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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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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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D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法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实施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2014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

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3、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4、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和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和解析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

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

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1)未生效。

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有区别。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S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4)省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问题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程序法的重要科目之一,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本文主要讲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的内容。

精彩链接:2014司考复习口诀之刑法刑诉法201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指定辩护201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会见时间201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被告人阅卷权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要进行动态平衡。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教材电子书:刑事诉讼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教材电子书:刑事诉讼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2.刑事诉讼法典。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明确表示:“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许多规定了包括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另外,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涉及诸多刑事程序与证据问题。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首先,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一般说来,适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但也有些规范,从语意规则中看,规定本身并不能穷尽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运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进行解说。然而这种解说,从程序到内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框架下,通过诉讼活动来进行。其次,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开事实体法规范所能表达的可能量一般并不等于立法者意图对它的要求量。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诉讼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同时,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比如,评议、表决等,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再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国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该功能。社会犯罪现象极其复杂并且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事实体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丽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自由、公平等。为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能,人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某些共识,包括对于刑事诉讼基本特征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实践表明,对刑事诉讼本身缺乏符合规律的认识,或者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制定与解释应当遵循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很好发挥实现社会秩序、自由与公平的功能。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从三方面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查明犯罪事实,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应用法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案件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对象的适用不能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对有罪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刑罚处罚。此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也不得适用刑罚。其二,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或者必定性。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还要及时。及时性是刑事司法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保证刑事程序的迅速进行,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者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事诉讼法通过保证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破坏社会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l)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守实体法,也遵守程序法。三、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一、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它意味着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而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因此,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最新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目录-精品

最新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目录-精品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五章 财税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国际私法

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事诉讼法
与行政诉讼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4
大纲目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法治理念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析——以唐律为对象
(一)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方式看, 被害人、知情人以及官吏都有义务 提起或发动刑事诉讼。
(二)从横向的诉讼结构分析,司 法官集侦、控、审职能于一身,司 法行政化。
第18页,共49页。
(三)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没有 明显区别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诉讼 阶段合一化。
(四)中国纠问式诉讼盛行之原因分 析
(1)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 (2)其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足。 (3)在对被害人的社会保护方面仍存
在问题。
关于“赔钱减刑”
(十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 国刑事诉讼法
1、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
2、生产方式与纠问式诉讼 3、儒教与纠问式诉讼 4、法家与纠问式诉讼
第19页,共49页。
三、清末——新中国成立前的诉讼 模式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中国自清末修 律直至国民党统治结束,刑事诉讼 模式与同时期大陆法系包括日本应 当相同。因此,从法律条文所体现 的诉讼结构上,此时期的刑事诉讼 模式应当属于职权主义。
(2)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和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向其表明:“你 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
一切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 词;你在回答之前可以要求律师在 场;如果你无力请律师,你有权要 求在回答问题前由政府指定律师在 场。”
第29页,共49页。
(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又称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指任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再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 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含义
(二)刑事诉讼价值诸方面及相互 间关系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例题答案与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例题答案与解析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

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有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

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

经过排查,警察认为孙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当时警方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孙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孙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孙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孙某所有;孙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孙某与自己在一起。

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孙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夜里受冻,最终孙某顶不住压力,作出了有罪供述。

在其供述中,孙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孙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

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

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1 :本案中哪些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

(2)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证明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以及孙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孙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2014年刑诉法考点脉络梳理讲义

2014年刑诉法考点脉络梳理讲义

2014年刑诉法考点脉络梳理讲义(上)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考点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考点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当视为专门机关,而不应当视为当事人) 专门机关审判机关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1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当事人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刑事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翻译人员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自诉案件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刑诉阶段的标准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控诉职能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审判职能 法院刑事诉讼职能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刑事诉讼构造②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③ 混合式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 ①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② 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③ 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价值 ①秩序。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②公正。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③效率。

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考点三:刑事诉讼与宪法的关系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考点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考点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考点三:法院统一定罪原则考点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考点五: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二)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第三讲 管辖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考点三:立案管辖之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管辖范围 一般刑事案件国有公司负责人的渎职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领导)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电子版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述识记: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狭义的刑事诉讼,广义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刑事诉讼形式历史类型的概念,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领会: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异同点;刑事诉讼的性质;弹劾式诉讼的特点;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混合式诉讼的特点;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重要差异;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应用:混合式诉讼同弹劾式、纠问式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识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法律对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

领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从程序上保证正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的关系;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应用: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识记: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与狭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领会: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是指导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官方文件,它详细规定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

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执业资格的重要途径,对于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必经之路。

# 一、考试目的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扎实法律知识、良好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考试内容覆盖了法律职业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以确保通过考试的法律工作者能够胜任法律工作。

# 二、考试科目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规定了以下主要科目:1. 宪法与行政法: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2. 民法:涵盖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分则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

4. 商法:涉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劳动法等。

6.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涵盖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制度。

7. 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8.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 三、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不仅包括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还涉及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案例分析等。

考生需要掌握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并能够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例中。

# 四、考试形式司法考试通常包括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

笔试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口试则更侧重于考察考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思维。

# 五、考试要求考生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法律知识掌握:熟练掌握考试大纲要求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

- 法律思维:能够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

- 案例分析:能够对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

- 法律实践: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能够处理实际的法律事务。

# 六、考试准备考生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系统地复习法律知识,同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

此外,通过模拟考试和案例分析,提高自己的应试技巧和法律实务能力。

2014年度刑事诉讼法—通识课

2014年度刑事诉讼法—通识课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专门机关
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 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专门机关的种类
行使审判权

第一种
法院
行使公诉权

第二种
检察院 公安机关 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内的保卫部门

第三种
行使侦查权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审判机关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侦查机关
第一节 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 讼中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核证据 ,核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解 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
立 案 权 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开庭 对实体、程序问题进行判断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拘留除外) 再 审 权 执 行 权 调查核实证据
三、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 同,会形成相应的诉讼结构。 三角结构: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线型结构:司法一体化,司法活动积极性、 主动性,被告方的权利受到限制
法 官 国 家 公诉方
三角结构
被告方
被告方
线型结构
• 四、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 (一)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 是指刑事诉讼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 1、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 • ①从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 • ②在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施行。 • 这种情况已经逐渐成为各国立法的通 例,在公布与施行之间留一段时间, 目的就是为法律实行做好宣传和准备, 以保证新法律的正确顺利实施。
三、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法院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

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

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一、单选题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014刑事诉讼法

2014刑事诉讼法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李某某(出生年月,意思就是满14不满16),在放学后,骑车下坡,速度很快,
突然见老人于某,躲闪不及撞上。李某某倒地时,摔倒在老人身上。李某某立即
前去扶起老人,但力气不足以,于是跑去最近医疗卫生地点寻求救护。后老人抢
救无效,身亡。
(1)分析李某某的心理态度
(2)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不予立案,冯某就立即告诉陈某的父母,父母赶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他
们写立案材料否则不予立案,冯某的父母写下立案材料后公安机关说不知犯罪嫌
疑人是谁且毫无线索,因此不予立案。陈某的父母就将情况反映至检察机关,检
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口头答复说不知道犯罪嫌疑
人是谁且毫无线索因此不立案,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即
三、论述题
1、论罪刑法定
2、论犯罪中止
四、案例
大意:陈某X年与妻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多次殴打妻子,致其身体多处
淤青臃肿,构成重伤……B某的母亲将其送至医院……问:陈某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伪证罪
正当防卫
犯罪主体
吸收犯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集团的特征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
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
4、案例:
李甲(17岁)和李乙(23岁)是表兄弟,李乙缺钱,便去找家境富裕的李甲借钱。因王某经常欺负殴打李甲,李甲要求李乙帮他教训王某,并承诺事后将从自己的压岁钱取出一万元给李乙。李乙答应了这个要求。之后李甲和李乙二人分别带着自行车链条和匕首去围堵王某,在一条小巷堵住了王某,将王某殴打致昏迷,李甲怕出人命就叫李乙住手,李乙叫李甲先走。李甲离开后,李乙又返回原处将昏迷中的王某身上的财物搜走。事后警察将王某送入医院,发现王某臀部有一处伤是被锐器所伤,颅骨重伤,经鉴定是重度伤害。

2014刑事诉讼法 大纲837

2014刑事诉讼法 大纲837

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考试科目代码:[ ----]一、考试要求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本大纲的编写是对该学科的纲目性介绍,仅供报考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参考使用。

熟练、系统、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理论并具备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技能,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核目标之一。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复杂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广泛性,本大纲的编写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基本技能的概括。

二、考试内容第一章概论掌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章诉讼参与人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单位参与人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五章回避掌握: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掌握:辩护;代理第七章证据概述掌握: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证据规则第八章强制措施掌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十章立案掌握: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第十一章侦查掌握:侦查行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人民检察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第十二章起诉掌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自诉第十二章第一审程序掌握: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十四章死刑复核程序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第十六章执行掌握: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十七章特别诉讼程序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三、参考书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刑事诉讼法》陈卫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

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

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64. 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B.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C.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D. 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选项C正确。

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重申和强调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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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苯内容。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慕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棊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公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二节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理解: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根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p#分页标题#e# 第二节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

理解: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査与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第六章辩护与代理基本要求:了解: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委托辩护、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刑事代理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考试内容: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辩护制度的意义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及适用情形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人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辩护人的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七节)第四节刑事代理刑事代理的含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七章刑事证据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

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和意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联系及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査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意见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第八章强制措施基本要求: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公民的扭送。

理解:、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或者条件、适用机关、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公民的扭送第二节拘传拘传的概念和特点: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拘传的适用对象、主体与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决定、申请、执行、解除与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第四节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解除与期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理#p#分页标题#e#第五节拘留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拘留的决定、执行和期限第六节逮捕逮捕的概念逮捕的适用情形不予逮捕的情形逮捕的权限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逮捕的执行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基本要求: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成立条件、当事人资格、提起和审判程序、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十章期间、送达基本要求:理解: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恢复以及送达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期间期间和期日的区别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期间的恢复第二节送达送达的种类送达回证第十一章立案基本要求: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立案监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监督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章侦查基本要求:了解: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补充侦査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

理解:侦査的任务,侦査工作的原则'侦查的司法控制,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程序,补充侦查的种类,对违法侦査行为的申诉、控告程序,侦查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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