1学时、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计1学时);(六)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被记过以上处分者。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精品文档,超值下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五邑大学学生违纪惩罚方法

五邑大学学生违纪惩罚方法

五邑大学学生违纪惩罚方法(五邑大学,2020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成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依照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五邑大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背法律、法规和五邑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毕业班学生一样不给予留校观察的处分。

第五条在受处分后一年时刻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予撤销。

第七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处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处分决定在必然范围内发布。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形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研究决定是不是向全校发布。

第八条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可解除留校观察处分;有取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等显著成绩者,可申请提早解除留校观察;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按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书面通知家长。

第十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布原那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坚持学生的申述权保障原那么。

违纪学生要求申述的,应在接处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学生申述期间,不断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处罚第十一条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大体原那么,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和组织和煽动生事者,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安宁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经校长会议研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

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学生会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

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生会干部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应由发文部门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由组织纪检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受留会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1、受警告处分的干部在2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2、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干部在3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3、受留会察看处分的干部在4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第十三条留会察看以4个月为限,受留会察看处分的干部,由组织纪检部和所在部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留会察看书面申请,经组织纪检部鉴定后提出意见,报主席团批准可按期终止。

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组织纪检部审核,主席团批准,可提前终止(实际察看期不少于2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应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十四条受勒令退会和开除会籍处分的干部,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会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者,由干部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组织纪检部监督处理。

并由受处分干部所在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听证与申诉
第十五条本会对干部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处分决定做出前,组织纪检部和干部所在部门要找违纪干部谈话(副部长级别以上干部由主席团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处理结论同违纪干部见面,允许违纪干部申辩和保留意见。

处分决定做出后,干部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生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开除会籍的处分,在处分决定做出前,若受处分干部提交听证书面申请,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给予学生会干部纪律处分,证据应当充分,并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分依据: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鉴定结论;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在组织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门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期间,无故旷会达到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多次不参加会议、不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2、会议、活动或其他要求佩戴工作证期间,凡多次不佩戴者,组织纪检部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对迟到、请假者一律以下方式处理:
a)凡迟到三次者累计为一次旷会;
b)凡两次事假者累计为一次旷会;
c)凡请病假者需出示医生的医嘱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否则以旷会记录;
d)凡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者可以请公假(公假是指处理本会或班级各项公共事务),请公假者必须写明事由,由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交分管主席审批签字,方能生效;部长请公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交主席审批签字生效;
4、所有请假条都必须有请假人所在部门部长的签字,如遇部长请假必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主席团成员请假(含公假)者必须由主席批准;主席请假(含公假)必须由学生会秘书长批准;请假条中必须写明事由、请假种类和请假日期;有特殊规定除外;
5、其他形式的旷会、迟到和请假按以上情况处理;
6、违反会议纪律者由组织纪检部按照《学生会会议管理制度》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在言行操守方面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其言行对学生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因对其工作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不安心工作、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4、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搞摩擦、告歪状、不顾大局,搞派系、任人唯亲、明争暗斗、制造不和谐因素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在学生工作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由组织纪检部会同办公室联合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勒令退会以上处分;
6、学生会干部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同学需要帮助的请求不予理睬并在同学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学生会干部违反校规校纪,主席团可直接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8、学生会干部其他违纪行为,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学生会干部”、“干部”是指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样版]
关于×××违纪处分的决定书
西政继教学惩字[××××] ××号
×××同学:
你在学生会×××部工作期间旷会次数累计已达×次,根据《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第×××条规定,由本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同学×××处分。

根据《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会干部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生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会组织纪检部
学生会(代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