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方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木材检疫处理是为了防止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的木材虫害传播而进行的一项工作。
这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文化领域的一项必要任务。
本文将介绍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一、检疫原则1.全面检查:对进口木材、包装材料和集装箱等全部进行检查,确保木材检疫不遗漏。
2.专业化检疫: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预防为主:避免木材虫害带菌进入和传播,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影响。
4.科学管理:根据木材检疫规定,进行木材检疫处理,确保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
5.合作共享:开展国际木材检疫合作,分享木材检疫信息,加强木材检疫技术的研究和交流。
二、检疫方法1.目测检查包括对木材、包装材料和集装箱等进行外观检查和触感检查。
外观检查主要看是否有抽薪、蛀洞、表面有虫粪或棉絮、组织变色等。
触感检查则主要从手感上检查木材是否有硬、软、脆等异常状态。
2.捆扎检查对木材进行捆扎,检查是否有虫子从下方钻出来,这种方法一般用于桉树材、菠萝松等比较松软的木材。
3.蒸汽处理法将木材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下进行蒸煮等处理,以杀死其中的虫害。
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根据不同的木材种类、大小、密度等因素,控制蒸汽的压力、温度和时间。
4.化学处理法将木材浸泡在含有杀虫剂的水中,杀死其中的虫害。
常用的杀虫剂有DDT、甲基溴等。
但是,这种方法的杀虫剂含量过高对环境和健康都有一定的危害。
因此,在采用这种方法时需注意剂量的控制。
5.离线熏制法将木材置于密闭的空间中,施加一定的气体熏制,杀死其中的虫害。
常用的熏制气体有一氧化碳、氮等,也可使用熏制剂,如磷化氢等。
综上所述,木材检疫处理应遵循全面检查、专业化检疫、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和合作共享的原则。
检疫方法包括目测检查、捆扎检查、蒸汽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离线熏制法等。
在木材进出口过程中,充分执行这些原则和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木材虫害传播带来的生态和经济损失,保障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项目六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分解
项目要求
• 了解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的范围 • 熟悉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 • 掌握出办理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任务二 办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项目背景
•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 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 装酒类的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传入转出,我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加贴IPPC专用 标识作了具体规定。
(2)评审颁证
– 标识加施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申请材料,在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经核准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除害处理 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 评审合格后,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在5个工 作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动植处提交考核资料,并附 企业的申请材料。
– 直属检验检疫局经审核合格的,颁发《出境货物木质 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链接),并在网 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注册登记编号。
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1. 报检时间
–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代理人在其入境 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2. 所需证单
– 《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进口贸易合同、国外 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 – 没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的,还要提供非针声明或 官方检疫证书(如熏蒸、热处理证书和植检证书等)。
二、检疫管理
1. 木质包装材料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热处理(HT) 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根据《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3⽉1⽇起出境货物⽊制包装须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法,如MB表⽰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质包装⽣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质包装⽣产企业的代码。
⼆、使⽤企业从哪⾥购买加施标识的⽊质包装? ⽊质包装使⽤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产企业购买⽊质包装。
三、使⽤企业使⽤加施标识的⽊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对《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以下简称⽬录)内的商品,使⽤加施标识⽊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法定检验检疫⽬录内的商品,在⼝岸通道进⾏抽查检疫。
四、加施标识的⽊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没有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
如输⼊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
五、⽊质包装⽣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质包装⽣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质包装标识使⽤申请表》,提交⼯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16℃56 42 28 20 17≥11℃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第一部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否。
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
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以。
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规范及技术[1]
帐幕的苫盖和密封
➢ 四周留出0.5m左右的裙边 ➢ 帐幕裙边应尽量展平,四角处要折叠规整 ➢ 用双排沙袋交错重叠地沿着垛四周将帐幕平
整压实,重叠20cm以上 ➢ 堆垛四角、测毒采样管和投药管等引出之处,
再压一个沙袋
第三部分 热处理
一、库房建造要求 二、处理程序 三、电子监管
一、库房建造要求
➢ 密闭保温 ➢ 同时要有 加热系统 调湿系统 进气排气系统 ≥ 1m/s 强制循环系统 水分测定仪 数据自动存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
温度 剂量
≥21℃ 48 ≥16℃ 56 ≥11℃ 64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36
31
28
42
36
32
48
42
36
24小时 24 28 32
散气
➢ 戴好防毒面具,做好防护措施 ➢ 清场 ➢ 做好记录
标识加施
标识加施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下,按照规定对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 包装加施标识。标识至少应加施于木 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
熏蒸时间8h~12h 散气前检测浓度值低于最低浓度值5g/m3以上,补
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h~24h
符合性要求
➢ 符合要求最低浓度要求且相关规定的,判定合格,具体浓 度要求为: 1,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 测。 2,下表是常压下的标准
行业已有广泛应用。导热油供热是以导热油作为热 传导介质,油温最高可达350℃
投药管要求
➢ 库房长度小于8m安放1根投药管 ➢ 库房长度大于8m,每增加6m添加1根投药管 ➢ 投药管出口固定
采样管要求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木材检疫处理是指对进出口的木材和木制品进行检验和处理,以防止携带有害生物的木材和木制品对国家植物健康造成威胁。
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对于保护国家植物健康和防止入侵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探讨当前木材检疫处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木材检疫处理的首要原则是预防为主。
通过对进出口木材和木制品进行检验和处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是木材检疫处理的首要任务。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检疫体系和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预防有害生物的入侵和扩散。
2. 全程控制木材检疫处理需要从源头把控木材的质量和安全,全程控制木材和木制品的检疫安全。
这就要求在木材生产、加工、运输、存储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木材和木制品的出口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检疫要求,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
3. 合理施策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是要根据不同的木材和木制品的特点和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采取合理施策进行检验和处理。
一方面要确保木材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对木材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实现木材检疫处理的双赢。
1. 热处理化学处理是另一种常用的木材检疫处理方法。
通过对木材和木制品进行化学处理,能够有效地杀灭携带有害生物。
化学处理的方法包括浸渍、喷洒、熏蒸等,需要根据木材的特点和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化学药剂和处理方式进行检疫处理。
三、木材检疫处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1. 技术更新随着全球木材贸易的不断发展,木材检疫处理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增加。
传统的检疫处理方法虽然能够满足当前的需求,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需要不断更新木材检疫处理的技术,发展更加高效、安全、环保的检疫处理方法。
2. 国际合作木材检疫处理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检疫标准和监测网络,共同应对木材贸易中携带有害生物的挑战。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
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第一篇: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标签:资料一: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
具体要求如下:(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一、什么是“进出境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天然的木质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常见的有木箱、木托盘、木框架箱、垫木、挡板等。
下面6种情况因有害生物传播风险足够低,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制造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3.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饮料的木桶;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5.锯末、刨花、丝;6.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特别提醒:作为常见的货物包装方式,木质包装与货物对应统一的责任主体。
在进行海关进出境货物申报流程时,收(发)货人有义务如实申报随货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和依据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防止有害生物的输入传出:木质包装由于其材料未经有效地加工或处理,容易成为有害生物输入或传出的载体。
其中常见的有:鞘翅目钻蛀性昆虫(松墨天牛)等,红火蚁、白蚁等昆虫,以及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他针叶树。
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后,水分疏导受阻,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随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
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对我国林业发展具有极大的威胁。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于1998年9月11日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回。
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要求。
木质包装检疫的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三、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查什么?关于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流程,我们一般按照进境和出境来区分。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用于国际贸易的木包装箱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箱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木箱包装,输入国可以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或拒绝入境的措施。
2. 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包装箱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据规定,标识必须加施于木包装箱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另外,货物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或出境货物木木包装箱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3. 植物检疫证书:用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及其加工品等需要贴标的产品或其说明书上。
此外,还有木箱包装检验检疫流程的要求。
木箱包装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商品安全和防止病虫害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对木箱包装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箱包装,需要进行除害处理或拒绝入境等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一、木材原料要求1. 用于制作木质包装的木材应采用干燥、无虫蛀、无腐朽、无疖疤、无裂纹的合格木材。
2. 木材含水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一般不得高于20%。
3. 木材原料应来自合法砍伐的森林,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4. 禁止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的木材制作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制作要求1. 木质包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作,外观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毛刺和锐利边缘。
2. 使用的胶合剂应是环保型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
3. 制作过程中应避免过度磨损和碰撞,以免损坏木质包装的结构和表面。
4. 对于需要印刷标识的木质包装,印刷应清晰、耐久,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标识和信息要求1. 木质包装上应清晰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2. 木质包装上还应标注所用木材的种类、产地以及干燥处理等信息。
3. 对于需要熏蒸或热处理的木质包装,应在标识中注明处理方法及相应编号。
4. 标识和信息应易于识别,字迹清晰、持久。
四、包装性能测试1. 木质包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抗压、抗拉、抗冲击等性能测试。
2. 测试结果应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有效保护内部物品。
3. 对于不合格的木质包装,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疫和卫生要求1. 用于制作木质包装的木材应经过防疫处理,以杀灭病虫害和有害生物。
2. 木质包装制作过程中,应保持生产场所的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3. 木质包装成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对于可能接触食品或药品的木质包装,应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测和管理。
六、环境要求1. 木质包装制作过程中应采用环保型的胶合剂和其他辅助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废弃的木质包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
3. 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木质包装应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4. 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案和制度,确保环境友好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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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高、良好 的弹性和韧性, 符合环保要求, 可回收利用等优 点
质轻、美观、 耐腐蚀、机械 性能高,易加 工和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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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的用材选择
用途
选材
一般包装
以中等硬度以下容易钉钉的木材为佳,如红松等
机电产品等重型包装箱 茶叶包装箱 食品包装箱
主要考虑木材的强度,如松树等
茶叶忌讳异味和污染,目前公认枫香树最适合茶叶包装,杉 木因有香气会污染茶叶,不易作为产业包装的用材
低密度聚乙烯的加工性能好,有较好的透明性,但气密性差,抗 张强度较代,且耐热温度不高,耐化学药品性、耐溶剂性也不及高 密度聚乙烯,且容易吸收油脂溶胀,使制品发粘。
[适用性] 吹塑瓶、挤压软管用于调味品、药品等包装 瓶盖、瓶塞等容器附件 各种包装薄膜、容器和泡沫塑料缓冲材料。 随处可见的塑料袋多用LDPE制造,保险膜、塑料膜 也多是这种材料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的种类
罐式集装箱
折叠式集装箱
开顶集装箱
板架集装箱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种类
挂式包装 堆叠式包装 便携式包装 一次性包装 易开包装 喷雾包装 配套包装 礼品包装
适用范围
商品货架上悬挂展示
包装品顶部和底部设有吻合装置,如听装食品罐头或瓶装、 盒装食品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
[性能特点] 强度、耐热性好,最高温度可达120℃ 透明性、弹性和加工性能较差,阻气性差,光泽度低,印刷前 需表面处理
[适用性] 集装箱、托盘,大型桶用于鲜奶、化工产品等周转包装,瓶用 酸奶、洗涤液漂白剂包装,瓶盖、瓶塞等容器附件. 盛装清洁用品、沐浴产品、食用油、农药的塑料容器,容易手 感觉似蜡
其用材与茶叶包装箱要求相近外,还要无臭无味和浅色等要 求,主要有枫香、桦树等,椴木是食品包装忌用材料
木材硬度表
枫香树
椴木
椴木,是一种上等木材,具有油脂,耐磨、耐腐蚀, 不易开裂,木纹细,易加工,韧性强等特点,广泛应 用于细木工板、木制工艺品的制作。
常用的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方法
熏蒸要求
LOGO
项目八
出口产品包装跟单
Diagram
任务一 任务二
a
认识包装材料
b
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跟 单
c
d
导入项目活动案例
任务一 认识包装材料
任务情景
跟单员小Q选择的出口生产厂家已经按计划顺利地 完成了订单的工作,产品质量也符合订单要求.于是, 小Q跟单进入下一环节,但产品该用什么包装材料呢? 各种包装材料的特点是什么?各自适用范围有哪些? 出口包装用料有哪些禁忌?小Q开始学习包装材料 的相关知识.
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要 尽快出运,同时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他未处理的 木质品、木料隔离;熏蒸证书有效期为21天。
常用的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方法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证书
常用纸质材料用途及选材
玻璃纸是一种是以棉浆、木浆等天然纤维为原料,用胶黏法制成的薄膜。 它透明、无毒无味。因为空气、油、细菌和水都不易透过玻璃纸,使得 其可作为食品包装使用。
包装纸板的材料选择
瓦楞纸板
包装纸板的材料选择Biblioteka 瓦楞纸板包装常用塑料及其性能
聚乙烯 (LDPE、 HDPE)
聚丙烯(PP) 聚苯乙烯(PS) 聚氯乙烯(PVC) 聚碳酸酯(PC)
低密度聚乙烯(LDPE) low density polyethylene [性能特点]
常用包装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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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包装 是适应货
物装卸、储存和运输的 要求而进行的包装没, 包括单件运输包装和集 合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是适应商品的销售需要 ,直接盛装一定零售商 品的包装,通常作为商 品的组成部分卖给销售 者.
运输包装的种类
单件包装 集合包装
包装工具
使用范围
case
包装纸板的材料选择
箱纸板
用于制作中、低包装材料和一般百货包装,质量低 于牛皮箱纸板。我国箱纸板生产大多以草浆为主。 国产按部颁标准分为1号、2号、3号三种。1号为 强韧箱纸板,2号为普通箱纸板,3号为轻载箱纸 板。
包装纸板的材料选择
瓦楞纸板
是在两层纸板中佳瓦楞芯纸,用胶粘剂粘合而成的 复合加工纸板。
价值较高、易损的货物
pack
易抗压的货物
drum bag container
液体、半液体、粉状和粒壮的货物
粒状、颗粒状和块状的农产品及化学 原料等货物
广泛应用于商品货物出口
Flexible container
已经装好的桶装和袋装商品
pallet
适用符合一定规格和标准的货物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的种类
材料袋专用)
包装纸板的材料选择
包装纸板的材料选择
牛皮箱纸板
又称挂面纸板,是运输包装用的高级纸板,具有物理 强度高、防潮性能好、外观质量好等特点,主要用 于制造外贸包装纸箱及国内高级商品的包装纸箱, 作为电视机、电冰箱、大型收录机、缝纫机、自行 车、摩托车、五金工具、小型电机等商品的运输包 装。
作为送礼用的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的种类
常用包装材料
木质材料
纸质材料 塑料材料
金属材料
木材分布广、可 以就地去材,质 轻且强度高,有 一定弹性,能够 承受冲击和震动 动作容易加工, 具有很高的耐久 性且价格低廉等
设计符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如有提手的纸盒
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教交易包装,如咖啡、调味品等
包装容器上有严密的封口结构,无需另备工具开启,如易拉 罐等
在气密性容器中,打开阀门或压按钮时,内装物由于压力能 喷射出来的包装,如香水、空气清新剂
将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产品配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销 售包装,如工具配套袋
常用纸质材料用途及选材
用途
食品用包装纸 工业用包装纸
其他专用纸
选材
只要考虑纸张有一定的强度,还要符合卫生标准,如鸡皮纸、 牛皮纸、羊皮纸
主要考虑纸张强度大、韧性好,还要符合特种包装要求的特 别性能。如纸袋纸、牛皮纸、鸡皮纸、玻璃纸、羊皮纸、仿
羊皮纸、瓦楞原纸
拆封纸(卷烟衬里等专用)、糖果包装纸(糖果及其他食品 防潮专用)、茶叶袋滤纸(茶叶专用)、感光防护纸(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