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告知义务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义务,是公证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的规避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责任风险。
本文将从公证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民事公证中应告知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入手,结合办证实践,试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告知;公证员告知;意义;告知内容告知是指“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使其知晓”。
公证员告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本文仅就民事公证中公证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重点告知内容及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述如下:一、公证员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①;《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②由此可以看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
不仅如此,公证实践也告诉我们严格履行好公证员告知义务,也是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履行公证员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意义及必要性由《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不难看出,设立公证告知义务的宗旨就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实体上、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公证申请人: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
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
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
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
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年月日。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来源和内容着手,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
而后,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一)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
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内容摘要]根据《公证法》规定,告知已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本文试从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告知的主体和对象、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目的在于加深对告知义务的认识,从而促使公证人员切实履行该项义务。
[关键词] 公证告知义务内容实务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于公证这样一个以程序为重的法律活动而言,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无疑是致命的,轻则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
因此告知义务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人的义务,也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更是公证制度自身预防纠纷的必然要求。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性(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大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该办理哪种公证,只是简单的认为“你盖个章就行了”。
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
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作者:杨洪生来源:《卷宗》2017年第17期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相关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准确的履行告知义务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以身作则,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准确的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
本文主要从告知的主要原则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告知主体及内容方面的问题,论述了公证告知义务的意义,同时对公证实务中告知义务存在的误区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告知;告知义务;法律法规依照对有关的《公证法》规定理解,一旦公证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则要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要对相关的告知内容进行记录和存档。
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分析能够看出,告知义务是《公证法》规范告知机构的一项特色法律条文,是针对当事人获得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如果有关机构和人员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1 告知的主要原则1.1 适当性原则告知义务主要显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使用在法律执行的正确上,另外一方面是体现在公正的程序上。
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面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做到要告知内容的适当,其次是要保障合适的告知方式,最后是要保障适当的告知时间,如果没有做到以上几点要求,则认为在告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
1.2 准确性原则在履行告知内容的过程中,第一,要保障告知内容的正确性,在告知时要根据有效的依据来实施,首先是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来实施,其次是要依照法规明文规定、公正事项的法律意义来实施,最后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后果以及权利、义务来进行实施,同时要保障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以及办证规则的参照,在做到上述的参照后还要保障依照相关的规范来进行告知内容的传达。
第二,要保障告知内容不能有遗漏或者偏差,同时要抛去个人的主观色彩,如果遇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拟时,相关的公证人员不能将个人的观点融合到解释当中。
公证专业论文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专业论文浅述公证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作为第三方中立的公证机构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公证法和公正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治理。
在履行公证职责时,公证员有义务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公证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浅述公证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的程序、法律效力、权利义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二、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程序告知公证程序是指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的一系列环节。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公证、受理公证、核实事实、见证签名、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告知公证程序旨在使当事人了解公证的全过程,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法律效力告知公证是司法行为,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的法律效力,即公证行为具有确凿和有效力的证明效果。
通过告知法律效力,公证员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公证在司法和行政审批中的作用和意义,从而确保公证活动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3. 权利义务告知公证活动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有公证的权利、拒绝强制公证的权利,以及诚实、守信等基本义务。
公证员的告知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权利义务而造成的纠纷和后患。
4. 费用告知公证活动涉及到一定的费用。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证明费等。
告知费用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公证活动的经济成本,从而帮助其合理选择和安排公证事务。
三、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公证告知义务可以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等方式进行履行。
1. 口头告知公证员可以通过现场解释、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当事人口头告知公证的相关事项。
口头告知能够使当事人及时获得信息,便于解决问题和在公证活动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主旨:本条是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方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申办公证所需的证据材料,二是公证机构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以自己的重要的地位,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二)与申请公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是公证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在公证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与公证申请人是有区别的。
申请人是指向公证处提出具体的公证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申请人有时与当事人就是同一人,但下列情况下的申请人就不能成为当事人:如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或不属于收到申请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
申请公证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
公证机构只有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收集证据在公证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填写公证申请表或者与公证人员进行谈话时,必须如实地提供公证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欺骗。
根据规定,申请公证的证据材料分为:(一)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向公证人员提供的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陈述。
公证活动中的证人是指了解与公证证明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然人。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就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高度注意: 1.声明公证必须由声明人本人亲自办理。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声明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声明内容对声明人本人权利进行限制或放弃某项权利,声明人一经作出声明,应受其声明内容的约束。
3.声明公证的主体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声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出。
4.声明人申办声明公证的意思表示应该充分、自愿、且在无胁迫、无欺诈的情况下作出。
如果领事官员认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予办理公证。
5.声明书应当载明声明人的基本信息、声明内容,并由声明人当场签名、捺指印,注明签名日期。
6.声明书的使用单位对声明书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请声明人提前明示并自行提供声明书格式样本,否则因声明书使用单位的特殊要求导致公证书不能使用或需重新办理的,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有关要求及声明书样本内容须以真实、合法为前提,否则不
予接受。
7.声明人对声明的内容负责,声明内容应与有关事实相符,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并应由声明人提供支撑声明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
如声明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声明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8.请在申办公证时,一次性办理足够的份数。
如果声明书公证不够用需重新办理。
请认真阅读本告知,如有疑问请及时要求我馆承办人解释,在全部明白没有疑问后签名、注明日期。
本告知由我馆存档。
当事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浅谈如何在办证过程中具体实施公证告知义务
参 考 文 献 补充而更趋合法 、完善;等等 。告知 内容应在 谈话笔 录中记载并让 当事人签 名认可后 存档 , f1白虹 . 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I 天 涯 时 空 , 1 论 J. 因为公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全证据 ,仅有 口 2 0 , , 0 0 54 1 . 头告知是不足以为证的,记人笔录 ,不仅是作 1]梁慧星. 2 中国公证 制度 研究 【 北京 :中 M】. 0 2 为保全证据 ,而且也 是证 明公证员 已履行 了义 国 法制 出版 社 ,2 0 . 务 ,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的责任 ,以免 日 『1江 晓 亮. 证 员入 门.06 3 公 20 . 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笔录的核心作用不是 f]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证 法 . 4 约束 当事人 ,而是 用 以划清公 证员 的责任 范
法 制 天地 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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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在办证过程中具体实施 公证 告知 义 务
陈 丽敏
( 伊春 市金 山屯区公证 处, 黑龙江 伊春 13 2 ) 5 0 6
摘 要: 公证告知义务 明确规定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证法》 要求公证人在 办证过程 中正确 具体 实施 , 中, 究竞如何 正确实施公证 告知义务 , 对 此有 了深入的 阐述。
本 论
1申请与受理 阶段 的告知 内容 在 申请与受理 阶段 中 ,公 证机构是 通过 公证 申请表格 、收费标 准、受理通知书 、不予 受理通知书 、拒绝受理通知书等方式来履行告 知 内容 ,同时 ,承办公证员对于 当事人还应 当 充分 口头告知公证事项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是 否属 于公证 机构的受案范 围,以及公证期 限 、 公证费标准、公证证据材料 、申请回避 、撤 回 公证 申请等。实践证 明,管辖规定或受案范围 的明确告知 , 有利于避免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 或拒绝公证决定 的不接受 ;对于公证期限 、公 证费标准的明确告知 ,有利于取得当事人 的配 合及不至于讨价还价 ;公证证据材料的确切 告 知, 有利 于当事人高效率地收集证据 并配合案 件的顺利 开展 ,否则让当事人一而再 , 而三 再 地收集证据 ,会增加 当事人的举证成 本乃 至于 招致当事人 的不满 。 2审查 阶段的告知内容 公 证 审查 属 于 公证 程 序 的 重 中之 重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证 法》 第二 十七 条第二款 和 《 公证程序规贝 第二十四条是主要针对此 阶段所作 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办证实践 中,根 据公证 当事人所 申 的公证事项不 同,其所享 办 有 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 同,因此应根 据 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确 定告知的具体 内容 , 认 为可分为三大类 : a . 当事人权利类告知内容 ,如赠与合同公 证 时,应 告知赠与人可 以附义务 赠与 ,也可 告知赠与的财产为受赠人一方个人财产 ,不能 作 为受 赠人夫妻共有财产 ;遗嘱公证 时 ,应 告知立遗嘱人可以在遗 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所 继承的遗产只能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不能成 为继承人夫妻共有财产 ,立遗嘱人有修改 、变 更 、撤销公证遗 嘱的权利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指导意见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指导意见一、引言为规范房屋委托书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1. 依法公证原则: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
2. 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应核实房屋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和违法公证行为的发生。
3.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公证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
三、受理与审查1. 公证机构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
2. 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必要材料,并配合公证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 公证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身份、房屋权属关系及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公证程序1. 公证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程序、要求及注意事项,并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公证申请表。
2. 公证机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房屋委托书,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确保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公证机构应依法出具房屋委托书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档案管理与保密1. 公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房屋委托书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可追溯。
2. 公证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六、监督与责任1. 公证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房屋委托书公证工作的规范开展。
2. 公证员在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执行。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指导意见(1)一、前言为规范房屋委托书公证办理流程,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公正、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公证的告知义务
公证的告知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 过程中,按照公证程序向公证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充分告知其在申请办理公证 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种告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院野公证机构 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 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由此可见, 履行公证的告知义务是办理公证过程中 应遵循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意义1.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借助对告知 义务的履行,可以使公证当事人对自己 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对 于那些有违背法律、规避法律或者有歧 义的内容条款,公证员运用自己所掌握 的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这些条款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真正实现公证预防纠 纷的宗旨和目的。
比如,在赠予公证的办 理过程中,公证员应告知赠予人不得以 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逃避纳税和其他法 定义务,不得以赠予为名行买卖之实,否 则公证机构可以撤销赠与公证书,由此 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赠予人自己承担。
因此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其作为 一名法律服务人员的必然义务,也是其 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预防纠纷的重 要手段。
2.公证告知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证员 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维 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
公证员通过明 确告知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 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 当事人清楚明白何种事可为、当为,何种 事不可为、不当为。
比如在办理委托书公 证过程中,告知委托人可以通过合法程 序撤销委托授权,告知委托人要对受托 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承担 法律后果;在办理涉及房产买卖的委托 书公证过程中,要告知当事人对于委托 房产买卖的行为不得涉及担保性委托的 内容等。
通过类似的告知,可以使公证当 事人充分知晓他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公证的告知义务王清涛(绥化市公证处,绥化152000)[关键词]公证;告知;内容;方式义务,使当事人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实施民事行为,保证自身及他人的合 法权益。
浅谈公证告知制度
需履 行 的交 付赠 与物 、办理 产权 过 户等 手续 。在遗 嘱公 证 当事人 。 在 申请 与受 理 阶段 ,虽然 主要 是 采取 让 申请 人 填 写公 公 证后 当事 人的权 利义 务 ,如 当事 人仍 有权 利 在生 前处 分 证 申请表 格 ,发给 受理 通 知 书 、不 予受 理 通 知书 、拒 绝 受 遗 嘱 中涉 及 的财 产 、权 利 等 。特 别是 要 告 知 当 事人 自书 、 理通 知 书 ,让 申请人 阅读权 利义 务告 知 书等 书面 的 告知 形 代 书 、 口头 遗嘱 不能撤 销 、变 更公 证遗 嘱 ,以 确保 当 事人 式 ,但 同时 口头 告知还 是 必不 可少 的 ,主要 是 对 上述 内容 的解 释 说 明 。 《 公证 员职 业道 德 基 本 准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 今 后能正 确使用变 更方式 ,体现 自身 的意 愿 。 22 .在双方 或多方 性 的合 同 、协 议公证 中 ,告知 的 内容 公 证 员在履 行职 责 时 ,应 当 告知 当事 人 、代 理人 和 参加 人 主 要 是 公证 人 员从 法 律人 的角度 ,以公正 、中立 的立 场 , 的权 利和义 务 ,并 就权利 和义 务的真 实意思 做 出明确 解释 , 避免 形式 上的简单 告知 。 审查程 序 是公 证 中最 重要 的 一个 环 节 ,是公 证 人 员 了 后 依据 法律 法规 必 须履 行的登 记 等手续 才 能确 保合 同协议 解 公证 事项 真实 情况 、探 求 当事 人真 实 意思 从而 确 定 是否 的生效 或合 同协 议 约定 的有关 事项 的 生效 。如 在 办理 抵押 公证 及 如何 公证 的阶 段 。 《 公证 程 序规 则》 第 二十 四 条规 借 款合 同中 ,要 明 确告 知当事 人 ,特 别是抵 押 人可 能 要承 定 :公 证 人 员询 问当 事人 和 有关 证 人 时 ,应告 知 其 权 利 、 义 务法律 责 任和 注意 事项 ,并 制 作谈 话 笔录 。谈 话 笔 录 的 制 作 既是 公 证人 员 了解 公 证 事 项 的有 关 真 实情 况 的过 程 , 也 是公证 人 员履 行告 知义 务 的过 程 ,了解 有 关情 况 的 同 时 的角度 ,尽 量告 知 当事人 公证 书使 用 国对 公证 事项 的 特别 必然 有 相应 的告 知 内容 。而要 将 告知 的 内容 记 入笔 录 ,是 要 求 、所需 的译 文文 种 等 。虽 然公 证 是依 申请 的行 为 ,但 因为公 证 员的主 要任 务就 是 保全 证据 ,仅 有 口头告 知 是不 是 当事 人 的 申请 ,往 往不 能准 确表 示 公证 的 内容 ,也 不可 足 以为 证的 ,记入笔录 ,不 仅是作为保 全证据 ,而且 也是证 能 很 了解公 证可 以 采取 的方式 。比如 ,当 事人 要 申请 未婚 明公证员 已履行 了义 务 ,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 的责任[ 3 1 。 公 证 时 ,他 不可 能 知道 按规定 公证 处 大多 情况 不 再 出具未 公证 告知 的 口头 形式 和 书面 形式 是 相辅 相 成 、不 可 分 婚 的实 体公 证 ,而 只能 以 当事 人发 表 声 明的形 式 公证 。这 割 的 。许多 口头 告知 的内容 最终 要形 成 文 字 ,以书 面 形 式 就 要求 公证 员 向 当事人 告知该 情 况 ,并 告 知用 此方 式 公证 出现 。而许 多通 过 书面形 式告 知 的 内容 ,又 需 要公 证 人 员 的法律 意义 和 后果 ,特 别是有 可能 不 被使 用 国认 可 的不 利 亲 自口头告 知 ,进行 说 明解 释 。在 实际 工作 中 ,公 证 人 员 要 充分 利 用这两 种方 式 ,将 两者 很好 地 结合 起 来 ,使 公证 告 知做到 充分全 面 、及 时合理 。 四 、公 证 告 知 的方 式 方 法 综 上 ,公 证告 知 是公 证 中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其 对 公证 公 证告 知主要分 为书面 告知和 口头告 知两种 形式 。 处 及公 证人 员规 避公 证 责任 ,对 完 善公 证程 序 ,以及 公 证 1书面 告知 . 员保证 公证 质 量均 具有 重大 意义 ,但 现 在 尚未 引起 公 证 行 业 和公 证人 员 的重视 ,将 公 证告 知 上升 为公 证 中的 一项 重 遍 性 的告 知 内容 。如在许 多公 证机 构 的办 公场 所 会悬 挂公 要法律制度 ,成为公证人员的义务是很有必要的 ,这对提 示 公证 收费 标 准和 公证 程序规 则 ,这 就是 公证 书 面告 知 的 升 公证 行业 的服 务形象 和质 量 ,提 高公 证人 员的执 业 水 平 都能 起到 促进作 用 。
浅谈公证告知义务
浅谈公证告知义务王晓艳(黑龙江省林甸县公证处,林甸166300)[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 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重要性《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证告知的重要性(一)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多数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人只是简单地认为“到公证处去签个字,盖个章就行 了”。
《公证法》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规定了公证的告知义务。
实际上履行公证告知业务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宣传、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当事人知道何事可为、当为,何事不可为、不当为。
(二) 是有效减轻或避免公证员法律 责任的重要保障从当前的实际工作来看,公证员在办理具体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
有些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通过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编造虚假法律关系等手段,企图蒙骗公证员,骗取出具公证书。
这些人一旦得逞,受害人往往不向诈骗人寻求救济,而是向公证机构寻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卷宗就成了减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在诉讼中,法院也只有通过公证卷宗中的资料,特别是谈话笔录来判断。
(三) 有利于减少纠纷,防止诉讼有的公证事项,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公证员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告知内容。
例如,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部分愿意继承,有部分愿意放弃继承。
公证员岗位职责
公证员岗位职责一、公证员岗位职责公证员作为法定职位的一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律权益的重要责任。
下面将就公证员的具体岗位职责进行详细介绍。
1. 公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公证员的首要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正确制作和管理公证书。
公证书是公证员认证的书面证明,能够证明特定事实、权益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谨认真地完成公证书的制作工作,并正确记录当事人的意愿和双方约定的内容。
2. 公证活动的实施公证员要负责公证活动的具体实施。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应当充分咨询当事人的意愿和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
公证员需要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据材料,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在实施公证活动时,公证员需要保持中立公正,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证书的存档和管理公证员在完成公证活动后,需要对公证书进行妥善存档与管理。
公证书是重要的法律证据,因此公证员需要建立完善的公证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公证书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公证员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公证书的归档、整理和备份,确保公证书的长期保存和合法使用。
4. 法律咨询与告知义务公证员还担负着法律咨询和告知义务。
当公众对相关法律问题或公证业务流程存在疑问时,公证员应当向他们提供准确、清晰的法律咨询和解答。
公证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向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5. 公证业务宣传与推广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公证业务的宣传和推广。
公证员可以通过发表公开演讲、参与社区活动、参与公证法律知识的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公证业务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二、公证员岗位职责总结公证员作为承担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在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全面了解公证业务的流程和要求。
同时,公证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聆听能力和应变能力,以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理各类公证告知书
办理赠与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
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赠与可以附义务。
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
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协议书公证告知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将该协议书提交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现就公证事宜告知如下:一、协议书内容1. 甲方与乙方已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书详细列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 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证程序1. 甲乙双方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协议书原件,共同前往公证机关。
2. 双方应如实向公证机关提供协议书内容及相关信息。
3. 公证机关将对协议书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公证费用1. 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金额以公证机关规定为准。
2. 双方应在公证机关通知的时间内支付公证费用。
四、公证效力1. 经公证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书的规定。
2. 如协议书内容发生变更,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书并再次进行公证。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书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争议解决1. 因执行协议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告知书作为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重视告知义务 避免责任风险
避免责任风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管 美芳
f 庆 市龙 凤 公 证 处, 庆 13 0 大 大 6 0 0)
【 关键词] 告知 ; 公证 ; 责任
随着 改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公 证 暂 行 条 例 》 的 许 《 多 规 定 已 不 能 适 应 公 证 工 作 的 现 实 需 要 。 了规 范公 证 活 动 . 证 公 证 机 构 和 为 保 公证 员履 行 职 责 .要 有 一 部 规 范公 证 的 法 律 出 台 势在 必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 证法 》 出 台 , 公 证 员 今 后 的 工作 指 明 的 为 了方 向 . 尤 其 是 该 法 的 第 二 十 七 条第 二 款将公证机 构 的告知 义务列 为一专 条 ,
一
以咨询 中的告知 尤其要 做到 一次性 、 充 分 全 面 告 知 .避 免 因 告 知 的 不 完 全 而 导 致 当事 人 诸 如 不 明 白需 办 理 何 种 公 证 、 准 备 材 料 不 齐 全 等情 况 。 因 为 这 既 会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不 便 ,也 会 对 公 证 的形 象 造 成 损 害 。提 供 咨 询 时 主 要 以 口头 告 知 为
是该 法 的 一 大 特 色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条 款之 一 。 实践 中 ,公 证 机 构 履 行 告 知 义 务通 常有 两种 情 况 : 一 , 律 法 规 和 办 证 程 第 法 序规 则 规 定 必 须 履 行 的告 知 义 务 。 二 , 第 公 证 员 作 为一 名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在 当事 人 申办 某 项 公 证 事 项 时 .应 该 清 楚 地 知 道 在办 理 该 公 证 事 项 时 .有 可 能 发 生 的法 律后 果 以及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意 义 并 及 时提 示 当事 人 知 晓 上述 内 容 。以 避 免 给 当事 人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和 不 良后 果 。 公 证 告 知 主 要 分 为 书 面 告 知 和 口 头 告 知 两 种 形 式 书 面告 知 书 面 告 知 主要 是 公 证 基 本 内容 的介 绍 和 公 证 中具 有 普 遍 性 告 知 内 容 。 如 在 许多公 证机构 的办公 场所 会悬挂 公示 、 公 证 收 费 标 准 和公 证 程 序 规 则 .这 就 是 公 证 书 面 告 知 的表 现形 式 。 同 时 公 证 申 请表 格 、 理通 知书 、 予 受理通 知 书 、 受 不 拒 绝 受 理 通 知 书 等 都 可 以 视 为 书 面 告 知 。 的公 证 机 构还 总结 办证 经验 , 作 有 制 了公 证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告 知 书 ,将 众 多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可 重 复适 用 的 告 知 内 容 列 入 其 中 , 到公 证 告 知 的 便 捷 、 范 。在 做 规 公 证 书 注 明 特 定 的用 途 . 主 要 是 告 知 不 特定 的第 三 人 , 防止 该公 证 被 滥 用 . 护 维 公证 处 和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如 在 办 理 居 民 身份 证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相 符 公 证 时 .必 须 在公 证 书 证 词 中明 确 写 明 : 本公 证 书 尽 限用 于X , 于 其 他 事 由 无 效 。 合 同 协 X用 在 议类 公 证 中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当 事人 的约 定 ,许 多 已经 公 证 的事 项依 然 需 要 经 过 履 行 特 定 的 程 序 才 能 生 效 。 有 些 合 同 、协议 必 须 经 过 登 记 或 批 准 后 生 效 , 如婚 前所 作 的 婚 前 财 产 约定 和 离 婚 协 议 必 须 经 过 结 婚 或 离 婚 登 记 后 才 生 效 等 。 这 种 情 况 下 . 证人 员 可 以 在 公 证 在 公 书 中注 明本 公 证 事 项 需 经 过 登 记 或 批 准 生 效 的字 样 。 二 、 头 告 知 口 口头 告 知 主要 是 在 咨 询 、 申请 与 受 理和审查过程 中。 格来讲 . 严 咨询 阶段 并 不 属 于 公 证 程 序 中 的一 个 环 节 .但 在 提 倡 公 证 服 务 化 的今 天 .咨 询 活 动 对 体 现 公 证 的 服 务 形 象 .确 保 随 后 可 能 进 行 的 公 证 程 序 的顺 利 进 行都 有 重 要 作 用 所
公证告知承诺书范文
公证告知承诺书范文
尊敬的公证机关: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向
贵机关申请公证,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所提供的用于公证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无任
何隐瞒或虚假陈述。
二、本人保证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陈述导致公证事项无效或产
生法律纠纷,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人明白公证事项的法律后果,并对公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将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说明,确保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本人承诺,对于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或要求,将给
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七、本人承诺,若公证事项涉及他人权益,本人将确保已获得其同意
或授权,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
八、本人承诺,将遵守公证机关的保密规定,不泄露在公证过程中知
悉的任何信息。
九、本人承诺,若公证事项发生变更或需要撤销,将及时通知公证机关,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人承诺,对于公证机关的公证决定,本人将予以尊重并执行。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公证告知承诺书的范文,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实际使用时,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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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来源和内容着手,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
而后,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
义务,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
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
(一)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
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
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
首先,告知义务的设立是公证所追求的内在价值——公平、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身就是一种是实现正义的方式。
公证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说公证的内在价值与其他法律职业一样,即公平、正义。
其次,告知义务的履行也是公证外在价值实现的保障。
公证的外在价值比较容易感知,一般认为公证的外在价值集中体现在引导服务与预防风险这两个方面。
第一,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
务的正确履行。
第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告知事实上就是公证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过程,使当事人由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从不知道到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从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同时,告知义务履行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规避一些潜藏的风险。
因此,告知是完整的公证活动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告知内容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前者主要是实体性的,后者主要是程序性的。
公证机构是告知义务的主体,公证员是告知义务履行的主要承载者和执行者。
并且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在指派承办公证员办理某件公证事项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时,如翻译人员等,有些告知内容也可以由这些人员去完成。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程序中要切实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首先应当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内容,否则告知义务履行就会是盲目的,不恰当的。
(一)法律意义告知
法律意义包含两点含义,一方面是公证事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义,该法律意义就是指该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属于法律
可调整的范畴。
另一方面就是该事项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
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就是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作
用和价值,以方便当事人合理利用公证书,维护其正当权益。
所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一般都要告知当事人办理这种公证的法律意义何在,及时提醒当事人恰当利用公证法律意义。
(二)法律后果告知
法律后果告知是公证员将办理某种公证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告知公证当事人,让其清楚申请办理公证能够带来哪些利益、避免何种损失,能够认识到办理这种公证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和负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让当事人明白该事项对自己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从而能够直面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带来的消极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说的“法律后果”归根结底是当事人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不排除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相关权利,使得当事人所做的某种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公证机构的职能所限,公证员不可能也没能力将告知义务履行到“一切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的层面。
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就无须承担责任。
事实上,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也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过错而产生,公证机构难辞其咎。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公证法》仅仅四十七个条文却要做出公证全过程的
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载明公证程序的规则,所配套的虽有《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国公证协会对相关具体公证业务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工作需要中仍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这就需要广大的公证人员在平时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牢记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不断总结,丰富、完善公证告知的内容,正确而及时的履行所负担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