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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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接上表: 情形 要求 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投资 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一般情况,公司不得对外借款。经股东会( 借款 股东大会)同意或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对 外借款。
•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 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的管理层提供了 一份法律意见书,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任):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 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 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除法律限制外,股 票可以自由转让, 股东向其他股东之 外的人转让股票时 ,其他股东无优先 购买权 人民币500万
组织 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为 机构 必设机构 信息 无限制(封闭性)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披露 况依法进行公开( 义务 开放型)
一人有限公司
• • • • • • • • • 一、章程与组织机构 1、章程由股东制定 2、不设股东会 例题 二、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例题 2、“计划生育” 例题 例题 3、身份公开 4、强制审计 5、推定混同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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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机关——三级工商局

设立登记
登记种类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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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登记
确定股东
制定章程
名称预先核准
出资验资
(依法报批)
申请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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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 重要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灵魂,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前提, 也是公司运营的基础。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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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当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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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 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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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及担保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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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经济法实务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实务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为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一)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本公司和分公司 (四)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三)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 (2)新设分立。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及其法律 后果
(4)对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二)股东利润的分配 三、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种类 (二)公积金的用途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 订公司章程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股份的种类和特征
普通股和优先股等各种类型的股份。
公司的法律责任
1
公司责任的基本划分
确定公司在法律上的责任范围。
2
公司的违法行为
介绍公司可能犯下的违法行为。
3
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公司的重要法律事项
合并与收购
公司间合并和收购的法律程序和 规定。
上市与发行
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市和发行 的法律要求。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本章介绍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股权结构,法 律责任,重要法律事项和国际法律关系。
公司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公司的定义、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组织形式
1 公司章程
详细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
3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2 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破产与清算
公司破产和清算的法律程序和责 任。
公司的国际法律关系
公司国际化的趋势
公司跨国经营的趋势和动因。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面临的法律挑战和解决方案。
4 监事会
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
董监高制度
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和权力。
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度 和合规性。
公司权力机构
规定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 使方式。
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分和权益
股份代表股东的股权和相应的权益。
股权的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方式和程序。

经济法第2章 公司法

经济法第2章 公司法

四、 公司债券
3、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
人约定。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 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 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四、 公司债券
1、概念 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国债:由国家发行,由国家财政负责在一定期
第二章 公司法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种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义务 四、公司债券 五、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公司解散、清算
问题讨论
1、我国的公司类型有哪些?试比较公司 与企业的区别。 2、公司法(201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种类
4、按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

经济法_2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_2第二章公司法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发 起人,应当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政府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股东可以依法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另外,可以依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 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有一个股东,而且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特征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这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明确的区别。另外,必须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组织形式,而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自定形 式。在我国仅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可供选 择。 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公司,目的在于实现 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就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但 能否实现营利则不一定。另外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 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
第二章 公司法
PREFACE
前言
公司是众多企业形态中最主要的一种,本章在阐明公司的概 念与法律特征的基础上,阐述公司设立条件及程序、公司的 组织机构、运营活动的规则等。同时,讲解公司经营过程中 的变更、终止。通过本章学习,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了 解我国公司法律的基本制度。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 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该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 公司要求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 产不足以清偿。于是,债权人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股 东甲公司乙公司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关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什么是公司? 2、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该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经济法基础知识(财经版)教案: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基础知识(财经版)教案:第二章 公司法

第二章公司法教学目的: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及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法律规定。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有关公司法问题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教学难点:公司的组织机构课时分配:4课时授课方法:讲授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司的种类依据不同标准对于公司可以作以下分类1、依责任基础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2、依公司组成为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3、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4、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5、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6、以公司股份掌握的对象为基础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在这其中我国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管理制度(1)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其中根据公司种类的不同又有所区分;(2)设立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经济法实务 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实务   第二章公司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四)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 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私法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
案例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 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 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 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 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 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 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 份额的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 3.股东一般都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4.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 5.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大学经济法-公司法最全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公司法最全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公司法最全知识点经济法-公司法(二)法人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

法人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的种类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有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公司内部管辖管辖为标准划分:本公司与分公司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股东财产 VS 公司财产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产无直接支配权,只享有股权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产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投资,占用转移或支配公司财产通过注册登记将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区分担保的限制公司登记——出资方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及其法定期限要求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45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法律不限制,由章程规定。

股东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人数:3-1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第二节 公司登记管理
第二章 公司法
三、公司设立登记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
立的公司
区、直辖市)工商行
的股份公司
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第二节 公司登记管理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公司登记管辖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第二节 公司登记管理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公司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 设立并持有50%以上的
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定,应当由国家工商 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
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
他公司
经济法 基础
202X
CIICK HERE TO ADD A TITLE
商标法
和专利法
经济法基础 CONTENTS
公司法
经济法总论
合同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 2.2.3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1.公司的名称 • 2.公司的住所
• 2.2.4 公司的投资
• 一般情况下,公司投资对象,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合伙企业。
2.3有限责任公司
• 2.3.1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 4.公司资本的相对封闭性 • 5.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 6.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的灵活性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2.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 3.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 2.6.2 公积金制度 • 1.公积金的概念和种类 • 2.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 2.6.3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指由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 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法将公司 税后利润进行分割的过程。
2.7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2.7.1 公司的合并 • 1.公司合并的概念 • 2.公司合并的程序 • 3.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
• 2.7.2 公司的分立 • 1.公司分立的形式 • 2.公司分立的财产及通知
• 2.7.3 公司的增资或减资 • 1.公司的增资 • 2.公司的减资
• 2.7.4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 1.公司解散的概念 • 2.公司解散的事由
• 2.7.5 公司的清算 • 1.清算组的组成 • 2.清算组的职权 • 3.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 4.清算程序
• 2.3.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公司法

(四)公司资本的构成
现金(注册资本的30%以上)、 实物(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三、公司的产权制度
(一)、股东的股权
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 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
总称。
(二)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权力结构、经营决策机构与业务机构、监督机构各自 独立、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分权管理模式。
1、股东会
(1)性质与职权
全体股东组成。权力机关,决定重大事宜:
经营方针、董事人选及报酬、监事任免及报酬、审议 董事会报告、各项公司财务方案、公司分合散决议、 修改章程。
(2)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按公司章程的规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 存续过程中,财产与总额相适应,维持债务清偿
能力。 具体规定: 不得低于票面价格发行股份; 除依特别规定和程序,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票; 股东分红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
3、资本不变原则 增减须严格依法律规定程序。 减少,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增加,可能加重股东负担。 程序:股东会议。通知,公告。
以出资额为限。
但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可以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的分类
1、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划分
1)无限责任公司 2)两合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
两人以上 责任无限
责任有限与无 限两种股东
股份等额 责任有限
定定期召开的有全体股东出席的例会。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有权召开者: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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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1、企业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实行经济核算的经营性主体。

它既可以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2、企业的种类: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等。

3、企业特征:一、企业具有经营性,意指企业基于一定的经营目的进行筹划运作,实行经济核算,持续性地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

二、实行经济核算,即企业核算成本和费用,计较盈亏,对其业务通过财务会计进行反映和控制。

三、依法设立并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期内部组织关系的法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规定和调整企业的设立、変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治理,企业与其他组织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等。

3、特征:是一种组织法4、企业法种类:(1)特殊企业法:是调整特殊企业的专业法规(2)普通企业法:是以普通企业为规范对象的法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1、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代表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公司的法律人格(1)、法律赋予公司以法律人格,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产生连带责任4、公司的种类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5、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6、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个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1、广义: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设立、変更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公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东权利1、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2、股东权利: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3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利或股权3、股东权利的分类(1)共益权和自益权A、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计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B、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A、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和表决权。

B、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以使用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A、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B、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利)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加以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部分权利(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4、股东权利的内容:(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账注: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的范围不同(5)建议和质询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6)新购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7)股利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B、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9)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吃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A、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购买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11)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重大损失,通过其他请途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3)股东诉讼5、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四、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公司起诉:也称股东间接起诉,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股东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2、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的等级管理1、公司的登记管理是指公司设立、変更、注销时,申请人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在确定符合相关条件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2、公司的登记管理(1)登记事项A、公司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公司组织形式);B、公司住所;C、法定代表人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F、公司类型G、公司经营类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定经营、特许经营及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H、营业期限(2)设立登记:公司的设立登记,是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请求,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3)变更登记A: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B:股等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减少注册资格、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E: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F: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法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和经营活动的封闭性、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性、公司设立和程序和组织的简单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财产条件:A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收资本B出资形式: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出出资财产除外;b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c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该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C股东不按照规定出资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D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锁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E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解释:只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免除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发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报经审批、缴纳出资及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执照前法治日为公司成立之日)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1)公司组织结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力机关(股东会),决策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和执行机关(经理)所组成的公司机关(2)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群里机关A职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但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部执行业务(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者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C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D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集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2、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而设立公司)或者募集设立方式(是只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3、设立程序:签订发起人协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发行股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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