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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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企业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实行经济核算的经营性主体。它既可以作为概括的资产

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2、企业的种类: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等。

3、企业特征:

一、企业具有经营性,意指企业基于一定的经营目的进行筹划运作,实行经济核算,持续性地从事生产、流通

或服务等活动。

二、实行经济核算,即企业核算成本和费用,计较盈亏,对其业务通过财务会计进行反映和控制。

三、依法设立并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期内部组织关系的法

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规定和调整企业的设立、変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

互之间及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治理,企业与其他组织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等。

3、特征:是一种组织法

4、企业法种类:

(1)特殊企业法:是调整特殊企业的专业法规

(2)普通企业法:是以普通企业为规范对象的法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1、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代表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

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公司的法律人格

(1)、法律赋予公司以法律人格,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产生连带责任

4、公司的种类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5、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6、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个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

1、广义: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设立、変更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2、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公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东权利

1、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

2、股东权利: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3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利或股权

3、股东权利的分类

(1)共益权和自益权

A、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计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B、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A、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和表决权。

B、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以使用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A、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

B、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利)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加以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部分权利

(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4、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账

注: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的范围不同

(5)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6)新购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7)股利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9)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吃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A、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购买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11)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重大损失,通过其他请途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3)股东诉讼

5、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四、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公司起诉:也称股东间接起诉,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股东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2、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的等级管理

1、公司的登记管理是指公司设立、変更、注销时,申请人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在确定符合相关条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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