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单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之理论建构
意见 还不成 熟 , 但诸 如单 位 贷 款 诈 骗 等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非常大 , 不处 理 又 显得 有失 法 律 的公 允 。全 国法
院 审理金融 犯罪 案件 工作 座谈 会 的《 要》 此 问作 纪 对
经 济发展 迅猛 的浪 潮 中 , 多单 位 实 施 贷 款 诈 骗 的行 很
为却不 能得 到有效 地制裁 。
一
、
现 行 司 法对 策 理 论 分 析
近年 来 , 学术 界 关 于单 位 犯 罪 问题 的 著 作 可 谓汗 牛充栋 , 尤其是 对单 位 犯 罪 主体 这 个 侧 面 的 探讨 更 是 成果 累累 。 由于理 论界对 实 施贷 款诈 骗行 为 的单位 能 否构成 主体 的理解 存 在 分歧 , 判 实 践对 单 位 实 施 贷 审 款诈骗 行 为的处 理 也莫 衷 一 是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最 审 理单位 犯罪案 件具 体 应 用法 律 有关 问题 的 解 释》 也 没 有对单 位实施 的 、 法 中没 有 明文 规 定 为 单 位犯 罪 刑
能 以贷款诈 骗 罪定 罪 处罚 , 不能 以贷 款 诈 骗 罪 追究 也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立个人 盗 窃罪 的 当然理 由。盗 窃罪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 窃公私 财 物数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 窃的行 为 , 盗 那
上看, 单位 应该构 成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体 。我们 可 以从刑 事政 策、 罪 学等 角度对 其 可行性 进行 探讨 。 犯 关键词 : 贷款 诈 骗 ; 事政 策 ; 罪学 ; 刑 犯 单位 中图分类 号 : 9 7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我 国刑法 第一 百 九 十 三 条规 定 了贷 款 诈 骗 罪 , 在 犯罪 主体 的设 置上 只 限 于 自然 人 , 单 位 排 除 在 外 。 把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以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贷款诈骗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在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中,大量的巨额诈骗往往是由单位实施的。
而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单位应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主体;单位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①第193条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其并未明确单位能否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这一最基本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这一原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若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不能对其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也不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借款合同的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的,则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笔者认为主要是受当时的习惯观念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时代,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私营企业很少产生贷款。
正是基于此,国有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②贷款,无非是将国有资产从一个口袋转移到了另一个口袋(这仅仅是国有资产占有权的转移),而单位不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并未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③。
因此,《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贷款时都要与银行签订一定的合同,单位在进行贷款诈骗时也不例外。
金融机构对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与救济思路
位 的名 义 来 实 现 的 ,但 是 刑 法 第 1 3条 在 规 定 贷 款 诈 9 骗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时 却 没 有 规 定 单 位 可 以 成 为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于 是 ,在 现 实 中 ,对 于 单 位 实 施 的 贷 款 诈
骗 行 为 ,司 法 部 门和 金 融 结 构 基 本 上 都 是 按 照 民 事 纠 纷 来 处 理 的 。 这 显 然 是 对 法 律 的 一 种 误 读 ,其 后 果 不 仅 使 犯 罪 分 子逃 脱 了法 律 的 制 裁 ,而 且 也 使 大 量 的 资 产 最 终 没 法 收 回 。 事 实 上 ,尽 管刑 法 规 定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是 自然 人 而 不 是 单 位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单 位 实 施 贷 款诈 骗 不 应该 按 照 犯 罪 来 处 理 。
名 义实 施 贷 款 诈 骗 的 ,包 括 为 了 诈 骗 贷 款 而 专 门 成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盗 用 、借 用 单 位 的 名 义 诈 骗 贷 款 的 ,其
行 为 与 自然 人 实 施 的来自 款 诈 骗 行 为 存 在 着 本 质 上 的 一
致 ,因而有 可能构成 贷款诈 骗罪 。先来 看一 个案 例 : 犯 罪 嫌 疑 人 某 甲 为 了诈 骗 某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编 造 了 引 进 项 目 的虚 假 理 由 ,并 向 金 融 机 构 出具 了 虚 假 的经 济 合 同 。但 该 金 融 机 构 没有 批 准 他 的贷 款 申请 , 于是 甲在 该 金 融 机 构 的 同学 向 他 授 意 : “ 果 你 要 是 以单 如
中 图分 类 号 :D922 2 .8 文 献 标 识 码 :A
’
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立法疏漏及完善
随着 19 97年修 订 的刑 法 对 单 位犯 罪 的 全 面 承 认 , 国刑 法实质 上 完 成 了 自然 人 一 元 主 体 到 自然 中 人 与单 位二 元 主体 的嬗变 。但是 刑 法对单 位犯 罪 的
承认 仅 限 于总则 第三 十条第 三 十一 条 的原则 规定 及
多大 意义 。国家为 了保护 自身利 益只 能将单 位这 一
主体 排除 于贷 款 诈 骗 罪之 外 。 现 在我 国社 会 政 治 , 经济 生活 发生 了 巨 大变 化 , 款 对 象 已包含 了 国有 贷
人 犯贷 款诈 骗罪 应 承 担 刑 事责 任 , 未规 定 单 位能 而
够成 为贷 款诈 骗罪 的主体 。在 当时 的司法 实践 中就
罪 的主体 。
、
关于贷 款诈 骗罪 的立 法演 变及 原 因
我 国的 17 9 9年刑 法 只规 定 了 诈骗 罪 , 没 有专 而 设 贷 款 诈 骗 罪 。八 、 十年 代 以来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九
的数 量 越 来 越 多 , 额 越 来 越 大 , 现 形 式 E 趋 多 数 表 t 样 , 金融 管理 秩序 的破 坏 和 对 公 私 财产 所 有 权 的 对
企业 , 国有 企业 及个 人 , 无 论 是在 贷 款规 模 、 非 但 数 额 、 围 、种 类 上 , 位 贷 款 远 比 自然 人 大 得 多 。 范 单
・
收 稿 日期 : 0 —0 —1 2 6 5 9 0
加 以完 善 。
一
十万 以下罚 金或 没 收财产 的规 定 。依第 一百 九 十八 条 和第 二百 条规 定 单 位可 以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据 票 诈 骗 罪 、 融凭证 诈 骗 罪 、 用 证 诈 骗 罪 、 险诈 骗 金 信 保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一、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犯诈骗罪还钱能免罪吗
犯诈骗罪还钱是不能免罪的。
犯诈骗罪的人就算还钱,也不能够将自己犯罪行为给抵消掉。
法律快车提醒您,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将诈骗所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是必须的,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退赔。
不能因为还钱免除刑事责任。
三、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2.00)A.本罪是单位犯罪B.触犯本罪,一定要判处罚金C.本罪最高可能判处死刑√D.触犯本罪不可能判处死刑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应处罚金及最高处无期徒刑的责任;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
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的死刑说法错误。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15万√B.5万C.10万D.20万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妨害公务罪B.走私罪C.择一重罪处罚D.数罪并罚√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2.00)A.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B.不需要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C.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D.过失行为也可构成此罪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骗取贷款报案材料范本
骗取贷款报案材料范本一、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稚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要严格区分貨款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是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依据,那么我们去报案也必须有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立案,进行侦查。
如贷款诈骗罪的报案,不可能空口无凭的说他人在进行诈骗行为。
那么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呢?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与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据是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依据,那么我们去报案也必须有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立案,进行侦查。
如贷款诈骗罪的报案,不可能空口无凭的说他人在进行诈骗行为。
那么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呢?小编在下文与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稚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要严格区分貨款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中法网学校:07司法考试试卷二第11题解析
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
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考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据此,A项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而非贷款诈骗罪,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是高利转贷罪。
据此,B项构成高利转贷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B项错误。
C项,《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此,丙公司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C项错误。
D项,《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D项中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在客观上符合本条第3项的规定。
试论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是否构成犯罪
试论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是否构成犯罪[摘要]诈骗罪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诈骗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直接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单位行为,如果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那么也不能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关键词]诈骗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案情简介:近年来,为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央、省、市均设立相关政策对满足条件的担保机构发放风险补偿金。
某担保公司为龙岩市首家商业性担保投资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07年以来,该担保公司虚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担保金额,从中骗取中央、省、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共计360余万元。
某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向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笔者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陈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后某县检察院决定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并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构成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1.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贷款担保合同骗取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陈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陈某拥有公司90%的股份,公司取得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后陈某必然成为最大和最直接的受益人。
所以,陈某名为为公司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实则将骗取的补偿金据为己有,某担保公司只是陈某实施犯罪的名义和手段,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是将单位犯罪作为自然人犯罪的例外。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即便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以自然人犯罪来处罚。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5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陈永生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一、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5个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可以单位构成,3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贷款诈骗罪:1.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2.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1)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通过以前:定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和责任人都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通过以后:定贷款诈骗罪,只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17年)14.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B(16年)1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
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答案】D三、信用卡诈骗罪:(一)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
如广东许霆、云南何鹏、惠州于德水那样,利用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非法获取财物,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未经许可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的信用卡)。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2号】: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2号】: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咨询网编辑首发。
严禁私自转载本文内容,如转载须标明来源自包头律师咨询网。
本网将定期对搜索引擎收录内容展开检查,非法转载者必究,谢谢合作江树昌骗取贷款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工业园区航塘路4588号D座23号,法定代表人江树昌。
被告人江树昌,男,1963年7月30日生,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逮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航旭公司、被告人江树昌犯骗取贷款罪,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人江树昌作为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上海闵行九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并提供了与上海屹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荣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虚报公司财务状况。
同年1月13日,航旭公司取得九星小贷公司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万元后,即用于归还航旭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和债务。
同年2月至7月,航旭公司支付利息61. 72万元,其余款息至今仍未归还,给九星小贷公司造成损失538. 28万元,2013年3月1日,江树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航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江树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538万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航旭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2.被告人江树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竞;3.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闵行九星小贷公司。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一、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在⾦融类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定的相似性,尤其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在客观⽅⾯存在⾼度的关联性,给相应案件的定性带来⼀定的困难。
本⽂旨在对各罪名进⾏详解的基础上离析出三者的适⽤界限,以供实务办案参考。
⼀、三罪概述三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其中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同属于第四节破坏⾦融管理秩序罪,贷款诈骗罪则属于第五节⾦融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的规定,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为,并且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关系⼈是指:1.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按照数额进⾏处罚,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以上的⾏为。
事业单位贷款潜在的风险
事业单位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国家对部分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但这往往导致金融机构对事业单位贷款潜在风险的忽视。
自金融风暴爆发至今,政府加大公共基础建设,不少事业单位也趁机筹资建设,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因此,农信社应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贷款的潜在风险,以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1、事业单位贷款潜在的风险(1)质押权利的预期收益,准确性不高。
在我们的信贷工作中,事业单位贷款常以国家的事业经费补助或经营收益作质押,均属于预期的收入,对评估要求相对较高。
目前我社的抵押物评估尚欠缺科学,评估精确度不够高,潜在第二还款来源不足的风险,尤其是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后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还有差距,市场反映情况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同时,由于质押权利的收益属预期的,难免会发生一些预料不到的事情,致使质押权利收益的实现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对称。
目前我社缺乏实现质押权利的有效措施,故不确定因素加大,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2)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带来风险。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其预算内、外资金由财政统筹管理,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增大,监控力度薄弱。
由于国家对部分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特有的监督政策和机制使金融机构不便干涉,加之部分该类事业单位存在多头开户现象,故使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实行的监管难度加大,给还款带来一定风险。
另外,社会公益事业的设施,是属于不可抵押的财产,因此即使是用贷款的资金所购买的设备,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就更没有理由将这些资产随意处置,其保障性大大削减。
(3)我国《刑法》的疏漏带来风险。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理由或手段等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即任何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贷款,均不能构成此罪,从而给一些有意骗取贷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假冒单位名义的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减弱了单位的违法行为限制,使风险系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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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们知道一般的诈骗罪其实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并且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年满了16周岁,那就是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构成此罪。
但针对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此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下文中我们一起探讨了解吧。
一、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
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综上可知,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法律中明确要求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对自然人还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
之后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这样做出的处罚才是做到了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