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法规经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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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FDA)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规定: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包含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科学数据、结论 及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是判断 用药行为是否得当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医师开具处方以 及药师审核处方的依据。
第18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 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管理 第88条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 条例实施细则 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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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广东省药学会印发了《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 识》,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专业协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规范,但是 该共识的使用具有区域性、局限性,它的使用前提必须具备以下几 个条件 :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 理委员会批准;
超说明书用药相关规章及规制内容
法规名称
相关条款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第143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
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 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种情况是当前立法、监管的盲点, 优选文档也是很多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3
国外立法--难题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除印 度,其他国家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 ✓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且国内对这种行为存在较大争 议,英国和爱尔兰明确规定超说明书处方权; ✓在明确超说明书用药的国家中,主要责任仍由医务人员 承担。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侵权责任法》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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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法规
相关行政法规及规制内容
法规名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相关条款
第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 务职业道德。
医患纠纷问题
2010 年9 月6 日,发生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 科的伐珠单抗事件也是涉及到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伐珠单抗用于 晚期结、直肠癌,并未说明可用于治疗眼底黄斑病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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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
美国医疗机构药师协会将“超说明书用药”定义: 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美国食品药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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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超说明书用药既无统一概念,更无明确立法,这不利于对药物 治疗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合理用药行为的准确界定,也不利于医疗、 保险相关政策的有效施行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限定的处方依据是: 1、药品说明书; 2、诊疗规范,包括国家(或专业学/协会)发布的治疗 指南和技术性 规范。 “超说明书用药”包括了两种情形: (1)被纳入诊疗规范的; (2)未纳入诊疗规范的。
✓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 ✓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超说明书用药需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定期评估,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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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先后为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制定的法规有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管理规定》
第25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 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第27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 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 师的处方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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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超说明书用药的相关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由学会发布的专家共识不具备法律效力,更偏向于学术探讨。
因此,急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南以规范我国药品的超说 明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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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9月,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 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最终达成此版《超说明书用药专 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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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
国内无 立法
国内--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
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
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处方管理办法: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常规,药品说
明书中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 具处方。
都明确了依据说明书合理用药的重要性,但迄今尚 无法律法规针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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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内容
法律名称
相关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
《执业医师法》
规范的义务;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
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药品管理法》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 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4 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6 条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 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疗机构药 事管理规定
第15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规定: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包含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科学数据、结论 及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是判断 用药行为是否得当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医师开具处方以 及药师审核处方的依据。
第18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 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管理 第88条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 条例实施细则 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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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广东省药学会印发了《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 识》,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专业协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规范,但是 该共识的使用具有区域性、局限性,它的使用前提必须具备以下几 个条件 :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 理委员会批准;
超说明书用药相关规章及规制内容
法规名称
相关条款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第143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
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 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种情况是当前立法、监管的盲点, 优选文档也是很多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3
国外立法--难题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除印 度,其他国家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 ✓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且国内对这种行为存在较大争 议,英国和爱尔兰明确规定超说明书处方权; ✓在明确超说明书用药的国家中,主要责任仍由医务人员 承担。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侵权责任法》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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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法规
相关行政法规及规制内容
法规名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相关条款
第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 务职业道德。
医患纠纷问题
2010 年9 月6 日,发生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 科的伐珠单抗事件也是涉及到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伐珠单抗用于 晚期结、直肠癌,并未说明可用于治疗眼底黄斑病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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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
美国医疗机构药师协会将“超说明书用药”定义: 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美国食品药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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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超说明书用药既无统一概念,更无明确立法,这不利于对药物 治疗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合理用药行为的准确界定,也不利于医疗、 保险相关政策的有效施行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限定的处方依据是: 1、药品说明书; 2、诊疗规范,包括国家(或专业学/协会)发布的治疗 指南和技术性 规范。 “超说明书用药”包括了两种情形: (1)被纳入诊疗规范的; (2)未纳入诊疗规范的。
✓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 ✓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超说明书用药需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定期评估,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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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先后为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制定的法规有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管理规定》
第25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 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第27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 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 师的处方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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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超说明书用药的相关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由学会发布的专家共识不具备法律效力,更偏向于学术探讨。
因此,急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南以规范我国药品的超说 明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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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9月,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 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最终达成此版《超说明书用药专 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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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
国内无 立法
国内--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
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
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处方管理办法: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常规,药品说
明书中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 具处方。
都明确了依据说明书合理用药的重要性,但迄今尚 无法律法规针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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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内容
法律名称
相关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
《执业医师法》
规范的义务;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
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药品管理法》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 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4 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6 条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 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疗机构药 事管理规定
第15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