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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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规 则及 时提 出专 业意 见 ,提请专 门委 员会 予 以关
注。
第十 七条
董事 担任 董事会 专 门委员 会 的主
诺 ,任职期 间应 当恪 守 承诺 ,勤勉 履职 。
第十 二条 商业 银行 应 当对董 事在 商业 银行
任委 员期 问 ,应 当按 照职 责权 限认 真开展 专 门委
员会 工作 ,按 照规定 及 时召开 专 门委员会 会议 形 成专业 意见 ,或者 根据 董事会 授权 对专 门事 项提
执 行董 事应 当严格 执行 董事 会决
第 十 四条
议 ,并 将执行 情 况及 时报告 董事会 。执行董 事应 当认 真研 究决 议执 行 中 出现 的 问题 ,提 出科 学可 行 的意 见 和建 议 供董 事会讨 论决 策 。 第 二十 条 非执行 董事 应 当从商业 银行 长远
行 的运 行 情 况 ,定 期 阅读 商 业 银 行 各 项 经 营 报 告 、财 务报告 以及 风 险管 理 的相 关报 告 ,全 面把 握监 管 机构 、外部 审计 和社 会公 众对 商业 银行 的 评价 ,对商业 银行 事务 做 出独立 、专 业 、客观 的 判 断 ,并通 过合 法 渠 道 提 出 自己 的意 见 和 建 议 。 商业 银行 应 当建 立健全 相关 制度 ,为董事 履 职提 供 必要 的信 息和 资源 。 第 十五 条
兼 职情 况 ,并保 证 所任 职务 与其 在商业 银行 的任 职不存 在 利益 冲突 。 董 事不 得在 可 能发生 利益 冲 突的金 融机 构兼
任 董事 。 第十 条 董事应 当按 照相 关监 管规 定 ,如实

价制度 ,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 五条 商业 银 行监 事会 对 董事履 职 评价 工

HSE关键岗位员工安全履职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HSE关键岗位员工安全履职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HSE关键岗位员工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员工安全环保职责,建立能岗匹配的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体系,依据《钻探工程有限公司HSE关键岗位员工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及所属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HSE关键岗位,是指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

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管理不善、岗位经验缺失、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

第四条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是指对从非HSE关键岗位调整至HSE关键岗位,以及拟提拔至HSE关键岗位的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安全环保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上岗考察依据。

第五条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遵循“分级负责、逐级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HSE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结果与调整、任用、提拔挂钩。

第八条党群工作科(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督察。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HSE关键岗位员工(除副科级以上HSE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评估标准第十条公司HSE关键岗位主要包括职能部门从事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建设、采购、安全环保等工作的岗位及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HSE关键岗位清单见附录1)。

各单位要参照公司HSE关键岗位清单确定本单位HSE关键岗位。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内容包括安全基本能力、安全领导能力、风险掌控能力及应急指挥能力四个方面。

(一)安全基本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掌握岗位安全环保职责及安全生产管理流程,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作业许可、安全观察与沟通、变更管理、上锁挂牌等风险控制工具,了解与本岗位相关联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身体满足岗位需要,无岗位职业禁忌。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履行职责,提升部门及员工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部门职责、员工岗位说明书载明的月度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工作职责1、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分管部门(岗位)职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考核部门负责人;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裁定部门员工考核申诉。

2、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决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及部门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岗位说明书编制指引》,根据《岗位管理办法》会同各部门调整具体岗位说明书;根据《部门职责》审核部门职责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并监督、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受理员工申诉并协调处理;审核、汇总考核资料,建立部门(岗位)绩效考核档案。

3、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履行考核实施细则;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和岗位变动,会同综合管理部修改完善部门(岗位)职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考核部门岗位员工。

第四条考核程序1、考核月上月28日,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和领导安排,编制考核月《部门(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汇总,其中,《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于当月1日在公司信息平台发布。

2、部门负责人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根据《岗位说明书》于考核月1日前编制《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

3、考核月30日,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实施部门考核,根据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填报《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实施员工考核,根据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上报《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考核月次月5日,综合管理部汇总考核结果,发布考核通报,形成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第五条考核内容1、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和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和领导安排,分别按通用职责、部门职责、工作创新及价值创造,在《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列出具体考核内容。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 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2
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广**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本行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广**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监事应当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监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XXXX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二 O 一七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按照和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XXXX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下发的《XXXX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结合XXXX大道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针对土建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施工、总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合同造价管理、资料管理等所进行的定期履约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XXXX大道工程的土建施工企业(简称“施工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成立项目公司履约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监理副组长: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组员: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合约计划部、财务审计部、前期协调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履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1、组长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规范开展日常评价工作。

2、副组长直接负责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各项工作,审查指导制定履约评价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季度履约综合检查范围、方式、方法及检查组人员,监督各部门严格履行检查职责。

组织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结果汇总工作,审核履约检查通报。

3、对参建的施工企业,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履约评价年度综合汇总,按时上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建立单位履约履约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履约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由安质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1、按照履约评价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完善履约评价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履约评价管理日常工作。

郭溪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方案

郭溪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方案

郭溪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和温瓯教政〔2007〕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科学准确地考核学前每位教师的工作业绩,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特制定《岗位责任制评估细则》.具体如下:二、具体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师德表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二部分分为教学人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细则),根据幼教高级、幼教一级、未定级(新分配教师)教师的岗位不同,分类别进行考核,每类各有个指标,共100分。

三、考评周期:根据中心校考评的要求,实行学年度考核。

1、分2个学期考核,并将2个学期的考核相加除2为学年度考核成绩。

2、优质人员在考核总数的三分之一中产生。

(根据教师投票结果和考核组评议结果为准。

3、正副园长不参与幼儿园考核,参加镇中心学校校(园)长集体考核。

四、考核内容:第一部分包括: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权重分)第二部分包括: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权重分)工作量与考勤15分,学习与培训10分,教学与研究50分,绩效与奖惩(包括幼儿园自定项目10分)25分.第一部分: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权重分)1、工作态度(1)基本要求: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真心为孩子,全心为家长”的观念,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2)树立服务意识,做到“微笑服务、周到服务、真情服务”2、劳动纪律:(1)教职工严格遵守园内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2)上班时间没有重要的事情不接不打私人电话.(3)工作有责任感,热爱幼儿尊敬幼儿(4)搞好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分配(5)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6)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影响坏,情节严重的扣4分,并书面检讨。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取得初步成效。

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

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

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

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均有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有利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质效。

XX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办法

XX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办法

XX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根据《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以公司所属企业功能类型、领导班子职责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承担的年度(任期)目标任务为基础,以工作项目为载体,通过加强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干实事实绩的考核评价,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切实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分为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和任期履职尽责考核评价。

第三条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组织认可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简便易行、有效管用。

第四条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应当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构建主体明确、责任分明、任务清晰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由公司党总支部管理领导班子正职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六条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工作在公司党总支部领导下,由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确定工作项目清单第七条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突出目标导向、功能职责导向和问题导向的要求,所属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一)突出目标导向围绕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重大决策部署,按照集团下发的各项任务要求,对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对照任期目标和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突出功能职责导向根据企业发展定位和党建工作要求,对照企业功能、领导班子职责、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履职评价。

1.3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促进董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

二、评价内容2.1 董事履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2)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3)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的审议和决策情况;(4)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薪酬和激励机制的审议情况;(6)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7)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8)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三、评价程序3.1 董事履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3.2 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3.3 董事履职评价分为自评、互评和董事会评价三个阶段:(1)自评:董事按照评价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形成书面自评报告;(2)互评:董事之间相互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3)董事会评价:董事会根据自评、互评结果,结合董事履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3.4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股东大会,并作为董事薪酬、激励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结果运用4.1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董事薪酬、激励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4.2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应当予以警示或调整职务。

4.3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五、附则5.1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3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

部门(岗位)履职尽责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履行职责,提升部门及员工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部门职责、员工岗位说明书载明的月度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工作职责1、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分管部门(岗位)职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考核部门负责人;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裁定部门员工考核申诉。

2、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决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及部门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岗位说明书编制指引》,根据《岗位管理办法》会同各部门调整具体岗位说明书;根据《部门职责》审核部门职责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并监督、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受理员工申诉并协调处理;审核、汇总考核资料,建立部门(岗位)绩效考核档案。

3、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履行考核实施细则;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和岗位变动,会同综合管理部修改完善部门(岗位)职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办法和权重;考核部门岗位员工。

第四条考核程序1、考核月上月28日,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和领导安排,编制考核月《部门(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汇总,其中,《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于当月1日在公司信息平台发布。

2、部门负责人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根据《岗位说明书》于考核月1日前编制《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

3、考核月30日,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实施部门考核,根据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填报《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实施员工考核,根据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上报《岗位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考核月次月5日,综合管理部汇总考核结果,发布考核通报,形成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第五条考核内容1、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和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和领导安排,分别按通用职责、部门职责、工作创新及价值创造,在《部门月度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表》列出具体考核内容。

威海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威银保监办发〔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威海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机构,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威海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银保监分局办公室2020年7月3日威海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适应监管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考核组织。

成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保险机构监管科牵头组织实施。

主要负责审核全辖保险公司高管履职考核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的开展,将本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并完善细化高管履职考核,审议并作出高管年度履职考核最终决定。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监管科将考核结论报高管年度履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三条考核对象。

履职考核对象为辖区任职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条线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依法合规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序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五条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总分值100分。

西南油气田公司领导干部HSE履职能力评估管理办法_试行_

西南油气田公司领导干部HSE履职能力评估管理办法_试行_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汇 总领导干部 HSE 履职能力评估结果交人事部门,并将结果作为领 导干部在职考核、提拔任用和个人 HSE 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领导干部考 核结果及分析报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 HSE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领导干部 HSE 履职能力 评估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6 您对 HSE 培训理解,又如何在工作中有效落实 HSE 培训工作?
7 是否清楚 HSE 绩效管理的原则,在工作中如何落实要求?
评价得分(总分 100 分)
0-2 部份达到 期望值
2-4 达到 期望值
4-5 超出 期望值
风险掌控能力
8 您对安全生产联系点做了哪些沟通和指导工作?
9
您能够定期听取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汇报吗?您对分管单位 当前的主要 HSE 问题了解吗?
满分 10 分 实得分=上一年度审核得分/1000×10
从安全领导能力、风险掌控能力、安全基
本技能、应急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评估,根
2
HSE 履职能力 (60 分)
据访谈结果及现场抽查资料验证判定结 果,包括个人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安全观 察与沟通开展情况、培训、安全联系活动
开展情况、经验分享等,包括分管业务的
10 在您管理业务范围内,主要的 HSE 风险有哪些?
11 您对工作之外安全、办公室安全的理解?
12 对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理解及运用?
13 对危险作业的理解,试举例说明?
HSE 基本技能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和提高决策水平为目标。

第四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与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第五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情况;(二)董事的出席会议情况和参与决策的情况;(三)董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董事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贡献;(五)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度、诚信度和勤勉尽责程度;(六)其他与董事履职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以根据不同董事的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进行分类评价。

第七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标准应当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要求相适应,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法第八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并可以设立专门的评价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评价、互评、员工评价、股东评价等。

第十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董事薪酬、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二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董事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履职表现优秀的董事,公司可以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如提高薪酬待遇、给予荣誉表彰等。

第十四条对于履职表现不佳的董事,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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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六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方法第二十四条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做好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跟踪记录,完善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履职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三)董事自评、董事互评情况;(四)其他有利于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并形成上一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材料的查阅条件。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履职评价材料的完备性。

如果提交材料不完备,应通知董事会最多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

监事会办事机构审查提交材料完备后,应将确认结果向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由指定监事负责建立和管理,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事机构维护。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董事会移送的相关董事履职档案;(二)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三)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的实际情况;(四)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会议材料及议决情况;(五)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三十三条 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会并董事本人。

董事会或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最晚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四章 评价应用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参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

如该董事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四十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所报告的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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