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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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七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学生会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生会干部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应由发文部门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由组织纪检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受留会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1、受警告处分的干部在2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2、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干部在3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3、受留会察看处分的干部在4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第十三条留会察看以4个月为限,受留会察看处分的干部,由组织纪检部和所在部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留会察看书面申请,经组织纪检部鉴定后提出意见,报主席团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组织纪检部审核,主席团批准,可提前终止(实际察看期不少于2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应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十四条受勒令退会和开除会籍处分的干部,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会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干部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组织纪检部监督处理。并由受处分干部所在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听证与申诉
第十五条本会对干部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处分决定做出前,组织纪检部和干部所在部门要找违纪干部谈话(副部长级别以上干部由主席团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处理结论同违纪干部见面,允许违纪干部申辩和保留意见。处分决定做出后,干部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生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开除会籍的处分,在处分决定做出前,若受处分干部提交听证书面申请,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给予学生会干部纪律处分,证据应当充分,并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分依据: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鉴定结论;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在组织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门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期间,无故旷会达到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多次不参加会议、不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2、会议、活动或其他要求佩戴工作证期间,凡多次不佩戴者,组织纪检部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对迟到、请假者一律以下方式处理:
a)凡迟到三次者累计为一次旷会;
b)凡两次事假者累计为一次旷会;
c)凡请病假者需出示医生的医嘱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否则以旷会记录;
d)凡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者可以请公假(公假是指处理本会或班级各项公共事务),请公假者必须写明事由,由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交分管主席审批签字,方能生效;部长请公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交主席审批签字生效;
4、所有请假条都必须有请假人所在部门部长的签字,如遇部长请假必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主席团成员请假(含公假)者必须由主席批准;主席请假(含公假)必须由学生会秘书长批准;请假条中必须写明事由、请假种类和请假日期;有特殊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