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 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 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 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 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 牌方式。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
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 府令(2004)第167号,自2004年4月1日起 施行。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 用地或者应当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其他建设 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 权。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 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者长期租赁。
租赁的 具体期限由合 同约定。
但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 年期。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 土地评估的价格 确定。
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征地、拆迁等费用的,租金 标准应当按照全额地价折算;已经支付征地、拆迁等费用的,租金标准应 当按照扣除征地、拆迁等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 最低租金标准。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 162 号,自 2003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简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土地管理基本知识
土地管理基本知识课前准备:一重要思考:1土地管理旳概念;土地管理旳概念可以这样描述,国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节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运用,而进行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其本质是对土地旳行政管理。
这一概念涉及6个方面旳含义:①土地管理旳主体是国家。
②土地管理旳客体是土地,以及土地运用中产生旳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旳关系。
③土地管理旳目旳是维护土地所有制、调节土地关系和合理组织土地运用。
目旳是不断提高土地运用旳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旳需求。
④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管理土地。
⑤管理旳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
⑥土地管理具有鲜明旳阶级性,其目旳和特点受社会环境旳制约,特别受社会制度、土地制度旳制约。
2征地和转地含义,土地征用费旳构成;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旳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旳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旳财物、土地等。
土地转让有两种状况: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免费地转移给别人。
有偿旳是买卖,免费旳是赠与或遗赠。
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旳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毕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容许土地转让。
但是土地旳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旳状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替代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旳行为。
转让旳合同内容虽无变化,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旳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旳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签订书面合同。
3批地旳含义和供地旳方式;土地供应旳含义及土地供应旳三种基本方式土地供应关系到政府旳房地产调控、关系到国有土地旳有效运用,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四川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录一、项目决策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川委发〔2003〕17号)4.《四川省省级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川委发〔2003〕30号)5.《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二、城乡规划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6.《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10.《近期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1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1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1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15.《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三、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四、土地审批和出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8.《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五、环境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保总局第29号令)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保总局第30号令)六、勘察设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省人大)七、工程招标投标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省人大)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66号令)5.《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7.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八、征地拆迁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3.《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九、物资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十、资金拨付和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十一、施工监理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十二、工程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79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函》(建办市函〔2004〕390号)十三、工程建设实施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十四、有关纪律处分规定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2.《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3.《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4.《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6.《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7.《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不准"》(川计政策发〔2003〕444号)8.《四川省城市规划“九不准"》(川建发〔2003〕65号)。
工业用地想变性为商业用地,直接补交出让金是否可以,是否还需要进行招拍挂
工业用地想变性为商业用地,直接补交出让金是否可以,是否还需要进行招拍挂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个人认为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附录 G 、附录 H 、附录 I 、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若干问题
如何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与《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之间的法律适⽤? 对于招标拍卖活动,国家也有其他法律加以规范,如《招标投标法》、《拍卖法》。
但国有⼟地使⽤权出让在法律上体现了政府与受让⼈的关系,包含着⼟地利⽤⽅向、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等许多内容,不同于⼀般的商品交易关系,因⽽国有⼟地使⽤权的招标拍卖也不同于⼀般的招标拍卖,其具有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主要是中国境内的⼯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调整的主要是国有⼟地使⽤权出让。
《拍卖法》适⽤于中国境内拍卖企业进⾏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是指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拍卖标的是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国有⼟地使⽤权的拍卖⼈是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拍卖的标的主要是国有⼟地使⽤权。
但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是在参照《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有关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就是借鉴了《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具体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的过程中也可参加《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招拍挂”制度从何时施⾏? 1999年1⽉27⽇,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的通知》要求:“今年,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
2001年4⽉30⽇,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推⾏⼟地使⽤权招标、拍卖”,“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地和其他⼟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式提供”。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件,宣告全面住房商品化的开始。
这是中国房地产历史上的伟大变革。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6月1日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7月25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整顿建筑市场。
1月30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联合发通知,对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作出规范,新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
2月4日国家建设部在沪召开的2002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要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中心,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政府部门制订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时,应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住房供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搞活和规范市场、发展物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被确定为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能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我国土地性质变更方法研究
我国土地性质变更方法研究自国土资源部11号令、21号令相继出台后,如何处置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成了十分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造成了各地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业务过程中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处置方式混乱的问题。
为此,准确理解和把握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方式,对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政策的思考,仅供参考。
一、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处置方式的有关争论当前,对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处置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观点一: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可以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差价部分土地出让金。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七)条中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规定。
该观点认为要从维护财产合法权益和遵守市场信用原则的高度出发,切实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经营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对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新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
该观点认为改变土地用途不属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原土地开发利用范围,其实质就是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7-06-07 14:56 来源: 网友评论0 条浏览次数4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2002年5月9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一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部编制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日附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1 基本规定1.1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本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
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场地内进行,尽量不新增用地。
1.2 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使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优化配置。
1.3 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应具有符合光伏发展的需要。
光伏产业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作用。
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本用地指标可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规模和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作为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既是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文件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依据。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件类别】法律【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8号【生效日期】2004年8月28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56号【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性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生效日期】1990年5月1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号【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0〕14号【生效日期】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3]6号【生效日期】2003年4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6号【生效日期】2005年9月1日10、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1〕431号【生效日期】2001年12月31日11、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生效日期】2000年3月2日1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3日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籍字第26号【生效日期】1995年5月1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89号【生效日期】2003年7月15日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办发〔1999〕39号【生效日期】1999年5月6日1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11号【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17、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发[1989]49号【生效日期】1989年7月22日18、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函〔1999〕131号【生效日期】1999年10月22日19、划拨用地目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生效日期】2001年10月22日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生效日期】2004年12月1日2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1999年9月26日22、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晋土管[1991]第8号【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2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生效日期】1999年4月28日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建[2001]330号【生效日期】2001年6月10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法字[1995]6号【生效日期】1995年1月27日26、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法]字第153【生效日期】1994年12月3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3]38号【生效日期】1993年3月23日2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生效日期】1999年3月2日29、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3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生效日期】1992年3月8日3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生效日期】1996年2月1日3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生效日期】1995年6月28日3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4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2日3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35、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内【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日3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5] 176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31日37、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38、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2000)303号【生效日期】2000年10月31日39、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5月30日40、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21号【生效日期】2006年3月2日4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发〔2006〕31号【生效日期】2006年8月31日42、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9月18日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141号【生效日期】2006年10月20日。
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真题及答案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土地用途的多样性主要是指:土地具有多种用途,既可作工业用地,又可作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由于这一特性,对一块土地的利用,常常同时产生两个以上用途的竞争,并可以从一种用途转换到另一种用途。这就要求人们在利用土地时,考虑土地的最有效利用原则,使土地的用途和规模、利用方法等均为最佳。
区片基准地价是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在空间上将同一级别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若干均质区域,然后评估出区片的基准地价。③路线价。区片或区段基准地价是基准地价的不同表现形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0.根据《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的有关要求,核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与税额标准的依据之一是()。
D.每单位面积土地上满足最高产量需求时,所投入劳动和资本的最大量
答案:B
解析:基础考核点。
1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评定的土地等级每()年调整一次。
A. 2 B .3 C .5 D .6
答案:√
解析:法规考核点。《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 237号)规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稿草案,制定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验契条例》、《森林法》、《矿产条例})等单行民法。1922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整理]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逐步从无偿无限期逐步过渡为有偿有限期使用,而协议出让是有偿供地的主要方式之一。
尽管协议方式具有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灵活性大的特点,但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
可以说,以协议方式为主的土地市场,仍是不够发达、不够公开、不够公正、不够公平的市场,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针对协议出让中的种种问题,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以21号部令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证政府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遏制腐败现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很多相近之处,比如两者都是政府有偿供应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方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受让人都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都要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
但协议与招标拍卖挂牌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出让方式,也存在着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这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1号令第3条采取排除法确定了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市政办发[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办发[2003]218号)最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发文,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做好治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发出了《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3]42号),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作出了部署。
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市政府将在11月中旬对各区县、各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开展检查验收。
现将我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根据市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抓紧做好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确保完成治理整顿各项任务。
要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方案中确定的验收标准,逐项对照,于2003年11月2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3年11月11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3]42号)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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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7-06-07 14:56 来源: 网友评论0 条浏览次数41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2002年5月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一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
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
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
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
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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