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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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第十条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辖区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客户经理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

操作要点:包村客户经理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农村信用社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

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客户经理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

调查内容包括:1.农户基本信息。

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2.家庭成员信息。

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3.农户经济档案。

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4.农户资信档案。

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5.本行社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农村信用社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

包村客户经理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客户经理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

操作要点:客户经理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

《农村信用社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管系统操作说明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管系统操作说明

信管系统功能改造操作说明结合省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信管系统对评级、授信等模块进行了功能改造,现将信管系统改造部分进行说明和操作演示如下:一、农户经济档案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可以全面了解农户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担保等信息,为农户评级、授信提供数据基础。

新建农户经济档案,如下图:注意事项:1、农户额度测算表中所有项目数据均从农户经济档案中从取。

如下图:2、系统改造上线后,如客户未进行新的授信时,不能删除农户经济档案。

如下图:3、系统改造上线后,只要客户存在有效授信,农户经济档案不得修改和删除。

(1)客户存在有效授信时,在农户经济档案建立界面,点击“查看详情”,进入农户经济档案录入修改界面,修改数据无法保存。

如下图:(2)客户存在有效授信时,在农户经济档案建立界面,点击“删除档案”,系统提示无法删除。

如下图:4、授信注销后,可以通过“删除”农户经济档案,重新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如下图:5、不录入农户经济档案,农户不能进行评级。

如下图:二、农户评级信管系统依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农户评级的相关规定和打分规则将农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级别,不同级别农户适用不同的贷款方式和信贷产品。

现进行农户评级,如下图:注意事项:1、原存量评级信息可以注销,系统不限制注销条件。

新评级信息只有授信注销后才能进行评级注销。

授信注销评级注销2、评级调整时,上调评级结果需要县联社信贷部经理审核;下调评级结果需要基层社主任审核。

审核时在“信用工程——个人客户评级调整”中操作:农户评级上调,如下图:农户评级下调如下图:3、只有优秀级别才能发放信用贷款;一般级别发放联保(互保)贷款时,必须录入抵押信息,才能提交审批;较差级别不能做贷款申请。

4、农户评级申请保存以后,不能修改。

如发生评级错误,只能审批“同意”后再进行评级注销后,再重新评级;或审批“否决”后再重新评级。

三、农户额度测算额度测算是对农户综合偿还能力的确定,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担保情况、信用情况等项目,额度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资产各分项×系数-负债各分项×系数-担保各分项×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授信申请时此授信额度数值即为基础授信额度。

农户信用贷款受理操作流程

农户信用贷款受理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
农户信用贷款受理操作流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受理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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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受理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签订合同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签订合同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发放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支付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催收及处置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催收及处置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档案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一、填空( 38 题)1、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2、信用社同意受理信贷业务到调查结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自信用社上报至审批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地联社审批权限内自县级联社上报至审议咨询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4、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5、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贷款调查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6、调查时,要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7、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8、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9、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10 、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1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12、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13、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14、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15、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
1.开户
2.存款
3.贷款
4.转账与支付
5.理财与理财产品
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类理财产品,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理财需求选
择适合的产品进行投资。

常见的理财产品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基金、保险、信托等。

客户可以通过向信用社了解产品详情,填写购买申请表格,并交纳相应的投资金额来购买理财产品。

6.账户管理
客户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账户余额、流水明细以及利息收入等。

农村
信用社提供柜台、ATM、网上银行等不同渠道供客户进行账户查询与管理。

客户还可以申请账户挂失、修改密码、更换存折等操作。

以上是一种典型的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

不同信用社具体流程可
能存在差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应根据当地信用社要求进行操作。

同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也会逐渐引入更多的电子化、在线化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客户申请。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贷款方式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54号.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54号.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信贷〔2011〕54号2011年6月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县级行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期限第五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七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八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调查。

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一)客户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贷款卡;4.公司章程;5.征信报告;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8.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农村信用社业务介绍

农村信用社业务介绍
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当地县级行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20%。同时,也可结合贷款还款付息情况和对农信社的贡献度,给予一定优惠。
二、个人业务
宣传口号:金燕快贷通,致富好帮手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产品简介: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教育、临时生活资金周转等用途的贷款。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评定或认可的信用等级,信誉良好和在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等基本条件。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农信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然后到营业柜台进行还款。
三、公司业务
1.仓储抵押循环贷款
产品定义:仓储抵押循环贷款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所有的、存放在指定仓储单位的产成品或商品作为抵押物,由信用社(农商行)或第三方看管,向信用社(农商行)申请的贷款。
产品特色:针对企业库存量大、资金周转慢、需求量大且时段集中、占用资金多的特点,用库存商品作抵押贷款手续简便,能够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利率执行定价利率,在不降低抵押率的基础上,允许存货更换,循环抵押。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庆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风险管理,规范统一评级授信标准及操作流程,完善信贷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下的信用社(分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含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全辖信用社(分社)在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及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

该限额只是信用社(分社)对客户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上限,不是信用社(分社)必须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的额度。

信用社(分社)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限额。

本指引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透支、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条件的已评级客户可以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提供具体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四条授信额度按业务品种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

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多种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审批明确了各业务品种授信限额的,不得突破限额,除高风险业务向低风险业务授信额度转化外,其他授信业务不能相互混用。

本指引所指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本联社认可的国债、合法银行存款凭单、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授信额度按使用方式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可提供不可循环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于办理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信业务,不能循环使用。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

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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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我社经营实际,制定《##县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操作流程是授信全过程操作规则,分三级调查、分析、决策,授信后实行持续监测制度。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条件和受理
第四条授信对象:
应根据本社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得授信: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净资
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
(四)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
(五)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
(六)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七)特别授信项目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本身盈利能力强。

第五条客户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借款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九)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
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二)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三)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客户的申请资料由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注意保密。

第三章授信的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接到客户的资料后,基层授信工作小组负责及时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或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八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组织会办,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形成确定意见,并将详细情况写进报告,入挡保管。

第九条超过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授信范围的,应填制《##县农
村信用社授信申请审批书》,连同客户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联社资金营运部。

第十条联社资金营运部接到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报来的材料后,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形成报告,附在客户申报资料中,上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授信的决策
第十二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通过调查、分析、论证、会办,对申报的客户的授信情况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并将过程书面记载,同时报送一份到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通过会办,确定授信的具体范围,签署授信意见。

第十五条确定授信后,与客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授信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授信后,客户在授信的范围内享受信贷支持。

但必须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授信实施后,信用社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十八条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原授信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依照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授信、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授信尽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要及时、有效。

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的授信:
从受理到决策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的授信:10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授信的尽职要求去工作,凡与之相违背的,依照联社的相关制度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流程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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