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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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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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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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危险,保险人概不负责; 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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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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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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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 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 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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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 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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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决定性作用 的原因。
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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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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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 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18页)
2、保证(p211) A. 概念 B.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
Case3-3,3-4
•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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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
• 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 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 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 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 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
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
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 赔。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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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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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有效期 内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利益问题。
菲律宾泥石流致200人死亡 际在线
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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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和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的公平原则。
保险的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权责平等和交换等价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
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可。
第二,保险的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和安全。
第三,保险的互助原则。
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的本质目标是通过互助方式传递风险和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互助原则,人们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减少了个体的风险负担。
第四,保险的普遍原则。
保险业务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也是为整个社会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服务。
保险业务不仅要满足少数人的特定需求,也要满足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应当基于整个社会的风险情况和人群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
第五,保险的经济原则。
保险业务是一种商业性的运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保证风险保障和利润回报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科学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总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保险业务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辅助服务。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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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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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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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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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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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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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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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总结: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漏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 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 担赔偿责任。 (1)故意:不赔偿,不退保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何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 费的数额。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 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买了保险
一个男的帮他太太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 签约完后,男的问那个业务员:“如果我太太今天晚上死了,我可 以得多少?” 业务员答道:“大概20年徒刑吧!” 军人保险 亨特先生被派到美国新兵培训中心推广军人保险。听他演讲的新兵 100% 都自愿购买了保险,从来没人能达到这么高的成功率。培训主任 想知道他的推销之道,于是悄悄来到课室,听他对新兵讲些什么。 “小伙子们,我要向你们解释军人保险带来的保障,”亨特说, “假如发生了战争,你不幸阵亡了政府将会给你的家属赔偿20万美元。 但如果你没有买保险,政府只会支付6000美元的抚血金……” “这有什么用,多少钱都换不回我的命。”下面有一个新兵沮丧地 说。 “你错了,”亨特不急不忙地说,“想想看,一旦发生了战争,政 府先会派哪一种士兵上战场?买了保险的还是没买保险的?”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
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 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 问回答告知两种。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 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保险人。 •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 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 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旨在通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进行介绍。
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分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指的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被保险人指的是购买保险,接受保险人责任保证的一方。
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投保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其他利益。
3. 保险费: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责任的交换。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的是保险人所承担的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风险事件给予赔偿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必须合法有效。
2. 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被保险人的自愿,保险人不能通过欺骗、胁迫等非自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
3.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进行交易,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4. 平衡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合同条款偏向一方,保证保险权益的公平性。
5. 保险合同解释的最有利原则: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有矛盾时,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最有利利益予以解释和执行。
6. 关系交清原则:一旦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就应当放弃其他机构或个人对同一风险的保险索赔权利。
7. 延续性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在约定的有效期内生效,并在保险期间内延续有效。
8. 合理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保险费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能利用垄断地位或信息不对等牟取不合理的利益。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的介绍。
了解和掌握这些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保护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经纪人考试试题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投保人与标的之间存在厉害关系的标志是()。
A、保险利益B、保险责任C、保险收益D、保险补偿2、通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合同除外。
A、信用保险B、财产保险C、人寿保险D、责任保险3、保险利益是可以用()估价,而且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A、货币形式B、市场价格C、重置价格D、补偿价格4、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的保险利益为限。
A、估计损失B、实际损失C、补偿损失D、社会损失5、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
A、保险损失B、保险关系C、保险利益D、保险补偿6、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即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主张属于()。
A、血缘论B、承认论C、同意论D、利害关系论7、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
A、合同关系B、利益关系C、业务关系D、朋友关系8、为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A、合同终止B、受损C、赔付D、索赔9、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A、终止合同B、订立合同C、索赔D、受损10、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A、仲裁机构B、监管机构C、法律上D、政府机构这就是保险与赌博进行了本质上的区分。
A、随机性B、可测性C、射幸性D、有偿性12、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因此可以防止()的生产。
A、道德风险B、政治风险C、社会风险D、经济风险13、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
A、完好价值B、未来收益C、估计价值D、保险利益14、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依次保险合同是()合同。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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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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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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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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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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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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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9月,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 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 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 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 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 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 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 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 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 进行投保。
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关系主义、同意主义
2、保证(p211) A. 概念 B.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 Case3-3,3-4
2、国际货运保险 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了风险转移时间,从 而决定何时何方具有保险利益 FOB/CFR/CIF FCA/CPT/CIP FAS DAF/DES/DEQ/DDU/DDP
3、人身保险 主体和时效: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 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p214
• 保险利益 概念:人 标的 利益关系 构成条件: 财产保险--合法、确定或可实现、有经济价值 eg.预期利润 人身保险—合法、有利害关系 Eg.英国有一出版商,向伦敦劳合社投保当时的 苏联总书记安德洛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若 安氏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颠覆下 台,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2500英镑。书商与安 氏无亲无故,也无任何瓜葛,但保险人接受了 他的投保,为何?具有戏剧性的是安氏在1984 年2月9日去世。
C.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p209) 投保人违反— 解除合同、 不予赔偿等 (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违反—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
• 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 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 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 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 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 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 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 赔。 你认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B.保险人 说明合同内容 、 明确说明免责条 款 在实务中如何履行此项义务? (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 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那么,这份保单是否有效呢?保险人对 车辆的损失及碰撞责任是否均承担赔偿 责任呢?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p203
•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对诚信的要求是“utmost”,因为保险合 同具有射幸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 •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A.投保人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p206 哪些是重要事实 形式-询问告知、无限告知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 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 起源—海上保险的发展 作用—防止赌博 减少道德危险 限制保险赔偿金额
•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 一般财产保险 主体和时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12条) 表现: 现有利益(所有权、保管权、抵押权)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