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202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xx 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在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本意见不涉及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取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办理要求和程序第四条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及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下同)、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下同)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证明自身身份的真实性。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登记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北京市综合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综合告知承诺书
尊敬的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
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承诺
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或单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
有变更,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二、遵守法律法规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以
及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诚信经营承诺
承诺人在经营活动中,将坚持诚信原则,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虚
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四、环境保护承诺
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安全生产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社会责任承诺
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七、信息安全承诺
承诺人将保护个人及单位信息安全,不泄露、不滥用他人信息,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八、其他承诺
承诺人将根据具体事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行为合
法合规。
本承诺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对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日期: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红盾朝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年3月19日起,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村专 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业务类型包括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 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将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的原则,政府公开承诺制 登记标准,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市场主体对名称等登记事项实行自主申报,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 决议等文件内容,登记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
(二) 简化登记材料朝阳区内房屋,在首次作为主体住所使用时,房屋产权人需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地址信息采集,采集成功 后在此地址申请注册主体时可不再提交(上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虚假材料将被限制准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同时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
登记告知承诺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推动市场主体登记“快捷办”“自助办”,同时通过加强市场主体承诺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
温馨提示: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并知晓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并由本人亲笔签字。
北京朝阳工商分局办公室政府工作指标12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90预期性说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免疫规划内适龄儿童的疫苗接种率。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
承诺书
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向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需要审批方能经营的项目,将根据工商部门告知提示,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从事制售假冒伪劣、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涉及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觉及时在国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示信息保证及时、全面、真实。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注:1.承诺人为:企业(农民合作社)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2.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业务时提交登记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京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市局审改办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2020年政务服务超越行动计划﹥的批复》(京政字〔2020〕1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我局《2020年度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审批方式。
此次纳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共计5大项(7个办理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批准";"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一)编制告知承诺文本。
市、区园林绿化局原则上应按照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编印具体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使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审改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不断提升首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本市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出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出口)合同编号:__________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甲方(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承诺书。
一、承诺事项1.甲方承诺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期内,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事宜。
2.甲方承诺按照本承诺书约定的期限、程序和内容办理合同登记、变更事宜,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甲方承诺在办理合同登记、变更事宜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材料和信息。
二、承诺期限1.甲方应在承诺期内完成合同登记、变更事宜。
2.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承诺期限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书面说明原因,并征得乙方同意。
三、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本承诺书约定办理合同登记、变更事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合同登记、变更事宜不能顺利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本承诺书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承诺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申请书4.合同登记、变更所需材料清单5.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其他相关文件六、其他约定1.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京市监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依法规范行政,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一)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布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办理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一、前言
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信用,市场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之一,应当积极
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为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信用意识,保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二、承诺内容
本市场主体自愿签署本承诺书,郑重承诺:
1.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不进行欺诈
行为,不散布虚假信息。
2.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费,禁止从事违法活动。
3.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则,竞争公平,维护公正市场环境,不参与
价格垄断、操纵等行为。
4.尊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5.保护环境和社会责任:遵守环保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不进行环境
污染行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三、监督承诺
1.本市场主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
意接受相应处罚和法律责任。
2.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如
有虚假行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和调查。
四、承诺期限
本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期为三年,逾期需重新签署。
五、结语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坚守诚信原则,恪守法律法规,方
能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承诺书将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重要依据,希望市场主体能够自觉履行承诺,为构建信用中国、和谐市场作出贡献。
希望以上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如有需要调整或添加其他内容,请随时告知。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知识专栏】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利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市场主体能够便捷地完成登记手续,提高了市场准入的便利性,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分析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意义与作用,并探讨其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意义与作用1. 便捷高效的登记手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采用了告知承诺制度,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效率为目标,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登记渠道。
市场主体只需提交登记材料,并通过郑重的告知承诺方式确认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相较于传统的繁琐登记程序,这种方式大大减少了市场主体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给予市场主体更多发展的空间。
2. 促进市场活力释放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制度,市场准入门槛得以降低,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进驻提供了有力支持。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还是创新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他们都可以通过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完成登记手续,获得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和活力的释放。
3. 强化市场监管与责任约束登记告知承诺书不仅方便市场主体,也加强了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与约束。
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市场主体需要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推动作用1. 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的推行,为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市场主体无需经过繁琐的手续,便可以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这一制度的存在,鼓励了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加强了创新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壮大。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1.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背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是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名称,并对名称真实、合法进行承诺的文件。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命名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需要进行备案管理和自主承诺。
2.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主体名称的申报和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在设立时需提交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承诺所申报的名称真实、合法,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重要性市场主体名称是市场主体的标识,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提出,可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命名行为,防止虚假、夸大、误导等不良命名现象的出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4. 如何做好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1)名称真实合法:市场主体在选择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名称真实、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自行承担责任:在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中,必须明确承诺自行承担申报名称的真实、合法责任,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在命名时,需遵守国家有关命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含有欺诈、混淆、侮辱等内容。
5. 对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提出,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命名行为,促进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也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减少恶意侵权行为,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和市场信誉的建立。
总结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提出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市场主体应该充分认识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结语通过对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的深入探讨,相信读者已经对该主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和推动力量。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数量众多,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的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北京市在市场主体登记领域推出了告知承诺制。
本文将阐述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的意义、内容和作用。
首先,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的意义不可忽视。
传统的市场主体登记程序繁琐,需要提交大量资料,且审批周期较长。
这不仅给申请者带来了麻烦,也加重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而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的推出,有效地简化了登记流程,减少了企业和机构的办事成本,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注册便利性。
同时,通过承诺书的签署,市场主体对自己的合法经营行为负责,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了自律和诚信意识。
其次,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的内容需要明确和具体。
一份承诺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是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其次是经营范围,即企业从事的具体业务;然后是合法经营承诺,即承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最后是告知内容,即申请人对已充分了解的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告知,如实填写相应材料。
承诺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确保申请人对自己的经营情况了解透彻并且诚实守信。
承诺书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登记程序的简化上,还反映了市场主体对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通过签署承诺书,市场主体表达了自己对合法经营的重视和承诺,并主动参与到维护市场秩序和诚实守信运营的行列中来。
承诺书的签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更是对市场主体自身的约束和规范。
它提醒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树立健康的市场形象。
然而,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较高。
一些市场主体可能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或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经营行为存在问题。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2022〕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22〕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2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坚持自主申报、意思自治,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依法公示、信赖保护,信用承诺、违诺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优化“e窗通”登记服务平台,制定并公布登记材料清单、确认制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章程等参考版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网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的服务功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京市监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首善标准。
持续深化首都“放管服”改革,对标对表先进改革经验,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
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生命周期改革创新,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
聚焦北京市市场主体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提升便利化水平、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增强服务效能等方面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坚持法治保障。
坚持先立后破,于法有据。
充分发挥法治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构建规范统一、标准透明、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登记新体系(一)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1.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
全面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制度。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对申请材料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形,无法当场登记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特别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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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场主体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在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本意见不涉及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取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办理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及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下同)、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下同)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证明自身身份的真实性。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登记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人在申请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和文件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提交的登记材料和文件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交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承诺内容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登记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并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如提交申请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现异议,以登记申请书填报信息为准;
(三)签署章程、协议、决定等材料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
(五)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且不属于住宅、公寓类居住性规划用途;
(六)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七)所作承诺是xx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交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登记申请的委托,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三)所作承诺是提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第十条市场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场所的权属、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
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集群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强化托管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
集群登记地址应向社会公示。
使用集群登记住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定程序。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登记机关将制定并公布标准化的章程、协议供申请人参考选用。
第十六条简化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收到经申请人和提交人签署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依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申请书确认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对于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后,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纳入双随机抽查,新设立及地址变更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查。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承诺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惩戒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各监管部门应在大数据平台调取所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并充分利用,加强监管工作。
第四章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提交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并将提交人、申请人纳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三年内对提交人作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三年内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已经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主体名称予以纠正。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市场主体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逾期拒不改正不适宜的市场主体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直接在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区域情况,在制定集群登记具体办法时设定惩戒机制。
集群登记托管机构违
反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警示、暂停登记、撤销资格的相应惩戒。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因集群登记产生虚假登记情况严重或其它不适宜情况的区域,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可以建立特别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2020年4月28日起在全市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