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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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
滨政发〔2007〕55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
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路桥35元、环卫4元、园林绿化6元、综合布线5元),管网建设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30元、供(燃)气15元(每户最高800元)、排水20元。
二、征收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即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审批。
1.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手续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及建设许可申请,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规划放线前,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具《滨州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书》,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此通知书连同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请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2.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对相关资料、征缴数额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
建设项目申请人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
3.建设项目申请人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印鉴的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设面积和缴款收据办理有关手续。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规划、建设、财政三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应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部分予以补缴。
未足额补缴的一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四)新建设项目申请规划立项许可证时一次性征缴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设项目,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和供(燃)气配套设施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的,可免征相应的分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旧城区老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集中供热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使用集中供(燃)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上改建、扩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房地产开发商已向购房者收取的房价中已包含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商负责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使用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建设。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编制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和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支预算和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结合城市建设资金安排的综合情况,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年度支出预算。
年度执行中,由财政部门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将项目资金拨付建设部门实施。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复。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老城区、新城区、东区、开发区),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减免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2.部队的军事设施;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5.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6.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设施,同级财政拨款部分免
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征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供(燃)气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又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缴已减免费用。
如某项配套设施尚不能提供服务,可暂缓征收、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该项配套设施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后再予以征收、缴纳。
(五)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后,方可减免。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查处。
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其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物价、审计、
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城市设施配套费△意见
我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拓宽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建设资金来源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0元,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的基础设施建设。
此举将拓宽我市城区学校建设资金来
源,加快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步伐。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外来务工人员增加,城区人口急剧膨胀,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面临较大入学压力。
开发区一中和滨城区六中的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使城区适龄儿童上学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受建设资金等因素制约,城区义务教育规模仍滞后于城区规模扩张的需要。
为
此,我市根据国家、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把教育设施作为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提高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将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按照通知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通知书,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建设部门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开工手
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
本次增加部分将参照滨政发〔200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年度由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研究意见,专项用于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计财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设项目涉及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集中统一征收机制
凡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收费项目,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二、集中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纳入集中统一征收范围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征收范围及标准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中所含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城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费,均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平方米、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及城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所含其他部分,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2.价格调节基金(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
3.市城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
海经济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收取;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住宅建筑,按不少于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标准收取;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非住宅建筑,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收取。
三、征收管理
(一)市财政局是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集中统一征
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集中统一征收工作。
(二)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行政审批程序,对涉及的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段把关征收。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行政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审批。
1.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手续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申请及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规划部门审核后,根据集中统一征收收费项目、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具《滨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进行分类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负责审核。
经各部门出具
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后,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此通知书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复核并办理缴费手续。
2.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对相关资料、征缴数额最终审核确认后,办理征缴手续。
建设项目申请人足额缴纳相关收费,财政部门开具收费票据和《滨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费确认书》。
3.建设项目申请人持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和《滨州市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费确认书》,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根据所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收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
凡未到财政部门缴纳相关收费的建设项目单位,规划部门不予放线,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供热管网建设管理单位暂缓集中供暖开口。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把关,对未缴纳相关收费的建筑面积部分,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到财政部门予以补缴。
对未按要求缴纳或补缴相关收费的建设项目,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缓减免审批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可以缓、减、免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按行政审批权限分别向市规划
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及市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审核批复。
(二)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建设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后提出减免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三)除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的新建设项目外,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四)对符合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以上收费先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据实征收,待项目建成并正式运营后,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市城区内各区自行出台的相关缓减免政策一律废止。
五、监督检查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非税收入及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查处。
监察、审计、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