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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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与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与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与议事规则前言公司章程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以及股东会等重要制度。

公司章程的合理与完善,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公司章程范本为基础,介绍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与议事规则。

一、召开程序1. 通知与公告(1)召开股东会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通知应在事先确定的通知期限内发送,通常为15天。

通知的发送途径包括邮寄、电子邮件、公司公告等多种方式。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后,即可召开股东会。

2. 准备工作(1)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议场地、材料准备、相关文件归档等。

(2)股东会主席应负责召集会议,并委托一定人员负责会务工作,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召开程序(1)会议按时开始后,主席首先宣布会议正式召开,并对会议议程进行介绍。

(2)确认出席名单,核对与会股东的身份信息及表决权。

(3)选举计票人和记录员,确保会议记录的准确性。

(4)进行议程讨论和表决。

二、议事规则1. 主持会议(1)股东会主席负责主持整个会议,确保会议秩序井然。

(2)主持人要礼貌地对待每位与会人员,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利,并及时提醒他们遵守会议纪律。

2. 发言规则(1)股东有权在会议上发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发言应遵守会议纪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2)每位股东发言时应提前登记,并依次发言,防止混乱和争议的发生。

3. 表决规则(1)表决的方式可以采用一票一股或按照股份比例表决。

(2)表决结果要做好记录,并由主持人宣布结果。

4. 决议的通过决议通常采取股东表决的方式。

决议通过的标准通常为获得过半数以上股东的支持,也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特定要求进行。

5. 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应详尽而准确地记录会议的内容,包括出席人员、议题讨论、表决结果等。

(2)会议记录应由记录员在会议期间实时撰写,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和归档。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会议的召开1.1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1.2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五天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

1.3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条会议的主持2.1 股东会议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董事会选举一名董事主持。

2.2 主持人应当遵守股东会议事规定,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会议的参与3.1 股东会议应当邀请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可以亲自到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3.2 股东会议应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和回应。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4.1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2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股东提案等。

第五条会议的表决5.1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2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表决权。

第六条会议的记录6.1 股东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6.2 股东会议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股东和监管机构查阅。

第七条会议的决议7.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7.2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权益。

7.3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第八条会议的解散8.1 股东会议应当在议程完成后宣布解散。

8.2 股东会议的解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二、股东会议的种类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则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三、股东会议的召集1、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议的通知1、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股东,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所需审议的事项等。

五、股东会议的出席1、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召开时,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股东会议的表决1、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进行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议的表决事项分为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公司为了确保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下面将介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会议召集
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

召集通知应当明确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同时说明会议形式和投票方式。

二、会议议程
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项议题作出明确规定。

股东大会议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董事会报告和审计报告;
2、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3、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4、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和重大决策;
5、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

三、投票方式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方式有两种:手举和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

其中,无记名投票是以每股一票的方式进行的。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或授权代理代表进行投票,但同一股东不得委托多人代理投票。

四、决议形成
在股东大会上,决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获得50%以上的出席股东的同意;
2、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获得超过2/3以上的出席股东的同意。

五、议事程序
1 / 2。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9月1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围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3、《股东会议事规则》

3、《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股东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会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股东会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商业计划,对公司管理报告实行备案管理;(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和重大及敏感事项;(七)审议批准公司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金融股权投资等投资事项;(八)审议批准公司发行债券,融资方案以及公司权益性融资项目;(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股权性资产处置、500万元(含)以上的实物与无形资产处置,对公司权益性金融资产处置实行备案管理;(十)审议批准公司不良资产核销;(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种类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用;(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包管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打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举行决议;(十一)对核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渡、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本钱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议事规则32749

股东会议事规则32749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司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形式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年度会议及半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年度会议可以审议以下议案和内容:(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三)审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本年度财务预算预案;(五)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六)通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的监管意见及本公司对上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七)审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报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一、总则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明确股东会会议事流程、参会人员职责、议题提出及表决方式等事项,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和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二、会议基本原则1. 股东会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会议召开和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会议应充分尊重各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会议组织与召开1. 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 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3. 股东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确保所有股东能够方便地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及职责1. 股东会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股东享有表决权,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所负责的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五、议题提出与审议1. 议题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提出。

2. 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了解议题内容。

3. 会议中,各股东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六、表决方式与决议1.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原则。

2. 对于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等,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东的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记录与执行1. 股东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

2.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表决情况等内容。

3. 决议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八、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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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差不多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往常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讲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会,也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托付代理人,由托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托付的代理人签署;托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托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不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托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托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能够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缘故,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能够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咨询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治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此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同时属于公司经营范畴和股东会职责范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3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讲明和讲明。

第二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形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专门缘故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讲明缘故。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托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刻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更换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终止之后赶忙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专门决议。

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专门决议,应当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专门决议通过:
(1)合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合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4)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5)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合资公司产生重大阻碍的、需要以专门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讲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储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终止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和谐的,有关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讲明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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