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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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

关键词:辩护制度;草案;”三难”问题近期以来,接连发生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被剥夺辩护权利甚至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事件强烈冲击着社会以及法律从事工作者,促使人们将目光聚焦到刑事辩护的现状上。

因而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也有与《律师法》有着接轨的一方面,但是《草案》的规定是否真正达到了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呢?一、《草案》中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 [1]《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有着以下亮点:第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草案》第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解决辩护”三难”问题。

此次《草案》在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上基本都是以《律师法》为蓝本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把《律师法》规定的那些得不到执行的东西吸收进来,并且让该务实的地方更加务实一点。

[2] 第三,扩大伪证罪的对象。

《草案》第四十二条对伪证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

就是将以往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二、对《草案》规定的相关辩护制度的批评以及建议(一)《草案》未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虽然《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6-02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是被告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但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存在诸多风险,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方一般是强大的国家机关,司法的天平已经倾斜,而天平的另一端,越来越多的律师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少接受刑事案件。

这种情形的出现不利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

因此我们可以探索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制度,健全律师自治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权律师伪证罪律师的豁免作为重庆打黑活动的插曲,李庄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在二审判决后,事情本可尘埃落定,但风波似乎仍没平息,在此我不去判别李庄做没有做违法的事情,甚至更倾向于相信李庄也不会是个道德有多高尚的律师。

但从法治建设的基本角度出发,李庄案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是一次机会,人们除了李庄之外,也关注了刑辩律师的现状和困境,刑辩律师可以借此机会为他们长期所遭遇的质疑辩护。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暴露出重重的危机,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刑辩律师制度。

一、律师群体的现状和发展律师这个职业在新中国存在不过三十多年,但是一直受到质疑,甚至有人怀疑我国有存在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吗?现实中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遭遇着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难三大难,《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犹如一把架在刑事辩护律师脖子上的钢刀。

这些困难使得刑事辩护之路荆棘密布。

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成为了被告人,以至于身陷囹圄,刑事辩护几乎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因此在我看来李庄事件辨证地看是给了我们机会为变辩护权而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积极、有力且全面地为其当事人辩护。

被告人的权利之所以应当得到保障,是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告人是一个弱者。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律师是维护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力量,而刑事辩护则是律师工作中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

然而,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制度不完善1. 司法机关权力过大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面对着一个强有力的对手。

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时候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

2. 司法程序不完善在我国,司法程序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案件出现了错误判决。

这也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困难。

三、证据收集难度大1. 警方调查手段单一在我国,警方调查手段单一,无法有效地获取证据。

这也会给律师提供证据造成了困难。

2. 证据收集成本高昂在我国,证据收集成本高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这也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困难。

四、律师执业困难1. 律师执业环境不完善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不完善。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依赖度较低,导致了律师执业困难。

2. 律师收入偏低在我国,律师收入偏低。

这也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律师离开了行业。

五、缺乏专业人才1. 律师教育质量不高在我国,律师教育质量不高。

这也导致了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入了行业。

2. 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在我国,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这也导致了行业内部人才流失过多。

六、结语总之,在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提高证据收集效率、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教育质量和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治。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浅析刑事辩护之立法完善

浅析刑事辩护之立法完善
事人 的商业 秘密 , 得泄露 当事人 的隐私 , 不 但是 , 没有 明确规定 并
和 报告构成 了完整 的刑 事辩护 国际标 准 , 为各 国刑 事辩 护制度 法》 成 虽然规 定 了律师 应当保 守在执 业活动 中知悉 的国家秘 密和当 我 国的刑 事辩护 制度 最早可见 于 17 年 颁布 的 《 99 中华人 民 对 于律师在 履行职 责过程 中获悉 的不 利于犯 罪嫌疑人 、 告人 的 被 共和 国刑事 诉讼法》 l 条 :被 告人 有权 获得辩 护 , 民法 院有 事 实和证 据 , 否应 当保密 。 第 1 “ 人 是 义 务保证被 告人 获得辩 护 ”并在第 四章 中对 “ 护” 了专章规 , 辩 作 定 。随后 , 92 通 过的 《 18 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 法》 15条 中也 第 2 将“ 被告 人有权 获得 辩护 ” 立为一 项宪法 性原 则 。而关 于刑 事 确 辩 护 的变革则 曾经 是 19 年 《 事诉讼 法》修 改时最 受褒 扬 的 96 刑 三 、 事诉 讼法再 修改 时刑事 辩护 完善 的建议 刑
最 终成型 更是起 着 决定 性作用 。有学者 指 出: 刑 事诉讼 的历 史 要 体现在 : “ 第 一, 师的辩 护权 难 以具 体落实 。新 ‘ 律 律师 法》 规定 , 凭执 就是 扩大辩 护权 的历 史 。
业 证书 、 律师 事务所 证 明和委 托书或 者法律 援助 公函 , 护律师 辩 刑 事辩 护制度 的 内涵 被告人 , 会见不 被监听 ; 护律师 自审查 辩 辩护权又 称防 御权 , 是宪法 赋予刑 事被追诉人 的一 项宪法 上 即有 权会见犯 罪嫌疑人 、
中图分 类号 : 2 D9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0)736O 10 — 9(0 90-8 一1 0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要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一、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素质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要加大力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到的指控和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采证权利,以便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合法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审判程序不断出现失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意识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导致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完善证据的采信标准,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总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我们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司法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社会。

早在古代,人类社会就有了处理犯罪行为的需要,同时也出现了为被告提供辩护的制度。

本文将重点从古代到近现代的角度来探讨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

古代社会的刑罚主要依赖于私刑和陪审团制度。

私刑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单方面报复犯罪嫌疑人,这种处理方式往往缺乏公正和平等。

而陪审团制度则是指一群人为了确定被告的罪名或无罪来进行投票决策的实践。

在古希腊,陪审团曾存在于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中,其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

但是,在这两种制度下,缺乏专业的辩护人员,导致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形成。

罗马法庭上的辩护人员被称为"patronus",他们负责代表被告辩护。

正是在罗马,刑事辩护律师才真正成为一种职业,专门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不仅如此,在罗马法庭上,被告也有权力进行自我辩护。

辩护人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调查以及辩护策略,还需要引用和解释适用的法律条文来为被告辩护。

罗马帝国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刑事辩护律师,如克拉努斯和科西楞。

到了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设立为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了机会,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辩护的权利。

在美国,宪法的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公正审理。

同时,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和交流,以确保案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审理,以保护被告权益。

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发展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从古希腊和罗马的陪审团制度中,到中世纪的教会支配和现代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在各个时期都经历了不同的变革。

今天,刑事辩护制度已经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保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 词 刑 事辩 护 辩 护人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3 5 . 0 2 根据我 国现行 《 刑 事诉讼 法》 的相关 规定 , 我 国的刑事辩 护分
作者简介: 蔡燕瑜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1 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发源 于西方 的刑 事辩护 制度 , 现 已盛 行于现 代各 国 , 其孕 育
和形 成意 味着 一 国对 刑事 司法 的精 神和 意义 的思 考有 了一个 新 成三 类 , 分 别是 自行辩 护 、 委 托辩护 及指 定辩护 。 其 中, 委托 辩护
的高 度 。 刑事 辩护制度 不 仅是保 护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权 利 的需 是指 被指 控本人 或者 其近亲 属 , 以委 托合 同的形式 , 委托法 律准 要, 而 且是 司法公 正及 法律专 业化 的必然 要求 , 其 职能 实现 的程 许 的人通 常是 律师 为其辩 护 。该辩护 制度 是刑 事辩护 制度 中最
“ 辩护制 度是立 法对贯彻 落实辩 护制度 原则所采 取的措施 和 录等 等 。这样 的司法 将会 见置于 流于 形式 , 形 同虚 设 的困境。
方法 的总称 。 ” ‘ 辩护制 度源于 并发展 于西方 , 它主要经 历过三 个
阶段 , 及古 罗马 的萌芽 阶段 、 中世 纪 的压制 阶段和 资产 阶级革 命
度在 一定 意义 上彰 显 了一 国刑事法 治 的水平 。伴 随着我 国法 制 为 常见 也是 比较重 要的制 度 内容 。而指定 辩护 则是指 在法律 规
法 院依法指 定律师为 未委托辩 护人 的被 告人进 的不 断进步 , 刑事辩护 早 已成 为我 国刑事 司法中一项 重要 的法 律 定 的特 殊情 况下 , 职能。 而 作为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权益 的重 要维护 者 , 辩护律 师 ,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刑事辩护作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被告权利不足、辩护质量参差不齐、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 被告权利不足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的权利一直是受到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由于社会地位低下、知识水平不足或者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在此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从而严重影响辩护质量。

2. 辩护质量参差不齐当前,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虽然数量日益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些律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辩护工作,导致辩护质量参差不齐。

与此由于法官的主观裁量权过大,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辩护权利,这也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

3. 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尤其是在证据的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就导致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决定案件的结果,而非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来进行裁判。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够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应当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应当建立健全的被告权利保护机制,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2.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了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律师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维护公正与平等的重要一环,刑事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刑事辩护人的职业地位和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面临种种困境,如职业地位低下、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资格认定与评估机制,严格把关刑事辩护人的执业条件,提高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

同时,还应完善刑事辩护人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受非理性的干扰和打压。

其次,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需加强。

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辩护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不够科学和系统。

为了提升刑事辩护人的水平和能力,应建立严格的培训机制,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和学术支持,同时加强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发挥其专业资源和优势。

再次,应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和评估。

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核心利益,必须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

为了确保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和伦理要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绩效评估,推动其职业化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刑事司法体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日益频繁。

通过与其他国家刑事辩护人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刑事辩护人的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总之,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其职业化建设和权益保障,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加强监督与评估,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刑事辩护制度

论刑事辩护制度
诉 者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应 享 有 必 要 的辩 护 权 利 和 程 序 保 障 , 这 定大大 限制 了律师 的权利 。因此 , 笔者认为在我 国法律 中应充
也是无罪推 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指控人享有 分 保 障 辩 护 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 以维 护 被 追 诉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辩护权提供 了理论上 的依据 。三是程序主体平等 的需要。程序 ( 3 ) 充 分保障律师在法庭审判中的辩论权 。 在庭 审中, 法官应给 主体平等要求可 以互相辩论 , 这一理论说 明了主体之 间的平等 予律 师充分辩论 的机 会 , 认真 的听取辩护 人的发言 , 保持 中立 性, 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 , 权利义务平等 , 任何人和机关都 不得超 地位 。( 4 ) 维护律师在诉讼 中的合法权 益。当前, 我国的刑 事诉
代 司法理念 的要求 , 同时也满足诉讼 实践 中的现 实需求。
【 关键 词】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权; 律 师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之概念 剖析
( 2 )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 围限制过多 。在我 国现 行刑事诉讼
( 1 ) 刑事辩护制度 的概念 。在我 国刑事辩 护是指犯罪嫌 疑 法 律 的规 定 中 , 首先 ,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可 以介 入 诉 讼 , 但 是 在 侦 人、 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针对控诉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 罪嫌疑 查阶 段律 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 供法律上的帮助 , 并没有 调查 人、 被告人无罪 、 罪 轻、 减 轻或 免除 罪责 的反驳和 辩解 , 以保 护 取证 的权利 其 次, 在审查起诉和 审判阶段 ,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 其合法权益 的诉讼行 为。辩护权 是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及其辩 人 、 被告人可 以聘请律师 为其辩护 , 律师可 以收集有关 的材料 , 护人应 依法享有 的一项诉讼 权利 ,它 是被追诉者 最基本 的权 但法 律同时又规定,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 收集材料必须 利 辩护权是刑事辩护制度 的基础 , 没有辩护权也就 没有辩护 经 过 这 些 人 的 同 意 , 向被 害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以及 被 害人 提 供 的 证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律师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律师是执业律师,是法律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等等,律师的职责包括了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被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在保证自己客户利益及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审判公正的辩护策略。

因此,对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和对策,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现状分析1.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我们国家的巨大人口数量、地域辽阔、人均资源匮乏等客观性因素,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律师刑事辩护这个领域,对于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保障为贫困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代理的时候,法律援助的资金、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等都是困扰法律援助机制完善的因素。

2.司法环境不稳定在我国,不免存在一些审判程序、法官缺失的问题。

而在实际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的判决方式和判决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

有时官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官员的被动官场心态、经验不足等原因会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公众的认知偏差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许多刑事案件的信息甚至在公开程序和群众参与备审之前就传开了。

这种曲解事实,误导公众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的言论权和声誉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过程。

由此,不法的宣传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上的公众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样才能避免误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国家应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和政策需要,更加重视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在调整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统一律师的标准和行业伦理规范,进行优质服务提升。

2.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管,应建立起定期检查和提升机制,易于推动红绿灯式审查模式的实行,依法保障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司法机制。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论我国的刑事指定辩护制度

论我国的刑事指定辩护制度
崔 雪 梅 ,王 琰2
(. 1辽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法学部 ,辽宁 大 连 16 3 ,2 辽宁省沈 阳市 公安局 保 安管理处 ,辽宁 沈 阳 1O4 ) 10 6 . 103
摘 要 :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 辩
护 权 能否得 到充分 保护 、刑 事诉讼 程序 的公 正性 能否 得到体 现 。 目前 我 国刑事指 定辩 护制 度存 在一定 的不足 .因此有
情形之一 的,人 民法 院应 当为其指定辩 护人 : ( )盲 、 一
( ) 定辩 护制度在适 用 范围上 的规 定有局 限性 一 指 如上所述 ,强制指定辩 护的适用范围包括 三种 特殊被 告人 。但在 实践 中 ,需要保 护 的特殊 群体 不仅仅局 限 于 此 ,除盲 、聋 、哑人 以外 ,身体 有其他 重大残 疾 的被告 人 、或是虽不够判 处死刑但可能被判处重刑 的被告人都属 于需要法律 特殊保 护的对象 。由于强制指定辩护要求人 民 法 院必须 为三种特殊 被告指定辩护人 ,人 民法院不享有指 与不指之 间的 自由裁量 权 ,只能依法直接操作 。该制度在 适用 范围上规定 的过 于狭窄 ,使得受该制度保护的被告人 的范 围也就很小 ,那 么所 谓的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没有最大 程度地顾及所有需要特殊保护 的被告人。 比较 而言 ,日本 对于强制指定辩护适用范 围规定 得 比较详 尽 ,如适 用死刑 或无期 或最高刑期超 过3 年惩役 或监禁 的案件 ,法官得依 职权指定辩护人 。对于被告人是 未成年的 、年龄在7 岁以 o 上的 、是聋哑人的 、意志心神丧失或 心神耗弱时及其他 必 要的情形 ,法院得依法为被告人选任辩 护人 。无论是从量 刑 角度 ,还是从被告人的行为能力方 面, 日本立法规定 的 强 制指定辩护 的适 用范 围覆盖 面很广 。 对 于任意指定辩 护 ,我 国法律规定 了7 种情 形 ,多数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引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与进步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平衡点,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一系列关于刑事辩护的制度和规定。

例如,唐律规定:“有人讼诉官司,狱吏问其所缘,必须诘问,误词切切,以事明白,弗得胡言。

”这些规定在当时就体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为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受到限制。

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得为犯罪人,“祷解天谴,更祸于行”。

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制度长期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

到20世纪初,随着新民主主义的到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日益向着公正、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方向不断迈进。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权利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公设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存的制度,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方式。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了辩护质量和效率。

2. 刑事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既是犯罪事实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2013・2(上)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更总是被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无证据力,而不予采纳。

最后,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申请权,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无结果,抑或调查材料及结果不答复和告知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而,该条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形同虚设。

(三)阅卷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建立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基础上。

换言之,辩解和辩护意见有效提出必须基于律师对控方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了解。

因此,世界各国在立法及实际工作中对这一环节颇为重视。

为保障律师的这一权利,诸多国家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方便律师查阅卷宗创造各种条件和提供机会。

然而,在我国,辩护律师阅卷这一权利却未得到切实的落实。

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为消除先判后审与先定后审的现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案件的原卷和全卷不再向法院移送。

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开庭前阅卷的范围。

言下之意,律师阅卷只被允许看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案件判定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鉴定结论,律师通常被检察机关以各种借口不予查阅,纵使查阅了,而提出疑问,申请重新鉴定的,往往得不到准予。

(四)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听取由于制度的缺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是呈下滑趋势。

这也致使法官在判案时大部分是根据控方证据作出裁判的。

究其原因,在这种公诉方与辩护律师的对抗中,一个是代表国家公权力,一个是代表个人权利,法官更习惯于检法两家团结一致对付被告人,对庭审上律师的意见不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听不进去,特别是遇到无罪辩护的情况下。

三、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一)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除非享有会见权,否则,律师进行辩护只能是无稽之谈。

只有通过会见,律师才有可能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悉案件相关情况,知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例如,法律咨询、代为控告和代为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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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进行的一系列反驳和辩解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为了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也就是刑事辩护制度。

在微观上,该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当事人与追诉机关拥有平等对抗的地位,通过有效的辩护,最终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在宏观上,该制度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程序主体性;无罪推定;对立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4-0054-02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的机制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动态体现,但它集中具体的体现在审判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而辩护人则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

当事人通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才能保障被追诉者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程序主体性
程序主体性的理论来源“尊重人的尊严”,它强调人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

每个人是独立的,任何人都没有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的权益当作最终的目的。

并且当事人任何法律权力的行使也不能使其丧失了自我尊重的人格。

即使在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当作客体,而是有尊严的主体。

而作为平等的主体,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们的权利义务平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之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机关。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

程序主体性理论还体现了主体本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

这是主体间地位平等性的必然结果。

如果某一主体的权利义务不一致,就会造成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

由此可见,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

辩护权的存在程序主体性的最低要求,辩护制度的建立是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要求。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辩护制度的另一理论基础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即刑事被追诉者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之人。

第一、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

如果追诉方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被告人就会因为未被证实有罪而成为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无论他事实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只有根据法院做出的生效有罪裁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院的有罪裁判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法律程序做出。

第三、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必要的程序保障或辩护权利。

这虽然不是无罪推定原则本身的内容,但却是它的必然要求与体现。

因此,被追诉人拥有辩护权是其享有无罪推定待遇的必然要求。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作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内部都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又相互排斥的方面,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的斗争和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要求采取矛盾分析的方法,全面地、科学地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

刑事诉讼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这就需要对立统一规律的指导。

在刑事诉讼中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在控辩对抗的过程中实现。

因此,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用刑事辩护
制度得以规范和保障是维系这种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

陈光中在《刑事诉讼法学》中指出:“这种矛盾的运动促进案情的查证核实工作,并将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达到统一。

对于人民法院,此种分歧与矛盾有助于其防止‘只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的片面性错误,使之做到兼听则明,保障对案件的正确处理”。

因此,刑事辩护制度就是靠对立的双方通过陈述本方观点和依据,批驳对方观点和依据,最终把案件事实真实的展现在裁判人员面前,从而使裁判者作出正确的结论。

在以上三大理论的基础上,得以创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但其中还有诸多不尽人意的表现。

主要表现在: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所以,要想真正的保护被追诉人辩护权利的实现,应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而这是真正实现控辩平等的一个过程。

其具体的法律途径包括:第一,律师的提前介入。

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的一个重要阶段,虽然刑诉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因为侦查阶段职权主义的影响,侦查手段保密,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律师的提前介入能强化辩护职能,使犯罪嫌疑人直接得到援助,也从客观上对侦查形成了外部制约。

因此,法律可作一些适应性修改,比如规定律师应当享有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也可以在场。

第二,证据开示。

此项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前相互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一种制度。

鉴于控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绝对优于辩方,而辩方掌握的有限证据控方一般都能掌握,我国在诉讼中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使辩护人了解控方证据,有机会进行调查核实而且可以使控方知悉双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并及时排除而减少失误,提高诉讼效益。

而作为审判者的法院也可以有所准备。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或提出指控的一方承担,被指控的一方不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由被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规定在被告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的案件中由被指控有刑讯逼供的人侦查人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就应判其承担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或后果,这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意义。

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得辩方与控方处于对等的位置,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诉讼过程的程序正义,使得被指控人积极地参与诉讼过程,最终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9页.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227页
[5]谢佳芬刑事辩护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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