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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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规范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依据《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模式选用规则》(HANGZJ-2-004)及《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合格评定九种方式一览表》(HANGZJ-2-004-2)的基本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南地区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3 职责

3.1 化矿检验处、鉴定管理处负责对全局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2 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辖区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

4.检验监管依据

4.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检验标准。

4.2 目前我国对煤炭的品质尚未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对进口煤

炭的品质依照外贸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检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或者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检验。其中煤炭取样、制样依照国家标准进行,也可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

5 检验监管模式

5.1 商品类别

5.1.1 常见进口煤炭包括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其中无烟煤、烟煤是列入《目录》内的法定检验商品。

5.1.2 进口煤炭属于大宗资源性物资。

5.1.3 综合评估该商品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其中边贸无烟煤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为一般风险等级。

5.2 检验模式

5.2.1 对进口煤炭采用合格保证+逐批检验的模式,其基本要素是:符合性声明+卸货现场监管+检验+检查+后续监管。其中对边贸无烟煤的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如果收货人未书面申请出具检验结果或检验证书,则采用抽批检验的模式,其基本要素是:“进口企业登记+抽批检验+符合性证明+后续监管”。

5.2.2 合格保证+逐批检验模式的具体实施要求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提供进口煤炭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声明;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卸货现场和卸货过程实施监管;逐批对进口煤炭的“安卫环”项目以及合同约定的品质和数重量等

非“安卫环”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查;对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对进口煤炭的“安卫环”项目实施后续监管。

5.2.3 抽批检验模式的具体实施要求是:对边贸无烟煤经营企业及主要收用货单位信息进行登记;对每家边贸经营企业进口的无烟煤,分别按不低于10%的抽批率随机抽批检验;未抽到的批次,边贸经营企业或收用货单位应在货物卸毕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货物经验收符合使用要求的“符合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性证明”进行验证并实施后续监管。

5.2.4 确定抽批率的基本原则

确定抽批率,主要应考虑企业诚信度、质量管理能力、货物流向等因素,对于诚信度低、质量管理能力差、货物流向复杂的企业,应增大抽批比率。

5.3 检验内容

5.3.1 进口煤炭的检验内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以及合同规定的品质项目和数重量检验鉴定。

5.3.2 现场检验项目

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取制样,水尺计重/衡器计重。

5.3.3 实验室检测项目

外贸合同约定的品质项目,如发热量、全硫、灰分、挥发分、

全水分等。

6. 监督管理

6.1 卸货现场监管

6.1.1 施检部门应监督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和按批次单独堆放。

6.1.2 施检部门应在煤炭卸货及提运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管,重点指导和监督经营企业和收用货单位对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检查验收,并对货物的调运情况和衡重过程等实施监控。

6.1.3 卸货或提运过程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施检部门应立即通知港务部门停止卸货或通知收用货单位停止调运,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2 日常监管和后续监管

6.2.1 施检部门应督促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贸易文书档案、质量信息档案、货物流向台账,督促主要收用货单位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企业验收结果和使用情况档案。

6.2.2 施检部门对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的进口煤炭产地、煤种、用途以及历年进口数量和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对其质量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实施动态监管。

6.2.3 施检部门对有关进口煤炭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通报应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收用货单位停止调运或使用,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2.4 施检部门定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的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经营企业、主要收用货单位建立档案和台账情况。

(2)检查了解进口煤炭质量、数重量的验收情况和使用情况,重点了解进口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

(3)帮助主要收用货单位完善进口煤炭验收制度,提高检测验收能力。

(4)收集企业相关的诚信信息。

6. 作业要求

6.1 概述

施检部门应备齐涉及煤炭检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用标准资料,并保持其为最新版本,确保可随时查阅。

施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具体检验工作。施检人员应具有煤炭检验和重量鉴定岗位准入资格,审核签发证单人员须经授权。

6.2 接单和分单

检务部门转来的单据和电子信息,由相关业务科科长或指定人员负责接单和分单。科长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承担进口煤炭检验工作,并明确一名负责人。

6.3 检验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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