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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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深建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4月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同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在收购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根据本规程测算收购价格,并报收购主体审核。

收购主体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项目进行价格审核,确定审核收购价格后,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第一部分网上申请1.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上申报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系统网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具体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可登录系统,在申请时阅读办事指引。

已持有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需要补充申报的,统一在新系统申报。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完成申报,已提交过的申请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在取得轮候《备案回执》并通过终审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

市主管部门发布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通告时,轮候册中的申请人可以依据自身的需求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但不能同时享受上述两类住房。

2.有咨询服务电话及地址吗?答:3.无法注册用户怎么办?答:如果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http://61.144.226.2:8081/szsfzx/index.jsp)上使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如果仍无法注册,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83679045 。

4.为什么手机接收不到验证码短信?答:如果为非深圳手机号码,则接收验证码短信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建议使用深圳手机号码注册。

5.注册时,为何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提示已经有过申请?答: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申请账户。

有此提示,说明此身份证号已注册。

如果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http://61.144.226.2:8081/szsfzx/index.jsp)上使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如果本人未在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注册过,也未在本系统注册过,可以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深建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与监督,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示范项目的建设。

建立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部门、光明新区管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二)社会投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三)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项目。

房屋出售通告

房屋出售通告

房屋出售通告范文一根据《某某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某某市人才安居办法》、《某某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某某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某某园)的配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源基本情况某某园为地铁某某西车辆段上盖保障房,位于南山区大南山西南侧,预计2022年7月底前交付使用。

该项目总房源3208套,其中1564套面向社会配租;1644套定向配租,其中6套预留作为维保用房。

二、配租对象(一)社会配租对象社会配租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具体名单可登录以下网站查看:某某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某某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址:(二)定向配租对象定向配租对象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总部企业人才,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三、具体房源及分布(一)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房源1564套,包括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240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

上述房源分布在5、7、9、10栋。

(二)定向配租房源1644套,包括单身公寓104套(建筑面积约38㎡)、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024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三房一厅(大)192套(建筑面积100-109㎡);其中预留6套安排作为维保用房。

上述房源分布在1、2、3、4、6、8栋。

上述房源单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某某市地籍测绘大队最终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四、配租方式及程序面向在册轮候人的配租方式及程序如下:(一)选房排位规则本次配租的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

轮候排序相同的,按照规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二)配租房源面积标准以在册轮候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配置房源面积。

单身居民可选一房一厅;两人家庭可选一房一厅和建筑面积57.5㎡以下的两房一厅;三人及以上家庭可选本次公开配租房源所有户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

深建质安〔2018〕48号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b5E2RGbCAP2018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通过整治,有效打击了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行业秩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巩固整治成果,从根本上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发生,我局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1EanqFDPw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安全质量形势的根本好转;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DXDiTa9E3d1 / 28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李荣强局长任组长,胡建文、孙晓明、段衡金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建设局质安处、建管处、市场处、节能处、设计处、法规处、人事处、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检测中心、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局、坪山新区城建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质安处,由质安处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

RTCrpUDGiT三、整治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卡;我市确实需要的特殊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申请。

5PCzVD7HxA2.开展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企业人员、设备及履约能力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深建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

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

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招标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委托服务采购工作.招标事项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内容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项目。

项目详细需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如下:(一)项目需求1、数据采集(1)人员信息采集保障房人员信息采集包括住户信息采集、同住人信息采集、以及小区物管人员信息采集。

(2)采集方式保障房人员信息采集包括PC端Web管理系统采集、自助终端采集、移动终端采集等三种采集方式。

(3)采集内容系统采集的内容包括:人脸数据、指纹数据、身份证副本数据、实名制RCC SIM卡等数据,同时支持其它身份识别数据的接入。

2、数据交换(1)公共住房基础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系统与公共住房基础信息平台进行房源信息同步和住户信息的数据同步.(2)实施项目硬件设备的数据交换系统实时与实施项目楼栋管理设备和入户管理设备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的内容包括:管理系统将采集的住户权限远程下发给楼栋智能门禁设备和入户智能管理设备,以及楼栋智能门禁设备和入户智能管理设备的运行数据实时远程上传至管理系统.3、系统基础配置(1)智能设备的管理和配置系统对楼栋智能门禁设备和入户智能管理设备进行配置、入网、通信,建立设备与保障房源、保障房住户的逻辑映射关系,通过智能设备的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掌静脉识别、身份证证件卡识别、身份证副本识别、实名RCC SIM卡识别等身份识别和使用权限管理实现系统对保障房源和保障房住户的管理。

(2)系统基础功能权限系统为市、各住房保障部门及各物业小区管理员提供系统账号,通过对账号系统功能权限的划分,实现系统的分级管理、完成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3)系统日志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系统中硬件、软件和系统问题的信息,监视系统中发生的事件。

运维人员可以通过它来检查错误发生的原因,或者寻找受到攻击时攻击者留下的痕迹;设备状态日志:记录保障房楼栋管理智能门禁设备、入户智能管理设备的设备联网、设备操作、设备运行、设备状态的日志,运维人员通过设备状态日志对设备的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管理账号操作日志:记录各管理员账号的操作日志,记录管理员对系统使用行为,在出现异常管理行为时通过管理账号操作日志对问题进行回溯。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评优获奖名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评优获奖名单
白威 王晓东万友吉
刘冬妮 练贤荣毛俊义
黄书标 钟小林林 琳
周小强 陈树声王红朝
庄茜贾宗梁单广鑫
9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福保桂花苑
涂宇红陈晖刘 巍
陈鹤李晖梁艳
许玉娟于芳罗 兴
邓琪瑜彭娟张 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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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园D区
丁建南宁坤张英豪
谢浩文 黄晓林宋昌林
刘明谦 温惠琴刘 瑜
张潇 陈宏斌张 力
宏发君域花园
赖聚奎朱斗朱俊庆
胡少华 李霞明黄国辉
裴闯杨璜张之皎
许着强 黎载生琚小飞
王刚平 盘承勇关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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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奕张璐丁一凯
龚侃谢端 郭宇峰宋宝东 刘金龙 王 励
周 盼 崔迎春 窦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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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 王福全沈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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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颂雅苑项目
陆强鲁艺王兴法
周新 张苏明都海军
谢华龚莹唐志国
邓国才 常毅敏戎 凯
敖翔刘炜杨 琳
绿色节能专项奖(共5项)
序号
单位名称
申报项目名称
主要参加人员
龙玉峰丁宏赵晓龙
刘小辉 吴素婷王 格
王保林曹翼赵卫国
林碧懂 刘丰峰徐 锦
谢雪梅 崔天龙胡 勇
3
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工业区土地整合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区一期工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解读 _ 20180130 .docx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解读 _ 20180130 .docx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须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的合理性与时效性,《配建规定》第十二条提出“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配建规定》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以及引导保障性住房向交通便利、公共配套齐全的地区合理布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城市更新已成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要途径之一。

近期,我市城市重点区域、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空间范围进行相应修订。

基于此,在延续原配建范围划定主要思路的基础上,我委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

二、修订原则(一)时效性原则《配建规定》颁布以来,相关政府部门陆续编制了新的轨道交通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增加了新的轨道线位和产业园区,本次修订是根据新的规划与建设情况进行了适时的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为保障“十三五”规划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目标的实现,本次修订扩大了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地区范围,适用于所有改造为住宅和商务公寓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三)职住平衡原则考虑到以研发办公、生产中试等功能为主的产业园区,就业人口规模较大,对保障性住房需求大。

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重点产业园区范围,缓解交通压力,促进产城融合。

三、修订内容此次修订调整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一类地区主要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盐田、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等城市主、副中心区和规划以研发办公功能为主的重点产业园区内,且位于已建、在建以及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近期建设的城际线和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的地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 2010-12-30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

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

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并我局经调查核实,有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及公共租赁住房租户,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将保障性住房转租牟利等违法行为,对此,我局已对违规业主或租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市政府为我市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也有严格的使用和退出管理规定。

我市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欣刘勇鲁艺曲毅廖自立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3.1 基本规定 (3)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 (6)4.3空间布局 (8)4.4 交通组织 (9)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公共服务设施 (13)6.3交通设施 (14)6.4 建筑设备 (15)7建造 (18)7.1 一般规定 (18)7.2 土建 (18)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 (22)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

深圳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

深圳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七月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专项规划修编成果名称:深圳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项目编号:2017K36委托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管领导:张学凡局长刘向阳主任项目主办人:黄勤李智编制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证书号:【建】城规编(141197)号(甲级)院长:司马晓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总规划师:吴晓莉教授级高级规划师部门负责人:丁年院长助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唐圣钧综合规划二部部长/高级工程师前言《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受纳场规划》)于2012年5月通过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随后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划立即在全市启动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工作。

但是,受多重因素的影响,许多规划受纳场的建设工作一直推进困难,部分受纳场甚至因为乱倒乱排现象尚未启用就已被填满。

市政府因此决定确定一批近期重点建设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确保余泥渣土有序排放,为全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其他施工活动提供充裕的受纳空间。

在此背景下,《深圳市拟近期重点实施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题研究》(以下简称《拟近期重点实施受纳场研究》)在全市确定了三批共15座拟近期重点建设的余泥渣土受纳场,合计库容10520万立方米,满足至2015年前全市的余泥渣土排放需求。

2016年,为解决轨道交通三期工程的弃土排放问题,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又委托编制了《深圳市拟近期重点实施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题研究(2016)》,最终初步选取11座年度拟重点建设的余泥渣土受纳场。

为保障接下来一段时期内全市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于2017年4月接受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启动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专项规划修编》的编制工作。

2017年6月底,项目组完成了全面的调研工作,编写了《深圳市2017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送审稿)》并征求了各区(新区)住建部门的意见。

王浩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浩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浩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浩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当事人】王浩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当事人-个人】王浩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闫英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英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英杰【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浩宇【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焦点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关于驳回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经本院核查,上诉人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3民终558号二审生效判决,认定梁某某在与上诉人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关于驳回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被上诉人核查上诉人家庭住房情况,查明上诉人与前妻梁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前妻梁某某购买住房而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属于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法定情形,不符合申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件。

被上诉人核查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处理决定合法,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190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4月7日~4月24日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执法检查及督查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情况如下:(一)自查阶段(4月7日~4月12日)。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

(二)执法检查及督查阶段(4月13日~4月24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对所监管项目的自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的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及主要内容:(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检查主要内容:1.样板引路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资质和资格情况,工程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履职情况。

3.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

4.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5.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第一部份网上申请1.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上申报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系统网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具体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可登录系统,在申请时阅读办事指引。

已持有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需要补充申报的,统一在新系统申报。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预约的时刻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完成申报,已提交过的申请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在取得轮候《备案回执》并通过终审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

市主管部门发布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通告时,轮候册中的申请人能够依据自身的需求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认购安居型商品房,但不能同时享受上述两类住房。

2.有咨询服务电话及地址吗?答:3.无法注册用户怎么办?答:若是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利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若是仍无法注册,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

4.为何电话接收不到验证码短信?答:若是为非深圳电话号码,则接收验证码短信的时刻可能会很长,建议利用深圳电话号码注册。

5.注册时,为何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提示已经有过申请?答: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每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申请账户。

有此提示,说明此身份证号已注册。

若是您在本系统启用前已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或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利用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的,应当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系统。

若是本人未在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报系统注册过,也未在本系统注册过,能够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述。

6.如何预约提交书面纸质申请材料的受理时刻?答: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在线预约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受理时刻。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网上申报的家庭,区受理窗口可提供电脑设备由申请人进行填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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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一览表(截至2018年12月28日)
序号
承租方
住房类型
所属项目
套数
建筑面积(㎡)
1
赵冲
公共租赁住房
宏发上域
1
58.73
2
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宏发嘉域二期
1
62.5
3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第一小学
公共租赁住房
峰荟花园
3
134.6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
深圳市光明新区田寮小学
22
深圳市美味通餐饮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
45.33
23
深圳市绚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
49.3
2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
45.34
2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35
1584.77
26
深圳粤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西宿舍
1
41.26
10
深圳市优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西宿舍
2
82.57
11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西宿舍
8
332.1
12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西宿舍
2
83.24
13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
45.44
18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2
90.7
19
深圳市福瑞祥电器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
42.26
20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6
694.6
21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200
9009.32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3
133.99
27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钟表基地公寓
193
10617.65
28
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钟表基地公寓
2
109.78
29
深圳市光明新区辰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钟表基地公寓
2
110.35
30
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峰荟花园
1
36.65
5
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小学
公共租赁住房
峰荟花园
1
48.99
6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学
公共租赁住房
峰荟花园
1
49.62
7
光明新区辰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西宿舍
1
41.28
8
深圳市得润电子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西宿舍
2
76.06
9
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1
45.34
14
深圳市光明新区辰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2
544.07
15
深圳市宝田医院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30
1360.88
16
深圳北斗卫星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10
422.5
17
深圳市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高新产业园东宿舍
钟表基地公寓
7
230.71
31
深圳市瑞辉钟表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钟表基地公寓
21
1026.99
32
深圳市星皇钟表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
钟表基地公寓
10
3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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