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门窗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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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1.总则

1. 本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标准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高时,按照本标准执行,但有比本标准更高的要求时,按照相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 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一旦有更新时,塑钢门窗工程设计及制作安装单位有义务了解规范标准的更新和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塑钢门窗的材料要求

一般规定

2.1.1.除非下面另有规定,工程所有的PVC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为下述采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一等品及以上的品质。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建设单位审批封样后方可使用。

2.1.2.隐框、半隐框窗或1m以上边长的无框玻璃与玻璃直接粘结承受风荷载作用的,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与接触材料相容。

PVC门窗型材

2.2.1.PVC门窗用型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及尺寸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8814-2004 《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规定。外门窗用A类产品,B类产品仅可用以内门窗。

2.2.2.PVC门窗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在推拉门窗时应不小于2.2mm,在平开门窗时应不小于2.5mm。

2.2.

3.PVC型材断面构造要求:型材厚度为60mm(即60系列);为多腔构造,有独立的排水腔。

2.2.4.PVC型材应与增强型钢和五金配件相适应。

玻璃

2.3.1.PVC门窗玻璃应采用国家标准《浮法玻璃》(GB11614)规定的建筑级浮法玻璃或以其为原片的各种加工玻璃。

2.3.2.玻璃品种、颜色和性能,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选定。

2.3.3.所有玻璃厚度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按照下面“塑钢门窗设计要求”进行玻璃抗风压计算设计、防热炸裂设计、镶嵌结构设计提出选择意见;如有隔声、隔热、保温等要求,专业设计单位应进行验算。要求提供计算书及相关玻璃试验报告供我司审核后确定。并且窗玻璃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4mm,单块面积1.5m2以上的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玻璃大于0.5m2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6mm安全玻璃,主要人流通道玻璃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2.3.4.中空玻璃为设置分子筛(干燥剂)、铝条及丁基胶和聚硫胶的双层胶封边的中空玻璃,中空空气是否采用特殊气体由专业设计单位提出选择意见经我司确定。

2.3.5.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规定:

《夹层玻璃》(GB9962)

《钢化玻璃》(GB/T9963)

《浮法玻璃》(GB11614)

《中空玻璃》(GB11944)

《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

《夹丝玻璃》(JC433)

《压花玻璃》(JC/T511)

《吸热玻璃》(JC/T511)

《热反射玻璃》(JC693)

2.4.五金配件

2.4.1.PVC门窗用五金配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聚氯乙烯(PVC)门窗执手》JG/T 124-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合页(铰链)》JG/T 125-2000《聚氯乙烯(PVC)门窗传动锁闭器》JG/T 126-2000《聚氯乙烯(PVC)门窗滑撑》JG/T 127-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撑挡》JG/T 128-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滑轮》JG/T 129-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固定片》JG/T 132-2000

《外装门锁》(GB/T2473)

《弹子插芯门锁》(GB/T2474)

《叶片门锁》(GB/T2475)

《球形门锁》(GB/T2476)

2.4.2根据门窗扇的重量自行设计选配五金配件(标称承载能力应大于实际荷载的1.5培),活动五金应能满足使用3万次以上的B级产品,投标时上报实物样品及厂家资料。

2.4.

3.平开门窗采用的连杆多点锁:锁点离转角处不大于150mm,两锁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800mm;合页(或滑撑)一则,合页之间距离大于1000mm以上时,每不大于800mm设置一个暗置锁点;平开扇宽度大于800mm的,上下边也应设置锁点。

2.4.4.宽度小于800mm的上悬窗可以采用“7”字执手,宽度大于800mm的按照上条执行。

2.4.5.执手手柄、执手基座、传动杆、锁柱、锁块等均为Q235钢材,手柄和基座表面涂装采用聚酯型粉末涂料,其它为镀锌防腐。耐腐蚀能力达到48 h 8级。

密封材料

2.5.1.PVC门窗用密封胶条必须为三元乙丙胶条,并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2.5.2.PVC门窗用密封毛条必须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符合现行《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635。选用型号能满足空气渗透性要求。

2.5.

3.PVC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聚硫建筑密封胶》(JC48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增强型钢

2.6.1.PVC门窗用的增强型钢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2000规定。采用不低于GB/T 11253规定中Q235钢带力学性能的符合GB/T 2518-1988中(100-PT-Z-L-B-厚度×宽度)的热镀锌钢带轧制或Q235钢材轧制后热浸锌防腐处理。耐蚀性应达到48 h 8级。

2.6.2.所有室外门窗的PVC型材内腔必须设置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必须按照下面

3.1条抗风压设计验算确定,并不得小于1.5mm。内门窗经过计算满足受力要求的可不设增强型钢。

2.6.

3.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之间的配合间隙每边以1mm±0.5mm为宜,所用增强型钢的端头与焊缝的距离不应大于5mm,并且不应影响端头的焊接,每根型材仅允许使用一根增强型钢。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分两排错位排列,紧固件与型材焊缝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mm,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需要焊接的型材的焊缝处,增强型钢应尽可能长接近焊缝,对于45º焊缝处,型钢也应切成45º.

2.6.4.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紧固件

2.7.1.外露紧固件采用镀锌或不锈钢材质。不得采用铝质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抽芯铆钉不得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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