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告知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来源和内容着手,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而后,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

义务,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

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

(一)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

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首先,告知义务的设立是公证所追求的内在价值——公平、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身就是一种是实现正义的方式。公证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说公证的内在价值与其他法律职业一样,即公平、正义。

其次,告知义务的履行也是公证外在价值实现的保障。公证的外在价值比较容易感知,一般认为公证的外在价值集中体现在引导服务与预防风险这两个方面。第一,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

务的正确履行。第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告知事实上就是公证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过程,使当事人由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从不知道到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从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同时,告知义务履行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规避一些潜藏的风险。

因此,告知是完整的公证活动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告知内容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前者主要是实体性的,后者主要是程序性的。公证机构是告知义务的主体,公证员是告知义务履行的主要承载者和执行者。并且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在指派承办公证员办理某件公证事项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时,如翻译人员等,有些告知内容也可以由这些人员去完成。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程序中要切实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首先应当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内容,否则告知义务履行就会是盲目的,不恰当的。(一)法律意义告知

法律意义包含两点含义,一方面是公证事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义,该法律意义就是指该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属于法律

可调整的范畴。另一方面就是该事项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就是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作

用和价值,以方便当事人合理利用公证书,维护其正当权益。所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一般都要告知当事人办理这种公证的法律意义何在,及时提醒当事人恰当利用公证法律意义。

(二)法律后果告知

法律后果告知是公证员将办理某种公证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告知公证当事人,让其清楚申请办理公证能够带来哪些利益、避免何种损失,能够认识到办理这种公证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和负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让当事人明白该事项对自己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从而能够直面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说的“法律后果”归根结底是当事人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不排除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相关权利,使得当事人所做的某种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公证机构的职能所限,公证员不可能也没能力将告知义务履行到“一切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的层面。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就无须承担责任。事实上,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也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过错而产生,公证机构难辞其咎。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公证法》仅仅四十七个条文却要做出公证全过程的

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载明公证程序的规则,所配套的虽有《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国公证协会对相关具体公证业务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工作需要中仍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这就需要广大的公证人员在平时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牢记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不断总结,丰富、完善公证告知的内容,正确而及时的履行所负担的法定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