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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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支持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区域。

实施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不包括住宅类土地上建筑物的分套交易情况。

实施区域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井陉矿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的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二级市场中,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市住建部门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诚实、信用、自愿;(三)规范、便捷、安全。

第五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应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设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的归集、发布、数据管理、数据交互、资金监管等服务,按有关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事项。

第六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模式,设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联合服务窗口,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挂牌出让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一)土地面积及位置。

出让宗地编号为X〔X〕1号,出让土地面积为1678.94平方米(折合2.5184亩),位于X区X村改造项目北侧。

(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区X村改造项目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52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1.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

2.出让年限:70年。

3.容积率:≤4.5。

4.建筑密度:≤40%。

5.绿地率:≥30%。

6.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28.6米高程为基准面,以118.6米高程为上界限,以20.5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98.1米。

(本条款高程为56年黄海高程基准)7.建筑限高:建筑高度≤90米(屋面最高檐口底部到室外地坪的高度)。

8.停车数量:(1)机动车:不小于1车位/户或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机动车:不小于2车位/户或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9.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52号文件。

二、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在《X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X)及本局网站(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刊登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且不低于底价)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出让竞买人范围(一)除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鞍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平台建设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信息共享与监管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承担市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7
•【字号】厦府〔2024〕113号
•【施行日期】202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113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5号)、《关于2024P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15东山片区金泉路与浦滨西二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XP01)、湖里区湖边水库片区金湫路与金旺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P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
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 政〔X〕6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1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订本方案: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了解掌握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存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财政、规划、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

具体工作程序为: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委托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委托单位在委托考古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3.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委托后,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并报送至双方主管部门。

桂平市社坡镇加油站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桂平市社坡镇加油站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桂平市社坡镇加油站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桂平市社坡镇加油站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如下:一、宗地概况二、供地方式实行有底价挂牌出让,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出让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目前仍欠缴我市本级土地出让价款的个人、企业及其股东和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者、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允许参加竞买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除已在桂平市本地注册设立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外,申请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时,均应约定竞买成功后在桂平市本地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的出资比例构成与竞得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约定的出资比例构成必须一致。

四、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签订要求竞得(受让)人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需成立新的公司的,则自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五、出让成交价款缴交要求成交后竞得(受让)人所缴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出让价款),竞得(受让)人必须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出让价款。

出让价款中不包含有关税费;交易佣金、办证等所涉及的各种税费由出让人和竞得(受让)人按规定分别承担。

六、土地取得成本本宗地土地取得成本为55.471267万元(其中,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宅基地)拆迁等综合成本为28.723040万元,报批成本为4.6322万元,评估费成本0.4696万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成本16.883927万元〈(折合4.016万元/亩),由市财政局按照《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桂平市社坡镇加油站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浔政函〔2020〕361号)要求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指定账户,并将相关拨款凭据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实施供地的依据〉,耕地占用税成本4.7625万元)。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九府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九自然资文〔2024〕18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拟定的出让方案,请依法依规组织好宗地出让工作。

2024年6月13日附件1市城区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一、九江职大原农校地块(一)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京九路以南、龙开河故道以东,宗地面积35782.27平方米(合53.6734亩)。

四至范围:东至九江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南至南海路、西至龙开河绿线、北至京九路。

(二)土地利用规划条件。

1.宗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1.3,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求、配套设施要求、竖向设计要求、停车与地下空间利用要求、建筑设计要求、亮化要求、绿化景观市政设施设计要求和其他要求详见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审批表2024年第(ZB010)号。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关于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建设指标详见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条件核实》。

(2)该地块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或疑似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3)出让范围内地面建筑物由土地受让方自行拆除,相关费用由土地受让方自理。

(4)竞得人须严格执行九江市工改办《关于实施九江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江西省“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选取一家测绘单位,为建设单位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提供全套测绘服务。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清政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8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1.3853公顷,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尾矿坝东侧,龙岗桥北侧。

(三)规划设计条件面积:1.3853公顷;用地性质:城镇村道路用地。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一、宗地概况此次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共计11个地块,除一宗位于兴华乡高旧村外,其它10宗工业用地位于XX镇王岭村,其编号为A、A-1、B、D、E、H、F-1、J、K、L、兴华高旧。

基本概况和规划使用条件见附表一。

二、宗地出让方式、用途及年限11宗地块均拟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

如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起挂价及竞买保证金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状况,结合XX市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XX市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XX市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6﹞48号),经集体研究确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各出让地块不同程度的优惠,除A-1、B、D、兴华高旧地块外,各地块均优惠至以5万元/亩扣除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后,再乘以实际面积得出的价款作为起始价,A-1、B、D、兴华高旧地块按评估价的50%确定起始价,当单价达不到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60元/㎡)时按最低价计算起始价(见附表一)。

各地块均按起始价全额收取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每次在总价上增加10万元或其整倍数。

不再设置保留价。

工业项目建成后,经土地核验,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不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的,应当追缴相应已优惠的地价款。

四、供地及动工竣工时间供地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十日内交付土地。

供地条件:地形地貌以现状为准。

动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竣工时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五、出让价款和税费的交纳竞得人须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全部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宗地出让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工作由XX县国土资源局组织,XX县土地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流程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流程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兼并转让)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兼并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新的企业、企业兼并而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3、办理窗口:土地矿权交易窗口4、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一)、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基准地价(万元)5000以下(含5000)收0.1%、5000以上-10000收0.08%, 10000以上0.06%。

(分段收取)。

(二)、收费许可证号:川蓉A0040005 编号:(2004)046 。

7、窗口电话:870500238、投诉电话:87050149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办理程序服务大厅土地矿权交易窗口接件(复印件须加盖复制方鲜章,提交材料需备一套复印件)、审核→经办人核定费用→填发审查表→交易中心领导审批→返回地籍调查。

四、申请材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5、转让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6、新公司章程(原件)7、新公司验资报告(原件)8、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评估报告(原件)9、企业兼并协议(原件)【社保、国土等部门对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的意见】10、转让方(被兼并方)公司章程(复印件)11、前置调查资料(原件)12、内资有限(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外资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国资委批文、主管部门批复(原件)五、前置条件1、如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2006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由地籍事务部门出具《用地面积核定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科学合理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前言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以下简称“划拨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意见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1. 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 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意见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导意见的条文。

本指导意见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3.评估方法(1)成本逼近法(2)市场比较法(3)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4)收益还原法(5)剩余法划拨地价评估,应至少选用以上评估方法中的两种。

土地拍卖实施方案

土地拍卖实施方案

土地拍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拍卖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利用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青睐。

土地拍卖是指政府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拍卖的意义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土地拍卖,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促进城市化进程。

土地拍卖可以有效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3.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土地拍卖可以通过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土地拍卖实施方案1. 制定拍卖规则。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地拍卖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明确拍卖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完善拍卖流程。

在土地拍卖过程中,需要完善拍卖流程,包括拍卖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竞买保证金缴纳、竞买登记、竞价环节等,确保拍卖程序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加强监管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拍卖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价和恶意炒作现象。

4. 强化信息披露。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拍卖信息的披露,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条件、竞买人资格、土地规划用途等,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5.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拍卖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规范土地拍卖的各项活动,保障土地拍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土地拍卖的风险与挑战1. 土地市场波动。

土地拍卖存在着市场风险,土地市场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到土地拍卖的成交情况和出让价格。

2. 恶意炒作和不当竞价。

土地拍卖过程中存在着恶意炒作和不当竞价的风险,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防范此类风险。

3. 土地规划和用途变更。

土地拍卖后,土地规划和用途的变更可能会对土地价值和投资效益产生影响,需要谨慎评估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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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1.2;
建筑密度:≥30%,≤40%;
绿地率:≥15%,≤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按照《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x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的规定组织出让。

三、成交出让
竞买人在xxx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出价高者取得的原则确认竞得人。

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x 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以上宗地出让须单独申请竞买。

2.公开出让总价款不含契税、评估费等其它规费。

3.以上宗地地下未知管线由竞得人自行迁移。

4.以上宗地竞得后一年以上不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33%、投资额不足25%的,征收成交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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