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与天数有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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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与天数有关的条文

1、1.6.1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6.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2.2条,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4.1条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2.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签合同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2.4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经理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进报告,二次更换28天内更换。

3.3.2条承包人更换现场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

4.2条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4.3条监理口头发布指示,24小时内补以书面监理指示,对监理人指示有疑问,监理人应48小时确认。

6.1.6 发包人应开工前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

7.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文明施工组织设计。

7.3.2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现开工通知,暂行施工56天内监理人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向监理人提文书通知。若合同未约定,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有权提出费用索赔。

7.8.2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导后84天未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1 发包人提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材料进场。

8.6 承包人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监理人收到样品7天回复审批意见。

10.4.2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7天内报发包人,发包方14天内批复给承包人。

10.7.1 暂估价报批与变更估价程序时间基本相同。

11.1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数量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资料5天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12.3.3条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监理人收到工程量报告7天内审核并提交承包人,7天未审核送承包人视为认可。

12.4.3条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收到申请单7天内完成审核送发包人,7天内审核,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未支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支付进度款。

13.2.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14天内审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28天内审批并组织监理、承包、设计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14天内向承包人签收接收证书,若逾期不发,视为已颁发,颁发接收证书后7天完成工程移交。

14.2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靖28天内完成审批,未完成者视为认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16.1.1 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视为违约。

17.4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9.1条承包人应在知道索赔事件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事由,未发出的,丧失权利。

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14天内报监理人,28天内答复,发包人索赔与承包人一致。

20.3.1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对合同争议事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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