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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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

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根据投保人选择所投保险事故和保险金额来决定的。

1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达成的协议。

1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17.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间效力。

18.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19.保险合同变更: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为适应具体情势的变化而改变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作出的一致协议。

20.保险合同解除: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除保险合同。

21.保险合同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被保险人的变更。

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

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2被保险人就所知道的事实应如实告知保险人。

3、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1.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支出。

按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在保险业务上构成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3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两者的区别

(1)灭失性质不同:前者指物质上的完全灭失,或失去原有性质和用途;后者则侧重于从经济价值上来考虑保险标的物的恢复和修理是否划算。

(2)全损索赔手续不同:前者被保险人无需办理委付就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作用,而后者,在推定全损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按推定全损要求索赔,也可以不提出委付,由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赔偿。

4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修理费用超过受损保险标的修复后的价值。

(2) 为了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3)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4) 收回已经丧失所有权的标的物所需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5.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其在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6.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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