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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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期案例为刑法专题中古某驾驶⼩轿车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对于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名有重要的参考作⽤。

难度:偏难答题模式:问答模式考点:放⽕罪、失⽕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案情:2013年2⽉,古某因拆迁事宜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业探伤机,使⽤铱源对刘某的⾝体进⾏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作⼈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

经鉴定,刘某为重伤 ,有13⼈为轻伤。

2013年4⽉,执法⼈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被拆越想越⽓。

于是,古某加速驾驶⼩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作⼈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被甩在地上。

古某继续右转向⾏驶,并朝⼯作⼈员密集的地⽅冲撞⽽去,直⾄撞上房屋南侧⼩门,在此过程中,⼜撞到多名⼯作⼈员和其母亲。

后古某驾车逃跑。

经鉴定,其中5⼈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为轻微伤,4⼈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2⽇21时许,古某驾驶⼩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的被害⼈徐某,致徐某⾝体局部受伤倒地。

古某驾车离开现场。

22时许,张某开车⾏⾄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经交通警察⼤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责任;第⼆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责任。

2014年7⽉5⽇,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镇时,冲撞⼈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公安机关。

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时,在限速40公⾥/⼩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驶,曾在限速110公⾥/⼩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的⾼速⾏驶。

问题:1 .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业探伤机的⾏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体伤害的⾏为⼜当如何定性?为什么?古某的⾏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游伟谢锡美〔基本案情〕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

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

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

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

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

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

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

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

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以安全带大量缺失危险公共安全罪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7年7月,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突然失控,撞上路边的树木。

事故调查发现,乘客多数未系安全带,导致许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2. 同一城市的另一起案例中,一辆私家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

事故原因是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碰撞时被甩出车外,造成严重伤害。

3. 2018年,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连环车祸,多辆车相撞。

调查发现,其中大部分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伤亡人数大幅增加。

4. 某国家的交通部门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交通事故中,乘客未系安全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5. 某城市地铁发生列车追尾事故,造成多名乘客伤亡。

调查发现,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在冲击中严重受伤。

6. 一辆旅游大巴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多名乘客死亡。

事故调查显示,大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翻车冲击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7. 某高速公路上,一辆载有学生的校车发生侧翻事故,多名学生受伤。

调查发现,学生们未系安全带,导致在事故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8. 一辆货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发现,小轿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碰撞时被甩出车外。

9. 某城市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

调查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碰撞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10. 某城市发生一起高层建筑火灾,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困人员未系安全带,导致在逃生时存在极大的危险。

这些案例都表明,安全带大量缺失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未系安全带在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中,会导致伤亡人数增加,同时也阻碍了救援工作的进行。

因此,加强对安全带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是保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每个人都应牢记安全带的重要性,乘车时务必系好安全带,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高云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危险犯,行为人情节恶劣,但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

高云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危险犯,行为人情节恶劣,但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

高云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南刑二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改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海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云峰。

因酒后寻衅滋事2002年3月4日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

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河南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 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

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云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云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高云峰醉酒后驾驶豫R -11698牌号农用汽车,在南阳油田中南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先后与相向行驶的南阳油田五一社区客运中心姚某某驾驶的豫R-77259牌号客车和南阳油田五一村张某某驾驶的豫RT7530号“吉利”牌轿车相撞,在驾车逃逸中将南阳油田公安局对其堵截的豫O-0085号警车撞翻,后掉头逃窜过程中又将骑三轮车的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高改法撞翻在地,致其牙齿冠折损伤,后继续驾车逃窜中,又将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小尹庄村高海玉家民房撞坏后又撞在垃圾堆上至发动机熄火,被告人高云峰被当场抓获。

经南阳油田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高改法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南阳油田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高云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南阳油田公安局维修豫O-0085号警车花费 8025元;高改法维修三轮车花费 1665元,住院 14天花医疗费8051.70元;南阳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算高海玉的房屋、墙体、房门损失合计 11600元。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公共安全罪屡见不鲜。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身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

案例:王故意纵火案2024年3月,在城市一家商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起火灾是由王故意纵火引起的。

王事发后被捕,并被刑拘。

这起案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十分严重。

首先,这起纵火案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火灾发生时,商场内有大量顾客,火势一旦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火灾造成了很多人员死亡和伤害,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其次,这起案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商场是经济活动的场所,里面有大量商品和财物,火灾不仅造成了商场内部的财产损失,还给周边的建筑物和居民带来了威胁。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数以百万元计,给商家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这起纵火案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火灾发生后,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和恐慌,商场的顾客数量大幅下降,商家的经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火灾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

最后,这起案件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人们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纵火案发生后,人们的安全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这不仅是对人们生命权、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人们居住、工作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一:李放火破坏公共场所李因与人发生争执,对其产生恶意,决定报复社会。

他隐匿身份,购买多升重油和易燃物质,并在夜晚潜入当地一家知名购物中心。

他故意泼洒重油并点燃,导致大火迅速蔓延,700多名顾客和员工被困店内。

火势最终被扑灭,但造成数十人死亡、百余人受伤,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李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用放火的手段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王制造爆炸品袭击政府大楼王不满政府政策,决定采取暴力手段表达不满情绪。

他花费数个月购买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物质,并制作了多个简易爆炸装置。

他深夜潜入当地政府大楼,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区内布置了多个装有爆炸物的包裹。

第二天上班时,爆炸装置引爆,导致政府大楼部分崩塌,数十人死伤。

王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使用爆炸物攻击政府大楼,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三:张袭击地铁站造成交通瘫痪张因个人不满情绪,决定在地铁站实施暴力袭击。

他事先在地铁站周边偷窃到一些工具,然后携带刀具和石块进入地铁站内。

他在高峰时段突然袭击乘客,砍伤多人,同时砸碎了地铁站内的自动售票机和安全系统设备,导致地铁运营瘫痪。

张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以暴力手段袭击地铁站,并严重破坏了交通设施,造成大规模交通混乱和人员伤害。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公共设施,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这些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文章属性•【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号】(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9.08裁判规则要严格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来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

醉酒驾车客观上表现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当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果是过失,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正文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

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莉、王敏眉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施杰、陈红到庭参加诉讼。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于2008年5月购买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16时许,孙某某醉酒驾驶该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去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

17时许,孙某某驾车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后继续向龙泉驿方向高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接着又先后撞上川AK1769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名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市中心放火烧毁了一栋大楼。

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不仅危及了大楼内的居民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火灾蔓延,危及周边建筑和人员的安全。

因此,这个放火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还有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这个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次,还有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企图制造爆炸事件。

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场所的安全,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这个放置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飞机上制造恐怖事件,企图劫持飞机。

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航空安全,不仅危及了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飞机坠毁,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这个劫持飞机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涉及到了各个方面的公共安全,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在某市的一家火车站,一名年轻男子带着一包可疑物品进入候车室。

他看起来异常紧张,手里紧紧抱着那个包裹。

值勤的安检人员注意到了他的举动,并立刻上前询问情况。

年轻男子表现得态度敷衍,拒绝解释包裹内的物品。

为了确认情况,安检人员随即联系了警方。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包裹进行仔细检查。

经过仔细观察后,他们发现包裹内真的有爆炸装置。

当天正值节假日,火车站内的客流量非常大,如果发生爆炸,将会给数百人带来巨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警方立刻对该名年轻男子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经过详细询问和排查,他们发现该男子之前曾因极端思想和组织相关案件被警方关注。

而且,他在社交媒体上多次发表了激进言论和支持暴力行动的观点。

在审讯中,该男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他的企图制造爆炸事件,以破坏火车站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他表示,他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社会不满和对政府政策的不满,希望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和注意。

最终,该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定罪犯有危害公共安全
罪。

他被判处长期监禁,并被剥夺政治权利。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反思,人们纷纷呼吁加强对极端思想和激进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工作。

这个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

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监管和多部门的合作,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抗拒走私查处驾船逃逸、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粤安2024”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共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01.为逃避走私犯罪查处驾船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3日13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打私支队联合鹤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民警分乘三艘执法船只前往西江鹤山市古劳镇水域查处走私快艇。

当执法船只靠近被告人吴某宇等人驾驶的三艘可疑走私快艇,由民警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吴某宇、吴某成驾驶走私快艇加速向下游逃逸。

同时,另一艘执法船只响起警笛从下游向上进行拦截查处,但吴某宇等未予理会,为逃避执法检查,吴某宇伙同吴某成一起驾驶快艇故意在公共水域做出蛇形驾船方式,企图逼迫民警停船放弃执法检查。

由于吴某宇、吴某成故意使用上述危险的方式驾驶走私快艇,最终导致执法船只和吴某宇驾驶的走私快艇相撞,造成吴某成死亡、七名执法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驾驶非法改装后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在逃避公安执法人员追缉过程中,伙同他人在西江主干水道的公共通航水域驾驶船舶实施高速、左右摆动行驶及掉头横越江面等危险行为,致多人伤亡,严重危害江面航行船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走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际处理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以(2004)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 决书认定胡某、杨某、杨某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中的被告人胡某、杨某、杨某忠符合构成重大 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为一 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 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责任的负责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 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胡某、杨某、杨某忠是某县城 西社会车辆管理服务站是社会中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经营的 企业,他们在春运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符合广义上的“生 产、作业”,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拾破烂)不是该拆墙事件中的组织者和 经营者,其在协议上签名的行为,并不能说明他是本起事故的负 责人,事实上其也没有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故王某(拾 破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严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严某、王某(拾破烂)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实际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杨某、杨某忠被某县城 西社会车辆管理服务站临时聘用为安全检查人员,他们不 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致使严重超载和不符合运行技 术要求的车辆上路,最后酿成特大交通事故,故应对被告 人胡某、杨某、杨某忠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2007年3月31日,作为华升集团某市理工学院工地保管员 的严某未经工地领导同意,私自将工地临时房残墙、围墙 出卖给王某和王某某夫妇,王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拾破烂 )等人,叫他们来工地拆墙,大家凑前700元交给严某, 后开始拆墙。严某写好协议,由王某(拾破烂)签字。4 月3日,王某(拾破烂)等人在剩下的没有拆掉的墙旁削 砖头,8时30分左右该围墙倒塌,致王某、王某某死亡, 王某(拾破烂)重伤。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这些罪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案例。

1. 恐怖袭击。

恐怖袭击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恐怖分子通过制造爆炸、劫持飞机、枪击等手段,对无辜的市民和公共设施进行袭击,造成大量伤亡和恐慌。

例如,911恐怖袭击事件是近年来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之一,造成了上千人死亡和数千人受伤,给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 毒品走私。

毒品走私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毒品走私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健康环境,还导致了大量的犯罪活动。

毒品走私者为了获利,不惜使用各种手段将毒品走私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例如,近年来中国海关频繁查获大量毒品走私案件,其中包括了大量的毒品和制毒原料,这些毒品的走私给中国的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 恶意纵火。

恶意纵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恶意纵火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纵火烧毁公共场所、建筑物或者森林等,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例如,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恶意纵火事件,其中一些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4. 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色情等各种形式,这些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例如,近年来中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也得到了有效处理,这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打击和防范。

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加强法律意识,做到见义勇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对象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案例一,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晚,天津港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了数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大量房屋被炸毁。

经调查发现,该爆炸事故是由于港口存放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未经妥善管理,加之违规操作和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了这场惨重的事故。

这起爆炸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周围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让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担忧。

案例二,2014年南京长江大桥坍塌事件。

2014年8月24日,南京长江大桥一处桥墩发生坍塌,造成多辆车辆坠入江中,多人死伤。

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是由于大桥建设时使用了劣质材料,施工质量不过关,加之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事故。

这起桥梁坍塌事件不仅危及了行车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给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例三,2011年浙江温岭爆炸案。

2011年6月16日,浙江温岭市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周围房屋受损严重。

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不合规,安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爆炸事故。

这起爆炸案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

这些案例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危害公共安全罪,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生产经营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案例名称:酒驾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案例背景:2010年3月15日,发生在北京市的一起酒驾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案件涉及一名醉酒驾驶者在公共道路上失控撞击行人,造成多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

本案旨在通过对案件的详细描述和法律分析,提醒公众不要酒后驾车,以避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案例描述:2010年3月15日晚上9点30分,张某(化名)与朋友在北京市某夜总会内饮酒畅快。

酒后兴奋的张某不顾朋友的劝阻,坚持要自己驾驶自家轿车回家。

当时,张某的朋友们明显察觉到他已经酩酊大醉,极力劝告他不要开车,但张某却置之不理。

23点30分左右,张某驾驶着他的轿车驶离夜总会。

由于张某醉酒过量,导致他驾驶技术下降,在行驶过程中多次违规超速、忽视红绿灯信号,并高速行驶于城市主干道。

23点50分,在行车记录仪的镜头下,张某的车辆驶入人行道,疯狂驰骋。

一位身穿白衣、名为李某的女性正在人行道上等待绿灯,却来不及避让。

张某的车辆猛烈撞击到李某,并瞬间将其撞飞数米之远。

李某当场昏迷,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

几分钟后,根据周围路人的报警,警方赶到了事发现场。

当场查获张某,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已远超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限度。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受伤严重,经过一系列抢救无效,于当晚不幸离世。

同时,另有两名行人也因受到张某车辆撞击而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入院。

法律分析与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该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其的处罚是严厉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肇事者驾车醉酒导致重大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针对本案的情况,张某无视朋友的劝阻,将自己置于酒精麻醉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且造成多人重伤和一人死亡,严重破坏了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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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hi,千万别这样i,千万别这样开车!
• 情形二 :“小小失误”引官司上身
上海市区内,一火车司机过弯道速过快、引 车车辆侧翻,造成隔离带毁损。造成的法 律后果只是行政罚款吗? 错!错!错!
他已经犯罪了!
什么?
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拘。
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是什么?
hi,千万别这样开车!
情形一:由“竖中指”引发的交通事故? 李XX在高速上驾驾驶客车的过程中因对方开车竖中指挑衅而情绪失控,在明知车上 有如此多乘客的情况下,仍意图用危险的方式逼停对方。最终车辆车翻。 李XX知自己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非对自己 驾驶技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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