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
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
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准则》、《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
四、要认真搞好训练。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公通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20年8月6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
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1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对收审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建立健全了审批制度,加强了监督,多数地方滥用收审手段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一些省市收审的人数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审后转为逮捕、劳教等处理的比例明显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通报未引起足够重视,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和超期收审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
据统计,1991年全年收审人数虽然比1990年有所减少,但仍有86万多人,不应收审而收审的问题仍相当突出。
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的《法制工作简报》(第105期)刊登了“一些地方滥行收容审查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文。
文中指出:有的地方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对精神病人、非法同居者、违反计划生育者等也进行了收审,个别地区还发现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把收审变成讨债索赔的手段;收审超越时限在个别地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
此外越权使用收审手段,对收审人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也相当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此简报批给了公安部。
今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收容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公安部主管领导的汇报,责成公安部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和解决滥用收审的问题。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警察风纪是⼈民警察纪律、作风和素质的体现。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容风纪管理和加强纠察制度作为加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针对当前⼈民警察在警容风纪⽅⾯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对1989年11⽉印发的《⼈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89]公发23号⽂件)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条为严格⼈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标志变卖、擅⾃赠送或借给他⼈。
第四条⼈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民警察着凡⽴丁⼩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领带。
第五条⼈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但不得⾚背或只穿背⼼。
第七条⼈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作时,除因执⾏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民警察⼯作的除外。
第⼋条⾝躯有明显伤残的⼈民警察和怀孕六个⽉以上的⼥⼈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穿拖鞋和⾚⾜。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
第⼗条⼈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条不准以⼈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告。
第⼗⼆条男⼈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鬓⾓;⼥⼈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红、染指甲以及戴⽿环、挂项链等⾸饰。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引言警容风纪制度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规范警察行为,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旨在确保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升警察行政效能,增强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制度内容、实施意义和对警察队伍的影响等方面对警容风纪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警容风纪制度的内容1. 外表仪容警容风纪制度对警察队伍的外表仪容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对警察的服装要求,包括佩戴警徽、规范佩带警械等。
其次是对警察的服饰整洁度和卫生要求,要求警察服装整齐干净,不得有褶皱、污迹等不良状况。
对头发、胡须等个人形象也有具体规定,要求警察队员整齐干净、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此外,还包括对警察的体态要求,要求警察站姿、行走姿势等符合规范。
2. 仪容仪表仪容仪表是警察队伍展示形象和形成警察职业氛围的重要方面。
警容风纪制度中对警察的仪容仪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等。
警察队员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和冷静的态度,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产生恶劣行为,严禁辱骂、侮辱群众。
同时,要求警察队员在处理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3. 作风纪律作风纪律是警容风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风纪律包括警察队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工作效能等。
警容风纪制度明确规定了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如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严守保密等。
此外,还要求警察队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
二、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意义1. 维护警察队伍形象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通过规范警察外貌、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使警察队员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良好的警察形象能够增强群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感,提高警察队伍的社会声誉。
2. 提升警察行政效能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警察行政效能。
规范的警察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能够提高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5.02•【文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人民警察授衔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少数民警着装不整齐,警便服混穿,举止不端庄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标志管理不严格,社会上存在着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用器材等问题,使人民群众真假难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今年5至9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警容风纪教育和整顿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警用标志的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
各地要结合《人民警察法》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集中整训的办法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教育整顿。
整训期间,认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着装队列的基本训练,使每名人民警察都自觉遵守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按规定着装,警容警姿端正,养成良好的习惯。
要严格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加大纠察查处力度,整顿着装和警用标志使用秩序。
整顿期间,要认真组织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纠察勤务。
纠察勤务可由巡警负责,也可组织专人负责。
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举止不端庄的人民警察进行批评教育,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纠察和无理取闹的可以扣留其证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服装、警械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切实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1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警务督察队执行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
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查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2021年2月7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仪式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四章警容风纪第五章警察礼节第六章日常制度第七章内务设置第八章办公秩序第九章接待群众第十章值班备勤第十一章应急处突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第十三章安全防范第十四章健康保护第十五章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第十六章阅警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基本任务是: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六项规定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民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夯实平安监狱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我系统民警队伍纪律作风整顿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立足落实从严治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全监通报批评(一)不按时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的;(二)工作期间串岗、打牌、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着装不整、举止不端或不按规定佩戴单警装备上岗的;(四)违反警车、警械、警用标志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五)违反规定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禁止入监的物品进入监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检查,在全监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值勤津贴(一)不按时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期间串岗、打牌、玩游戏,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二)旷工或值勤值班期间脱岗的;(三)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礼品的;(四)违反程序和规定给罪犯调整劳动岗位或给予其他照顾- 1 -的;(五)饮酒后进入监区或在公共场所酗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职培训三个月(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一)在省局组织的业务知识抽查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二)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四)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职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晋升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并停职培训三个月(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一)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或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二)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三)参与赌博的;(四)违反规定为罪犯捎、买、带的;(五)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被实名举报,经调查证实的;(六)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导致发生监管、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17•【文号】公通字[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1]29号2001年5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1995年公安部发布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7号令)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警用车辆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淘汰退役的警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拆除警灯、警报器,不清除警车标志,甚至违反警车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私自将警车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是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警车号牌、公安专段民用号牌的发放范围。
三是一些地方使用无牌无证车辆充当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
四是一些政法人员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反交通法规,滥用警灯、警报器。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政法部门的形象。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并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决定今年7月至9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和范围通过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要达到的目标是:警用车辆的使用和配备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警用车辆的警车标志、警灯警报器、号牌的安装、核发以及车辆更新报废等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不再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将带有警车标志的退役车辆转卖给不符合警车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民警驾驶警用车辆时,能够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
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
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4.04.06【实施日期】1994.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规定(1994年4月6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纠察、检查工作),是维护部队纪律与安全的区域性管理工作,是坚持从严治警,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为适应武警部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良好形象,加强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控制,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纪律和警备勤务条令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实际情况,特对加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规定如下:一、纠察、检查工作主管单位武警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统一由武警总部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各武警总队)组织实施。
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以及着武警服装的人员和挂武警车辆号牌的车辆,均应接受其纠察和检查。
二、纠察、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与人员编成(一)武警总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
武警部队一名副司令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公室,武警总部警务处、保卫处、运输处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指导。
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部警务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二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武警总部调剂解决。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民警着装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民警着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民警着装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严格规范公安民警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针对当前少数民警存在工作时间不着警服、着装不规范等问题,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民警着装管理通知如下:一、除规定情形外,全省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一律穿着制式警服;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参加外出执勤、保卫、警卫等任务的领导和民警应当带大檐帽或警便帽。
二、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着装的情形。
三、承担110接处警任务的民警一律着制式警服,带大檐帽或警便帽,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随身携带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保持警容严整。
四、参加阅警、外事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一律着常服。
五、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聘用的辅助人员(辅警)一律不得着制式警服,不得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应着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购买、发放的辅警服装和辅警标识。
六、着装注意事项(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警衔、警号、胸徽、领花等标志,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28•【文号】公通字[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2004年6月28日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专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
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一)使用相同标志的;(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展开全文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18•【文号】•【施行日期】199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1998年12月18日制定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在编在职属于着装范围的人民警察,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执行侦查、警卫任务不宜着装的;(二)从事秘密工作的;(三)身躯有明显伤残不必要着装的;(四)女性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警察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着装。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和被禁闭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戴警徽、警衔标志和警号等,不得夏、冬服装混穿。
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警服。
第六条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警帽。
在室内或者参加会议时,应将脱下的警帽挂在相应的挂衣帽处,帽徽朝下,或者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戴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须随身携带公安机关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二)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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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5.02
【实施日期】1995.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人民警察授衔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少数民警着装不整齐,警便服混穿,举止不端庄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标志管理不严格,社会上存在着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用器材等问题,使人民群众真假难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今年5至9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警容风纪教育和整顿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警用标志的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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